一、试论逮捕、起(不)诉条件下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纪福和[1](2020)在《证据协商背景下的供述问题——基于以Q市K区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作为控辩协商的重要形式,证据协商的含义可以从意识、行为等方面界定,从而为研究供述问题提供了新的平台。而供述作为一种证据来源,有必要对其内容作出基础性解释,以厘清供述与"认事" "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理论界对供述内容理解的争议持续扩大,应坚持系统化的解释方法。通过理性审视司法实践与重新解读刑事政策,可以发现"如实供述义务"并不影响供述型协商的正当性证成。协商的本质是一种利益的交换,而利益交换机制的"对价"性要求可以从社会学、民法学等角度说明。在供述型协商中,控辩双方的利益需要进一步的微观分析,对于追诉机关来讲,具体利益包括完成定罪任务、收集量刑证据,对于被追诉人来讲,具体利益包括得到从宽处罚、缩短诉讼时间等,但各种诉讼风险的存在却降低了被追诉人的实际利益,致使双方的供述利益不对等,而通过对特定区域司法实务的观察发现,当前被追诉人的供述情况并不乐观,这与前者不无关系。为了完善供述型协商问题,应从减少追诉机关的"不正当利益"与增加被追诉人的利益两方面展开。
王子毅[2](2021)在《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审前羁押率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反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刑事诉讼法经过2012年、2018年两次修改,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逮捕羁押制度,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实证研究表明,审前羁押率受到刑事案件结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管理、司法技术、社会协作帮教等多方面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为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打好了基础条件。建议从优化调整逮捕的条件,修改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扩大律师辩护、帮助比例,充分发挥考核指标的引领作用,积极推广运用司法技术辅助手段和建设综合性社会观护帮教基地等方面着力,推动实现我国审前羁押率降低到合适水平。
杨丽[3](2021)在《新时期“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研究》文中指出
陆志[4](2021)在《“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文中提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惩戒、检察机关办案评价指标等相关文件的出台,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愈发清晰。而其中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捕诉合一”这一改革方案看法迥异,准确把握我国“捕诉合一”改革的运行实践情况,促进“捕诉合一”的良好运行,对我国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业务、保障公民权利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将在审视当前学术界对“捕诉合一”改革的争议的基础上,从其运行机制、适用效果等对“捕诉合一”的实践情况进行评析,剖析“捕诉合一”改革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以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捕诉合一”的理论正当性分析。首先总结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捕诉合一”的争议焦点,是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探讨其正当性,抑或是将其置于司法行政职能管理范畴分析,分析两种观点,进而提出我国“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职能扩张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次,进行“捕诉合一”改革,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是为了更好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配;最后,从“捕诉合一”并不是程序的“二合一”的角度出发,得出改革并不会有损批捕中立性的结论。第二部分为“捕诉合一”的运行机制。“捕诉合一”的办案主体,具有办案人员同一性、专业性、适度分离性等特征;受案分案则采取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在审查逮捕、起诉程序中,引入检察官联席会议来决定案件不捕、不诉程序的适用与否;在考核和保障中,主要是参考司法责任制和案件质量评价细则的相关规定,简言之,检察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办理错案情形承担司法责任,因案件质量评价细则而被评判案件办理质量。第三部分为“捕诉合一”的效果评估。在客观效果方面,通过提炼“捕诉合一”改革措施落地以后,检察机关的捕诉率、审前羁押率、诉前羁押率等司法数据进行对比,发现被适用羁押的人数减少,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权;在主观效果方面,收集检察官、律师、法官对“捕诉合一”改革的看法,发现他们都相继认为该改革有助于提升办案质量、增强辩护有效性、提高证据质量。但通过对实践情况的分析,“捕诉合一”还存在以下不足:检察官同时负责批捕和公诉导致办案时间碎片化、批捕权与公诉权的集中行使易造成内部监督弱化、因批捕和起诉“合一”而逮捕证明标准被公诉证明标准“侵袭”。第四部分为“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完善。通过对上述“捕诉合一”不足方面的分析,提出以下完善措施:第一,利用智慧检务来优化办案流程、检察官自身批捕阶段就做好公诉准备、借助认罪认罚从宽来实现办案效率提升等建议来解决;第二,试行“合一”之下的适度“分离”、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扩大检务公开等措施来应对;第三,明确区分逮捕与公诉的证明标准,提出逮捕听证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方参与确保逮捕适用过程公开化。
