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律中所见之赀甲盾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张佼[1](2016)在《秦简所见徒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睡虎地、里耶、岳麓、龙岗、放马滩等秦简为基本材料,结合张家山汉简及先秦传世文献,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秦简中所记载的徒隶从五个方面论述。第一章分析秦简中所记载的徒隶种类及来源。徒隶种类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下吏及居赀赎债者。徒隶来源主要是犯罪、战俘、买卖,其中犯罪来源又包括盗窃、逃亡、殴伤人、制造伪书、欺瞒官府等。第二章论述徒隶簿籍及相关问题。徒隶单独立籍,有别于身份自由的编户齐民,官府将簿籍作为征发劳役的依据。官府根据徒隶产子及死亡考课统计徒隶数量,并根据徒隶身高标准,区别小与大、未使与小可使,为徒隶衣食发放及工作量变更提供参考。第三章探讨徒隶分配与接收。根据里耶秦简作徒簿的记载来看,徒隶具体由仓及司空进行管理。仓主要分配隶臣妾,司空分配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者等其他徒隶。各机构如田官、畜官、库、少内等在需要徒隶的情况下,以文书形式向上申请,由仓及司空进行分配,任务完成后归还徒隶于管理部门。第四章分析徒隶劳作。官府判处犯罪者以劳役刑,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徒隶为官府服役。而从徒簿所见徒隶劳作种类来看,徒隶从事于官府各个部门,他们既可以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中服役,也可以修路、筑墙、充任仆养、传递文书、运载谷物、发放粮食。本章将对秦简中徒隶劳作进行全面归纳整理,尽可能体现秦对徒隶劳作方面的管理。第五章为徒隶待遇。主要对徒隶衣食待遇、徒隶生病、徒隶人身自由及私财、徒隶犯罪、徒隶赎免及徒隶刑期等问题进行论述。如在分析徒隶人身自由时,指出隶臣妾拥有一定程度自由支配时间,可从事商业活动。在探讨徒隶犯罪时,认识到徒隶所犯罪行主要包括逃亡罪、赀赎罪、诬告罪。而在符合乞鞫条件下,徒隶有权利要求案件重审。这对于进一步认识徒隶的社会地位及生活状况有重要意义。
朱玲丽[2](2014)在《从《云梦秦简》看秦官员问责制度》文中研究指明秦将官吏管理和监督制度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到充分验证。学界从简牍出发对秦时官吏犯罪及惩罚方面的研究多集中在官员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惩处上,本文从睡虎地秦简出发对秦时官员问责制从问责事由、问责惩处方式及遵循原则、实行问责制后的效果等方面加以分析。
徐世虹,支强[3](2013)在《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文中研究表明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开启了秦汉法律研究的新时代;1982年江陵张家山汉简的面世,又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带来更大的活力。这两次秦汉法律文献的重大发现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出土,使研究所据文本在数量上突破了此前的制约状态。人们承前两个时期的学术积累,涉猎专题甚广,
徐丹[4](2012)在《中国古代罚赎制度考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直接刑是直接适用的刑罚,与犯罪事实构成直接对应的关系,替代刑则是对本应处以刑罚的替代,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二者是对立概念。本应处以的刑罚称为本刑,有替代刑即有本刑,二者是伴生概念。常刑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刑罚,既可能作为直接刑,也可能作为替代刑。对直接刑还是替代刑的判断,需要在具体法律规范中予以确定,即以直接适用的现实性为标准;判断常刑与否,则以直接适用的可能性为标准。替代刑作为制度的成立,需要相对确定的本刑系统,替代刑和本刑要有置换的关系,并且替代刑不能完全取代对应的常刑,同时还要具有非擅断的规范性。直接刑、替代刑与常刑等严谨的法学概念是追溯中国古代罚赎制度源流和判断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性质的必要工具。