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彦平[1](2021)在《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下,环境治理以“预防为主”为基本原则。环评制度通过预先评价、提前制定防范措施等程序,期望规制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预防为主”模式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中,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形下,邻避冲突不断,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不力,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风险仍然存在。本文以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界定公众、环评、环评公众参与等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环评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了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在梳理公众参与和环评信息公开立法的同时,笔者对邻避冲突和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现状进行了描述,并从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层面,在公众主体、评价对象、参与阶段以及环评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问题分析。为了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笔者对域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建议:为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应以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为标准,在公众主体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定义、放宽参与公众范围限制、提高参与公众代表性和参与公众组织化程度;在评价对象方面,应增加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明确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在参与阶段方面,应恰当把握公众参与时机、合理设置公众参与时限和强化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在环评信息公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认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希望本文可以为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张晏[2](2021)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界定和识别——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文中提出公众的界定和识别是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以"有关"和"可能受影响"来界定"公众",公众的范围狭窄,具体的识别规则过于原则和单薄,不利于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2019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虽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的范围,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界定标准,但未有实质性突破,也未建立起系统的公众识别规则。对此,应当以"感兴趣"和"受影响"作为公众界定的核心要素,明确各类公众特别是邻近居民和特殊群体、不同类型的专家以及环保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识别特定公众时应当以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为目标,针对公众参与的不同阶段吸纳不同的参与者,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提供指引以限制裁量空间,为自下而上的方法提供便利以鼓励参与,并细化随机抽样、自我选择和选择代表等选择策略对最终参与者进行选择。
梁甜甜[3](2020)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文中研究指明邻避设施选址冲突是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产物,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环境美好需要的体现。对于这些邻避设施而言,它们有兴建的必要性但是却会影响到设施附近居民的利益,所以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讲就是社会主体间不同利益需求的碰撞。如何能在国家经济发展建设中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进而对设施附近居民利益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使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持在良好的状态,这不仅是对现实需要的回应,也是时代赋予环境法学者的新课题。为解决邻避设施选址中出现的主体间的冲突,更好地保护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的利益,就需要对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涉及到的基本问题进行明确,从维护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环境利益的角度来分析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再对引发这些主体间利益冲突的要素予以权衡,进而设计出最合适的有利于化解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法律解决路径。这样不仅能丰富有关邻避设施选址的环境法理论,也能拓宽对邻避现象进行法学研究的思路,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解决邻避设施选址难题方面建立理性基础。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分析方面。“邻避”是某些会产生负外部性的设施附近的公民群体因设施兴建致使其环境利益受损而进行维权的现象。邻避设施就是指这些被附近居民反对的好处与风险并存的设施。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我国现代化发展中兴建的邻避设施可分为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不宁适型公共设施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每种设施都根据自身性质有着不同的特点,由此产生的主体利益冲突亦有差别。这些利益冲突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因当今人类对良好环境的需求显现出新的时代特色。由于邻避设施的兴建会侵害到设施附近居民的环境利益,所以选择他们应享有的环境权作为正确的利益冲突考察视角对其环境利益与环境权进行分析。这些基本问题是研究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前提。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类型方面。邻避设施选址中涉及到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权衡和化解的对象,其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基于主体数量差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基于主体对客体的利益差异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基于价值取向区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三类,每种邻避设施选址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无一不与这三种利益冲突类型有关。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较小范围内公益与个益的冲突;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较大范围内公益与个益的冲突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冲突;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他们分别呈现出各自相异的表现形态。