王崇[5](2020)在《罪刑克制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罪刑克制是一种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继续追诉、定罪处刑而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换言之,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定罪量刑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就是要在实体法规定之外,通过程序授权和程序控制实现罪刑减让。罪刑克制理念通过程序机制和案件裁量得以践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应设置无罪化出口,在法律适用时应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导向,并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程序性裁量的决定性权重因素,同时对罪刑克制的裁量权运用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研究蕴含罪刑克制理念的程序,首先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刑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程序法想要突破刑法预先设定的罪刑价目表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冲突。但是,程序法的突破始终是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向,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存在价值融通。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犯罪圈要不断缩小,避免出现“密不透风”的犯罪网;即使某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条件,还要在刑罚裁量时秉持“轻轻重重”的标准,尽可能避免重刑的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程序的罪刑克制具有同向性,两者都是以罪刑轻缓为方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绝非要与实体法“分庭抗礼”,而是追求实体法谦抑之上的再谦抑,宽缓之外的再宽缓。目的刑论主张刑罚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很多在追诉过程中实现程序分流的案例表明,程序本身就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它与刑罚一样,都能有效避免“未然之罪”的发生。当程序的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时,定罪处刑的必要性会明显降低。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罪刑克制的法定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尽管数量较多,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各种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影响罪刑的原因是不同的,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或是为满足迫切的、重要的利益,亦或是在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下,都有可能产生罪刑克制的效果。域外罪刑克制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程序分流的路径,各方主体间的诉讼合意能够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追诉活动中,并发挥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罪刑克制程序的数量和种类仍相对较少,且“非制度性实践”大量存在。对此,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全盘否定,对他们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是十分武断的。在司法先于立法的情况下,司法经验会为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方案。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定程序都是从“非制度性实践”逐渐演化而来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等,这种发展模式会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断轻缓化,国家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罪刑克制的空间,以此鼓励犯罪人主动降低现实危险,追求更好的诉讼境遇。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时,必须坚持有罪必追。这种处理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进入起诉阶段。如此一来,程序分流的阙如会增加后续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允许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出罪机会的同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内容过于单一,仅考量犯罪情节和预期刑罚,与起诉便宜主义多元化的裁量要求存在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规范层面没有要求具有预示现实危险性低的其他事由,就能够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是缺乏合理性的。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直接导致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一直不高。对此,有必要改良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犯罪情节、预期刑罚、日常品行、事后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不起诉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和刑期限制要有所放宽,并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惩罚企业犯罪可能引发的“水波效应”需要被足够重视,为避免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无辜的人因追诉活动受到利益损害,检察机关选择暂缓起诉,并监督企业进行合规调整,是比较理想的方案。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罪刑从宽的最远边界是定罪免刑,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条件,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的唯一选择。审判权的能动性要求法官仅仅消极裁判是不够的,还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人的灵动,当法官认为案件无追诉必要的,应当有权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构建暂缓判决制度,就是为法官行使非犯罪化裁量权提供路径。与罪的克制不同,刑罚的克制集中发生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在刑罚裁量时格外慎重,能够免除刑罚,或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就要选择最轻缓的方式。此外,罪刑裁量要时刻注意公益因素,办案机关发现刑事追诉与国家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要即时停止追诉。为鼓励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增加社会福祉总量,有事前功绩的犯罪分子,或参与作证交易的污点证人,获得罪刑减让的程序机制应当合法化。
