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Pimsalee Miss Chanettee[1](2020)在《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物业管理当中最先出现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可以为建设单位和业主提供前期的专业服务,对于今后物业管理打下前期基础,提供更多便利,因此也是物业管理阶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中国与泰国的风俗习惯不同导致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方面有一些不同,因此两国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存在不同,即中国物业管理在一般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和正式的物业管理阶段,但是泰国没有同样的区分。本文以中国和泰国法律比较为视角,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物业管理的立法概况,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物业管理情况与立法沿革;第二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主要主体;第三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与选聘者地位对选聘程序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的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而及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五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就单业主诉讼对侵权共有部分者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行研究分析。通过比较法,将两国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列举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中泰两国法律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指出两个国家的优点和缺点,最后提出完善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建议,为完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出现的上述法律问题提出构想。
古艳樱[2](2020)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提出随着商品房经济的发展,物业服务行业逐渐进入到规模化的发展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法律问题愈演愈烈。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也是物业管理领域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构建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构建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由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具体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合同内容是重要的判定依据。本文研究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从四部分内容展开研究。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开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论述,通过援引不同服务内容类型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纠纷,说明当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问题正在愈演愈烈,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纠纷的司法实践确实面临一些困境。以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第二部分研究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及特点,论述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性质是服务,表明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较多、格式合同内容丰富、业主合同接触权利限制的特征。总结司法实务中物业服务合同法律纠纷的问题特征。第三部分内容分析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高发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从立法、司法、政府监管、业主维权这四个方面来分析原因。第四部分对于问题而言提出相应的抑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频发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从案例实际出发,以切实解决物业服务合同法律纠纷的实际问题为目标,研究意义在于提出解决物业服务合同法律纠纷频发的对策建议。
刘畅[3](2020)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物业与业主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物业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但当前立法对于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缺失,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性质、类型都规范的不够明确,致使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发生时缺少能够适用的明确法律。因此有必要对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的规范物业行业,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法律定位不清,权利义务存在错位是造成物业服务领域混乱的根源。业主团体地位不明晰,无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抗衡。业主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难以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难以实现,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矛盾不断激化,而改进这一系列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立法层面、在实务层面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完善。本文一共有六个章节。第一章是引言,主要介绍此篇论文的背景和研究意义。虽然物业服务行业兴盛起来,但是并不完善。通过理论的研究,以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益,对人们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实务提供便利,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这正是本文需要研究的目的。第二章正文主要介绍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并明晰合同各主体并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现状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和解释。由于涉及到了多方面的主体,所以本文所叙述的物业服务合同在不同的主体间由于权利不同的行使导致了合同的转变。阐明我国立法都体现在细化的哪方面,哪些问题有法可依,哪些问题是暂且搁置的。第三章使用案例引出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问题存在哪方面。通过从物业服务合同在实务方面和法律制度方面加以探索,并提出法律制度的改善方案。第四章是本文的创新点,引用和借鉴了不同法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规定。关注到大陆法系更加注重人性化的管理,并将民主自由的概念融入物业服务合同中,而英美法系更注重将权利集中起来,双方制衡发展。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在每个法系中都列举两至三个国家为例,通过比较分析并总结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第五章在总结前四章的同时将第三章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并且给出合理化建议,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地位十分重要,完善行为是不可缺少的。不仅仅要完善实践方面的内容,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会必然推动着实践中的进步。在业主方面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同时明确对应的义务。开发商方面也要完善选择的程序,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明晰收费标准。从这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得出第六章的结论。
