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的不仅仅是价格(论文文献综述)
李泽明[1](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张楠[2](2020)在《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加快,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决策的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也不断扩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更加体现出了国家层面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价格听证制度作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它的重要功能在于使政府的价格决策更充分地体现出民主原则,使公用事业和公共物品的价格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诉求。自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确立以来,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办了近万次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内容涉及居民用水用电、天然气、集中供暖、公共交通等多个民生领域,这些听证会的举办对于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随着价格听证制度的广泛应用,其凸显出来的公民参与问题也引起了公共管理领域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价格听证形式单一、公民参与有效性不足、公民参与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更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到问题的症结,并逐步加以改进。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价格听证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将价格听证和公民参与问题相结合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立足于此,对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背景和公民参与情况进行阐述,并以通辽市为例,从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实践入手,探讨如何实现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民有效参与的问题。通过研究,对当前公民参与听证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公民参与困境、提高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对策措施,以期帮助广大公民进一步了解并参与到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来,促使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更为现实和有效,同时为地方政府规范听证管理及决策民主化提供参考。
唐诗蒙[3](2020)在《立法听证程序中对立面设置的法理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程序要素之一的对立面设置,是为了回应社会上各种类型冲突的存在,通过给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设置规则,在程序中将利益转化为权利,从而在法律的框架内平衡对立面各方的利益,解决冲突和争端,达成反思和妥协基础上的共识或合意。对立面设置的正当化与程序的分化、程序中立、信息对等、对话充分和平等、结果及时确定且依赖和尊重程序过程一起,作为法律程序诸构成要素的正当化,共同成为正当程序的基本理想和要求。正是因为人的理性有限,为了维护人的尊严,确保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生活的权利,不能够仅仅由一部分人或某个人来为所有人作出选择,因此,结果就应当依据公共选择而作出。赋予对立面主体以权利,让决定权不被过度集中,能够最大程度地平衡对立面主体之间的矛盾。法律程序中的结果是未知的因素,利益冲突的主体遵守一致同意的程序并作出公共选择,结果就具有可被参与程序的主体接受的性质。现代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民意,而在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民意并非天然地具有同质性。一项具体立法要能真正体现民意,就必须为多元甚至对立的相关诉求主张提供得以平等充分表达和论辩的制度性和程序性装置,使得搜集和凝聚民意的过程是制度化的、规范化的、程序化的,不被恣意所左右。立法听证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性和程序性装置。但在我国,立法听证只被当作与座谈会、论证会一样的一般征求意见的方式,而未被作为制度性装置对待,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听证存在的法理本意。正因为对立法听证采取这样一种非制度性的对待方式,导致我们对立法听证在程序上的正当化努力缺失,这种缺失首先体现为作为程序构成首要要素的“对立面设置”的均衡状态缺失。其具体表现包括:立法听证的性质不明确、立法听证主体角色分化欠充分、程序中立原则未能有效遵循、信息对称难获实现、质辩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听证结果对过程的依赖和回应欠缺,等等。听证程序强调正当程序六项要素的匹配,其中对立面设置是前提性要素。立法听证中的对立面设置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会导致立法听证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因此,预设角色分化和均衡机制、实现程序中立、保障对立各方信息对等、提供充分辩论和反思的制度空间、建立结果对于过程的依赖或回应机制就显得十分迫切。立法是不同群体展开利益交涉的过程,完善立法听证程序对立面的设置能够更客观地体现民意,实现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张瑞[4](2020)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与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39与第40条作了全面修订,表明当下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存在更新需求。系统讨论该议题应沿“本体论——原因论——方法论”路径推进,也即应着重解答如下三方面问题:何谓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为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应统筹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两者定义而把握。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496条第1款则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立法者有意通过删除“为反复使用”要件而重述格式条款定义,并借此实现格式条款内涵认识更新。就其幕后动因,乃系为将“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缔约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纳入到格式条款认定范畴中,由此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消费者保护势头形成呼应。然其剔除“为反复使用”要件时未作任何限制的做法,极容易使有关受众在理解格式条款定义时扩大解释,由此不当扩张格式条款认定范畴,进而为滥用规制埋下风险。最终在最近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格式条款定义又重新恢复到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上。可见如何在格式条款使用客观状态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追求之间寻得平衡,这是影响立法者拟定格式条款定义时的关键因素。就此当前更为完善的定义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合同条款虽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也属于格式条款。另在把握法律规制蕴意时,须由“规制日常含义”向“规制法律含义”推进。前者可被归纳为“掌握规制力量的主体对其之外的对象所施加的调控”,进而后者亦可被界定为“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对其之外的对象所实施的调控”。统筹前述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定义,则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蕴意可概述如下: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所实施的调控。就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所实施前述调控亦在此列。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使用实践事实上囊括微观与宏观两大位面。前者以个别合同关系下格式条款使用活动为核心,此时合同法系主要调控手段,以管控因具体格式条款滥用而导致的个别合同关系紊乱风险;后者则以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现象为焦点,彼时经济法系主要干预机制,以防止因格式条款群体滥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失灵风险。故最宽泛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应牵涉合同法与经济法两大场域,但为突出研究特色与集中研究范畴,前述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定义仅限于合同法位面。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应从存续依据与受限依据两方面整合论证。针对格式条款存续依据,以往主流观点指向其“交易效率提升功效”。然对此论点可提出如下疑问:一是在格式条款早已褪变成使用人压迫相对人工具的当下时代,相对人为何仍愿意继续接受格式条款?二是在对格式条款使用进行管控已成普遍趋势的背景下,维持使用人使用热情的动因是否仅限于此种功效?循此疑问可知,眼下“交易效率提升功效”观点在论证格式条款存续依据时已甚为单薄,由此需要挖掘更为多元的支撑理由。立足相对人角度审视,彼时其接受格式条款而完成的资源再配置相对于拒绝格式条款而维持资源配置原状,其利益获得了改善。且因此过程之完成系基于相对人自身经济理性与自主决定,故此种利益改善结果属于帕累托最优,此乃相对人认可格式条款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再者立足使用人角度审视,格式条款与法人“科层制”之“业务细致分工并得以专业化”、“权力始终掌握在上级手中”、“维持自身稳定”及“角色去人格化设计降低失误风险”四方面特性相契合,这使其极大适应了法人制度在当下时代的推广与运转,由此亦极大强化了使用人予以采纳的动因。另针对格式条款受限依据,以往主流观点则指向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双重崩坏事实。