马贤兴[6](2020)在《捕诉一体:从消极监督到积极监督——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捕诉一体化改革,为法律监督从消极监督到积极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要凸显"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更要通过对整个刑事司法的积极监督,推动公、检、法、司等司法和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有效落实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矛盾的消解。贯彻"可捕可不捕则不捕,可诉可不诉则不诉"的慎捕慎诉理念,在坚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构"该捕则捕,当放则放"动态辩证逮捕价值观,以使刑事司法更好地适应当今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并行交错情势下的社会治安状况。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大幅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和长期羁押,减轻监狱压力,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更有利社会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这一价值目标,在工作互相脱节的捕诉分离模式下是无法实现的。而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为落实员额检察官"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使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的全程监督由消极走向积极,并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逻辑必然性。
唐海东[7](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程序性从宽作为制度"从宽"的下位概念,应当遵循"从宽"的一般逻辑,以满足形式、实质以及保障条件为要求。形式条件指从宽以认罪认罚为前提,实质条件指从宽应当兼具从宽性与确定性,而保障条件指从宽不得成为压迫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工具。程序性从宽的内容以强制措施与停止追诉从宽为界,但不包含简化审理程序审理。分析理论中的分歧,强制措施从宽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纳入参考因素的从宽方式符合"从宽"的实质条件,程序性从宽并不绝对成为压迫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工具。程序性从宽在实践中总体运行不畅,需在形式、实质、保障三条件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杨芸[8](2020)在《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文中研究说明检察机关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地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往往倾向于提起公诉,而不敢适用相对不起诉;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带病起诉的也不少见;对本该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相对不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导致法律得不到公正执行,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不到贯彻。研究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免受案内外不当因素的干扰,依法履行职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论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并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能以个人的主观臆测定案。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法律,而非机械适用文本,同时还应当注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检察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行使相应的权力并作出公正的决定。第二部分考察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过多地考虑了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对本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对本应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其他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在案件存疑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无法监督制约公安机关。考核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也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质量标准将捕后法定不起诉认定为批捕错案,捕后相对不诉、存疑不诉被视为逮捕质量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相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规定了繁琐的办案机制,一般要遵循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职务犯罪案件要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程序。在繁重的案件负担下,检察官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提起公诉是最有效率的选择。为了规避上访和舆论的压力,检察机关也会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作出起诉的决定,甚至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势必影响检察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第三部分分析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产生的原因。受片面强调打击犯罪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维护正义,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被认为是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导致检察机关沦为侦查机关的辅助机关,而法院则将自己视为打击犯罪的机关。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程序、方式及考核指标存在问题,考核机制的功利性也影响着检察机关作出公正的决定。三级审批制的行政化和繁琐更是让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望而却步。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依法作出公正的决定。第四部分论述如何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首先,从观念上讲,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案外因素影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关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应迁就公安机关。