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电子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朱银荧[1](2021)在《论电子合同的订立》文中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的电子合同功不可没。电子合同的订立又是电子合同之开端,没有电子合同的顺利订立,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电子合同相较于传统书面合同而言,具有订立环境虚拟性,合同主体不易确定性,信息传递瞬时性等特点,这对传统合同相关法律规范之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针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法》中,较为零散且实操性较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故本文对电子合同订立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试图解决传统合同法律规范对电子合同适用的难题,为电子缔约主体顺利订立电子合同提供法律层面的指引。本文坚持问题导向,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归纳分析、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紧密结合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电子合同的顺利订立提供法律指引,维护电子交易的稳定秩序,同时还适当借鉴国外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先进立法,以期完善我国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研究,共六章: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为本文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第二章是电子合同概述部分,该章首先对电子合同的概率进行定义,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就狭义的电子合同之订立制度进行探讨。其次使狭义的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总结出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质。第三章是电子合同主体分析部分,该章首先对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问题进行分析,其次分析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能力问题,其中由于未成年人也活跃在电子交易中,而网上缔约不能直观方便地确定相对人的缔约能力,因此重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的网上缔约能力。第四章是电子合同订立方式分析部分,该章对电子合同的传统订立方式即要约-承诺方式进行探讨,对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进行分析界定,并将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意思表示区分为对话式和非对话式,分类型确定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生效,最后还对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电子承诺的撤回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五章是我国电子合同订立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文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对电子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和完善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生效制度这几个方面的立法建议。最后是结语部分,对文章内容进行了总结。
梅夏英[2](2020)在《信息和数据概念区分的法律意义》文中研究表明信息和数据概念具有语义和内涵上的差别,但在以比特作为信息单元的数字化技术中,两者具有高度的共生性和共通性,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并没有严格区分的必要。但信息和数据概念的区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即可对现实中具体网络信息数据问题区分为两种基本问题类型: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两种问题类型的区分标准在于当事人利益的侧重点、具体诉求的性质和救济的可能方式的不同上。结合现实的互联网纠纷,可以分为纯粹信息问题类型、纯粹数据问题类型和混合问题类型。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这种问题类型区分的思维方法,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网络权利和传统民事权利以及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的比较观察,达到比较完整和清晰的认知,并有可能在理论上逐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区分的理论结构。
孙博亚[3](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迪丽达尔·乌斯满江[4](2020)在《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拥有大量的用户、沉淀资金以及用户信息的支付托管平台,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子交易安全进行,是维护客户权益和金融秩序必要条件。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文简称《电子商务法》)以及由央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文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程度上规制了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立法还不够健全,相关问题仍然存在。本文以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的民事法律问题为研究点,对其概念与特征、类型、优势以及该产业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进行论述,在分析支付过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国际发达国家第三方支付制度与经验进行分析与比较,与此同时着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平台法律监管、沉淀资金、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支付个体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的写作除去引言与结论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第三方支付概念与特点、类型、优势与作用进行概述,同时介绍第三方支付国内外发展历程以及今后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对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论述,梳理交易双方、平台、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对第三方支付中所存在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就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第三部分: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第三方支付法治建设与政策经验进行分析与比较,并对其监管方式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管理模式进行着重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典型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与讨论,具体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平台监管缺失、沉淀资金及其孳息归属与支配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第五部分:在第四部分问题的提出与第三部分国外先进制度与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第三方支付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蒋小文[5](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世纪九十年代,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上线,标志着一种新兴交易方式的登场,它依托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具有快捷、方便、匿名、不受疆域限制等诸多特点,面世之后,迅速在全球普及开来,且在国内、国际贸易额中所占分量越来越大,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点。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易信息的传输是数字化的,交易的空间具有虚拟性,交易的当事方具有隐匿性,交易所依赖的技术装备具有流动性,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导致交易也可以不受国界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前述特点导致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法律要素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外,也给纳税地点、课税依据等的确定带来困难。