黄文君[4](2019)在《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完善》文中认为我国人民对物业服务的要求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提高,物业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由专业化的物业公司提供专业的服务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需要。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表面上看是一种平等合理的关系,但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关系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是在所难免的。而在实际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使得物业服务纠纷的处理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业主的正常生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行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发展为严重的群体性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而梳理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结合相关纠纷处理实践发现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已经成为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就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对策。全文分四个部分:一是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认定存在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物业服务收费法律制度存在问题;二是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完善。在分析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基础上,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经验,建议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后果的承担等方面完善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三是完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的构想,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等方面提出完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的构想。四是物业服务收费的法律制度完善。在分析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基础上,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经验,通过法律规定实现付费从合同义务向法定义务转变,分类细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物业收费减免和收费公示监督、业主拒交物业费纠纷解决机制等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法律制度。
皮永康[5](2019)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民法律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物业服务行业水平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为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专业素质高的物业服务人员提供更全面、更人性化的物业服务。然而,物业服务行业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新的难题。这些难题尚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而且,双方的纠纷常常见诸于报端以及其他新闻媒介,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文章以此为切入点,旨在为完善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保障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绵薄之力。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学术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的学说,包括委托合同说、无名合同说、新型的有名合同说。委托合同说、无名合同说都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论证各自观点的合理性,但无一例外,两种学说都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我国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的编撰过程中,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命名为一种新型的有名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个部分: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构成主体应当只包括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使用人不具备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的履行当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重点介绍业主的知情权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的知情权应当符合正当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明确对象范围。第三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不同效力的合同将会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同的法律效果。第四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转让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变更。详细论述了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的部分转委托。首先,肯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对专项服务业务的部分转委托,其次,对于学术界有关部分转委托是否需征得业主同意的争议持否定态度。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否定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在解除之后的溯及力。第五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区别于合同的一般归责原则。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方式,不同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唐瑞[6](2019)在《住宅小区所有权研究》文中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现代社会具有国计民生的意义,其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用以反映和解决人们在同栋一建筑物中的共同生产和生活问题。随着人类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日益重要。现代社会需要高楼大厦,高楼大厦需要巨量资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资金筹集分散到一家一户,具有无可替代的制度价值,我国《物权法》因而有了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十四条规则有许多特色和亮点,应当为《民法典物权编》所吸收,但就总体设计而言,我国《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着重大的制度缺陷,应当矫正和重构。我国《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时覆盖单栋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引起住宅小区发生权属纠纷,加重业主经济负担,致使业主决议难以形成。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单栋建筑物扩展到住宅小区,与一物一权原则产生争议,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原相悖。同时,忽略我国住宅小区的特点,无法与我国大中型住宅小区的发展相适应。由于住房形态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呈现三种立法选择:第一种立法选择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限定为单栋建筑物。第二种立法选择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单栋建筑物扩展到住宅小区或建筑物群。第三种立法选择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限定为单栋建筑物,对住宅小区或建筑物群准用部分规定。对比分析三种立法选择,现有立法选择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难以破解我国的困境。为解决我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必要对现有规则进行重构,促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回归单栋建筑物,新设“住宅小区所有权”规范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问题。“住宅小区所有权”是指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对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土地及公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财产利益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并共同承担开支的权利。“住宅小区所有权”的主体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包括各栋建筑物之上的业主。“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客体为住宅小区的公用土地及公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财产利益,包括道路、车位、车库、沟渠、水池、游泳池、环境小品景观、文体设施、围墙、大门以及绿化设施等共有部分。“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内容为共同享有住宅小区的共用利益和共同承担住宅小区的共用利益开支。由此通过《民法典物权编》分别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住宅小区所有权”,实现单栋建筑物业主自治管理单栋建筑物,住宅小区全体业主自治管理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适应我国街区制、住宅小区等不同住房形态的实际需要。
