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在先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与在先权利抗辩,也涉及到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同时,既要与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又与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因此,2001年《商标法》便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行政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在商标行政、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具体规则。理论界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述法律规范缺失或存在争议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保护方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本文发现,愈发统一且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同时在在先权利保护的上述重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定义缺失、特征不明、类型划分不一、保护途径冲突未能协调以及存在先权利过度保护等诸多看似不影响实践,却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问题。因此,以损害实质认定为出发点体系化研究完善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对现有的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与类型等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有立法层面中《商标法》在先权利的定义、类型和损害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等规则存在的缺位与适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行政与司法实践层面对上述内容补充、细化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第二,对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立法与实践规则中损害含义处于空白,而损害认定标准复杂多样且难以统一。商标法虽然为在先权利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实际上作用不大。第三,对上述商标行政、侵权救济和合同保护途径的体系化困境进行分析。商标行政途径由于制度设计而具有内在终局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则具有独立性和体系复杂性,合同途径则因标的限制与赔偿范围适用情形可能有限,因而导致三大类保护途径存在冲突与竞争难以形成体系化。第四,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对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张,同时存在着直接以在先权利否定平等在后注册商标权,以及以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等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和限制在后商标权的情况。第二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在先权利保护基础。在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特征与类型根据国内外法律文本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了私权扩张潮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注册商标标志的有限性等在先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同时明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认定在先权利损害实质。首先分析现有客体重叠的损害实质理论在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上仅是表象而非实质并应予否定。由于造成损害的在后权利客体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载体功能的三元结构符号,因此便可得出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标识性权利客体符号独特意义遭受到侵占的结论。第三,初步分析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更是在先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诚信原则既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在先权利保护同样适用。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则指明了符号意义侵占的损害实质认知下在先权利保护的具体着力点,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制度的经济效益,即适用利益平衡和效益兼顾原则。第三章“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筛选。在结合本文第一章对在先权利定义、特征、类型和损害实质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对前文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与比较法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分析。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商业标识权进行筛选,通过显着性、非功能性、无法造成人格混同以及独立于产品或没有存在空间限制等商标特征与注册要求进行审查,最终只有肖像权和极少数类型客体的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要求。第二,对不属于我国法定权利的商品化权益、商业外观权益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等潜在的在先权益类型进行排查,明确只有符合稳定性、确定性、单一标志识别性和非功能性等要求的在先权益才能够为在后注册商标权所损害。第四章“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论,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间的冲突及商标权的存续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当下民事权利的社会本位特征与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则提供了限制的正当理由,在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和防止外部不经济等经济标准的前提下便可进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第二,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具体展开。其一,就商标法与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保护途径上存在冲突,导致商标法,特别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被忽视乃至架空。其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也存在冲突,侵权诉讼制度对商标行政制度过度冲击,出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限制。第三,从利益冲突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进行阐述。其一,既有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扩张以及在先权利类型的增加造成了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其二,不仅造成了商标权的过度限制,更因此造成商标权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过度限制造成了损害。其三,实践中对未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所谓在先权益的保护,也过度限制了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以利益平衡进行限制。第五章“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商标法中通过定义与重点权利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规则,明确“权利产生在先性、客体标志性、先后权利客体关联性和商标注册范围有权性”的权利类型认定标准,谨慎将在先权益纳入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同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主义内涵,认真界定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既防止商标权造成混淆,也避免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并确保利益平衡、兼顾效益而非一味限制乃至消灭在后商标权。第二,确定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客体均为有形无体且内涵广泛的标志,所以无法被任何权利人垄断。