当涉及税收事宜时,许多适用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法律规则难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操作,必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互联网改变了跨境交易的方式,但是没有改变有关交易仍然属于跨境贸易的本质,从税收公平、平等竞争以及防止税收流失角度而言,应当依法纳税。文章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适用于跨境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对策建议。在体例上,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了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策略。文章在介绍和阐释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及其起源、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国家治理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但是,由于既有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都是针对传统跨境交易模式所制定的,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免会有不适应之处,甚至会面临挑战,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比较突出:一是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主要是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适用,尤其是难以适用于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二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法律规则面临的挑战加剧。在传统跨境贸易中,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所依据的一项重要标准是相关主体的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常设机构存在的关键性标志是物理存在,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尤其是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不需要过多依托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存在,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必须依托网站、服务器、网页及电子终端等以物理方式存在的介质,但经过分析,发现它们都无法承载常设机构的功能。文章在对众多学者和机构就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进行介绍、分析后,结合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及税收管辖权有关基本规则,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既有的关于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常设机构原则在适用方面遇到了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研究出更好的可以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足以彻底替代它的新的规则体系,并且,技术尚在进步中,甚至可能发生跨越性的变革,文章进而提出:在未来不明之前,不适宜过早对既有规则进行伤筋动骨或者是脱胎换骨的修改,需要的是在现行规则和未来规则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制定一些过渡性的操作规则,以缓冲将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剧烈改变国际贸易模式并对国际税收征管规则的冲击,在技术发展到相对明朗稳定的阶段时,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因此,在完善税收管辖权方面,分为近期对策和远期对策:通过对增值税及其操作规则的分析,文章提出,在近期,鉴于增值税具有灵活性的本质及其在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从操作层面入手,在尊重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国际税收公平的前提下,不大幅度修改既有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而是协调各国跨境增值税征管规则的衔接并强化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采用消费地原则,由支出发生地或者消费实际发生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此外,文章提出,从长远而言,可以结合科技发展,建立新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电子认证方面的规则以及建立国际互联网税收结算中心来解决国际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长久以来即已存在的问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筹划比传统贸易时期更加方便,并且,电子商务是相关各方通过数字化传输开展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所具有的无形性的特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具体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体现为数字代码的形式,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更大。尽管国际社会原来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规则和方法,但是,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数字经济模式对既有规则的有效性形成了挑战。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必要的探索,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缩写为OECD,以下简称OECD)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Action Plan,缩写为BEPS,以下简称BEPS),以及主权国家为了规制有目的的避税筹划行为,遵循OECD的指引,结合本国实际所制定的反避税规则等。概括而言,具体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坚持最终消费地原则及修改常设机构认定中的部分条款、防止税收条约的被滥用、促进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运转等来完善国际税收相关规则;二是要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相关规则,比如打击滥用避税天堂进行逃避税的行为、立法要求按照固定比例限制利息的税前扣除、要求跨国公司按照规定的格式对其在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子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进行强制性披露等;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重要方法,应当相应完善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则。最后,对于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一是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三是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刘卓然[6](2019)在《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消费者也不再拘泥于眼前传统的购物模式,转而放眼国际市场。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新时代的潮流,成为扭转我国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重要引擎之一。根据网络零售数据报告显示,上一年度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5.69亿人,较2017年上半年同比增长了 10.2%;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1.2万亿元,较2017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4.2%。由此可见,网络购物这种新型购物模式,凭借其独有的优势备受广大消费者的追捧和青睐,这对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海外代购仍处于初始起步阶段,用以规范海外代购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蓬勃发展与交易乱象相伴而生。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多重风险,对监管来说也是一场巨大的挑战。因此,对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化解买卖双方矛盾、切实保障消费者各项基本权利的关键所在,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一环。