罚与赎的概念在古代经常存在混用的情形,因此不能望文生义地判断罚赎之别,而要在特定的文本中具体分析。《尚书》吕刑建立了三个刑罚等级以适应司法实践的不同需要,其中的“五罚”是作为直接刑的常刑,并非替代刑;而通过比对文献,可知《尧典》篇的写定年代则当在秦汉之际,“金作赎刑”也非可信的史料,不可作为赎刑的源头。齐桓公“薄刑罚以厚甲兵”的刑罚改革,是对刑制的整体转化,并且由于缺乏形式化的法律,不能成立明确的本刑系统,所以也没有建立替代刑制度。最早的替代刑在睡虎地秦简中才有了明确的证据。秦汉与魏晋南朝的赎有两种不同的情形,在替代刑存在的同时,“赎某刑”这样的固定表达却是常刑的刑名。与罚金一样,“赎某刑”也直接以财产为内容,并且构成一个独立的刑种,在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律文的形式规定替代刑,目前可以考证的是从晋律开始,而替代刑附列主刑则始见于梁代。南北朝时期,律分南北,有所区隔,以元魏律为宗的北律改变了晋律刑制,建立了以新五刑为主刑的刑罚体系,“赎某刑”与罚金乃丧失了作为常刑的资格,赎刑从此只作为替代刑出现。唐律、宋刑统和明律都在名例律的刑名部分以赎刑附于五刑,并在其后的条文中规定其具体的适用,其中明律终明之世未尝更易,并且律学注解甚多,非常适合法教义学的运用。明律赎刑制度考虑到当事人的社会身份、自然属性和犯罪情节;而对于可适用刑罚范围的不同规定则体现出立法者对于犯罪和犯罪人的不同宽大程度;明律赎刑分为全赎和余罪收赎,各有明确的标准和严谨的计算方法;部份赎刑的适用还有消极要件,这些消极要件一般是情节非常严重的犯罪;赎金一般纳入国家财政,而过失杀伤罪的赎金则归属于被害人,起到民事赔偿的作用。
李丰娟[5](2011)在《秦简字词集释》文中研究表明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至今,秦简发掘已有三十余年,随着秦简材料的陆续整理公布,学界发现秦简内容十分丰富,其中饱含法律、文化、历史、军事、经济、天文、历谱、数术、医药、书法等方面的珍贵资料,因而引起了各界学者对秦简的高度重视。中外学者对秦简的研究也日趋全面,成果颇为丰硕,可谓形成“秦简热”。研究成果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有文献学、历史学、语言文字学、文学、法律学、经济学、书法学、会计学、中医药学、数学、军事学、社会学、天文学等诸多方面,其中语言文字学的研究热点亦很多,包括文本释读、校勘、字形、字用、字词考释,以及词汇语法等方面的研究。秦简所含的材料很多,本文主要选择学界研究程度相对成熟的几批秦简,有以下五种:《睡虎地秦墓竹简》、《青川木牍》、《龙岗秦简》、《周家台秦简》、《里耶秦简》,其中《睡虎地秦墓竹简》所占的分量最多。本文研究侧重于秦简的语言文字学方面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学界争议较多的一些疑难字词。前人时贤关於这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较多的成果,这为我们对秦简语言文字的综合研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关於秦简文本释读、校勘、字形、字用、字词考释等方面的研究,虽然成果很多,但以往的研究也多有局限,往往集中在某一批秦简上,或多或少有一些误释的字或未能确释的字,词语的诠释也存在不少问题,且学界对於已经提出的问题仍然存在着分歧,字词的研究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成果也较为琐碎,这都有待进行系统的整理与研究。学者在研究秦简字词的过程中都会发现,诸家心得散见在各种书刊、学术网站之中,搜集困难,查找起来很不方便,且大量秦简字词的解说众说纷纭,观点甚至截然相反,很难较好地利用,而这些成果对于後来研究秦简的学者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随着秦简和其他出土文献材料的公布,各类例证也越来越丰富全面,秦简字词的一些观点有待更新和补证。基於这几点,我们试着搜集整理,将零散的字词考释资料汇集在一起,或许能为後来的研究提供某些方便。本文在阐发对前贤学者研究成果分析的基础上,又适时提出自己的心得看法,期望为秦简的整理研究提供更加完善的材料。全文共分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共分四小节。第一节对秦简五批材料的出土情况及内容进行简要概述。按照《睡虎地秦墓竹简》、《青川木牍》、《龙岗秦简》、《周家台秦简》、《里耶秦简》的次序,依次对各批简牍的发掘时间、简牍的内容特色进行介绍。第二节对国内外学者在秦简字词研究方面的成果进行回顾及展望。