因此,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便是标识性权利统一的混淆标准,且由于先后权利间的符号意义差异而以广义关联关系混淆为主。第三,协调建立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途径。结合本文第三、第四章的结论,明确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专门性与优先性特征应当被坚持,同时在确认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性与非权利变动效力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其对行政途径在行为定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补充与衔接作用。第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其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其二,通过签订和谐共存协议以及赋予双方优先受让权的方式明确共存的先后权利间应当规范行使,禁止互相损害,防止二次混淆。其三,通过准确认定在先权利贡献度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计算时间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设置在先权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在后商标继续存在双赢共生,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防止在先权利人不当得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兼顾。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商标法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符号意义被侵占。即在先权利之所以为在后商标权损害是由于商标符号侵占了在先权利符号的独特意义。其二,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形成了统一的“标志近似+类别类似”范围内的先后权利符号含义混淆可能性标准。其三,完善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即应当优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是否应当存在这一损害在先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而衔接协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司法保护途径。其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对于非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设定双向优先受让权、设定强制许可等方式限制在先权利,减少冲突与侵害。
朱振华[2](2021)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域名是一种网络标记,其功能是用具象的字符替代抽象的IP网络地址,方便用户访问互联网资源。域名是应对接入互联网节点不断增多而开发的技术产物。而商标是特定符号构成的用于区分产品与服务的商业标记。两者都具有标识符特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的商业化带来域名需求的剧增,其商业价值也不断凸显,这种由技术催生的数字资源与商标这种传统商业资源之间因相似性而产生了冲突,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域名资源的集体行动。对于美国来说,把商标权引入网络空间以治理域名资源,既有技术可行性,也能服务于美国的政治经济目的。技术上,域名系统是互联网中为数不多的需要执行中心化管理的节点。美国对域名系统的技术垄断,以及域名的垂直管理架构,为美国控制域名资源提供了技术保障。而在政治经济层面,以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为契机,用商标权治理网络空间,不仅能够维护美国大商业集团的利益,为它们在开拓网络边疆的过程中建立有利的制度保障,同时也能服务于美国同时期的全球信息技术战略。本文的研究问题是,美国是如何利用商标权来实现对域名资源的控制?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结合历史分析方法,对美国以商标权划定域名资源产权,以及在网络空间建立商标权保护制度的过程进行了历时性的考察。美国以商标权划定域名资源产权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域名的技术治理时期。在技术治理时期,因为域名的商标价值不大,对传统商业集团带来的冲击有限,并没有引起美国政府的关注。第二个阶段是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资源的商业价值凸显,域名与商标冲突开始不断加剧,引发了围绕域名资源的集体博弈,并受到了美国商务部的注意。在第三个阶段,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商业资本的利益,也为了阻止域名治理走向国际化,不惜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开始动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建立了私营性质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划定了域名资源的产权,使其成为了美国的“私有资源”。在界定了域名资源的产权之后,美国以ICANN为起点,不断强化网络空间的商标权保护制度,通过建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反对与争议解决程序、商标信息交换中心、预注册权限和注册通知服务、域名的统一快速终止程序、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用以维护商业资本的利益。基于上述考察,研究主要获得了以下三方面的发现。一、以商标权界定域名资源的产权,减少了美国商业资本在开拓网络边疆过程中对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它们创造收益、积累财富的动力,从而提升了经济绩效。二、美国在网络空间建立的商标权保护力度远甚于现实世界,大幅节约了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交易成本,使得前述的预期收益得以强化。三、美国以商标权治理网络空间,增大了其对网络空间的政策制定权。美国主导的解决域名与商标纠纷的制度成为了全球准则,为美国商业资本迅速地占领全球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美国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中的霸权地位。国际社会虽然对此进行长期抗争并获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传统以主权国家主导的抗争难以适应网络社会的治理需求,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现状。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以跨学科的视角,从微观的商标权入手去研究互联网的全球治理问题,为认识美国把控互联网全球治理的路径提供了新的解释。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提出互联网的技术变迁、制度变迁以及美国的数字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关联并就此进行了解释,但未能建立量化模型,揭示域名技术、商标权保护制度与美国数字经济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将成为后续研究的方向所在。
易继明,韩倩旎[3](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杨曦[4](2020)在《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与数字经济背景下信息交互的逐渐频繁,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与日常信息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除了传统经济稳步发展之外,互联网经济市场迅猛突起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即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条款,不仅对该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还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在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下来探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陆法系普遍采用一般条款具体化的规制模式,然而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条款中可以看出,目前的互联网条款尚未达到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标准,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程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第12条尚未与第2条完全脱离,不能像其他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通过事实判断行为的不正当性,依然需要依托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对“恶意”等价值范畴的要件进行认定,进而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另外一方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并未充分回应以往的司法实践,不仅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囊括不足,并且采取一刀切的“本身违法”规制模式,也不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经验的充分体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基本原则、模式选择、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五个方面展开了讨论。