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监督试探(论文文献综述)
杨严炎,苏和生[1](2022)在《法理、功能与逻辑: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之省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职权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具有显着的公益性。在理论层面,对作为复合权利的知情权进行解构分析可知,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源于,其因保护公民一般知情权、作为典型的客观诉讼而具有公益属性。在法规范层面,通过对当前法律规范的解读可知,《行政诉讼法》、新《条例》中都蕴含着保障信息公开公共利益之核心要义。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兼具监督政府机关尽职尽责地主动公开信息及保护公益(公众一般知情权)之双重功能。双重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直接功能在于监督政府机关依法主动公开信息,而由此产生的保护公益之功效实质上是直接功能的辐射作用,即保护公益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间接功能。此外,为探析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逻辑,需要从必要性、现实性及可行性三个层面来把控该制度逻辑展开的方向。
王华伟[2](2021)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合宪性与合法性,行使这项权力应处理好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检察权应恪守一定的监督边界,做到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相统一、阶段性监督与终局性监督相统一、程序性监督与实体性监督相统一,同时做到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制度构建层面可以采取"一点"+"两翼"的"分层监督"模式。根据权力行使方式和运行规律的不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又可以从实体运行与程序运行两个维度进行全面构建,前者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标准、监督方式等,后者包括启动方式、线索来源、监督程序、监督救济等,这两个维度有机结合共同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的完善。
刘艺[3](2021)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特征分析与体系完善》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工作规定》)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列为五种检察建议之一。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正式成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这绝非简单的术语变化,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以及新时代检察制度改革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制度演化都要经历从稳态到动态再进入新稳态的过程,而新的秩序稳态需具备主客观方面的条件。检察建议虽已形成五种形态并举的格局,但相关机制仍需磨合,
马世嫒[4](2021)在《论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说认为,行政层级监督行为属于行政内部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在受案范围中作了排除规定。但在教育类的行政争议案例中,相对人与高校间发生行政争议向政府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将政府不履行行政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诉诸法庭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为解释此类现象,以两起教育行政案例为例,从公民受教育权的内部行政救济为视角,分析政府与高校之间的行政层级监督关系,明确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介入的范围,规范行政层级监督机制运行的法律程序,从而切实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师生合法权益。
韩成军[5](2021)在《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运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监督基于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需要,天然蕴含调查核实的权力内核。在强调四大检察均衡发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新时代,需要充分认识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重要意义以及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特殊性。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是个案监督工作的基础,是行政相对人表达诉求和补充法院卷宗外相关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中存在调查核实理念存在偏差、法律依据供给不充分、强制性手段缺乏、证据效力有争议等问题。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就需要树立能动式调查核实理念、明确调查核实原则、明确调查范围、科学设置调查程序、强化调查核实保障措施,以发挥调查核实权的功能作用,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完善和提升监督质效。
王译[6](2021)在《“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视域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职能,其与法律监督职能之间应作必要界分。检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核实权,仍属运用公权力的法律监督职能活动,有别于直接参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的诉讼权利。当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存在着程序效果刚性不足、配合义务虚置及证明标准虚化等问题。从监督效果层面考量,以抗诉、纠正意见为形态的调查核实程序应然具备监督刚性保障的必要性;以检察建议为形态的调查核实应在取证手段和方法上的保持谦抑与权力克减。未来立法可进一步考虑限定调查核实程序的运行范围,明确检察建议形态下调查核实的程序限度,强化抗诉形态中调查核实程序的强制措施保障,构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格确认程序。
周海源[7](2021)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界定》文中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不足造成调查取证难问题普遍存在,而部分地方的改革实践则将调查核实范围予以不当扩展。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立法对调查核实权的界定过于模糊,造成其属性、强制性、与行政公益诉权的关系和行使范围的不确定。依现行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调查核实权应界定为有限的法律监督权,表现为调查核实权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全部规范依据,是行政公益诉权的派生性权力,调查的范围应限于核实公益诉讼案件相关情况。调查核实权的强化也应立足于有限监督权这一定位,通过适当放宽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完善举报机制、建立与监察部门的衔接机制等方式予以强化。