主要是对大陆学者、台湾学者、国外学者的一些原始着录、文字编、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网络论文等方面的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第三节探讨了本文研究秦简集释的意义、价值及方法。集释的主要价值是为了方便研究者更好的利用前贤学者的研究成果,也进一步更新、补证了一些字词的传统看法。第四节是对秦简字词集释的体例进行说明,这也是本文主要的思路和所按照的体例。主要是对秦简释文、集释的方法、按语、引文的简称等方面进行说明:集释所录文章以字词考释为主,汇集学者们对秦简字词的研究成果,与字词考释无关的文章不在本文收集范围。各家观点依论着发表时间的先後排列,所录论着均以当页脚注的形式标明。作者姓名後加括弧标明论着发表的时间,集释的字词以阿拉伯数字为编号,按照字词的笔画由少到多进行排列。在字词集释过程中,涉及到字形的,为了力求使大家看到该字的原型,我们均截取原图版字形,而不用出版的各类《文字编》中的字形。各家说法之後是笔者的按语,按语是本文最大的创新,是笔者对秦简字词集释内容所做的取舍、探讨和补证。第二章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字词集释》,因《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材料是这五批秦简中字词数量最多的一批,故集释了44个学界观点不一的疑难字词,如:“三环”、“久故”、“祖”、“寒风”、“飘风”、“独治、辨治”等。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三章是《<青川木牍>字词集释》、《<龙岗秦简>字词集释》、《<周家台秦简>字词集释》,因这三批秦简的内容相比《睡虎地秦墓竹简》字词数量显然要少,故我们把这三批秦简合为一章,共集释了14个学界观点不一的疑难字词。第一节为《<青川木牍>字词集释》,共集释了3个疑难字词,如:“吏臂”“津梁”、“畛”。第二节为《<龙岗秦简>字词集释》,共集释了4个疑难词语,如:“自尚”、“刻”、“弩道”、“(?)(櫘)”。第三节为《周家台秦简》字词集释,共集释了7个疑难字词,如:“白衣”、“齐约”、“三腏”“有造”等。第四章是《里耶秦简》字词集释,共集释了8个疑难字词,如:“快行”、“却之”、“积瓦”、“(?)(应)尉”等。最後一部分为结语,简要举例集释字词的新观点、阐述秦简字词集释的研究心得及後续王作。本文通过对秦简66个字词的集释,使我们对汉字形体的发展、词汇的理解有了新认识,为秦简的研究材料注入了一点新鲜血液,为我们研究秦简提供了较全面的视角和面对众多观点的取舍提供了一些依据,这也是秦简综合整理研究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信随着研究材料的不断公布、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研究成果的日益丰富,秦简字词的集释必将更加全面和完善。
方勇[6](2010)在《秦简牍文字汇编》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题目是《秦简牍文字汇编》,共分爲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爲“绪论部分”;第二部分爲本论文的主体部分,即“字表”;第三部分爲“归字说明”;第四部分爲“释文”。“绪论”部分是对近三十多年的秦简牍文字研究所取得成绩的回顾和总结。在这部分,主要说明文字的考释研究情沉及文字编的编纂情况。“字表”部分,探用《说文解字》大徐本的排字顺序编辑,同时将其分爲两部分,第一部分爲正编,第二部分爲合文。见於《说文》的字头,上附楷书字形,下附该字的篆文字形。未见於《说文》的字头,在其右上角用※符号加以标识,并排列在“字表”相关部首後。其中每个字栏下所收篆隶字形的排列,以使用材料的所属年代早晚爲序。合文部分即收录合书形式。“归字说明”部分,主要是对“字表”中收录的一些学界争议较大的字形的考释和词义说明。其中笔者的意见,以按语形式体现。“释文”部分即本文所采用资料的释文汇总,这些材料大致是按照它们所属年代的早晚来排列。