这些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是文章的重要议题所在。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方面。各种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都是主体间正当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斗争的关系,而应是彼此照应、和平共处的关系。利益权衡理论是为兼顾各方的正当利益而对利益分配进行妥当解释的理论,其引入到不同邻避设施的选址中能为主体利益冲突的化解提供考量。在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主体的利益进行权衡时,需适用利益权衡原则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紧缺利益优位原则,采用价值目标比较下“质”的排序和受益人数对比下“量”的多少两种权衡方法,根据不同类型邻避设施的性质特点,在这些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划分的基础上,总结出引发各类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都需要权衡的共性因素,区分出它们之间不同的个性因素。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权衡是邻避设施选址冲突化解路径提出的基础。在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化解方面。化解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需要做好事前防范,对不同主体的权责进行确定才能设计出与此相应的具体化解路径,为解决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提供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的指导。邻避设施选址利益冲突化解的事前防范需要在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划分和权衡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主体的权责,政府要在正当行使管理权力和承担环境责任一致的前提下实行有效的行政措施;邻避设施附近居民要实现公民环境权以对政府形成制约、与企业进行博弈;邻避设施兴建企业要承担起社会环境责任,社会中的其他主体也要参与进来形成多元参与的联动机制来达到主体间利益的制衡,进而保护设施附近居民的合法权益。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化解的具体路径可体现为邻避设施选址涉及到的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方式、政府和企业与设施附近居民单独或双方对第三方中立组织的授权方式、政府与企业对设施附近居民的补偿方式和邻避设施附近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方式。这些具体路径都是通过主体间良性互动的方式达到化解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目的。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化解是文章的最终目标。总之,为了能对邻避设施选址冲突的化解有所助益,需要通过对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出现的各类利益冲突的生成原因和表现形态详细地研究,有针对性地权衡引发不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因素,在法律上合理配置相关主体的权责,提供具体而有效的法律解决路径以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
胡阳[4](2020)在《北极地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北极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丰富的油资源、便捷的北极航线、日益繁荣的极地旅游等等,使得原本冰封的北极变得繁忙起来。然而,北极又因其地处高纬,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受人类影响后极难恢复。因此,如何平衡北极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关注北极的学者所研究的重点。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实现该平衡的一项重要工具。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启动项目建设之前对拟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先评估的程序。环北极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内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区域性生态系统,北极地区的建设项目更容易产生跨界性的环境影响,这就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共同进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北极地区作为环境条件极为特殊地区,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既有国际习惯的规制,也有更为详细的条约与软法。经过梳理发现,与北极地区有关的规范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国际条约和软法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跨界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埃斯波公约》)、《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北极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纲要》《北极油气资源开采指导纲要》。其中,《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仅规定了一般性义务,不具有实际指导性。《工业事故公约》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上与《埃斯波公约》基本类似,且条约本身规定了可以优先适用《埃斯波公约》的条款。《埃斯波公约》作为专门规制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国际公约,北极八国均在公约刚刚通过时便已签署,《埃斯波公约》原本有望成为北极地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基础,但由于美国、俄罗斯、冰岛迟迟没有批准《埃斯波公约》,加上《埃斯波公约》未考虑到北极的特殊环境条件,极大地影响了公约在北极的适用。在软法方面,《北极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纲要》主要内容在北极地区如何开展环评程序的建议,但由于其本身为软法,不具有约束力,加上未建立起后续机制来落实该软法,因此同样未能有效地发挥其指导作用。综合来看,尽管存在上述条约和软法与北极跨界环评有关,但真正能够发挥的规制作用有限,解决这一局面的最理想办法当然是通过一个类似《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那样的统一环境保护条约,但实际上却存在着重重阻力。更为实际的做法是调整现有公约和文件,督促美、俄、冰批准《埃斯波公约》,建立《北极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纲要》的后续机制,“软硬兼施”,综合发挥硬法软法的作用。同时重视北极理事会和北极地区土着居民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组织好北极八国间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切实发挥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北极地区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真正做到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于淼淼[5](2020)在《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各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了预防因实施规划和建设项目所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各国先后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建立了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有利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实现全过程控制,建立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构建全新的制度体系。