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和监管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海外代购产业良莠不齐之乱象、规制了经济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所应负担的责任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就海外代购行业发展所产生的现实问题而言,现行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在实际应用时对消费者的保障仍不够详细。目前,学术界针对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数据,个案分析难以普遍适用,对传统消费模式的探讨在应用上也缺乏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为应对海外代购之乱象,对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则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有益于维护海外代购自身的良好发展,同时更加合理有效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对海外代购的概念、性质、法律关系加以阐述,从海外代购行为特殊性切入,表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及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阐述,从法律、行政法规两个层面探讨目前在海外代购中存在的消费者基本权利无法保障、消费者权利受损救济困难、海外代购商监管体系缺失以及买卖双方责任分担不明确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域外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得出对我国在该领域发展中立法不断与时俱进、消费者救济体系完善、行业自律建设等重要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分别从完善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海外代购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完善海外代购消费者权利救济措施、健全海外代购监管体系等四方面展开讨论,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对策。
于晓[7](2019)在《信用卡盗刷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卡的便利性及功能上的多样性适应了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逐渐成为金融流通领域的主要载体之一,信用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因各种因素导致的信用卡盗刷事件数量和金额逐年上升,由此引起的信用卡盗刷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当前我国规制信用卡盗刷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缺失,立法相对滞后,各地人民法院对信用卡盗刷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取决于法官个人对于信用卡盗刷问题的认识以及援引的法律条款,造成判决结果出现较大的差异。本文从近几年我国信用卡盗刷案例的实际出发,结合相关理论和现有法律法规,分析了信用卡盗刷民事法律问题困境,试图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为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我国信用卡盗刷的定义和类型等进行阐释,对信用卡交易主体及各交易主体的法律关系展开了具体剖析,对这些法律关系的分析涉及到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和信用卡盗刷案件中上述交易主体能否作为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第二章对2018年全国信用卡盗刷纠纷二审案件的判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可以看出法院关于各方责任比例的判定主要通过认定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但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摊和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做支撑,导致各地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分析了我国信用卡盗刷法律问题的困境,主要包括相关立法滞后、信用卡盗刷责任承担的原则不明确、信用卡盗刷判例的多元化问题等。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困境的根本原因是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信用卡盗刷责任承担的原则不明确,进而导致了司法的不确定性。第三章主要对国内现有的信用卡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台湾地区、美国、欧盟的信用卡法律和制度进行解析,试图借鉴国际先进立法以弥补国内立法的不足。第四章,分别从立法层面和交易主体层面对困扰我国信用卡盗刷的民事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完善对策,如建立和完善信用卡法律体系、明确信用卡盗刷的责任承担机制、明确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和信用卡格式合同条款的适用性。笔者着重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持卡人的责任限额等方面完善责任承担机制并提出立法建议。在我国,信用卡与借记卡、现金、网络第三方支付并列为当前主流的支付方式,对信用卡盗刷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明确信用卡盗刷问题的民事责任承担,完善信用卡盗刷的管理控制机制,将有助于信用卡盗刷案件的审判标准统一,有助于开阔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对于信用卡盗刷法律问题的视野,有助于推广和保障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对促进我国金融安全、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刘俏[8](2019)在《UNCITRAL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功能等同法”研究》文中认为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贸易高效便捷的交易方式,给传统商业法律带来极大的影响和挑战,电子商业相关法律应运而生。而在电子商务法律立法环节广泛运用的功能等同法,则是该领域最为核心的立法技术之一,在操作技术层面上指导电子商务立法。功能等同法作为电子商务立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解决了电子商务法嫁接传统法律时的文书形式、签名及原件等问题,且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和采纳,其运行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值得研究。目前学界对电子商务法中功能等同法的研究大多是理论论证,并没有从运用实践出发,深入探讨立法主体如何选择这项立法技术,如何将其作用于立法过程。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对功能等同法的应用作为研究主题,从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立法小组对电子商务立法展开的相关讨论出发,研究电子商务领域立法过程中保存的所有会议记录,深入分析与功能等同法相关的会议纪要。从对功能等同法的反复讨论与辩证中看到该法作为一项立法技术有其优势,也有不足之处。在现状分析上得出,功能等同法只是一种规范电子商务形式规则的立法技术,不应该也无法取代实体立法。同时,功能等同法也只是一种衔接性的立法技术,依赖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只能暂时性缓解商务环境由传统纸面向数据电文过渡时期的转化问题,不可盲目运用而忽视电子时代应有的创新和突破。在前景预测上,笔者也以贸法会制定的几部核心立法为视角,结合中国及国际的具体立法情况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消息,预测功能等同法的适用前景,以期为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立法所采用的立法技术上提供意见和建议。