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避免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而遭受不利后果。最后,检察机关应当改进工作机制,避免因办案流程过于繁琐而阻碍检察官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还应当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从物质、职权以及身份这三方面保障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李茹茵[9](2020)在《捕诉体制的理性分析》文中提出捕诉体制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涉及批捕和公诉两权力运行模式,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制衡机制,存在并紧密连接着刑事诉讼工作中的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最终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较强的影响。捕诉体制的正当合理与否不仅体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整体水平,也是司法正义的衡量标准。文章通过分析捕诉体制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得出体制应达到的理想目标,最后为我国捕诉体制的设置提供构建思路。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对捕诉体制进行一个整体详细的概述。在给捕诉体制作出解释说明后,阐述作为捕诉体制最主要构成部分的批捕权和公诉权两权力的内容属性及相互关系等,并说明捕诉制度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意义。按照时间顺序介绍自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到今日为止的捕诉体制的历史变迁。由于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不同,捕诉体制的模式经历过合一——分立——再合一的三个主要阶段。第三阶段的再次合一引出下文目前体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次,指出当下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合并重组的原因,并调查分析在全国普遍推行捕诉合一机制后,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相比以往捕诉分立机制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捕诉合一机制下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化解的问题以及产生的新的危害司法体制的弊病。然后,提出认为适宜我国捕诉体制发展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发现现有机制下的弊病和不足的情况下,着重结合体制的内核价值要求,并借鉴先进经验,在经过思考、获得启示的同时讨论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捕诉体制的司法审查模式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根据前文分析出的结果尝试构建出符合现阶段建议推行的具体制度,在机制运行和权利保护、救济上都加以说明。
高泽成[10](2020)在《“捕诉合一”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时代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检察机关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内设机构体系,“捕诉合一”机制应运而生。从理论层面观察,基于批准逮捕权司法性与提起公诉权行政性的不同属性,推行“捕诉合一”机制过程中,合一行使与刑事诉讼原理产生冲突。从实践层面观察,“捕诉合一”机制在实现诉讼目的、提高效率、强化监督、两法衔接等方面颇具成效,同时暴露出职权性增强的态势。从现实功效和制度自信来看,强化批准逮捕权的中立化、提起公诉权的合法化,将使“捕诉合一”机制在新时代背景下发挥更大价值。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捕诉关系的历史考察与“捕诉合一”机制的解析。首先,梳理我国建国之后批准逮捕权与提起公诉权的运行过程,表现不同做法的现实因素。其次,明晰“捕诉合一”机制的定义、类型、特点、由来等内容,呈现此次“捕诉合一”机制的本质内涵。第二部分是对“捕诉合一”机制理论与规范基础的研究。首先,通过研究“捕诉合一”机制与刑事诉讼原理的关系,论证“捕诉合一”机制的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其次,通过研究检察权、批准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剖析“捕诉合一”机制的权力基础。最后,通过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立法文件,明确“捕诉合一”机制的运行方式。第三部分是对“捕诉合一”机制实施效果的分析。通过观察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数据,肯定“捕诉合一”机制在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方面产生的提升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等积极效果;指出“捕诉合一”机制运行产生的问题,包括批准逮捕权中立性下降、监督权履行不充分、辩护权弱化等。第四部分是对“捕诉合一”机制完善的对策。对检察机关而言,建立批准逮捕诉讼式办案机制,强化逮捕的独立价值,强化批准逮捕时的中立性;加强监督职能的履行力度,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全覆盖的监督模式;提升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对辩护方而言,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会见,批准逮捕阶段发表意见等内容。
二、试论逮捕、起(不)诉条件下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逮捕、起(不)诉条件下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2)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审前羁押适用的实证考察 |
(一)审前羁押的重要指标 |
(二)审前羁押适用的实证现况 |
二、影响审前羁押的因素分析 |
(一)刑事案件结构 |
1.轻罪案件 |
2.犯罪类型 |
3.犯罪主体 |
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
(二)司法体制改革 |
1.捕诉一体办案 |
2.逮捕听证程序 |
3.律师介入辩护 |
(三)司法管理因素 |
1.司法人员的办案理念 |
2.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
3.考核指标的引领作用 |
4.取保候审的执行监管 |
(四)司法技术辅助 |
1.电子手环、非羁码 |
2.智能办案辅助系统 |
(五)社会协作机制的帮教实践 |
三、合理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制度建议 |
余论 |
(4)“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理论分析研究法 |
2.实证分析法 |
一、“捕诉合一”的理论正当性分析 |