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源头预防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选择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代表性国家美国作为参照,从阐述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入手,对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深刻研究。通过评析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公众参与等方面,学习借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在新形势下如何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环评以实现国民健康与福祉为立法目的,适当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规定环评文件必须包括替代方案,健全环评程序监督机制,细化公众参与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李慧琴[6](2019)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以重庆小南海水电站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重庆小南海水电站事件的发生预示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在实践中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展现了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现有法律关于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比较陈旧,信息公开方式单一,参与主体及范围片面,并且还缺乏相应的救济方式。本文在小南海事件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法律体系、更新公开方式、拓宽主体及范围、建立公众参与的复议机制等完善措施。
谭倡[7](2019)在《重庆市环评中公众有效参与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工业化以来,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急剧加强,造成一系列环境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是从源头削减和控制环境破坏的制度,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节。而近年来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又发映出一个矛盾:环境影响评价虽通过,但公众的环境意愿却没有得到正确的、充分的表达。因而,研究和改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有效参与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本论文通过抽取重庆市近5年跨数十个行业和20多个区县的100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20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环节在执行与否、公示情况、参与对象数量、参与形式、参与对象位置分布、参与对象年龄层次、参与对象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信息,得出重庆市环评中公众参与基本情况及特征。同时,借鉴国内外对“公众有效参与”和“公众参与有效性”等相关的研究,构建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有效参与影响因素指标体系,从参与制度设计建设、公众环境能力、公众参与方法三个层面,采取环境科学与公共管理科学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制约重庆市公众有效参与的主要因素。结合上述现状调研与原因分析,提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思路及对策。在参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完善环境管理政策、强化公众环境参与权利、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实施政府鼓励制度以及落实公众参与常态化机制;在公众环境能力层面,提出充分发挥环保部门、非环保部门以及非政府环保组织的作用,普及环境相关科普知识,增强民众的环境意识,提升其环境风险认知能力;在公众参与方法层面,提出通过丰富公众参与形式、合理选择公众参与对象、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和改善调查结果评价体系等。
胡斯斯[8](2019)在《我国海外投资环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践行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有利于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对我国海外投资项目进行环评有助于维护东道国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益,维护我国绿色国际形象及促进我国海外投资可持续发展。虽然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等走出去战略的国内外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发展迅速,但在海外投资实践中,我国海外投资项目因环评受阻的现象愈演愈烈,一方面是由于东道国环评制度不一、环评法不稳定、环评标准日趋严格及环评法实施不到位引起的,另一方面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环评意识不足存在密切联系。有鉴于此,环评制度的治理与完善既涉及到东道国,又涉及到投资者母国,还涉及到国际环评标准制度的协调与合作。有必要在不干涉东道国主权的前提下从投资者母国角度出发,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准出阶段就其项目做好环评,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遵守东道国环评标准的基础上实施高标准环评;与此同时,努力减少各国间环评制度的差异,提高东道国环评制度的实施能力,提高我国海外投资者环评意识。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在借鉴美国、世界银行及亚投行跨国投资环评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就海外投资项目的环评主体、内容、程序及责任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项目准出阶段按照上述规定做好环评。其次,从双边、区域及多边主义入手,努力在相关条约、协定中就我国海外投资者环评义务进行约定,努力就环评合作达成相关协定、宣言或倡议。
谭莹[9](2019)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工业社会以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一直是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这同时也是现代化的后果。世界各国逐渐对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而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有了明确的认识,他们逐渐意识到,传统发展模式和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其发展的赘瘤。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更应该采取更为和谐的发展方式,这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自然环境前提。在此背景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应运而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在于为社会整体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旨在预防、减少和消除生态环境问题带来的社会问题和不良影响。公众参与作为环境评价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一方面承担着保障规划环境评价决策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任务,为各方利益提供平衡机制;另一方面,也旨在为全面建成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基础。然而现实中,我国规划环境评价影响评价的公共参与制度还处于探索与建设阶段,因此还存在很多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效性不足。