张婧[9](2019)在《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如今使用电子系统完成交易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电子商务的崛起使得电子交易越来越普遍,但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传统的民商法规则已难以在快速发展的电商领域完全合理适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表意人客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若不考虑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只简单地通过传统方式来解决这些电子交易中各种人为或电子系统因素产生的问题,将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地长远发展。例如当电子商务合同表意人出现意思表示错误情形时,电子商务合同能否撤销,如何撤销?若自动电子系统的处理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其所有者或控制者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意思表示制度,对于这类意思表示错误的电子商务合同,我国通常采取与传统合同无差别对待的撤销方式,未考虑到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因而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我国2019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合同订立与履行、电子要约效力、电子商务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以及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总则性规定,迈出了我国电子商务专门立法历史性的一步。《电子商务法》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本文所研究的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问题,《电子商务法》对此规定仍然按照传统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模式进行规制,笔者认为这存在一定可商榷空间。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异性不应被忽视,对于电子意思表示错误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需要规范指引,如此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许多错误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的问题。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将传统规则与现行理论进行对比磨合,对存在意思表示错误的电子商务合同撤销规则进行分析。本文围绕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探讨了何为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合同错误,阐述电子商务合同错误的基本类型,通过论述电子商务合同合同错误与传统合同错误的区别凸显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以及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规则的必要性;其次重在梳理电子商务合同错误的撤销问题,结合我国《电子商务法》分析电子商务合同错误的撤销在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与限制,就其不适用于传统撤销规则之处进行了分析;接着通过对国外有关错误电子商务合同撤销制度的分析,为我国错误电子商务合同的撤销规则提供一些参考思路;最后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权面临的法律环境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进行分析思考,侧重于分析我国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权的适用规则问题,以期促进我国司法对此问题的合理解决,为电子商务活动营造出较好的发展环境。
张颖[10](2019)在《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当今社会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现如今,电子商务正以快速的脚步奔跑,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第三方支付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俨然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支付方式。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发展概况。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第三方支付在美国、欧盟、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概况以及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构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和在法律监管体系、主体地位、平台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金融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和构想。
二、我国电子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电子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论电子合同的订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电子合同概述 |
2.1 电子合同的界定 |
2.2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
2.2.1 电子合同主体的虚拟性 |
2.2.2 电子合同的特殊表现形式 |
2.2.3 合同订立方式的特殊性 |
第3章 电子合同主体分析 |
3.1 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确认 |
3.1.1 电子身份注册 |
3.1.2 电子签名 |
3.2 电子合同自然人缔约能力分析 |
3.2.1 自然人的电子缔约能力 |
3.2.2 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 |
第4章 电子合同订立方式分析 |
4.1 电子合同的要约 |
4.2 电子合同的承诺 |
4.3 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生效 |
4.3.1 对话方式与非对话方式的区分 |
4.3.2 对话式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情形 |
4.3.3 非对话式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情形 |
4.4 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撤回 |
4.5 电子要约的撤销 |
第5章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 |
5.2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订立制度的立法建议 |
5.2.1 明确电子合同等基本概念的定义 |
5.2.2 明确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制度 |
5.2.3 完善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生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信息和数据概念区分的法律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息和数据概念在法律上区分的相对性 |
二、信息和数据的区分对于法律问题类型区分的意义 |
(一)信息问题抑或数据问题 |
(二)如何区分“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 |
1. 当事人的利益在信息和数据利益之间的侧重判断 |
2. 当事人诉求的性质判断 |
3. 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救济角度判断 |
三、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的主要类型 |
(一)纯粹信息问题类型 |
1. 网络侵害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情形 |
2. 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体现为纯粹信息问题类型 |
3. 网络安全中的信息安全也应归为纯粹信息问题类型 |
4. 电子交易目前仍应属于纯粹信息问题类型 |
(二)纯粹数据问题类型 |
1. 虚拟财产问题属于典型的数据问题类型 |
2. 网络安全中的网络运行安全 |
3. 企业数据的法律保护应属纯粹数据问题 |
(三)信息与数据问题混合类型 |
1. 单一问题同时存在信息和数据问题 |
2. 某类法律问题存在信息和数据问题交错出现的情形 |
四、信息和数据问题区分在现实网络问题中的考量和运用价值 |
(一)线上和线下的比较是过滤和简化复杂权利结构的有效方法 |
(二)“数据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比较对于数据利益考量的重要意义 |
(三)公法和私法救济角度的观察是区分信息和数据问题的有效参考因素 |
(3)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1.4.1 研究重点及难点 |
1.4.2 研究创新点 |
2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状况 |
2.1 第三方支付概述 |
2.1.1 第三方支付概念和特征 |
2.1.2 第三方支付类型 |
2.1.3 第三方支付优势及作用 |
2.2 国际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概况 |
2.2.1 美国第三方支付发展历程 |
2.2.2 欧盟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 |
2.2.3 亚洲第三方支付发展历程 |
2.3 国内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 |
3 第三方支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及责任 |
3.1 交易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 |
3.2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交易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 |
3.2.1 在资金转移过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