从理论分析层面探究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首先需要回归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本源:即互联网竞争的整体语境、竞争涉及的主体、竞争模式和竞争利益诉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一方面带有技术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多边市场的普遍存在,使得看待互联网的竞争利益诉求不能仅从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直接竞争得失,而是要综合分析同业的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非同业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互联网经营者与非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互补,以及前述各个维度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影响。经过这样的梳理,就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初步廓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中的竞争利益平衡路径。为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证的角度看待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了讨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从立法上来看,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的第12条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改变了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律法律适用的逻辑;从执法上看,执法机构不仅首次获得了针对技术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同时也获得了通过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竞争者在面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争议时,也从以往的单一民事诉讼救济,变为现在的举报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模式,如何发挥好行政机关的作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发挥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与救济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面临的新命题;虽然司法与行政诉讼是二元并行的,但二者依然存在交叉,一方面是如果对行政执法的授权并无益于引导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那么就可以说立法或者至少是对新法的执行是失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仅承担民事诉讼的职能,还承担着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职能,因此以往法院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经验,也是很重要的资源。从以往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来看,法院注重裁判的长期激励效应,即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分析思路中,并不仅局限于个案的案情,而是努力地在探究更具普适性的竞争利益平衡标准。当前,我国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都有所体现。在立法上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之后,不仅出现了多部法律同时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并且第12条本身引起的逻辑混乱,也是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执法的层级多元,自然会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由于首度获得执法权,执法机关也会表现出经验不足。在司法层面,虽然法院出现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充分梳理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司法解释,这就导致法律适用当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世界上并没有普遍地针对互联网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主要存在“权利主义”模式的狭窄式立法和“法益主义”模式的宽泛立法。“权利主义”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立法只对版权、名称权这类带有权利属性的客体进行立法,如果将我国出现的“屏蔽”“跳转”等行为移植到美国,可以预见的是美国的立法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能力有限;“法益主义”模式的立法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从善良风俗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分析,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弹性调整,并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将一般性的规则不断地具体化。此外还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来源于法国侵权法,因此在许多法域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行政机关通常并不享有执法权。但是从部分国际组织推行的程序性多边协议可以看出,国际上存在着竞争机构需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执法的共识。将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在立法上,互利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条款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并没有采取没有采取“法益主义”的款范式立法;而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中的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到我国也没有采取“权利主义”的狭窄式立法,即没有将互联网竞争中的要素和利益上升为权利,而是介于权利和法益之间的折中。因此,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如何弥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对此,德国通过案例群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认定的行为进行归类,并且在判定行为损害方面,开创了“效能竞争”理论,不断地通过司法推动立法,形成制度构建、实施以及回应的闭环,这些都是有助于我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实施完善的有益经验。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因此在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方面依然需要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展开,同时要注意实现规制的利益平衡与激励相容,以及要保持包容审慎与技术中立;在模式选择方面,要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规制,并且摒弃本身违法的规制思路;立法上在今后要做到行为类型化、要件类型化和标准的明确化;执法上要制定并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秉持中立的执法理念,强化多元规制背景下的机构间协调配合,引导行业自律等等;司法上要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形成稳定的裁判思路和标准,并通过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完善司法、推动立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最后,本文还希望去探究但力有不逮的问题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专门立法的普遍出现,执法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对接与协调的需要,例如当前正在发酵的“二选一”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都存在适用的空间,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是当事人对程序、救济与成本效率的选择问题。但是,对多头专门立法的执行协调与平衡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研究资源的出现。