那么,为了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制度在规划环境评价中的现实效力和生态保护功能,本文拟通过在剖析和掌握国内外规划环境评价制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做出一些法律层面的尝试和探索,以此为完善该制度提供法律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规划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其次,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参与概念的耦合进行发问,指出何为公众参与,以及参与的意义。再次,对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梳理,明确这一理论提出的背景,指出其这一理论的意义在于维护环境正义、扞卫环境权利、保障公共财产权,旨在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生存权利,以及社会发展权利;明确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在社会发展建设中的重要性。第二章主要是全面深入剖析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问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标准是探究我国规划环评公众参与有效性问题的前提,因此笔者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提出了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标准。通过梳理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对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现实状况和现实效力进行分析,指出公众参与制度有效性的不足及原因。第三章主要是对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代表性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公众参与范围、公众参与程序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一方面,挖掘美国、德国、加拿大在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立法上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总结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立法过程中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第四章主要是针对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根据前文提到的规划环评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不足,结合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环评制度以及新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建设项目的新规定,提出完善规划环境评价信息发布、加强公众参与的听证制度建设、设置合理的公众参与时限、完善法律救济等提升规划环境评价制度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王月[10](2019)在《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我国环境法中预防原则的基本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建设、环境建设以及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提前预防不合理布局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可以提前了解项目周围环境的现状,合理预测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1979年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至今已经经历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的出台,我国环评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完善。但和许多其他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比,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诸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的较为笼统,替代方案制度缺失,未规定公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专家意见制度亟待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期限不够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独立性未得到保障等。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五国中面积最大的国家,其自然资源丰富,因此对于环境保护和能源使用更为重视,历史经验也较为丰富。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较我们国家详细完善,值得我国借鉴学习,对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有很大的启发。我国应当通过进一步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明确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细节,引入部分性替代方案制度,建立公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专家意见制度,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期限,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独立性等方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结构与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四、文章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评公众参与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一)公众 |
(二)环境影响评价 |
(三)环评公众参与 |
二、环评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权 |
(二)行政权正当性 |
三、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一)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 |
(二)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现状 |
一、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梳理 |
(一)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梳理 |
(二)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制度梳理 |
二、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邻避冲突不断 |
(二)司法救济不力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公众主体问题分析 |
(一)公众定义模糊 |
(二)参与公众范围狭窄 |
(三)参与公众代表性不足 |
(四)参与公众组织化程度不高 |
二、评价对象问题分析 |
(一)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单一 |
(二)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模糊 |
三、参与阶段问题分析 |
(一)公众参与时机迟滞 |
(二)公众参与时间较短 |
(三)公众参与阶段重点错位 |
四、环评信息公开问题分析 |
(一)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模糊 |
(二)信息公开方式不便于公众知悉 |
第四章 国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镜鉴 |
一、国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
(一)公众主体方面制度概述 |
(二)评价对象方面制度概述 |
(三)参与阶段方面制度概述 |
(四)环评信息公开方面制度概述 |