然此种观点只把握住了格式条款被滥用之表面现象,而并未触及此种现象发生的内在源头因素——格式条款当事人行为心理。格式条款当事人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权衡,双方之间存在“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前者表现为使用人使用格式条款的动机较相对人认识格式条款并展开博弈的动机远为强烈,后者表现为使用人掌握的交易讯息较相对人更为丰富。受此影响,“使用人机会主义行为”与“相对人理性忽视行为”通常在所难免。前者表现为使用人惯常性迫使相对人接受于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后者表现为相对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压迫进行反抗。进一步受“格式附从条款削弱效应”影响,前述两种行为终将合力掏空整体合同关系下的意思自治与给付公平。另伴随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趋势的推进,前述两种行为还会衍生出市场机制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破坏整体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并加剧“私法主体身份二重分化趋势”,最终使弱者保护在当下时代获得与意思自治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首推方案为“形式规制”,即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过程所为规制,具体包括“纳入规制”与“解释规制”。所谓纳入规制,意即从格式条款合意达成过程方面探索规制方案。在当今世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提示说明不充分条款排除技巧)与“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合理性期待规则/意外性排除技巧)系比较主流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手段。二者均着眼于相对人意思自治机会之保障,以消解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风险。未来我国也应吸收这两种规则,并考虑将《民法典》第498条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还原为纳入规制规则,由此形成我国法上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其中“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可参考表述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对方可知悉及可理解为合格标准,未合格履行者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2)述法条款免于第(1)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约束。另“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亦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的形式或内容过于异常,以至对方无法合理期待的,其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则可继续沿用《民法典》第498条第三句之表述。另外所谓解释规制,系指在化解格式条款语义分歧时对其加以管控,借此限制滥用性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依以往主流观点,“客观解释规则”、“疑义不利于使用人解释规则”以及“严格解释规则”系代表性规则。然当具体构思这些规则时,《民法典》第498条采“使用人限制主义”,即在满足客观解释前提下,解释格式条款时的直接目的为对使用人进行限制。然在实践中,使用人限制却并不同时意味着相对人救济,由此在“使用人限制主义”指引下,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亦并非绝对导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法律规制终极目标。未来我国法应以“相对人救济主义”取代“使用人限制主义”,并持此理念重塑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具言之可参考表述如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相对人最有利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含义应作最狭义解释,但对相对人不利的除外。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终局方案为“内容控制”,即从已以确定语义订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内容公平性角度所为规制。作为前述形式规制之“补位”机制,内容控制集中呈现了私法在当下社会“由程序干预转向程序干预与内容干预共存”,以及“由自治控制转向自治控制与国家控制并举”的发展动向。然内容控制导入时仍存在对象范畴限制,即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核心给付条款、与强制性规范相偏离的条款、仅与任意性规范行为类型相偏离的条款、在非自然人主体相对人核心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家事法上合同条款、公司法上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基于有效法律规定而拟定的条款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而拟定的条款,均具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豁免资格,但并非同时免于民法中一般性内容控制规范之审查。与此同时,价格优惠也不能成为相关格式条款免于内容控制的理由。进一步具体构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的传统体系并不可靠,私法权义规则搭配行政督促规则之新体系更值采纳。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内部核心,由此确立格式条款关系演进时的内容公平标准;同时以行政督促规则为外缘保障,借此确保前述私法权义规则普遍实现。具言之,私法权义规则应同时囊括内容控制基本规则与类型化规则:前者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蕴意,以不适当不利益为日常表达,以条款透明性、合同标的属性、相对人合同目的等为指引要素,以相对人予以追认为法律后果;而后者之归纳,则端赖于实践经验之总结。至于行政督促规则,常见有“制定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强制备案”、“提出行政修改建议”、“举行异议听证”、“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胡学瑾[5](2020)在《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以行政决策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围绕行政决策概念化、体系化,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逻辑结构、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效果、学术争议等问题进行分析,陈述、提炼、辨析和论证行政决策的法学表达,构建行政决策法学理论体系。论文结构,依论文主题和逻辑顺序,分为五章。第一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提出行政决策概念化的意涵,分析在法学上实现行政决策概念化、体系化的主要困难,系统梳理分析学术上对行政决策概念化的态度及解决办法。为了证成行政决策法学概念成立的前提,对行政决策法学概念面临的主要批评进行回应,主要集中在行政学与行政法对行政决策之不同观点、行政决策与行政法逻辑体系之关系、行政决策作为法学概念之沟通交流功能。行政决策难以概念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行政决策无法以行政行为形式论建构,因而对行政法学方法论与行政决策之关系进行分析,内容涵盖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行政法规制理论,提出研究与构建行政决策宜用行政法律关系论的观点。该章最后部分提出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分析了概念构成,辨析了相近概念,并提出了行政决策法学概念的特征。第二章研究行政决策的价值理念。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共同构成行政决策价值的逻辑体系。科学的属性有经验主义、实证主义、逻辑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诸种不同,科学是理性的体现,行政决策以工具理性为旨归,效率是科学决策的价值内核。这一价值内核建立在事实与价值分离、科层官僚制、科学管理理论之基础上。行政决策科学化包括决策组织专业化、决策程序规范化、决策方法标准化、决策体系现代化四个方面。民主决策的理论渊源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论经历了第一、第二、第三代理论发展,可以分为微观协商民主与宏观协商民主两类。民主决策对行政决策法律主体、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责任以及决策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具有影响。依法决策的价值定位是形式合法,依法决策具有法律优越、法律保留、越权无效、行政公开、正当程序五个原则,其内容包括权限法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责任法定四个方面。行政决策的价值与行政决策的合法化危机直接相关。在行政决策的三大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需要对之进行整合,提出善治是行政决策最终价值目标。第三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律主体。对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律文本和法学表达进行梳理,在反思和检讨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决策法律主体的概念。决策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要从标准、排除事项、目录制度等方面予以确定。分析了决策机关具体职权,决策机关负责人法律地位以及党政合并合署法律主体问题。公众参与分析了主体资格标准、特定群体公众参与以及公众参与代表、代理问题,具体分析了公众参与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讨论了大数据下公众参与的法律主体问题,论证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专家作为行政决策法律主体之一,其权利包括独立开展论证工作的权利、充分发表论证意见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其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解释说明义务、回避义务等,专家的法律资格和法律地位主要来自于专家指向公共利益的属性。第四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律程序。行政决策法律程序分为决策草案形成、决策作出和决策执行三个阶段。在决策启动程序,重点研究决策启动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决策启动建议权。