陈妙媚[7](2019)在《社会治理视域下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权益,物业管理的双重法律属性及其复杂的多方法律关系致使物业管理领域纠纷频发。社会治理法治化有助于保证政府、市场和业主自治组织等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履行,真正实现多元民主的社会治理。因此,有必要以治理社会公共性问题为指引,从社会治理视域出发,为物业管理的运行提供法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公权和私权法律属性体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运行中出现物业监管主体法律职能虚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能强化,业主及其自治组织法律地位弱化等困境。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如立法层面的物业管理基本立法缺失,操作性指引缺乏,区域地方立法繁杂混乱等;执法主体缺席和错位共存,司法判决标准不统一。对此,需将社会治理与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相结合,重塑政府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引导职能、法律服务职能和法律监管职能。进而厘清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完善物业管理立法体系,依法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明确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加强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在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环境下,努力使物业管理朝着良性方向发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吕培进[8](2011)在《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以李立刚等诉国信物业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繁荣,物业管理服务业也因而蓬勃发展。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并由房管时代走向了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时代,而今正在迈向业主自治管理的时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尚不规范、各项制度还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各类纠纷不断涌现,不但带来了社会问题,而且阻碍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物业管理纠纷必须得到有效的化解。但是,我国物业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要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还面临诸多困难,审判实践中也遇到许多问题。通过分析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例,有针对性地研究探讨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对解决我国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界定了案件的性质,明确了案件引出的争议焦点问题,即未经招投标前期物业合同是否有效、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瑕疵抗辩、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不公开广告牌等租金收益抗辩、物业公司应以何种标准收费;第二部分主要对案例引出的上述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详细分析探讨,指出物业管理立法中存在一些缺陷、物业管理制度有不规范之处、业主权利救济与保护制度还不健全等问题;第三部分结合对问题的分析,分别就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物业管理相关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主权利救济与保护制度等解决的对策,以及应用非诉多元化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建议。
齐恩平[9](2011)在《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文中认为我国《物权法》采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欠缺适当性,易导致民法权利理论与社会民事权利主体生活的裂痕。“业主权”概念体现了人们自觉皈依的特征和实质上的认同,是我国立法“规范用语”的自然传承,承载了对民族习惯、社会通念的尊重,能合理、准确地彰显业主权利,利于培养业主自治所必需的公共品性和业主自治理念的形成,张扬了法的价值。“业主权”以业主物权、业主物权衍生权益为其基本理论体系建构,是集业主专有部分之专有权、共有部分之共有权、因共同利益所生成员权及因立体相邻关系所生立体相邻权所构成的复合性权利,是一个体系完备、形式理性的业主权利体系。业主专有权是业主权的主导性权利,居于核心地位,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权能。共有使用权、共有修缮改良权、共有重建权、共有收益权、共有处分权等内容构成业主共有权,住宅区共有权的制度设计弥补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体系化缺陷。业主成员权植根于业主共同利益关系,以业主成员团体为身份载体,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其成员团体的基本治理结构,以业主公约为其团体宪章,业主团体成员有“参与管理权”和“受益权”,业主团体通过课加侵害业主团体共同利益的业主以成员责任,实行自治管理。业主立体相邻关系与共有关系相互交织、竟合以及“邻人进入权”构成了业主立体相邻关系不同于传统相邻关系的最具代表性的特征;将业主立体相邻权内容予以人格保护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物上请求相邻权之类型化,以增强立体相邻关系的适用的张力。基于业主权利构成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仅依侵权责任的一般救济规则保护业主权是不充分的,应把业主公共利益的救济规则与业主专有权的行使与实现规则相契合,建立业主权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权利保障体系。
韩雪姣[10](2010)在《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3年3月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物业管理已成为我国的新兴行业。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与房地产业相配套的综合管理方式,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物业管理的内容涉及到各种专门的领域。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人们已经认识到物业管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同时有许多问题开始崭露头角,有许多复杂的物业管理纠纷频繁出现,这些问题困扰着很多业主,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完善。在立法方面,《物业管理条例》作为物业管理立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开始有法可依。除此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有最新颁布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从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物业管理立法正逐渐走向完善,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有些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空白,加上人们对物业管理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很多物业管理纠纷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给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带来了困难。现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带动着物业管理的发展,但物业管理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断的出现,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等相关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加深对物业管理理论的研究,同时通过立法方式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漏洞,规范物业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们的工作生活环境。