二、中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比较研究 |
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措施 |
一、公众主体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明确公众定义 |
(二)放宽参与公众范围限制 |
(三)提高参与公众代表性 |
(四)提高参与公众的组织化程度 |
二、评价对象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增加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 |
(二)明确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 |
三、参与阶段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恰当把握公众参与时机 |
(二)合理设置公众参与时限 |
(三)强化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 |
四、环评信息公开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细化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认定 |
(二)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理论研究成果 |
(二)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邻避设施的相关概念解析 |
一、“邻避”的含义及特征 |
(一)“邻避”的含义 |
(二)“邻避”的特征 |
二、邻避设施的含义及特征 |
(一)邻避设施的含义 |
(二)邻避设施的特征 |
第二节 邻避设施的分类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 |
(一)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 |
(二)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 |
(一)不宁适型公共设施 |
(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 |
第三节 利益与利益冲突 |
一、利益的含义与特征 |
(一)利益的含义 |
(二)利益的特征 |
二、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人类利益需求的多样性 |
(二)时代背景下的利益冲突 |
第四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考察视角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考察视角的选择 |
(一)传统民事权利救济的缺陷 |
(二)选择环境权作为考察视角的正当性 |
二、邻避居民的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
(一)邻避居民的环境利益 |
(二)邻避居民被确认的环境利益——环境权 |
第二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类型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划分 |
一、基于主体数量差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某种范围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
(二)划分标准——主体的数量 |
二、基于主体对客体的利益差异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环境与经济属于不同性质的客体 |
(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
三、基于价值取向区别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
(一)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冲突 |
(二)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
第二节 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单一原因下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较小范围内公益与个益冲突的表现形态 |
二、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双重原因下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较大范围内公益与个益冲突的体现 |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的体现 |
第三节 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冲突的表现形态 |
二、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生成 |
(二)正义价值与自由价值冲突的表现形态 |
第三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原则和方法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原则 |
(一)正当程序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紧缺利益优位原则 |
二、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方法 |
(一)价值目标比较下“质”的排序 |
(二)受益人数对比下“量”的多少 |
第二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共性因素 |
(一)受损人数 |
(二)补偿额度 |
二、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兴建的必要性 |
(二)较小范围内居民的需求量 |
(三)设施对居民区的污染程度 |
三、污染风险型生产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兴建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承载力 |
(二)设施带来惠及大范围地区的经济效益 |
(三)设施的污染程度以及防范污染的可能性 |
四、不宁适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设施对邻避居民造成不宁适的程度 |
(二)设施对邻避居民不宁适感避免的可能性 |
五、污名化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权衡的因素 |
(一)特殊群体对设施的正当需求 |
(二)对邻避居民安全利益的保护 |
第四章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化解 |
第一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事前防范 |
一、邻避设施选址中多元主体的联动参与 |
二、邻避设施选址中政府环境权责的实现 |
(一)政府正当行使环境管理权力 |
(二)政府环境责任的承担 |
(三)政府有效的行政措施 |
三、邻避设施选址中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
(一)实现公民环境权的缘由 |
(二)公民环境权边界的确定 |
四、邻避设施选址中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 |
(一)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严格的自我规制 |
(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需要多主体共同努力 |
第二节 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化解的具体路径 |
一、路径之一——协商方式 |
(一)协商的前提是赋予公众环境事务参与权 |
(二)协商的具体方式 |
(三)美国社区利益协议的借鉴 |
二、路径之二——授权方式 |
(一)培育共同利益代理人 |
(二)授权第三方环评 |
三、路径之三——补偿方式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对邻避居民的补偿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对邻避居民的补偿 |
四、路径之四——司法救济方式 |
(一)污染风险型邻避设施选址中邻避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
(二)心理排斥型邻避设施选址中邻避居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探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北极地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来源 |
二、研究意义 |
(一) 学术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北极地区概述 |
一、北极的概念 |
二、北极环境资源现状与气候变化 |