在公众参与程序,重点分析了听证的理论渊源、分类、功能定位、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听证笔录效力问题。在专家论证程序,研究了专家的功能定位、专家论证程序问题。在风险评估程序,研究了风险规制理论、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评估效果问题。在合法性审查程序,研究了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主体、审查内容或范围、法律效力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研究了集体讨论决定性质、法律程序和免责条款问题。在决策后评估程序,研究了决策后评估的价值、启动条件、主体、后评估标准和内容、法律效力问题。在决策执行阶段,分析了决策调整和决策终结程序。第五章研究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和责任追究问题。行政行为的成熟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理论、诉的利益理论阻碍了行政决策纳入行政诉讼。行政审判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决策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行政决策对外发生效力的批准行为和会议纪要、政府决策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五个方面为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性方向。不过,行政决策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审查行政决策只能采取最低限度的审查方法。就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来说,存在问责触发机制单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责任形式类型繁杂、归责原则不清晰等困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和处分程序。
李军鹏[6](2020)在《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是地球表层附着物地质、水文、土壤、植被等诸多要素在内的自然集合体,是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源,是国家市民的物质财富。土地征收是工业文明的产物,国家公权力合法剥夺市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反映着更高层面的利益范畴。个人利益是一切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是较高位阶的个人利益。所以,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要件,既是对于市民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于国家征收权的限制。法律是国家民意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立、改、废,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称。中国现行法律尚未涉及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规范清晰界定,导致法律适用领域的国家征收权滥用现象频发,公共利益失去原本价值异化为农村集体土地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本文考察分析域外法治文明经验,即法律界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是当前可行之策,梳理中国现行法律规范,深入剖析法律适用,设计一整套逻辑严密的界定机制。在实体法领域,界定标准清晰、界定范围明确、界定主体共享、创造性动态调整模型;在程序法领域,界定原则确立、界定规则多元、界定程序流畅,最终汇聚一起解决在多元价值背景下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法律界定。因此,本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从当前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出发,阐释研究目的与意义,结合近10年国内外文献综述并加以分析,描绘出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理论分析。当前理论学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涉及土地征收存在公共选择理论、扩张征收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等,涉及公共利益存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商业利益、个人利益等,涉及法学理论存在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各种学说的比较考察,勾勒出实务界的指导思想。第三章,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分析。中国现行金字塔法律体系,涉及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存在法律规范矛盾、混乱、缺位等问题,司法实践存在标准混乱、范围模糊、主体不明、程序缺乏等问题,挖掘背后原因是土地所有权虚位、权能残缺、程序缺乏等。第四章,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考察。当今世界有2大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分析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界定范围、界定主体、界定程序等,进而得出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界定主体、界定程序等。第五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对策。通过前面论述,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中国公有制国情为出发点,在实体法领域,设计界定标准应当列举排除、反向类型、利益衡量、争议司法等,界定范围应当剔除经济利益、商业利益等,界定主体应当事前论证、事中公开、事后审查、司法救济等,动态模型应当科学严谨、发展均衡等。第六章,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对策。实体清单有自身局限性,在程序法领域,设计界定标准应当受益性、公共性、法定性等,界定原则应当合乎比例、正当程序、法律保留、经济分析等,界定规则应当公告程序、听证程序、证据规则、救济程序等。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董文静[8](2019)在《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和制度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包含但不等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虽然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但具体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方面,目前几乎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再三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在上述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为此,论文围绕选题综合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结构功能分析等方法,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有关基本理论、价值功能、历史演进、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构建和完善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积极推进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和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回应和解决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来实现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稳步、健康、快速发展。具体而言,本文在结构上安排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首先是介绍了选题的依据和研究的意义;然后,在梳理归纳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展望研究趋势后,确定研究主题;最后,安排了论文基本结构框架、阐述了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等内容,为论文研究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本理论。本章根据政治学逻辑,先从论文选题所涵盖的两大理论体系入手,分别对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制度的含义进行界定,然后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形式,制度化的含义和形式及其价值,进而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和层次,为后续章节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全面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功能。本章首先从哲学的高度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制度化的价值构成,然后主要从目的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三个方面深入剖析它的价值功能,明确其具有导向性、实践性、渐进性和全局性等价值特点,其主要目的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价值。加深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认识,进一步坚定其发展道路。第四章全面考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历史进程。本章主要根据历史发展的逻辑进程,依次对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政治协商为主、其它协商逐渐发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基、自发起步、自觉快速发展及全面快速发展的状况做一全景式的梳理和探讨,并得出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实践发展四个层面互相依存,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协商民主制度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等基本经验。为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对策找好立足点。