物业管理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涉及的面广,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良好的物业管理可以让业主的居住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使业主的不动产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维持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以物业管理实践为参考,选择“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课题,通过讨论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及方案,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本文包括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性质,物业服务费收缴,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运行管理等问题,文章以《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为依据,对上述几个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从而合理对待和处理此类问题,强调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概述,为下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国外及港台地区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引出了国外一些先进理论及实践对我国的借鉴。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分别从物业管理立法方面、业主自治机构制度,.物业服务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四方面进行阐述,提出在这四方面存在的一些主要法律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解决及完善的策略和方法,其中包括几点新的建议作为一些参考。
二、关于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泰物业管理立法概况 |
(一)中国物业管理的立法 |
(二)泰国物业管理的立法 |
二、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泰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三)中泰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异同 |
三、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一)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1.中国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2.泰国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二)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人确定制度的建议 |
四、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 |
(一)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 |
1.中国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 |
2.泰国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事由 |
(二)前期物业管理终止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建设单位拥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导地位,影响物业管理设立业主委员会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终止 |
2.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影响前期物业管理终止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终止制度的建议 |
1.组建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2.补充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
五、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诉讼主体 |
(一)单个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为共同利益起诉侵权者的权利问题 |
(二)单个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诉讼主体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分析及争议焦点 |
(一)关于维修养护服务方面的案例 |
1.案例说明 |
2.争议焦点 |
3.判决法理 |
(二)关于秩序管理服务方面的案例 |
1.案例情况 |
2.争议焦点 |
3.判决法理 |
(三)关于物业费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案例 |
1.案例情况 |
2.争议焦点 |
3.判决法理 |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理分析 |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服务 |
1.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比较分析 |
2.物业服务合同是管理类型的服务合同 |
3.《民法典(草案)》新增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 |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
1.合同主体较多 |
2.格式合同内容丰富 |
3.合同解除的权利限制 |
(三)实务中物业服务合同法律纠纷的问题特征 |
1.案件数量呈现增长的趋势 |
2.相比物业公司业主通过法律维权意识较弱 |
3.诉讼请求显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服务质量标准的认知存在矛盾 |
4.审判程序显示一审调解率高二审率较低 |
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高发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
1.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仍需立法完善 |
2.立法中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质量标准不明确 |
(二)司法方面的问题 |
1.司法中缺少审判裁量权的规范指导 |
2.缺乏物业纠纷判决的执行规范 |
3.物业服务纠纷的三方调解机制不健全 |
(三)政府监管的力度与维度不足 |
1.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监管不到位 |
2.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技能监管不到位 |
3.新旧物业交接监管不到位 |
(四)业主与业主委员会法律与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
1.业主法律维权意识不高 |
2.业主委员会没有发生自身的桥梁作用 |
四、抑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频发的对策建议 |
(一)立法层面的对策建议 |
1.尽快出台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条例 |
2.政府出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指导规范 |
(二)司法层面的对策建议 |
1.完善物业服务纠纷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
2.明确物业服务纠纷判决的执行规范 |
3.建立多元化的物业纠纷调解机制 |
(三)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1.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服务意识 |
2.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能力 |
3.做好新旧物业交接的监督管理 |
(四)增强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与责任意识 |
1.通过宣传加强业主的法律维权意识 |
2.建立业主反映物业服务问题的通道 |
3.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作用 |
4.落实业主委员会的各项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1.1 理论意义 |
1.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归纳总结方法 |
1.2.2 比较研究方法 |
1.2.3 历史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物业服务合同理论概述及我国立法现状 |
2.1 物业服务合同概念简析 |
2.1.1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
2.1.2 物业服务合同的种类 |
2.2 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合同主体 |
2.2.1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间的关系 |
2.2.2 业主、业主大会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
2.3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
2.3.1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
2.3.2 物业服务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 |
2.3.3 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
2.4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立法现状 |