苏畅[5](2019)在《论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关系》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由于自身地域与气候的多样性,以及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从古到今中国都拥有着各种各样的历史人文以及自然产物。此外,在我国还有着许多世代相传的传统知识手艺与工艺,因此在我国各地由于自然与人文二因素决定的有名的产品数量极大。地理标志是标识来自某地域的产物的标志,而该产物的特定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主要源于它的地理来源。域名,是由字母,字符以及数字等构成的某台计算机在互联网络上的名称,它是随着互联网寻址机制探索的进行而发展出来的产物。根据它的构成要素,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每部分又可分为顶级、二级与三级域名等等。在现有注册规则下,顶级域名相关规则中并未对地理标志进行考虑,二级域名中相关规则中只有数量相对较少的域名在其注册条件和争议解决政策中专门考虑了地理标志,三级域名的注册与争议解决中也并未专门考虑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被与标志所指地区毫无任何关联的人注册和使用的做法是具有误导性和破坏性的。地理标志往往是与极具商业价值的产品相关,因此天生自带有值特征,这也是它被假冒与滥用的根本原因。我国地理标志带有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历史信息,具有宣传性和娱乐性,所以其极其容易被注册成网络域名。本文第一章通过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D2017-1659的案情介绍与案情分析,引出地理标志与域名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为下文对地理标志与域名关系的讨论做铺垫。本文第二章对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关系进行的分析与讨论。首先通过对地理标志含义的介绍与对域名属性的分析。主要内容有对地理标志概念的介绍,对当前学术界存在的域名属性学说进行了介绍,以及阐述本文对域名属性的观点。其次进一步分析了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共存的基础与情形,以及二者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与二者之间冲突的表现形式,它们之间的冲突原因和冲突的表现是分析与论证的焦点。本文第三章分析了地理标志和域名冲突的现有解决规定。主要包括国际上对二者冲突的规制分析,我国对二者冲突的规制分析,以及我国对二者冲突的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通过此部分的讨论,得出二者之间冲突的规制存在的问题,为后文完善我国对二者之间冲突的规制部分奠定基础。本文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与域名冲突规制的建议,主要从扩大相关法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体规定擅用域名的形式,以及设立专门的冲突解决机关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王草[6](2019)在《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虽然关于域名的研究在上个世纪末就已开始了,可是关于域名特征、法律保护路径的讨论却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域名在技术性特征之外,还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如何对域名之上蕴含的利益进行保障,需要分析域名基础理论、发现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机制在文本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考察分析国际组织、美国和日本等冲突解决机制的经验和不足,最后论证出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应然状态。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机制研究有必要从对域名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开始。域名和商标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事物,由于域名和商标各自的特性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事物面临着冲突的风险。目前对域名与商标冲突进行规制的主要是《商标纠纷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是在缺少域名专门法律的情况下,这些散落在法律规范中的域名条款并不能很好的发挥规制作用,比如《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作为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的事物,世界性的国际条约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域外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进行考察,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的指导思路和原则,主要包括重视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实现域名与商标保护的平衡;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域名专门法律、完善域名注册机制等。
陈长杰[7](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曹洋[8](2016)在《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大力实施“互联网+”的战略,网络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成为当今令人瞩目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对域名权人来说,域名就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可以引导公民、法人访问其网站,由此可见域名权人的域名是商业标识,是其经营标识的一种,域名权人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而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因此,域名权理所当然属于知识产权。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就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最为关键的域名权属性定位问题以及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问题予以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网络域名与域名权。网络域名是符号化的网络地址,按照级别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具有唯一性、专用性、互联性、可识别性的技术特征。域名权是网络域名所有者针对网络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具有无形财产的价值、排他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法定性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不同主体都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利益的冲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建立在私权的保护及市场秩序维护的层面上对商号权进行规制。从知识产权角度认识域名权,其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然而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对域名权保护不力,存在对域名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效力不足、层次不高;对网络域名侵权行为的具体概括还不够细等问题。笔者着重阐述了域名权与商号权这一冲突,其冲突原因包括:网络时代域名的商业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网络域名权的全球性与商号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近似禁止”原则在网络域名注册中不适用;司法管辖的地域性与网络域名全球性的矛盾以及网络域名注册制度的不完善。其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解决途径包括: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及其解决途径;域名盗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域名与商号巧合雷同及其解决途径;单纯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在后商号与在先的域名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笔者对协调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思考,包括制定《网络域名权保护法》,加强网络域名保护;给予知名商号反淡化保护,加大知名商号的保护力度;改革《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完善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执法框架。