李超[7](2009)在《秦居赀赎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一批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向我们打开了秦律的一扇小窗户,从而掀起了研究秦律的阶段性热潮。伴随研究的深入,一种崭新的制度——居赀赎债制度,也渐渐被了解。随后的龙岗秦简、里耶秦简相继问世,其中都有与居赀赎债制度相关的律文,而后一批汉简中经过制度变形后的有关居作、罚金、赎金的规定,足可证明这个制度的施行是广泛而又影响深远的。这个制度的作用,在于提供了无偿劳作的大量劳动力,与近些年发掘的秦刑徒墓地相关联,表明“居赀赎债者”参与了帝王陵墓及其相关设施的修建,由此扩大到秦代其他重大工程修建所需人力,也当有这部分人参与其中。依据“居赀赎债者”从事的不同劳作类型,居作的劳动强度也有相应的划分。“赀赎债”三方面,由于当事人无法缴纳被判处的处罚,因此将这种处罚转化为“居作”,称为居赀、居赎、居债,直至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劳作抵偿了所应受的处罚为止。居赀赎债制度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与当时刑徒、徭役、兵役所需劳动力并无冲突,这是秦律的完备和进步。
陈晶[8](2008)在《秦律赀刑考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秦律中的赀刑是一种剥夺犯人财物和劳役的刑罚。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赀刑应用十分广泛,涉及的对象既有普通百姓、官吏,也有刑徒。主要应用于惩罚所谓的“小过”,不但包括一般平民、刑徒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还应用于惩处官吏的轻微职务犯罪。同时,赀刑从缴纳实物到缴纳金钱的转变,不但反映了秦朝的经济发展逐渐由实物货币向金属货币过渡的发展过程,也揭示了它向汉代的罚金刑转化的缘由。本文将在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传世文献和秦汉简牍相结合,对赀刑种类,赀刑的判处方式、适用范围及量刑依据等一一加以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对赀刑在秦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经济发展对赀刑演变的影响、赀刑向罚金刑的转化等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与探索。
赵理平[9](2007)在《秦简所见官吏的岗位责任制度》文中研究表明秦奉法家之“明主治吏而后治民”为圭臬,通过严密的秦律规定,突出官吏的各项行政职能,明确官吏的种种行政责任,同时赋予官吏准确而严肃的行政权力范围,构成了有秦一代自成体系的官吏岗位责任制度,对后世影响亦是深远。
高叶青[10](2005)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研究汉初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笔者在学习《二年律令》时发现整理小组对简文所做的标点、注释、释文以及条文编联和归属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尝试在整理小组已有的工作基础上,结合自己在研读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二年律令》中的部分注释、释文谈一点拙见。 在充分熟悉简文内容的基础上,笔者注意到“罚金”和“赎刑”的出现率极高,对它们的透彻研究将是完整认识汉初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论文第二编对秦汉的“罚金”与“赎刑”的源起、演变、适用范围及原则、二者的异同及其历史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范围比秦律大,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论文附录中,笔者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各律令后的注释以汉语拼音为序作了一份索引,以方便研究《二年律令》时查找相关内容。
二、秦律中所见之赀甲盾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秦律中所见之赀甲盾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秦简所见徒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徒隶的种类及来源 |
1.1 徒隶的种类 |
1.1.1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
1.1.2 司寇、侯、下吏 |
1.1.3 居赀赎债者 |
1.2 徒隶的来源 |
1.2.1 犯罪 |
1.2.2 战俘 |
1.2.3 买卖 |
1.2.3.1 调查购买徒隶的个人信息 |
1.2.3.2 徒隶价格 |
1.2.3.3 每月上报购买情况 |
1.2.3.4 私人出售奴隶给官府 |