第3章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物业服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3.1.1 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管问题 |
3.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问题 |
3.1.3 物业承接验收及收费难的问题 |
3.2 我国物业服务的立法方面相关问题 |
3.2.1 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结和履行问题 |
3.2.2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问题 |
3.2.3 物业服务合同的抗辩权问题 |
3.2.4 物业服务的管理及纠纷的处理问题 |
第4章 域外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借鉴 |
4.1 英美法系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 |
4.1.1 英国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概述 |
4.1.2 美国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概述 |
4.1.3 新加坡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概述 |
4.2 大陆法系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 |
4.2.1 法国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概述 |
4.2.2 德国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概述 |
4.2.3 日本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概述 |
4.3 对国外物业服务合同立法经验的借鉴 |
第5章 完善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构想 |
5.1 加强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践治理 |
5.1.1 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制度 |
5.1.2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
5.1.3 加强验收规范化及物业费公示制度 |
5.2 完善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立法的构想 |
5.2.1 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结和履行 |
5.2.2 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机制 |
5.2.3 完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
5.2.4 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及纠纷调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4)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认定存在问题 |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规定 |
二、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不明确 |
三、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法律认定不明确 |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
一、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三、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
四、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设置不合理 |
五、物业服务合同瑕疵的规制不完善 |
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
一、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 |
二、物业服务收费现行体制不完善 |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完善 |
第一节 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能性分析 |
第二节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借鉴 |
一、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
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等的借鉴 |
第三节 完善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建议 |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
二、明确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 |
三、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
四、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后果的承担 |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原则 |
第二节 完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的构想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明确物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
三、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 |
四、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
五、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一、完善收费的法律制度是物业服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法律制度是现实需要 |
三、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法律制度是必然选择 |
第二节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物业服务收费法律制度的思路 |
一、实现付费从合同义务向法定义务转变 |
二、分类细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三、完善物业收费公示监督制度 |
四、建立业主拒交物业费纠纷解决机制 |
五、建立物业收费减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
1.1 委托合同说 |
1.2 无名合同说 |
1.3 新型的有名合同说 |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2.1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
2.1.1 业主 |
2.1.2 物业服务企业 |
2.2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认识存在的争议 |
2.2.1 物业使用人是否享有业主资格的争议 |
2.2.2 业主委员会是否能成为合同主体的争议 |
2.3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2.3.1 业主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2.3.2 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
3.1 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要件 |
3.2 效力待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
3.3 可撤销的物业服务合同 |
3.4 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4.1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 |
4.1.1 物业服务合同的转让 |
4.1.2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变更 |
4.2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
4.2.1 关于业主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争议 |
4.2.2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
5.1 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5.2 物业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5.2.1 继续履行 |
5.2.2 赔偿损失 |
5.2.3 支付违约金 |
5.2.4 定金罚则 |
5.2.5 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
5.3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就专有部分的使用向其他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
5.4 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6)住宅小区所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内容 |
(一)研究的方法 |
(二)研究的思路 |
(三)研究的难点 |
第一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困境 |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问题 |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问题 |
一、各国及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选择 |