第五章透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现状。文中首先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比较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协协商制度化的典型示范、协商民主实践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及良好的国内外环境。接下来分析,由于长期缺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理论的指导,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影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虽然已经历六七十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很显然,发展水平还不高。文中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实践发展四个层面,以中央层面的政协协商和温岭民主恳谈为例,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概括与抽象相统一的方法,分析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得出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组织亟待构建完善、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亟待加强、协商民主实践发展亟需推进等认识。第六章讨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本章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四个层次依次提出了具体的发展思路与对策: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奠定制度化的物质基础;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奠定制度化的组织基础;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夯实制度化的深厚文化根基,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实现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这也是本论文最终的研究目的和成果。
魏胜广[9](2019)在《公众满意度视角下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及优化路径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速趋缓的背景下,政府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将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本文所关注的基于公众满意度视角下的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对于提高公众对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论文选题的出发点在于,提供让公众满意的教育是民生领域的核心问题。与此同时,尽管国家在政策方针中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在教育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财政投入,但是根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关于公众教育满意度的数据分析显示,教育财政支出规模巨大,公众满意度水平却没有提高,这一现状凸显了我国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改革困境。表明我国政府进行教育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受到了潜在性的约束。这不仅要求我们从宏观层面进行系统、逻辑分析,也要求我们在微观层面对教育改革困境进行深度剖析。如何评价我国关于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绩效?教育财政支出还能带来满意度的提升吗?教育财政支出与满意度到底具有何种关系?还有哪些因素能够对提升教育满意度有所影响?我国教育满意度的提升路径该作何种选择?正是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形成了本论文关于教育满意度研究的基本框架。目前,基于满意度视角,已有从医疗、就业、住房、养老角度的研究,极少数是基于教育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于教育层面的公共服务满意度的问题研究存在诸多不足。在研究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来自于局部地区的调查问卷,样本量较少,由于采集的范围有限,数据并不具有代表性。在研究方法上多采用定性分析或仅针对数据进行简单的描述,而没有进行科学严谨的实证分析。本文在回顾已有的满意度研究基础上,基于现有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对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阻碍进行了统计性描述与实证分析。本文的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主要提出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及其背景、意义,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研究框架、研究方法、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是文献综述部分。据本文所研究的主题,着重介绍了公共供给服务评价的国内外相关理论,深度剖析其中的内涵,在符合国家发展潮流的情况下,对不同公共服务评价标准作出详细的阐述。我国关于公共服务满意度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农村的各类公共服务,较少有人基于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方面进行研究。在此梳理了有关财政支出、供给方式、公众参与对于公众满意度的研究结果。这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方向。第三章是我国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本章借助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2012年、2014年、2016年三次调查数据中有关居民对教育公共服务的评价信息,以公众满意度的视角分别在地区层面和个人层面对我国近年来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显示我国公众教育满意度整体得分较低,地区层面和个人层面表现出较强的异质性。第四章是教育财政支出影响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现实困境:教育财政支出与满意度的倒“U”型关系。本章借助CFPS2012-2016三年数据组成的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教育财政支出对教育满意度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回归结果表明教育财政支出与公众教育满意度之间呈倒“U”型关系,表明在教育财政支出超过一定水平后,教育支出水平继续增加,不仅不会带来教育满意度的提高,反而会导致满意度水平下降。如果教育财政投入已经不能明显提高公众教育满意度,我们该采取何种路径继续提高公众教育满意度?本文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从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的行为与接受方公众的积极参与行为分析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公众参与是否会对教育满意度产生影响。第五章是教育供给方式对公众教育满意度的影响分析——基于入学方式的视角。本章使用随机效应模型从入学方式的角度探讨了教育供给方式对教育满意度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与其他入学方式相比较,子女入学方式为就近入学的家长教育满意度水平相对较高,该结果在考虑了内生性问题及进行一系列相关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这表明政府在提供教育公共服务时,不仅要考虑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也要重视供给的方式。如何获得以及获得多少教育服务成为居民生活中关注的重点。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上进行创新优化,有望成为提升教育满意度的有效优化路径。第六章是公众参与对公众教育满意度的影响分析——基于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参与的视角。本章使用CFPS2014年的数据集,采用经典OLS模型从公众参与角度探讨了公众参与对公众教育满意度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积极参与了投票这种制度化公众参与行为的公众教育满意度更高,而是否采取诸如“通过网络、媒体、社会团体表达自已观点”这类非制度化参与行为对公众教育满意度的影响并不明显。这表明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公众参与行为对提升公众教育满意度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也激励着本文从公众参与角度探讨进一步提升公众教育满意度的路径。第七章是提升公众教育满意度的思考与对策。是本文在做完所有分析工作后针对提出问题与分析内容提出的一点对策思考。本文不仅从财政支出角度对于如何提高满意度做出了设想,也从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和公众参与角度进行了优化路径分析。本文尝试从此三种角度对于如何提升教育满意度进行梳理,概括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首先,探寻教育财政支出对提升公民满意度的内在逻辑,尝试寻找教育支出最优方程式,完善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其次,尝试构建优质的教育服务体系,服务规划要合理,提供教育供给服务时区分“因地制宜”,不同受众人群进行不同的教育规划,区分“因人而异”;最后,完善公众教育公共服务的需求制度,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中多加“敞开心扉”,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中多听“用者评”,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中多进行“二次反馈”,构建需求反馈循环机制。