(一)检察机关职能扩张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 |
(二)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需要 |
(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的需要 |
二、“捕诉合一”改革后运行机制 |
(一)“捕诉合一”的办案主体 |
1.同一性 |
2.专业性 |
3.适度的分离性 |
(二)“捕诉合一”的流程 |
1.办案范围 |
2.提前介入 |
3.受案分案 |
4.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 |
5.考核与保障 |
三.“捕诉合一”的效果评估 |
(一)客观效果 |
1.降低了审前羁押率和诉前羁押率 |
2.加强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
3.提升了“捕”与“诉”的办案效率 |
(二)主观效果 |
1.检察官:提高办案质效 |
2.律师:辩护有效性提升 |
3.法官视角:证据质量提高 |
(三)“捕诉合一”的不足方面 |
1.办案时间易碎片化 |
2.弱化内部监督 |
3.公诉证明标准“侵袭”逮捕证明标准 |
四.“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完善 |
(一)优化流程,为业务做“减法” |
1.检察官自身:批捕阶段为后续工作提前准备 |
2.运行机制:智慧检务助力优化案件配置 |
3.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基础上提速认罪认罚从宽 |
(二)强化内部监督,适当发展监督新形式 |
1.试行捕诉适度“分离”下的更换检察官方案 |
2.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团队决策作用 |
3.发挥检务公开、透明的公示效应 |
(三)实行逮捕“听证化”,回归证明标准应有之义 |
1.实践中逮捕听证样态 |
2.听证应遵守的事项 |
3.逮捕听证的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罪刑克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基本问题 |
2.1 罪刑克制之概念 |
2.2 罪刑克制之程序化保障 |
2.3 罪刑克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3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理论依据 |
3.1 罪刑法定原则之程序贯彻 |
3.1.1 罪刑法定之价值内涵 |
3.1.2 我国罪刑法定的双重含义 |
3.1.3 消极罪刑法定与罪刑克制的价值融通 |
3.2 刑法谦抑性之程序保障 |
3.2.1 刑法谦抑性之内涵分析 |
3.2.2 犯罪范围与刑罚限度之二分 |
3.2.3 程序的罪刑克制是刑法谦抑之上的谦抑 |
3.3 刑罚目的的程序载体 |
3.3.1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对罪犯的改造 |
3.3.2 程序教育有助于刑罚改造提前实现 |
3.3.3 程序教育的方式多样性 |
3.3.4 程序教育的主体多元性 |
3.4 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 |
3.4.1 诉讼经济 |
3.4.2 尊重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3.4.3 满足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功利需要 |
第4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出罪机制比较考察 |
4.1.1 警察对轻微犯罪的终局性处分 |
4.1.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
4.1.3 暂缓判决 |
4.1.4 作证交易豁免 |
4.2 刑罚减让程序机制比较考察 |
4.2.1 辩诉交易 |
4.2.2 刑事和解 |
4.3 罪刑克制程序之延伸:前科消灭 |
4.3.1 法国的前科消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
4.3.2 俄罗斯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比较完善 |
4.3.3 日本前科消灭表现为刑的宣告失效 |
4.4 域外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既有状态 |
5.1 立案侦查阶段严格依照实体法罪刑规定 |
5.1.1 犯罪轻微不是不立案和撤案法定事由 |
5.1.2 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无独立撤案权 |
5.1.3 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建议从宽 |
5.1.4 公安机关有罪必追的原因及后果 |
5.2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罪刑克制机制 |
5.2.1 酌定不起诉 |
5.2.2 附条件不起诉 |
5.3 审判阶段的罪刑克制机制 |
5.3.1 司法解释允许法官突破有罪必定 |
5.3.2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与相关实践 |
5.4 合意机制中的罪刑克制实现 |
5.4.1 刑事和解 |
5.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5.5 有关的“非制度性实践” |
5.5.1 作证交易豁免 |
5.5.2 审辩交易 |
5.5.3 暂缓判决 |
第6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完善 |
6.1 侦查机关轻微犯罪处分程序 |
6.1.1 立案阶段不立案处理 |
6.1.2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6.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 |
6.2.1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多元化 |
6.2.2 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6.2.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 |
6.2.4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
6.2.5 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
6.3 人民法院的罪刑裁量 |
6.3.1 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
6.3.2 法官接受量刑建议即时宽缓用刑 |
6.3.3 构建人民法院暂缓判决程序 |
6.4 公益因素的罪刑克制 |
6.4.1 维护公共利益是停止追诉独立事由 |
6.4.2 事前功绩影响罪刑减让 |
6.4.3 作证交易豁免的合法化 |
6.5 前科消灭程序 |
6.5.1 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分析 |
6.5.2 前科消灭的设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捕诉一体:从消极监督到积极监督——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简单适用“不捕不诉”这种消极监督可能导致对侦查懈怠的纵许、对严重犯罪惩罚的弱化 |
二、积极监督才是对刑事司法的有效监督 |
三、对刑事司法实行有效监督须摒弃“宁纵不枉”这种消极监督司法理念 |
四、捕诉一体化为落实“可捕可不捕则不捕,可诉可不诉则不诉”的“慎捕慎诉”原则提供了机制保障 |
五、对刑事司法实行积极有效监督须重构“该捕则捕、当放则放”动态辩证逮捕价值观 |