龚未平[9](2016)在《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域名作为商业标记的价值日益被关注。当互联网尚处于发展初期,世界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已有80%注册域名,开设网址。此后,域名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中。域名的不断发展,与其相关的各类权益争议自然也备受关注,尤其是域名权和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类冲突所引发的实际问题,给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域名发展至今,其法律属性一直未有定论,现行国际公约也未将其列入知识产权范畴,相关纠纷解决规则中几乎都未辨其法律属性。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更趋频繁,而应对这类冲突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甚至滞后。本论文以此为契机,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其次,通过分析域名权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基于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之比较,提出将域名权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第三部分对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结合“微信”域名案,分析了域名转让中基于“全新注册”认定的特殊冲突表现,此外,尝试分析了域名权与商标权在自贸区的冲突表现;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外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的介绍及分析;最后,基于前述章节内容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类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重点就此类冲突的完善路径给出了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之比较,分析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不仅是对权利基础理论的丰富,也促进了部门法之间的融合,具有理论意义;本文基于国内外现有法律规制的弊端,结合相关案例,理论渗透实践,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且合乎司法实践的相关解决路径,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刘欣[10](2016)在《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网络经济以惊人的成长速度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正当我们享受着信息高速路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诸多网络问题随之喷涌而出,特别是域名抢注问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域名抢注行为的频频发生,是由内外因综合作用所致,我们只有找到病因才能药到病除。域名的身价日益上升,价值较高的域名数量有限,这是造成域名抢注的外在因素。但我们更应关注的是造成域名抢注的内在因素。域名抢注行为之所以会屡禁不止,关键在于我们规制域名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中都存在着一些漏洞。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明确规范条款和严厉惩罚机制,让抢注者敢于逆流而早;另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域名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域名注册门槛较低,相关机构采取形式审查机制,给抢注者以可乘之机。本文针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大体分为三部分,分别从域名抢注的基本理论、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法律现状和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调整机制三个角度进行阐释。第一部分阐述了域名及域名抢注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域名的概念、基本特征入手,重点是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定性,并阐述了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出现原因及表现形式,为后文分析如何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及解决机制现状。该部分重点阐述了我国《商标法》、《反正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域名抢注的规定,并从法律机制和行政机制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域名抢注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局限性。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域名抢注调整机制的具体建议。一方面是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完善现有法律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形成以专门的域名保护法为主,以其他法律为补充的域名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是借鉴相关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议,主要包括提高域名准入门槛,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完善域名注册后的管理工作,取消域名注册终身制,增加关于闲置域名注销的规定等方面。
二、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及其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在先权利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
一、在先权利立法层面的局限 |
二、在先权利实践规则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并不明确 |
一、在先权利损害实质不明 |
二、既有的商标恶意损害规则赔偿效果不明显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途径体系化存在困境 |
一、商标法行政途径的内在终局性 |
二、侵权救济保护途径的体系复杂性 |
三、合同保护途径的适用有限性 |
第四节 在先权利存在过度保护 |
一、在先权利认定范围过大 |
二、以在先权利直接否定在后商标权 |
三、在先权利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基础 |
一、在先权利的基本概念明确 |
二、在先权利受损害的原因探究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意义论证 |
第二节 在先权利的损害实质 |
一、在先权利损害的客体重叠理论局限 |
二、符号学角度的商标本质阐释 |
三、在先权利损害实质的符号独特意义侵占证成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法定在先权利类型的筛选 |
一、知识产权类在先权利筛选 |
二、民法典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第二节 法律未明确的在先权益类型认定 |
一、商品化权益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权益的认定 |
三、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正当性 |
三、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要求 |
第二节 规范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商标法与其他法律冲突导致的限制 |
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冲突导致的限制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新生权益情形下产生的限制 |
二、公共利益保护下产生的限制 |
三、权利和权益差别下产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则 |
一、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定义 |
二、明确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范围 |
三、明确在先权利保护具体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在先权利损害的含义 |
二、统一在先权利损害责任认定 |
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 |
一、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地位确定与内容完善 |
二、司法保护途径的衔接与补充 |
第四节 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 |
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 |