(一)客体适用于单栋建筑物的国家及地区 |
(二)客体扩展到住宅小区的国家及地区 |
(三)客体分别予以规定的国家及地区 |
二、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选择 |
第三节 客体扩展造成的现实困境 |
一、滋生住宅小区的权属纠纷 |
二、增加业主的经济负担 |
三、引起住宅小区的利益冲突 |
(一)带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冲突 |
(二)带来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利益冲突 |
四、造成相邻关系的规范不利 |
五、致使业主决议的难以形成 |
第四节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困境的原因 |
一、违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原 |
二、背离一物一权原则的价值取向 |
三、违背共有规则的基本原理 |
四、忽略住宅小区的客体特性 |
第五节 域外立法选择无法破解我国的困境 |
第二章 “住宅小区所有权”的设立 |
第一节 我国的住房制度与发展趋势 |
一、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演变 |
二、住宅小区制与街区制的由来 |
三、住宅小区制与街区制的权衡 |
(一)街区制的利弊分析 |
(二)住宅小区制的利弊分析 |
(三)住宅小区制与街区制的共存 |
第二节 “住宅小区所有权”与相关概念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的提出 |
二、“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内涵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定义 |
(二)“住宅小区所有权”与“业主权”的异同 |
(三)“住宅小区所有权”与“住宅区区分所有权”的异同 |
(四)“住宅小区所有权”与“居住区区分所有”的异同 |
三、“住宅小区所有权”的特点 |
第三节 “住宅小区所有权”的构成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名称 |
二、“住宅小区所有权”的主体 |
三、“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客体 |
四、“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内容 |
第四节 增设“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必要性 |
一、弥补我国《物权法》现有规则的不足 |
二、解决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问题 |
三、满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需要 |
四、适应我国住宅小区的发展趋势 |
第五节 补充“住宅小区所有权”的可行性 |
一、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调整需要 |
二、契合《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时机 |
三、适合我国不同住房形态的实际需求 |
第三章 “住宅小区所有权”的规则设计 |
第一节 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部分 |
一、住宅小区市政公用部分的由来 |
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部分的认定 |
(一)市政公用部分的内容确定 |
(二)市政公用部分的划分依据 |
(三)市政公用部分的管理与使用 |
第二节 住宅小区的其他权利人所有部分 |
一、住宅小区其他权利人所有部分的认定 |
二、住宅小区其他权利人是否能成为业主 |
第三节 住宅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 |
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认定 |
二、住宅小区有关争议部分的探讨 |
(一)物业服务用房 |
(二)车位、车库 |
(三)架空层 |
(四)会所 |
三、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分类管理 |
第四节 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的运行 |
(一)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的设置 |
(二)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创设 |
(三)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与业主大会的异同 |
三、住宅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一)住宅小区业主的权利 |
(二)住宅小区业主的义务 |
(三)住宅小区业主的责任 |
四、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全体管理 |
(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 |
(二)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与更新 |
(三)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 |
(四)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 |
第五节 毗邻建筑物业主大会 |
一、毗邻建筑物业主大会的召集 |
二、毗邻建筑物业主大会的决议 |
三、毗邻建筑物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四、毗邻建筑物业主大会与住宅小区所有权人大会的异同 |
第四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矫正 |
第一节 单栋建筑物业主的专有权 |
一、专有权的客体 |
二、专有权的主体 |
三、专有权的内容 |
第二节 单栋建筑物业主的共有权 |
一、共有权的客体 |
(一)屋顶平台 |
(二)外墙面 |
(三)电梯 |
二、共有权的主体与内容 |
第三节 单栋建筑物业主的成员权 |
一、业主大会 |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 |
(二)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
(三)业主大会的管理事项 |
二、业主委员会 |
三、业主监督委员会 |
四、单栋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 |
(一)单栋建筑物的维修 |
(二)单栋建筑物的更新、改建与重建 |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 |
(四)单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 |
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住宅小区所有权”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
一、单行法模式 |
二、民法典模式 |
三、民法典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修改 |
第三节 “住宅小区所有权”的规则补充 |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住宅小区所有权”立法建议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书籍 |
(一)专着类 |
(二)法典类 |
二、中文论文 |
(一)期刊论文 |
(二)学位论文 |
三、外文资料 |
致谢 |
(7)社会治理视域下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来源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来源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定位及其实际样态 |
第一节 物业管理行为法律定位的理论阐释 |
一、物业管理行为之双重法律属性 |
二、物业管理行为之复合性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我国物业管理行为实际样态及其消极影响 |
一、我国物业管理行为实际样态 |
二、我国物业管理行为实际样态之消极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之实践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物业管理立法体系尚未建立 |
一、物业管理基本立法缺失 |
二、区域地方立法繁杂混乱 |
三、操作性指引缺乏 |
四、物业管理立法缺陷之成因 |
第二节 物业管理执法主体缺位与错位并存 |
一、多重监管职能部门权责不明 |
二、物业管理联动机制缺失 |
三、物业指导服务职能缺位 |
四、物业管理执法缺陷之成因 |
第三节 物业纠纷司法裁判标准不一 |
一、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不明 |
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定位缺乏 |
第三章 社会治理视域下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之可能突破与初步构设 |
第一节 社会治理与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之契合——重塑政府职能 |
一、社会治理视域下的物业管理及其法律制度 |
二、政府职能之重塑 |
第二节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之初步构设 |
一、厘清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
二、完善物业管理立法体系 |
三、健全业主自治组织制度 |
四、依法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
五、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 |
六、完善纠纷调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以李立刚等诉国信物业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问题的引出 |
第一节 案情介绍 |
第二节 案件的性质 |
第三节 案例争议焦点问题的引出 |
第二章 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对未经招投标前期物业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分析 |