六、对刑事司法实行积极有效监督,还须延伸触角更加关注刑事执行,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实现刑事司法现代化转型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程序性从宽基本范畴 |
(一)程序性从宽内涵分析 |
(二)程序性从宽内容辨析 |
二、程序性从宽理论争议及释明 |
(一)强制措施从宽的正当性 |
(二)纳入参考因素方式是否属于“从宽” |
(三)程序性从宽是否影响认罪认罚自愿性 |
三、程序性从宽运行现状分析 |
(一)强制措施从宽 |
(二)停止追诉从宽 |
四、程序性从宽完善进路 |
(一)落实程序性从宽确定性以保障从宽性 |
(二)构建程序性从宽自愿性审查机制 |
(三)完善程序性从宽配套机制 |
(8)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
(一)以事实为依据 |
(二)以法律为准绳 |
(三)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 |
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 |
(一)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
(二)检察机关业务考评指标 |
(三)办案机制 |
(四)上访及舆论压力 |
三、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之成因 |
(一)片面强调打击犯罪 |
(二)三机关关系没有理清 |
(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设置不合理 |
(四)工作机制不合理 |
(五)检察官缺乏相对独立性 |
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建议 |
(一)转变诉讼观念,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
(二)坚持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地位 |
(三)改进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
(四)改进“三级审批制”式的工作机制 |
(五)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9)捕诉体制的理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捕诉体制的概述 |
1.1 捕诉体制的概念 |
1.2 捕诉体制的内容 |
1.2.1 批捕权 |
1.2.2 公诉权 |
1.2.3 二者关系 |
1.3 捕诉体制的意义 |
1.4 捕诉体制的历史发展 |
1.4.1 捕诉合一的初创与停滞 |
1.4.2 捕诉分立的产生与发展 |
1.4.3 捕诉再合一的确立与定位 |
2 捕诉合一体制的利弊分析 |
2.1 捕诉合一的积极意义 |
2.1.1 增强侦查机关办案系统性 |
2.1.2 减少工作环节以提升效率 |
2.1.3 利于落实办案司法责任 |
2.2 捕诉合一存在的弊端 |
2.2.1 严重混淆批捕权和起诉权标准 |
2.2.2 削弱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 |
2.2.3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重冲突 |
2.2.4 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对比失衡 |
2.2.5 检察监督职权无法落实 |
3 捕诉体制的理论和实践要求 |
3.1 正当程序理论要求追诉机关不应当决定被追诉者人身自由的限制 |
3.2 权力制衡理论要求追诉机关追诉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 |
3.3 人权保障理论要求被追诉者的人权不能被侵犯 |
3.4 捕诉合一体制存在的弊端要求必须对该体制进行改革 |
4 捕诉体制的理想模式及相关立法构建——以法院司法审查为框架 |
4.1 法院系统构建逮捕羁押司法审查机制 |
4.1.1 建立司法审查听证程序 |
4.1.2 建立非公权审前服务机构 |
4.1.3 法院司法审查具体运作 |
1. 审查主体 |
2. 启动及工作程序 |
3. 证据审查标准 |
4.2 赋予检察官轻微刑事案件裁量直诉权 |
4.3 司法审查制度下调整律师权利 |
4.4 保障被追诉者相应权利 |
4.4.1 羁押听证参与权 |
4.4.2 必要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捕诉合一”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捕诉关系历史考察 |
1.1.1 “捕诉合一”为主 |
1.1.2 “捕诉分立” |
1.1.3 “捕诉合一”新时期 |
1.2 “捕诉合一”机制解析 |
1.2.1 含义 |
1.2.2 特点 |
1.2.3 类型 |
2 “捕诉合一”机制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1.1 诉讼原理 |
2.1.2 检察权 |
2.1.3 批捕权和公诉权 |
2.2 规范基础 |
2.2.1 宪法和法律 |
2.2.2 其他规范性文件 |
3 “捕诉合一”机制实施效果 |
3.1 积极效果 |
3.1.1 对“捕”的效果 |
3.1.2 对“诉”的效果 |
3.2 消极影响 |
3.2.1 对“捕”的影响 |
3.2.2 对“诉”的影响 |
3.3 实施效果综合分析 |
4 “捕诉合一”机制完善 |
4.1 优化批捕方式 |
4.1.1 独立性 |
4.1.2 证明标准 |
4.1.3 程序 |
4.1.4 羁押必要性审查 |
4.1.5 介入侦查 |
4.2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 |
4.2.1 内部监督机制 |
4.2.2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
4.2.3 外部监督机制 |
4.3 检察官业务水平 |
4.4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 |
4.4.1 侦查阶段阅卷、在场权 |
4.4.2 批捕阶段律师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试论逮捕、起(不)诉条件下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证据协商背景下的供述问题——基于以Q市K区为样本的实证分析[J]. 纪福和.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01)
- [2]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J]. 王子毅.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4)
- [3]新时期“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研究[D]. 杨丽.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D]. 陆志.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5]罪刑克制程序研究[D]. 王崇. 辽宁大学, 2020(07)
- [6]捕诉一体:从消极监督到积极监督——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为例[A]. 马贤兴. 第三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 2020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研究[J]. 唐海东. 河北法学, 2020(11)
- [8]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D]. 杨芸. 西南政法大学, 2020(12)
- [9]捕诉体制的理性分析[D]. 李茹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捕诉合一”机制研究[D]. 高泽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