二、明确先后权利行使的互不破坏要求 |
三、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1.《商标法》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3.相关司法解释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三、理论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六、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政治学视角的研究 |
二、传播学视角的研究 |
三、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
四、法学视角的研究 |
五、存在的不足与研究趋势 |
第三章 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背景 |
一、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技术背景 |
二、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政治经济背景 |
第四章 美国以商标权界定域名资源的产权 |
一、域名资源的技术治理 |
二、商业化环境下域名治理的权利争夺 |
三、美国国家角色的回归 |
第五章 ICANN及其域名资源商标权保护制度 |
一、ICANN的商标权保护制度 |
二、后ICANN时代的商标权保护制度 |
三、ICANN制度的争议及其实质 |
第六章 国际社会与美国域名资源治理霸权的博弈 |
一、把抗争纳入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运动 |
二、建立常态化的互联网治理论坛使抗争制度化 |
三、推动《国际电信规则》的修订 |
第七章 结论 |
一、研究问题的回答 |
二、思考和启示 |
三、不足与展望 |
附录 相关英文缩略语 |
参考文献 |
(4)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相关理论 |
1.2.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的规范研究 |
1.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域外经验 |
1.2.4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研究评价与展望 |
1.3 论文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 |
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2.1.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为的特征 |
2.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2.2.1 干扰、排他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2 误导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3 数据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2.3.1 行为成本低影响大 |
2.3.2 规制目标多元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3.1.1 法律修改与规则模式转换 |
3.1.2 竞争法律之间存在交叉 |
3.1.3 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并行 |
3.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现状 |
3.2.1 执法机关首获执法权限 |
3.2.2 新条文目前已经得以适用 |
3.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现状 |
3.3.1 案件覆盖面广 |
3.3.2 竞争利益维度多元 |
3.3.3 注重长期效应 |
3.3.4 存在技术中立的趋势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4.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不足 |
4.1.1 立法多头 |
4.1.2 逻辑混乱 |
4.1.3 与实践经验匹配性不足 |
4.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不足 |
4.2.1 执法经验不足 |
4.2.2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
4.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不足 |
4.3.1 裁判思路不够稳定 |
4.3.2 对既有案件缺乏梳理 |
第5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5.1 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权利主义”的立法模式 |
5.1.2 “法益主义”的立法模式 |
5.2 执法经验及其借鉴 |
5.2.1 域外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保持高度关注 |
5.2.2 域外竞争机构遵循正当程序的执法理念 |
5.3 司法经验及其借鉴 |
5.3.1 类似行为基于不同价值观可产生不同判决结果 |
5.3.2 通过“效能竞争”理论认定不正当竞争损害 |
5.3.3 通过司法政策影响法律适用和立法 |
第6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6.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6.1.1 秉持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
6.1.2 注重利益平衡和激励相容 |
6.1.3 保持技术中立和包容审慎 |
6.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6.2.1 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协调 |
6.2.2 摒弃“本身违法”的思维模式 |
6.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
6.3.1 行为类型化 |
6.3.2 要件具体化 |
6.3.3 标准明确化 |
6.4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完善 |
6.4.1 制定落实不正当竞争政策 |
6.4.2 秉承技术中立的执法理念 |
6.4.3 强化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 |
6.5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完善 |
6.5.1 形成稳定裁判思路标准 |
6.5.2 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理标志与域名争议案例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D2017-1659 |
(二)案例评析 |
(三)中国地理标志域名被抢注现状 |
二、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关系 |
(一)地理标志概念 |
(二)域名属性分析 |
(三)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共存 |
(四)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冲突 |
1.地理标志与域名冲突的原因 |
2.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冲突表现形式 |
三、地理标志与域名冲突的规制 |
(一)国际上对地理标志与域名冲突的规制 |
1.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UDRP规则) |
2.新通用顶级域名的其他争议程序 |
(二)中国对地理标志与域名冲突的规制 |
1.《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三)地理标志与域名冲突规制存在的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统一 |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擅用域名具体情形无具体规定 |
3.无专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
四、完善中国地理标志与域名冲突规制的建议 |
(一)扩大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
(二)具体规定擅用域名的情形 |
(三)设置专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理论基础 |
2.1 域名的概念 |
2.1.1 域名概念的不同学说 |
2.1.2 规范性文件对域名的定性 |
2.2 域名的特征 |
2.2.1 标识性 |
2.2.2 唯一性 |
2.2.3 排他性 |
2.3 域名的法律属性 |
2.3.1 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 |
2.3.2 域名法律属性的再认识 |
2.4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 |
2.4.1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 |
2.4.2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
3.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类型及原因 |
3.1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类型 |
3.1.1 域名恶意注册商标 |
3.1.2 域名善意注册商标 |
3.1.3 商标反向侵夺域名 |
3.2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
3.2.1 主要原因:域名取得制度的缺陷 |