本文的创新点可以归纳为:一是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上,以往关于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的研究多从公共服务整体角度去考量,专门针对教育公共服务来进行系统分析的研究尚显不足,而且,关于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的研究多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等方法进行客观评价,本文则从教育公共服务的接受者对教育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的视角,即从主观评价上来考量政府所提供的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绩效,并针对供给——评价困境进行分析,进一步从政府和公众角度探寻能够提高公众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的路径;二是研究方法上,以往关于教育满意度的研究多采用定性分析或仅针所展开的局部调查数据进行简单的数据描述,而没有进行科学严谨的实证分析,本文则采用静态与动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对公众教育满意度展开研究;三是模型构建上,以往探讨关于财政投入与公共服务满意度之间关系的研究多采用线性模型,本文则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将线性模型和非线性模型相结合,更好的估计了教育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水平与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井娟娟[10](2019)在《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价格听证作为公众参与国家价格决策活动的一种最直接最民主的方式,引入中国已有二十多年。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首次对价格听证进行规定。依托于价格听证,我国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参与能力得到很大提升。而这种良性变化又促进了价格听证制度,使其愈发完善健全。2019年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修订完成后颁布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引起社会各界重视。价格听证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公众参与价格听证制度有其现实必要性,它对促进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政府公正透明的决策实施以及保持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作用明显。二十多年的法律规制为公众参与价格听证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价格听证愈加高效规范,使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愈加明晰。在肯定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成长和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公众在参与价格听证中曾经面对的诸多困难: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动力不足致使参与热情难长效保持;科学民主的立法观念落实不力致使价格听证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难以保障;有关价格听证的立法权威彰显不足致使公众参与的法律宗旨难以实现。制约公众有效参与价格听证的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各界对公众有效参加价格听证更加期待。在新形势下,本文对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价格听证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内涵,探寻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理论依据及法理意义。第二部分,阐释了我国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立法规制情况,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环境得以优化。第三部分,剖析了制约我国公众有效参与价格听证的几个因素,包括公众参与动力不足、价格听证公信力不高以及立法规制功能发挥不佳等。针对现实存在的不足,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机制的思路,分别从公众实质参与层面、听证实施层面和改革立法层面着手,以期为多层次多角度解决问题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价格听证在我国运行二十多年,在经济社会发展质量越来越好的时代背景下,价格听证会越来越频繁。在国家、政府部门、经营者、社会和民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来的公众参与价格听证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也将会实施得更好。
二、听证的不仅仅是价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听证的不仅仅是价格(论文提纲范文)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公用事业 |
二、价格听证 |
三、公民参与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众参与阶梯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 |
第二章 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民参与现状 |
第一节 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情况 |
一、研究思路 |
二、通辽市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现状 |
第二节 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情况的调查问卷分析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问卷的发放和回收 |
三、基础数据统计 |
四、分类数据统计 |
第三节 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情况的访谈 |
第三章 通辽市公民参与价格听证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 |
一、政府听证信息发布渠道单一 |
二、公用事业经销商的价格信息垄断 |
三、政府的信息沟通作用有限 |
第二节价格听证形式单一 |
一、传统听证会形式局限性明显 |
二、价格听证相关服务工作不到位 |
第三节 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不足 |
一、公民参与主体的代表性不足 |
二、听证专业户层出不穷 |
三、缺乏有效的听证结果反馈机制 |
第四节 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足 |
一、公民缺少对价格听证的了解 |
二、公民对自己参与权利认识不足 |
三、公民缺乏参与听证的研究分析能力 |
第五节 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和组织管理不到位 |
一、公民听证代表的招募和遴选机制不科学 |
二、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不健全 |
第四章 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民参与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信息发布及传递机制不健全 |
第二节 价格听证形式缺乏创新 |
第三节 价格听证反馈机制不完善 |
第四节 缺乏对普通公民的宣传和培训 |
第五节 价格听证缺乏管理规范和法律救济 |
第五章 改进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问题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拓宽听证信息发布渠道 |
第二节 探索创新听证形式 |
第三节建立健全听证反馈机制 |
第四节加强价格听证宣传和对公民代表的培训 |
第五节 强化价格听证的组织管理和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立法听证程序中对立面设置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体例结构 |
第一章 对立面设置是法律程序的前提性要素 |
一、作为法律程序前提性要素的对立面设置 |
(一) 程序正当之于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 |
(二) 法律程序中的对立面设置 |
(三) 对立面设置与法律程序诸要素的关系 |
二、法律程序中对立面设置的理论证成 |
(一) 多元主义民主理论 |
(二) 有限理性理论 |
(三) 分权制衡理论 |
(四) 公共选择理论 |
(五) 人的尊严理论 |
(六) 小结 |
第二章 对立面设置在立法听证程序中的正当化及意义 |
一、对立面设置的正当性要求 |
(一) 承认和尊重对立诉求存在的合理性 |
(二) 信息对等 |
(三) 对话充分 |
(四) 程序中立 |
(五) 反思理性空间的存在 |
(六) 结果对于过程的回应 |
二、满足正当性要求的对立面设置之于立法听证程序的意义 |
(一) 理性交涉之前提 |
(二) 实质性参与之要求 |
(三) 反思和妥协得以形成之条件 |
(四) 立法正当性之基础 |
第三章 我国立法听证程序中对立面设置存在的问题 |
一、理念层面的检讨 |
(一) 听证机关理念层面的检讨 |
(二) 公民理念层面的检讨 |
二、规则文本层面的考察 |
(一) 立法听证的性质不明确 |
(二) 立法听证主体角色分化欠充分 |
(三) 程序中立原则未能有效遵循 |
(四) 信息对称难获实现 |
(五) 质辩原则未能充分体现 |
(六) 听证结果对过程的依赖和回应欠缺 |
三、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析 |
第四章 我国立法听证程序中对立面设置的正当化路径 |
一、理念变革 |
(一) 听证机关理念的变革 |
(二) 公民的理念变革 |
二、文本明确 |
(一) 将听证作为与座谈、论证相区别的制度性装置 |
(二) 预设角色分化和均衡机制 |
(三) 实现程序中立 |
(四) 保障对立各方信息对等 |
(五) 提供充分论辩和反思的制度空间 |
(六) 建立结果对于过程的依赖或回应机制 |
三、实操规范 |
(一) 确立立法听证的追责制度 |
(二) 保障立法听证参与者的司法救济权 |
四、配套机制完善 |
(一) 为不同利益群体的组织化凝聚提供制度条件 |
(二) 为不同利益诉求的公开表达提供制度途径 |
(三) 为官方与民间的互动提供制度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注疏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定义重述 |
一、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评注 |
二、民法草案2019 年稿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三、《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四、格式条款定义再构思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规制”语义演进路径梳理 |
二、“规制”日常语义陈述 |
三、“法律规制”语义厘定 |
第三节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核定 |
一、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内涵整合 |
二、合同法与经济法分野补充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梳证 |
第一节 “帕累托最优”维持探究 |