第二节 北极治理合作进程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一、《北极环境保护战略》阶段 |
二、北极理事会阶段 |
第二章 北极地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际法渊源 |
第一节 国际习惯 |
第二节 国际条约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二、《关于跨界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埃斯波公约》) |
三、《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公约》 |
四、《生物多样性公约》 |
第三节 软法性文件 |
一、《北极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纲要》 |
二、其他软法性文件 |
第三章 北极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瑞典北方资源公司矿产开采项目 |
一、项目背景 |
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
三、评论 |
第二节 芬兰-挪威北极铁路建设项目 |
一、项目背景 |
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
三、评论 |
第四章 北极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
第一节 北极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
二、现有北极跨界环评制度适用的范围有限 |
三、有关跨界环评的重要法律文件存在缺陷 |
四、北极跨界环评中忽视了土着民族组织的参与 |
第二节 北极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
一、借鉴南极模式,制定统一标准的跨界环评标准 |
二、扩大跨界环评适用范围,加强对ABNJ的重视 |
三、以北极理事会为协调核心,综合发挥硬法软法的作用 |
四、发挥土着民族组织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况 |
2.1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现状 |
2.2.1 美国立法现状 |
2.2.2 中国立法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3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比较分析 |
3.1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目的比较 |
3.1.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
3.1.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
3.1.3 比较分析 |
3.2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比较 |
3.2.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
3.2.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
3.2.3 比较分析 |
3.3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比较 |
3.3.1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
3.3.2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
3.3.3 比较分析 |
3.4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比较 |
3.4.1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3.4.2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3.4.3 比较分析 |
3.5 公众参与制度比较 |
3.5.1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3.5.2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3.5.3 比较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以实现国民健康与福祉为立法目的 |
4.2 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 |
4.3 规定环评文件必须包括替代性方案 |
4.4 健全环评程序监督机制 |
4.5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4.5.1 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 |
4.5.2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以重庆小南海水电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重庆小南海水电站事件解析 |
三、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
(一)法律体系不完整 |
(二)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单一 |
(三)参与主体参与积极性低 |
(四)参与主体范围狭隘 |
(五)参与方式片面 |
(六)制度实施情况不理想 |
四、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
(一)促进环评中公众参与制度系统化 |
(二)引进新媒体的信息公开方式 |
(三)拓宽环评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与参与形式 |
(四)引入参与项目的“替代方案” |
(五)健全公众参与的救济措施 |
(7)重庆市环评中公众有效参与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环境问题与环评中的公众参与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公众有效参与存在问题 |
1.2.2 公众有效参与的研究进展 |
1.2.3 公众有效参与的影响因素 |
1.3 研究方法、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 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1.5.1 公众参与制度 |
1.5.2 公众参与程序 |
1.5.3 公众参与和公众有效参与概念 |
1.5.4 公众有效参与分析框架 |
2 重庆市环评中公众参与基本情况及问题分析 |
2.1 抽取环评报告的基本情况 |
2.2 公众参与的实施情况及问题 |
2.2.1 公众参与是否执行 |
2.2.2 公众参与公示情况 |
2.2.3 公众参与人数 |
2.2.4 公众参与形式 |
2.3 公众参与对象的特征及问题 |
2.3.1 参与对象位置分布 |
2.3.2 参与对象年龄层次 |
2.3.3 参与对象受教育程度 |
2.4 公众参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3 制约重庆市环评中公众有效参与的因素分析 |
3.1 参与制度设计层面制约因素 |
3.1.1 公众参与的实施 |
3.1.2 公众参与的公示与反馈 |
3.1.3 公众参与的时机 |
3.2 公众环境能力层面制约因素 |
3.2.1 公众环境风险认知能力 |
3.2.2 公众参与配合情况 |
3.3 公众参与方法层面制约因素 |
3.3.1 公众参与方式的局限 |
3.3.2 公众参与对象的选择 |
3.3.3 问卷设计与统计方式 |
3.4 本章小结 |
4 促进公众有效参与的思路及对策 |
4.1 参与制度设计层面 |
4.1.1 完善环境管理政策 |
4.1.2 强化公众环境参与权利 |
4.1.3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
4.1.4 实施政府鼓励制度 |
4.1.5 落实公众参与常态化机制 |
4.2 公众环境能力层面 |
4.2.1 发挥环保部门的作用 |
4.2.2 发挥非环保部门的作用 |
4.2.3 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
4.3 公众参与方法层面 |
4.3.1 丰富公众参与形式 |
4.3.2 合理选择参与对象 |
4.3.3 科学设计调查问卷 |
4.3.4 改善调查结果评价体系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论和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20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公众参与详情 |
B.100 份环评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情况 |
C.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我国海外投资环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与环评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环评制度的含义与演进 |