3.2.2 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的特性有差异 |
3.2.3 内在动力:域名附带的巨大商业价值 |
4.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4.1 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现状 |
4.1.1 域名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
4.1.2 商标纠纷解释有关规定 |
4.2 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问题 |
4.2.1 商标纠纷解释不能有效解决冲突 |
4.2.2 域名司法解释规则制定不够精细 |
4.2.3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5.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域外考察 |
5.1 国外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解决机制 |
5.1.1 美国的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 |
5.1.2 日本的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 |
5.1.3 国际组织的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 |
5.2 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域外机制评析 |
5.2.1 国外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经验 |
5.2.2 国外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不足 |
6.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对策 |
6.1 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思路 |
6.1.1 重视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 |
6.1.2 实现域名与商标保护的平衡 |
6.2 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
6.2.1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6.2.2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6.2.3 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8)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网络域名与域名权概述 |
(一) 网络域名的概念、类型与技术特征 |
(二) 域名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
(一)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 |
(二) 商号权与域名权的法律地位 |
(三) 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
(四) 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解决途径 |
三、协调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思考 |
(一) 制定《网络域名权保护法》 |
(二) 给予知名商号反淡化保护 |
(三) 改革《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 |
(四) 完善网络域名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执法框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
一、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概念 |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比较 |
一、否定论 |
二、期待论 |
三、暂时搁置论 |
四、民事利益论 |
五、知识产权论 |
第三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表现及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表现 |
一、传统互联网中的权利冲突表现 |
二、“微信”域名案“全新注册”认定的冲突表现 |
三、自贸区中的权利冲突表现 |
第二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原因 |
一、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内部原因 |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外部原因 |
三、自贸区法律适用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特殊冲突原因 |
第四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国内外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统一域名纠纷解决政策》(UDRP) |
二、《gLTD申请人指导手册》 |
第二节 美国及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三节 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
二、我国解决该类冲突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解决原则及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二、驰名商标和驰名域名特殊保护原则 |
三、自贸区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完善路径 |
一、制定专门的《域名权保护条例》 |
二、明确域名转让及域名续展中“全新注册”的认定标准 |
三、《gLTD申请人指导手册》之改良借鉴 |
四、完善自贸区域名登记及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
五、基于对物诉讼制度对自贸区内外域名诉讼管辖的统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域名及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基本特征及其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
一、域名抢注的定性及构成要件 |
二、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第二章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及解决机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现状 |
一、《商标法》与域名抢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域名抢注 |
三、与域名抢注相关的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抢注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一、司法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相应行政配套机制中存在的漏洞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调整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法律体系的相关建议 |
一、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建议 |
三、修改《商标法》,实现域名和商标保护的平等对待 |
第二节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配套机制的相关建议 |
一、相关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 |
二、完善我国域名保护配套机制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及其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D]. 朱振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3]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4]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杨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论地理标志与域名的关系[D]. 苏畅. 山西大学, 2019(01)
- [6]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机制研究[D]. 王草. 中原工学院, 2019(09)
- [7]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8]域名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D]. 曹洋.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4)
- [9]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D]. 龚未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10]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D]. 刘欣.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