第二节 对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瑕疵为由抗辩的分析 |
第三节 对业主以物业公司不公开广告牌等租金收益抗辩的分析 |
第四节 对物业公司应采用何种标准收费问题的分析 |
第三章 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
第一节 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立法和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业主行使瑕疵抗辩权困境问题的对策 |
第三节 物业公共部位权益遭受侵害的预防与救济 |
第四节 物业收费标准立法和制度的完善 |
第五节 应用非诉多元化途径解决物业纠纷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方法 |
二、文献分析:已有的研究基础和局限性 |
三、本文的基本内容和框架 第一章 “业主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对比解读 |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比较与概念选择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立法选择 |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逻辑推证和语义分析 |
第二节 业主权概念的法理基础与本土资源 |
一、权利概念生成发展的法理解说 |
二、业主权概念的确认与民事法理的契合 |
三、业主权概念的法律本土化资源 |
第三节 业主权概念的理性解读 |
一、业主权的概念及语源学分析 |
二、业主权性质的定位 |
第四节 业主权的权利结构 |
一、业主权的主体分析 |
二、业主权的客体分析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业主物权 |
第一节 业主房屋所有权 |
一、业主房屋所有之专有权 |
二、业主房屋所有之共有权 |
第二节 业主住宅区共有权 |
一、住宅区共有权内涵 |
二、住宅区停车位权属分析 |
三、住宅区名称权 |
四、住宅区土地使用权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业主物权衍生权益 |
第一节 业主成员权 |
一、业主成员权的内涵与性质 |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
三、业主成员团体的治理结构 |
四、成员团体的自治规则——业主公约 |
五、业主成员责任 |
第二节 业主立体相邻权 |
一、立体相邻权的意义 |
二、业主立体相邻权的内容 |
三、不可量物侵害与业主容忍义务的限度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业主权的限制与救济 |
第一节 业主权的限制 |
一、业主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权利限制语境下的业主权限制 |
第二节 业主权的救济 |
一、设立业主救济权的必要性 |
二、业主权的救济类型 |
三、业主权的救济体系 |
本章小结 结语 |
一、市民化社会视阈下业主权的价值 |
二、《民法典》“业主权”相关条文的立法设计 参考文献 致谢 读博期间科研情况 详细摘要 |
(10)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
1.1 物业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 |
1.1.1 物业管理的概念、特点、种类 |
1.1.2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 |
1.1.3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1.2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渊源 |
1.2.1 宪法关于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
1.2.2 法律关于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
1.2.3 行政法规关于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
1.2.4 地方性法规关于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
1.2.5 规章关于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
1.2.6 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
2 国外及港台地区物业管理制度简介及借鉴 |
2.1 国外及港台地区物业管理制度简介 |
2.1.1 美国的物业管理制度 |
2.1.2 日本的物业管理制度 |
2.1.3 中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制度 |
2.1.4 中国台湾地区的物业管理制度 |
2.2 国外及港台地区物业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2.2.1 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明确 |
2.2.2 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健全 |
2.2.3 重视维护业主权益 |
2.2.4 专业化多样化物业服务模式 |
3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
3.1.1 物业管理立法滞后 |
3.1.2 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
3.1.3 缺乏专门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 |
3.1.4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
3.2 我国业主自治机构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3.2.1 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 |
3.2.2 业主自治机构运行机制的不足 |
3.2.3 业主自治机构监督缺失 |
3.3 我国物业服务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3.3.1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性质不明 |
3.3.2 物业服务费收缴保障机制的缺失 |
3.3.3 物业服务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 |
3.3.4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不明 |
3.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3.4.1 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风险 |
3.4.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复杂 |
3.4.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瑕疵 |
3.4.4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不当 |
4 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物业管理立法 |
4.1.1 逐步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4.1.2 制定权威较高的物业管理制度的专项立法 |
4.1.3 制定可操作性的配套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
4.2 业主自治机构制度的法律完善 |
4.2.1 明确业主自治机构的法律地位 |
4.2.2 改善业主自治机构日常运行机制 |
4.2.3 建立业主自治机构的监督机制 |
4.3 物业服务制度的完善 |
4.3.1 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
4.3.2 建立物业服务费收缴保障机制 |
4.3.3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法律地位 |
4.3.4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 |
4.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完善 |
4.4.1 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4.4.2 合理简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
4.4.3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托管理制度 |
4.4.4 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关于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D]. Pimsalee Miss Chanettee. 山西大学, 2020(01)
- [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D]. 古艳樱. 山西大学, 2020(01)
- [3]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刘畅.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4]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完善[D]. 黄文君.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5]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皮永康. 湘潭大学, 2019(02)
- [6]住宅小区所有权研究[D]. 唐瑞. 武汉大学, 2019(07)
- [7]社会治理视域下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陈妙媚. 广州大学, 2019(01)
- [8]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以李立刚等诉国信物业公司为例[D]. 吕培进. 兰州大学, 2011(11)
- [9]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D]. 齐恩平. 黑龙江大学, 2011(06)
- [10]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D]. 韩雪姣. 东北财经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