第二节 环评制度的法律功能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与环评制度的内在关联 |
一、海外投资对环评制度的冲击与影响 |
二、环评制度对海外投资的促进与制约 |
第二章 我国海外投资国内外环评制度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准出环评制度 |
一、“准出阶段”的监管制度 |
二、与环评相关的倡导性要求 |
第二节 准入环评制度 |
一、东道国环评制度不一 |
二、东道国环评法不稳定 |
三、东道国环评标准日趋严格 |
四、东道国环评法实施不到位 |
第三章 跨国投资环评的国际治理及其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海外投资环评的治理及其启示 |
一、美国海外投资环评的治理 |
二、美国海外投资环评治理的启示 |
第二节 世界银行跨国投资环评的治理及其启示 |
一、世界银行跨国投资环评的治理 |
二、世界银行跨国投资环评治理的启示 |
第三节 亚投行跨国投资环评的治理及其启示 |
一、亚投行跨国投资环评的治理 |
二、亚投行跨国投资环评治理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海外投资环评治理的完善 |
第一节 准出环评制度的完善 |
一、环评主体 |
二、环评内容 |
三、环评程序 |
四、环评责任 |
第二节 国际环评治理的参与 |
一、双边主义环评制度的参与 |
二、区域主义环评制度的参与 |
三、多边主义环评制度的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 研究的目的 |
2. 研究的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2. 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 研究的方法及思路 |
1. 研究方法 |
2. 研究目的的实施路线 |
(五)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创新点 |
2. 研究不足 |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概述 |
(一) 相关概念内涵 |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2. 公众参与 |
(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意义 |
(三) 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区别 |
(四) 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
1. 环境权理论 |
2.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
3. 环境正义理论 |
4. 参与民主理论 |
二、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 相关法律位阶较低 |
(二) 规划环评信息发布没有规定 |
(三) 公众的范围不准确 |
(四) 公众参与的时机滞后 |
(五) 公众参与沟通反馈机制不健全 |
(六) 缺乏救济机制 |
三、典型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有效性的制度考察 |
(一) 美国规划环评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制度保障 |
(二) 德国规划环评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制度保障 |
(三) 加拿大规划环评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制度保障 |
(四) 美国、德国和加拿大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对我国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启示 |
1. 规划环评中信息公开的设定 |
2. 规划环评中信息公开时间的延长 |
3. 公众参与方式的具体化 |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制度保障 |
(一) 规划环评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1. 加强信息的透明度 |
2. 丰富信息公布的方式 |
3. 畅通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 |
(二) 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三) 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设定 |
(四) 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 |
1. 健全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
2. 提高公众参与制度违法成本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内涵 |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够详尽 |
二、环境影响评价方式单一 |
三、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设计不够完善 |
第二章 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内容及比较优势 |
第一节 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况 |
二、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种类 |
三、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 |
第二节 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优势 |
一、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规定上的优势 |
二、环境影响评价方式上的优势 |
三、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设计上的优势 |
第三章 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
一、扩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 |
二、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 |
三、引进替代方案制度 |
第二节 丰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 |
一、建立公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二、完善专家意见制度 |
第三节 进行科学的程序设计 |
一、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期限 |
二、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独立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 刘彦平. 兰州大学, 2021(12)
-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界定和识别——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J]. 张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
- [3]邻避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的权衡与化解[D]. 梁甜甜. 吉林大学, 2020(08)
- [4]北极地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 胡阳. 武汉大学, 2020(04)
- [5]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D]. 于淼淼.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6]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以重庆小南海水电站为例[J]. 李慧琴. 区域治理, 2019(45)
- [7]重庆市环评中公众有效参与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谭倡. 重庆大学, 2019(01)
- [8]我国海外投资环评法律问题研究[D]. 胡斯斯. 华侨大学, 2019(01)
- [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问题研究[D]. 谭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10]哈萨克斯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 王月.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标签:公众参与论文; 利益冲突论文; 建设项目环评论文; 环境评价论文;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