一、非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三、“帕累托最优”维持总结 |
第二节 法人“科层制”结构契合探究 |
一、使用人考察视角内向转换 |
二、“企业内部组织”理论引介 |
三、格式条款对法人“科层制”契合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探究 |
一、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公平实质性畸变 |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总结与反思 |
第四节 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探究 |
一、两种失衡发生原因解读 |
二、两种失衡影响结果解读 |
三、格式条款受限论证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格式条款形式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证成 |
一、形式规制与内容控制关系考 |
二、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释明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域外法考察 |
一、德国BGB中纳入机制考评 |
二、英国合理期待性规则考评 |
三、美国司法控制技巧考评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我国法完善 |
一、我国法导入纳入规制机制必要性论证 |
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拟定设想 |
三、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拟定设想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移转设想 |
五、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构思总结 |
第四节 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探究 |
一、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概述 |
二、相对人保护主义之确立 |
三、我国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建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一:依据与范畴 |
第一节 内容控制滥用风险警惕 |
一、契约法研究惯性思维 |
二、契约自治与内容控制 |
三、导入依据与导入范畴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导入依据核定 |
一、纳入规制运行局限性透视 |
二、内容控制补位必要性解读 |
三、导入依据论证总结 |
第三节 条款与规范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核心给付条款与附从给付条款区别分析 |
二、基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区别分析 |
三、分析总结 |
第四节 业务与其他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非自然人主体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区别分析 |
二、其他具备豁免资格的格式条款类型归纳 |
三、分析总结 |
第五节 “价格辩争”问题探讨 |
一、价格辩争释义 |
二、价格辩争合理性争议 |
三、价格辩争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二:体系与规则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构思 |
一、以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之传统体系考评 |
二、权义规则搭配督促规则之新型体系构思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基本规则探究 |
一、德国BGB与 DCFR规范评注 |
二、域外法考察经验集萃 |
三、我国法未来方案构思 |
第三节 透明性规则探究 |
一、域外法素材梳理与解读 |
二、透明性规则功能再思考 |
三、透明性规则本土化展望 |
第四节 内容控制类型化规则探究 |
一、孕育动因分析及内涵概括 |
二、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引介 |
三、我国地方法制实践下“黑名单”整合 |
第五节 内容控制督促规则探究 |
一、制定示范文本 |
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三、提出修改建议 |
四、举行异议听证 |
五、拒不修改时警示公告 |
六、行政处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范围限定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 |
第一节 行政决策概念化 |
一、概念化意涵 |
二、理论困境 |
三、解决方法 |
第二节 批评与回应 |
一、行政学、行政法与行政决策 |
二、行政法逻辑体系 |
三、行政决策概念的沟通交流功能 |
第三节 方法论视角 |
一、行政行为形式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 |
四、行政法规制理论 |
五、结论 |
第四节 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 |
一、概念界定 |
二、概念辨析 |
三、概念特征 |
第二章 行政决策的价值理念 |
第一节 科学决策 |
一、科学的属性 |
二、科学决策的本质 |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 |
第二节 民主决策 |
一、理论渊源 |
二、协商民主理论对行政决策的影响 |
第三节 依法决策 |
一、价值定位:形式合法 |
二、依法决策主要内容 |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路径 |
第四节 行政决策的价值 |
一、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危机 |
二、行政决策价值的内在张力 |
三、价值整合学术观点评析 |
四、行政决策的价值目标:善治 |
第三章 行政决策的法律主体 |
第一节 概述 |
一、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学表达 |
二、从行政主体到法律主体 |
三、文本梳理和分析 |
第二节 决策机关 |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二、行政机关具体职权 |
三、决策机关负责人法律地位 |
四、党政合并合署法律主体 |
第三节 公众 |
一、公众参与主体资格 |
二、公众参与权利 |
三、大数据下的公众参与 |
四、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
第四节 专家 |
一、专家的权利 |
二、专家的义务 |
三、专家的法律地位 |
第四章 行政决策的法律程序 |
第一节 决策草案的形成 |
一、决策启动 |
二、听证制度 |
三、专家论证 |
四、风险评估 |
第二节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
一、合法性审查 |
二、集体讨论决定 |
第三节 决策后评估和调整 |
一、决策后评估 |
二、决策调整 |
三、决策终结 |
第五章 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与责任追究 |
第一节 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 |
一、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
二、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可能性方向 |
三、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限度 |
四、结论 |
第二节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
一、行政决策法律责任追究的困境 |
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三、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理论分析 |
2.1 概念辨析 |
2.1.1 土地征收的概念 |
2.1.2 公共利益的概念 |
2.1.3 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 属性特征 |
2.2.1 土地征收的经济属性 |
2.2.2 公共利益的经济属性 |
2.3 理论基础 |
2.3.1 公共选择理论 |
2.3.2 扩张征收理论 |
2.3.3 产权经济学理论 |
2.3.4 法律界定理论 |
第三章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分析 |
3.1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渊源 |
3.1.1 宪法与法律 |
3.1.2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
3.1.3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
3.2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分析 |
3.2.1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标准 |
3.2.2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范围 |
3.2.3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主体 |
3.2.4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程序 |
3.3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分析 |
3.3.1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标准 |
3.3.2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范围 |
3.3.3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主体 |
3.3.4 中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程序 |
第四章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考察 |
4.1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规范 |
4.1.1 英美法系 |
4.1.2 大陆法系 |
4.2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适用 |
4.2.1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标准 |
4.2.2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范围 |
4.2.3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主体 |
4.2.4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程序 |
4.3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借鉴 |
4.3.1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形式标准 |