1.2.3.5 官府出售徒隶 |
第2章 徒隶簿籍及相关问题 |
2.1 隶籍 |
2.1.1 载入隶籍者行为受到限制 |
2.1.2 徒隶都要在隶籍上记录 |
2.1.3 隶籍的统计在每年八月 |
2.2 作徒簿 |
2.2.1 日簿 |
2.2.2 月簿 |
2.2.3 年簿 |
第3章 徒隶分配与接收 |
3.1 徒隶的分配 |
3.1.1 仓分配隶臣妾 |
3.1.2 司空分配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者 |
3.1.3 仓与司空之间的协调 |
3.1.4 治虏御史对徒隶的管控 |
3.2 徒隶的接收 |
3.2.1 各机构接收徒隶情况 |
3.2.2 任务完成遣返回管理部门 |
第4章 徒隶劳作 |
4.1 生产性劳作 |
4.1.1 畜牧业 |
4.1.2 农业 |
4.1.3 手工业 |
4.1.4 土木工程 |
4.2 非生产性劳作 |
4.2.1 服务于牢狱 |
4.2.2 担任卜、史职务 |
4.2.3 充任仆、养 |
4.2.4 传输委送 |
4.2.5 管理谷物出纳与收藏 |
4.2.6 与吏上计、上事守府、上省 |
4.2.7 看守官府、守门、守园、守公器 |
4.2.8 捕羽、爰、鸟 |
第5章 徒隶待遇 |
5.1 徒隶衣食待遇 |
5.1.1 徒隶自备衣食者 |
5.1.2 衣食的发放标准 |
5.1.2.1 口粮发放标准 |
5.1.2.2 衣服发放标准 |
5.2 徒隶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及私财 |
5.2.1 隶臣妾拥有一定自由支配时间 |
5.2.2 徒隶拥有少量钱财 |
5.3 徒隶生病 |
5.4 徒隶犯罪 |
5.4.1 犯罪惩罚 |
5.4.2 不服判决,有权上述 |
5.5 徒隶赎免 |
5.6 徒隶刑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介绍 |
(2)从《云梦秦简》看秦官员问责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界研究现状 |
二、有关问责的事由 |
(一) 因直接犯罪被问责 |
1.失职 |
2.以权谋私 |
3.不从令 |
4.司法官吏“不直”、“纵囚”、“失刑” |
(二) 因间接犯罪被问责 |
(三) 官员集体被问责 |
二、官员问责处罚形式 |
(一) 刑罚 |
(二) 行政处罚 |
三、官吏问责处罚所遵行的原则 |
四、结语 |
(3)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论文提纲范文)
一出土文献的丰富及其基础研究 |
二律令研究的纵深发展 |
三刑法研究的全面深入 |
(一) 刑法原则的研究 |
1. 秦汉刑法原则的总结 |
2. 秦汉刑法原则研究的细化 |
(二) 刑罚制度的研究 |
1. 秦汉刑罚体系研究 |
2. 秦汉刑罚制度的专题研究 |
3. 关于西汉时期刑法改革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
(三) 秦汉犯罪研究 |
1. 侵犯皇权犯罪 |
2. 侵害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
3. 侵害人身犯罪 |
4. 侵害财产犯罪 |
5. 性犯罪及特殊群体犯罪 |
四家族和身份研究 |
(一) 家族法制研究 |
1. 家族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融合 |
2. 以“同产”“同居”概念的解释为切入点的家族关系研究 |
3. 关于家庭成员的主体地位 |
4. 家庭犯罪及刑罚 |
5. 关于汉代家庭成员间的刑事连带责任 |
6. 关于复仇问题的研究 |
7. 继承、婚姻制度的研究 |
(二) 身份法制研究 |
1. 爵制与刑罚的关系 |
2. 特殊身份人群的法律地位 |
五民事、经济与社会法制研究 |
(一) 民事法律研究 |
1. 民事立法研究 |
2. 秦汉债法研究 |
(二) 秦汉经济与社会管理法律制度 |
六司法制度研究 |
(4)中国古代罚赎制度考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析名篇:直接刑与常刑的界分 |
二、溯源篇:从尚书到秦简 |
(一) 《吕刑》之“五罚”为直接刑 |
(二) 《尧典》“金作赎刑”非信史 |
(三) 齐桓公刑罚改革非建立替代刑 |
(四) 金文罚赎考 |
(五) 替代刑始见于秦简 |
三、明变篇:赎刑作为常刑的存废 |
(一) “赎某刑”为常刑刑名 |
(二) 两汉“赎罪之法”非常制 |
(三) 替代刑入律与五刑制度的变革 |
四、集成篇:明律赎刑辨析 |
(一) 适用主体的特质 |
(二) 适用刑罚的范围 |
(三) 全赎或余罪收赎 |
(四) 适用情形的消极要件 |
(五) 赎金的归属 |
结语 |