石贤平[8](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孔令通[9](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指出《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胡婧[10](2021)在《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限度分析——以2017—2020年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有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而解决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合法性问题。经过三年全面实施,检察实践尝试在事实上划定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维度,确定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试图全面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由于检察机关一方面偏差定位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功能,另一方面模糊处理实现检察权之权能间的界限,导致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诸多缺失。为弥补缺失,需要回归法律监督功能,根据法制原则,围绕权力外部"功能秩序"平衡和内部优化逻辑,在修正监督对象、评价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反馈形式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
二、行政法律监督试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法律监督试探(论文提纲范文)
(1)法理、功能与逻辑: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之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法理阐释 |
(一)理论层面的公益属性分析 |
(二)法解释层面的公益属性解读 |
二、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 |
三、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逻辑展开 |
(一)必要性逻辑 |
(二)现实性逻辑 |
(三)可行性逻辑 |
1.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理性拓展之可行性 |
2.检察机关主体资格与诉前程序的正当性 |
结语 |
(2)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与功能 |
(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 |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性质与功能 |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合宪性与合法性 |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 |
1. 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相互统一 |
2. 阶段性监督与终局性监督相统一 |
3. 程序性监督与实体性监督相统一 |
(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社会学分析 |
三、着力构建“一点+两翼”的分层监督模式 |
(一)审查监督是检察监督的核心点 |
1. 受理环节 |
2. 审查环节 |
3. 裁定环节 |
(二)申请阶段的监督和执行阶段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两翼或两个延伸点 |
1. 申请阶段的监督 |
2. 执行阶段的监督 |
四、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实体运行机制 |
(一)从纵横两个维度明确检察监督主体的构成及分工问题 |
(二)采用主体和行为双标准判断监督对象 |
(三)采取“重点突破”到“点面结合”的监督范围发展思路 |
(四)采取“形式违法”和“实质不合理”相结合的监督标准 |
(五)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令状、公益诉讼、抗诉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
五、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运行的程序保障 |
(一)依申请方式启动监督的主体不应泛化,应具有身份的特定性和识别性 |
(二)多措并举拓展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 |
(三)根据案情,灵活采用书面监督与当面监督相结合的形式 |
(四)赋予被监督主体通过异议寻求救济的权利 |
(3)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特征分析与体系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确立 |
(一)理念确立 |
1. 基于一般监督的检察建议 |
2. 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 |
3. 基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 |
(二)架构确立 |
(三)概念确立 |
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特征分析 |
(一)主导性 |
(二)协同性 |
1.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协同 |
2. 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人员的协同 |
3.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其他检察业务的衔接 |
(三)全面性 |
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之体系完善 |
(一)增强主导性 |
1. 提高专业性 |
2. 提高针对性 |
3. 提高有效性 |
(二)加强协同性 |
1. 部门协同 |
2. 程序协同 |
3. 业务协同 |
(三)落实全面性 |
1.在“行刑二元格局”中明确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情形 |
2. 在“行刑二选一”环节中落实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责任 |
(4)论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一及法院裁判观点 |
(二)案例二及法院裁判观点 |
(三)案例评析及问题整理 |
二、政府与高校之间的行政层级监督法律关系 |
(一)高校的行政法律主体资格 |
(二)政府的行政监督主体资格 |
(三)高校自主权与政府层级监督权之关系 |
(四)政府对高校实施行政层级监督的现实必然性 |
三、政府对高校行政层级监督机制面临的困境及缘由 |
(一)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层级监督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
(二)政府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体系不规范 |
(三)政府不履行行政层级监督职责的追责机制不健全 |
四、政府对高校行政层级监督机制的制度重构 |
(一)在规范层面完善行政监督的立法体系 |
1.厘清行政层级监督与行政复议的立法关系 |
2.理顺行政层级监督行为的立法逻辑 |
(二)明确政府对高校行政层级监督的范围 |
1.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是“法外治权” |