4.3.2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质范围 |
4.3.3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科学主体 |
4.3.4 域外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周延程序 |
第五章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对策 |
5.1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标准 |
5.1.1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列举排除化 |
5.1.2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反向类型化 |
5.1.3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利益衡量化 |
5.1.4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争议司法化 |
5.2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范围 |
5.2.1 实体法律界定的公共利益 |
5.2.2 公权力机关自身的经济利益 |
5.2.3 假公共利益之名的商业利益 |
5.3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动态 |
5.3.1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动态调整 |
5.3.2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动态衡平 |
5.4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实体主体 |
5.4.1 立法机关的事前论证 |
5.4.2 行政机关的事中公开 |
5.4.3 司法机关的事后审查 |
5.4.4 利益主体的司法救济 |
第六章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对策 |
6.1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标准 |
6.1.1 土地征收的程序标准 |
6.1.2 公共利益的程序标准 |
6.1.3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经济属性 |
6.1.4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具体标准 |
6.2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原则 |
6.2.1 比例合理原则 |
6.2.2 法律保留原则 |
6.2.3 正当程序原则 |
6.3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具体程序 |
6.3.1 证据规则 |
6.3.2 公告程序 |
6.3.3 听证程序 |
6.3.4 救济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价及展望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重点与难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相关问题概述 |
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形式 |
2.1.1 协商民主的内涵 |
2.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
2.1.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
2.2 制度化的内涵和价值 |
2.2.1 制度 |
2.2.2 制度化 |
2.2.3 制度化的价值 |
2.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内涵和发展层次 |
2.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 |
2.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层次 |
第3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 |
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体系 |
3.1.1 价值及其分类 |
3.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价值体系的构成 |
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目的价值 |
3.2.1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3.2.2 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
3.2.3 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3.2.4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 |
3.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在价值 |
3.3.1 导向性价值 |
3.3.2 渐进性价值 |
3.3.3 实践性价值 |
3.3.4 全局性价值 |
3.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外在价值 |
3.4.1 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
3.4.2 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
3.4.3 有助于促进协商文化成长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
第4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历程 |
4.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基 |
4.1.1 协商民主专门组织机构初步建立 |
4.1.2 协商民主制度初步确立 |
4.1.3 协商思想文化孕育 |
4.1.4 协商民主实践健康起步 |
4.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自发起步 |
4.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初步确立 |
4.2.2 政协的调整发展 |
4.2.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初步形成 |
4.2.4 社会主义协商实践初步展开 |
4.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局部自觉快速发展 |
4.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深入发展 |
4.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和完善 |
4.3.3 政协的发展成熟 |
4.3.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
4.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全面快速发展 |
4.4.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理论的确立和发展 |
4.4.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成果显着 |
4.4.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快速有序发展 |
4.5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经验启示 |
4.5.1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4.5.2 协调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四个层面的建设 |
4.5.3 协商民主制度化与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 |
第5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现实考量 |
5.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比较优势 |
5.1.1 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
5.1.2 政协协商制度化的典型示范 |
5.1.3 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实践 |
5.1.4 良好的国内外环境 |
5.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存在的问题 |
5.2.1 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健全 |
5.2.2 协商民主组织亟待构建完善 |
5.2.3 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亟待加强 |
5.2.4 协商民主实践发展亟需推进 |
5.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5.3.1 程序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
5.3.2 政治文化方面的影响 |
5.3.3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影响 |
第6章 进一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对策 |
6.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放在突出位置 |
6.1.1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做好协商民主顶层设计 |
6.1.2 加强和完善实体制度建设,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完善 |
6.1.3 加快程序制度建设,筑牢协商民主制度基础 |
6.2 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建设 |
6.2.1 加强和改善政协机关建设 |
6.2.2 建立健全基层协商组织机构 |
6.3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 |
6.3.1 创造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的良好外部环境 |
6.3.2 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6.3.3 着力培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 |
6.4 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发展 |
6.4.1 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的总要求 |
6.4.2 健全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形式 |
6.4.3 重视协商主体队伍建设 |