参考书目 |
致谢 |
(5)秦简字词集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秦简概况 |
一、《睡虎地秦墓竹简》 |
二、《青川木牍》 |
三、《龙岗秦简》 |
四、《周家台秦简》 |
五、《里耶秦简》 |
第二节 秦简字词研究综述 |
一、原始着录 |
二、文字编的撰集 |
三、字词考释及理论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及方法 |
第四节 秦简字词集释凡例及说明 |
第二章 《睡虎地秦墓竹简》字词集释 |
01 三环 |
02 久故 |
03 木 |
04 屯长、什伍 |
05 乏 |
06 公室告、非公室告 |
07 公祠 |
08 斥事 |
09 伍人 |
10 攻闲 |
11 佐、吏 |
12 柀 |
13 祖 |
14 (?) |
15 (?) |
16 姚去 |
17 索鱼 |
18 (火聿)(肂) |
19 书 |
20 责 |
21 斩(堑)垣离(篱)散 |
22 叚(假)门逆吕(旅) |
23 (?)(制) |
24 (?)((?)、(?)) |
25 提 |
26 栖 |
27 闲(间)令 |
28 御中发徵 |
29 寒风 |
30 圣 |
31 闻 |
32 挢(矫) |
33 禀 |
34 宽俗 |
35 险 |
36 独治、辨治 |
37 隠官 |
38 隶 |
39 謕(号)、諕(号) |
40 (?) |
41 飘风 |
42 (?) |
43 (?) |
44 (?)(?) |
第三章 《青川木牍》、《龙岗秦简》、《周家台秦简》字词集释 |
第一节 《青川木牍》字词集释 |
45 吏臂 |
46 津(梁) |
47 畛 |
第二节 《龙岗秦简》字词集释 |
48 自尚 |
49 刻 |
50 弩道 |
51 (?)(槥) |
第三节 《周家台秦简》字词集释 |
52 白衣 |
53 齐约 |
54 三腏 |
55 (?) |
56 卒(焠、淬) |
57 温 |
58 有造 |
第四章 《里耶秦简》字词集释 |
59 九 |
60 快行 |
61 却之 |
62 逮 |
63 当腾腾 |
64 遝 |
65 积瓦 |
66 (?)(应)尉 |
结语 |
主要引用文献及参考文献 |
附录:秦简字词集释索引 |
後记 |
(6)秦简牍文字汇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论 |
凡例 |
出处简称表 |
正编: |
卷一 |
卷二 |
卷三 |
卷四 |
卷五 |
卷六 |
卷七 |
卷八 |
卷九 |
卷十 |
卷十一 |
卷十二 |
卷十三 |
卷十四 |
合文卷 |
笔画检字表 |
归字说明 |
释文锐明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衍论文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7)秦居赀赎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原由及研究现状 |
二 基本思路及相关说明 |
第一章 “居赀赎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居赀赎债”制度产生时间及原因 |
第二节 “居赀赎债者”的劳作──以修建始皇陵人员组成为例分析 |
第三节 判处“居赀赎债”的前提、适用范围及其管理 |
第四节 “居赀赎债”有期限性及其影响 |
第五节 “居赀赎债”制度与徭役、兵役有别 |
第二章 居与居作 |
第一节 居作与劳动强度 |
第二节 传世文献对“居作”的解释 |
第三节 “居作”的特点 |
第三章 赀与居赀 |
第一节 学术界的认识 |
第二节 甲盾由实物向金钱转化的可能性 |
第三节 赀甲盾的金钱表现 |
第四节 隶臣妾的服役年限及刑徒服役年限问题 |
第四章 赎与居赎 |
第一节 赎刑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赎刑的种类 |
第三节 赎刑种类的最低限度及与刑徒比较 |
第四节 对于“赎”的可行性认识 |
第五章 债与居债 |
第一节 百姓与官府之债 |
第二节 官吏与官府之债 |
第三节 居债原因探析 |
第四节 刑徒与官府之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秦律赀刑考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言 |
第一章 赀刑的种类 |
一 赀实物 |
1 赀甲盾和络组 |
2 赀布 |
二 赀徭与赀戍 |
1 赀徭戍的对象 |
2“罚冗皂者二月”不属于赀徭戍 |
第二章 赀刑的判处方式 |
一 赀刑单独使用 |
二 赀刑与其它刑罚合并使用 |
1 与“弃劳”合并使用 |
2 与“迁”合并使用 |
3 与“免”合并使用 |