2.政府监督权介入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界限 |
(三)构建政府行政层级监督的法律程序 |
1.事前监督 |
2.事中监督 |
3.事后监督 |
五、结语 |
(5)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基本理论 |
(一)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特点 |
1. 调查核实内容的拓展性。 |
2. 调查核实能力的专业性。 |
3. 调查核实对象的复合性。 |
(二)行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区别 |
1. 从行政监督职能来看,行政检察职能的扩展反向要求调查核实更加广泛、深入。 |
2. 调查核实目的不同。 |
3. 调查核实的内容不同。 |
(三)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意义 |
二、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理念存在偏差 |
(二)法律依据供给不充分 |
(三)强制性手段缺乏 |
(四)证据效力有争议 |
三、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规范化路径 |
(一)树立能动式调查核实理念 |
(二)明确调查核实原则 |
1. 关联性原则。 |
2. 客观性原则。 |
3. 及时性原则。 |
4. 必要性原则。 |
(三)明确调查范围 |
1. 对法院调查核实的范围。 |
2. 对行政行为调查核实的范围。 |
3. 对行政相对人调查核实范围。 |
(四)科学设置调查程序 |
1. 启动程序——突出调查核实权启动的主动性。 |
2. 调查程序——着重调查核实权的检察主导性。 |
3. 调查方式——突出调查核实方式运用的多样性。 |
(五)强化调查核实保障措施 |
1. 规定妨碍调查核实的不利后果。 |
2. 确立调阅审判正副卷宗以及执行卷宗机制。 |
3. 明确所调取证据的效力归属。 |
(6)“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视域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来源与表现形态 |
(一)调查核实权形成的规范来源 |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不同表现形态 |
1.检察建议中的调查核实。 |
2.纠正意见中的调查核实。 |
3.抗诉中的调查核实。 |
4.其他例外情形。 |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及其现实困境 |
(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内在规律的比较梳理 |
(二)法律监督“调查核实”应有别于“调查取证” |
第一,证明标准的一致性。 |
第二,组织法规范的明确性。 |
(三)调查核实权在实践运行中面临的其他共性问题 |
三、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运行程序完善的立法建议 |
(一)限定调查核实程序的运行范围 |
(二)明确检察建议形态下调查核实的程序限度 |
(三)强化抗诉形态中调查核实程序的强制措施保障 |
(四)构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格确认程序 |
结语 |
(7)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调查核实权界定的理论争议 |
(一)调查核实权是权力还是权利 |
(二)调查核实权是否具备强制性 |
(三)调查核实权是独立的权力还是其他权力行使的保障手段 |
(四)调查核实权的范围 |
三、专门法律监督理论下调查核实权的定位 |
(一)调查核实权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全部依据 |
(二)调查核实权不等同于行政检察权 |
(三)调查核实权是行政公益诉权等权力的保障手段 |
(四)“调查”的范围限于“核实”案件相关情况 |
四、余论:调查核实权的适度强化 |
(8)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9)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10)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限度分析——以2017—2020年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为研究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实践图景 |
(一)监督对象以法律性行政行为为主,以其他行政行为为辅 |
(二)监督内容以行政行为履行结果为主,以行政行为履行过程为辅 |
(三)评价标准以单一性标准为主,以复合性标准为辅 |
(四)介入方式以个案监督为主,以由点及面的类案监督为辅 |
(五)反馈形式以相对笼统建议为主,以相对具体建议为辅 |
三、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之缺失 |
(一)偏差定位法律监督功能减损“功能秩序”平衡 |
第一,监督对象范围划分不当,减损“功能秩序”平衡。 |
第二,评价标准选择适用不当,逾越功能分立边界。 |
第三,反馈形式使用不当,逾越功能分立边界。 |
(二)偏差定位法律监督功能侵蚀法制原则之规制效能 |
(三)模糊处理检察权权能之间界限阻碍检察公益权能之优化 |
第一,监督方式适用不当,影响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权结构性优化。 |
第二,反馈形式不当格式化,阻碍检察公益权能之体系化建构。 |
四、围绕法律监督功能确定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 |
(一)解构并明确法律监督功能 |
(二)坚持法制原则,确定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 |
第一,重新划定监督对象范围。 |
第二,类型化评价标准。 |
第三,重新限定监督方式适用范围。 |
第四,类型化反馈形式。 |
结语 |
四、行政法律监督试探(论文参考文献)
- [1]法理、功能与逻辑: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之省思[J]. 杨严炎,苏和生. 河北法学, 2022
- [2]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研究[J]. 王华伟. 天中学刊, 2021(05)
- [3]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特征分析与体系完善[J]. 刘艺.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5)
- [4]论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J]. 马世嫒.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5]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运行[J]. 韩成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5)
- [6]“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视域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J]. 王译. 河北法学, 2021(11)
- [7]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界定[J]. 周海源.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5)
- [8]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9]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10]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限度分析——以2017—2020年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为研究样本[J]. 胡婧. 河北法学,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