6.4.4 严控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转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公众满意度视角下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及优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基本问题的提出:教育支出还能带来满意度的提升吗? |
1.3 基本研究框架 |
1.3.1 教育财政支出对公众教育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
1.3.2 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对公众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
1.3.3 公众参与对公众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研究 |
2.1.1 基本概念与内涵的梳理与界定 |
2.1.2 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以效率为价值导向 |
2.1.3 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以效果为价值导向 |
2.2 公众满意度视角下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研究 |
2.3 财政支出与公共服务满意度相关研究 |
2.3.1 财政透明度对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
2.3.2 财政分权对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
2.3.3 财政支出对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
2.4 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公共服务满意度相关研究 |
2.5 公众参与与公共服务满意度相关研究 |
2.5.1 公众参与的概念界定 |
2.5.2 公众满意度与公众参与的影响研究 |
2.6 对现有研究的一点评价 |
2.6.1 关于完善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讨论需要继续加深 |
2.6.2 基于满意度视角下的教育公共服务评价机制还需进一步研究 |
2.6.3 关于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的根源探索还有待加强 |
3 我国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1 数据来源 |
3.2 地区差异下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2.1 省市间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2.2 城乡间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3 个人差异下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3.1 性别差异下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3.2 本地户籍与非本地户籍间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3.3 学历差异下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3.4 个人收入差异下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特征事实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教育财政支出影响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现实困境:教育财政支出与公众教育满意度的倒“U”型关系 |
4.1 概述 |
4.2 教育财政支出影响公众教育满意度的理论假说 |
4.3 数据、变量和计量模型设定 |
4.3.1 数据来源 |
4.3.2 变量选取 |
4.3.3 模型设定 |
4.3.4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4.4 教育财政支出对公众教育满意度影响的实证回归分析 |
4.4.1 基准回归 |
4.4.2 稳健性分析 |
4.4.3 异质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教育供给方式对公众教育满意度的影响分析——基于入学方式的视角 |
5.1 概述 |
5.2 数据、变量和计量模型设定 |
5.2.1 数据来源 |
5.2.2 变量选取 |
5.2.3 模型设定 |
5.2.4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3 入学方式对公众教育满意度影响的实证回归分析 |
5.3.1 基准回归 |
5.3.2 稳健性分析 |
5.3.3 异质性分析 |
5.3.4 机制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公众参与对公众教育满意度的影响分析——基于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参与的视角 |
6.1 概述 |
6.2 公众参与对公众教育满意度影响的理论分析 |
6.3 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参与的概念界定 |
6.4 数据、变量和计量模型设定 |
6.4.1 数据来源 |
6.4.2 变量选取 |
6.4.3 模型设定 |
6.4.4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5 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参与对公众教育满意度影响的实证回归分析 |
6.5.1 基准回归 |
6.5.2 稳健性回归 |
6.6 本章小结 |
7 提升公众教育满意度的思考与对策 |
7.1 探寻教育财政支出对提升公民满意度的内在逻辑 |
7.1.1 在规划教育财政支出结构时寻找最优方程式 |
7.1.2 在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上“填低洼” |
7.2 寻找最优的教育供给服务路径 |
7.2.1 在教育供给服务中要“因人而异” |
7.2.2 在提供教育供给服务时区分“因地制宜” |
7.3 完善公众教育公共服务的需求制度 |
7.3.1 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中多加“敞开心扉 |
7.3.2 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中多听“用者评” |
7.3.3 在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中多进行“二次反馈”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一章 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法理基础与法理意义 |
一、价格听证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内涵 |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内涵 |
(二)公众参与机制的内涵 |
(三)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适用 |
二、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理论依据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 |
(三)正当法律程序理论 |
三、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法理意义 |
(一)有利于公民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 |
(二)有利于政府公正实施行政决策 |
(三)有利于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 |
第二章 我国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立法规制 |
一、立法规制的三个阶段 |
(一)踪迹难寻的法前阶段 |
(二)方兴未艾的创设阶段 |
(三)拾遗补漏的完善阶段 |
二、立法规制改善了公众参与的制度环境 |
(一)公众参与意识从无到有 |
(二)公众参与方式从少到多 |
(三)公众参与权利初步确立 |
(四)公众参与氛围逐渐形成 |
三、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的行政关系 |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民事关系 |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消费者的宪制关系 |
第三章 公众有效参与价格听证的制约因素 |
一、公众参与动力不足 |
(一)公众参与意愿不强 |
(二)公众参与能力欠缺 |
(三)信息屏障影响参与效果 |
二、价格听证公信力不高 |
(一)公众参与中的透明度不够 |
(二)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执行不力 |
(三)公众参与中的意见表达容易被忽视 |
三、立法规制功能发挥不佳 |
(一)法律法规宗旨难以全面实现 |
(二)立法层次偏低影响价格听证效果 |
(三)监督机制缺失减弱公众参与信心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机制的思路 |
一、实质参与层面:参与能力与知情权保障 |
(一)强化意识和能力推进公众长效参与 |
(二)知情参与是最有效的参与方式 |
二、听证实施层面:观念更新与程序优化 |
(一)以公开透明贯彻科学民主听证观 |
(二)优化听证程序实现多元有效救济 |
三、改革立法层面:有效参与及监督措施 |
(一)以“互联网+”思维丰富公众参与方式 |
(二)完善多主体监督网络提升参与质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
四、听证的不仅仅是价格(论文参考文献)
-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2]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 张楠.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20(02)
- [3]立法听证程序中对立面设置的法理分析[D]. 唐诗蒙. 苏州大学, 2020(03)
- [4]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D]. 胡学瑾.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6]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D]. 李军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3)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D]. 董文静. 吉林大学, 2019(02)
- [9]公众满意度视角下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评价及优化路径研究[D]. 魏胜广.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10]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法律问题研究[D]. 井娟娟.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2019(10)
标签:格式条款论文; 公众参与论文;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