4 与“废”合并使用 |
5 连坐、反坐也适用于赀刑 |
第三章 接受赀刑的几种方式 |
一 居赀——以劳役抵偿 |
1 居赀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
2“居赀”的抵偿方式 |
3 官府对居赀者的管理 |
二 其它抵赀方式 |
1 居赀与缴纳现金相结合 |
2 用私家奴隶、牛、马抵偿 |
3 以“俸禄、月食”抵赀 |
第四章 赀刑的适用范围 |
一 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处罚 |
1 轻微盗窃 |
2 轻微斗殴伤害及其它侵犯人身安全 |
3 诬告 |
4 失火 |
5 因债务强行索取人质作抵押 |
6 休妻不登记 |
7 打死进入自己家的他人牲畜 |
8 百步内见危不救 |
9 游士居留无凭证 |
10 用其乘车载女子 |
11 擅兴奇祠 |
二 对官吏的行政处分 |
1 政治方面 |
2 经济管理方面 |
3 军事方面 |
4 征发徭戍方面 |
第五章 赀刑的量刑标准 |
一 以“廷行事”为量刑依据 |
1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惯例来办 |
2 法律虽有规定,具体实施却是按惯例 |
二 以损害程度为量刑依据 |
1 肉体伤害方面,以损伤严重程度为量刑依据 |
2 经济方面,以损失或误差的多少为量刑依据 |
三 以责任关系的远近为量刑依据 |
四 区分犯罪人的身份和地位 |
1 吏与非吏 |
2 有爵者与无爵者 |
3 百姓与奴隶、刑徒 |
4 工商与非工商 |
五 从重与从轻原则 |
1 自首从轻 |
2 区分故意和过失 |
3 触犯祭祀加罪 |
4 对外邦人量刑从轻 |
第六章 赀刑在秦律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
一 赀刑与秦律中其他轻刑的关系 |
1 赀刑与耐刑和谇的关系 |
2 赀刑与笞刑的关系 |
3 赀刑与赎刑的关系 |
4 赀刑与汉代罚金刑的关系 |
二 经济发展对赀刑向罚金刑转化的影响 |
三 赀刑的特点及其社会影响 |
1 适用范围广泛 |
2 实施方式灵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9)秦简所见官吏的岗位责任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职能 |
(一) 政治职能 |
(二) 经济职能 |
(三) 文化职能 |
(四) 社会服务职能 |
二、行政责任 |
三、行政权力 |
(10)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编 《二年律令》句读、释文商榷 |
一、《贼律》 |
二、《盗律》 |
三、《具律》 |
四、《捕律》 |
五、《收律》 |
六、《行书律》 |
七、《户律》 |
八、《兴律》 |
九、《徭律》 |
第二编 秦汉的财产刑—罚金与赎刑浅议 |
第一章 秦汉“罚金”制度的情况 |
第一节 秦代的赀刑 |
第二节 汉代的罚金 |
第二章 秦汉“赎刑”的情况 |
第一节 秦代的赎刑 |
第二节 汉代的赎刑 |
第三章 罚金与赎刑的异同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秦律中所见之赀甲盾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秦简所见徒隶问题研究[D]. 张佼. 吉林大学, 2016(10)
- [2]从《云梦秦简》看秦官员问责制度[J]. 朱玲丽.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 [3]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J]. 徐世虹,支强.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00)
- [4]中国古代罚赎制度考辨[D]. 徐丹. 南京大学, 2012(10)
- [5]秦简字词集释[D]. 李丰娟. 西南大学, 2011(10)
- [6]秦简牍文字汇编[D]. 方勇. 吉林大学, 2010(09)
- [7]秦居赀赎债制度研究[D]. 李超. 西北大学, 2009(08)
- [8]秦律赀刑考辩[D]. 陈晶. 吉林大学, 2008(11)
- [9]秦简所见官吏的岗位责任制度[J]. 赵理平.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1)
- [10]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D]. 高叶青. 西北大学, 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