3.2.2 在资金保管过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
3.3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3.3.1 服务合作协议关系 |
3.3.2 保管服务合同关系 |
3.3.3 监管关系 |
3.4 第三方支付中的责任归属问题 |
3.4.1 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 |
3.4.2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 |
3.4.3 不可抗力的认定与责任归属 |
4 国际第三方支付制度建设经验比较与启示 |
4.1 第三方支付制度的国际比较 |
4.1.1 美国、欧盟第三方支付监管主体 |
4.1.2 美国、欧盟第三方支付监管模式 |
4.1.3 美国、欧盟第三方支付监管办法 |
4.2 我国与欧美第三方支付监管比较 |
4.3 比较国内外第三方支付制度所得启示 |
4.3.1 确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法地位 |
4.3.2 突出第三方支付监管重点 |
4.3.3 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责任制度 |
4.3.4 设立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 |
4.3.5 建立第三方支付事先协商制度 |
5 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民事法律问题 |
5.1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 |
5.2 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缺失 |
5.3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管理问题 |
5.4 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 |
5.5 第三方支付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
5.5.1 第三方支付参与各主体定位模糊 |
5.5.2 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民事责任分配不明确 |
5.5.3 第三方支付格式条款存在问题——以支付宝为例 |
6 完善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措施的建议 |
6.1 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
6.2 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 |
6.2.1 完善审批机制及退出制度 |
6.2.2 转变传统的监管理念 |
6.3 完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管理 |
6.3.1 明确沉淀资金所有权归属 |
6.3.2 明确沉淀资金孳息所有权归属 |
6.3.3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
6.4 完善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6.5 健全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
6.5.1 明确第三方支付各参与主体的民事责任 |
6.5.2 完善第三方支付中的支付瑕疵民事责任制度 |
6.5.3 完善第三方支付中的未经授权支付民事责任制度 |
6.5.4 规范第三方支付格式条款管理 |
6.6 根据第三方支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面临的新问题明确相关的保护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拟创新点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
二、电子商务的起源与发展 |
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应税之辨 |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与不征税之争 |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
三、主权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取向 |
第三节 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面临的问题 |
一、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 |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税法发展历史 |
二、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 |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性分析 |
一、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二、常设机构原则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及分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属性 |
一、界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属性的观点及分析 |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所得定性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
第一节 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 |
二、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OECD防止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探索 |
一、OECD的 BEPS行动计划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举措 |
第三节 防止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实践 |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 |
第一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价值 |
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一、基于现行法律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二、结合科技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
三、对学界其他建议的思考和分析 |
第三节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的建议 |
一、完善既有国际税收征管规则 |
二、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与国际税收征管相关规则 |
三、完善与打击和防范有害税收竞争相关的合作机制 |
第四节 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的策略 |
一、完善国内税收相关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税收协定 |
三、参与国际组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方法、文章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结构 |
2 海外代购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海外代购的概述 |
2.1.1 海外代购的概念 |
2.1.2 海外代购的性质 |
2.1.3 海外代购法律关系分析 |
2.2 海外代购行为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 |
2.2.1 海外代购交易主体多元 |
2.2.2 海外代购交易环境跨境且虚拟 |
2.2.3 海外代购交易方式更加隐蔽 |
2.3 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
2.3.1 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2.3.2 有利于维护海外代购自身的规范发展 |
2.3.3 有利于规范网购市场竞争秩序 |
3 我国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3.1.1 法律对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
3.1.2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
3.2 我国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消费者基本权利无法保障 |
3.2.2 消费者权利受损救济困难 |
3.2.3 海外代购监管体系不完备 |
4 域外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域外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
4.1.1 德国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
4.1.2 美国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
4.1.3 日本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
4.1.4 新加坡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
4.2 域外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4.2.1 立法不断与时俱进 |
4.2.2 消费者救济体系完善 |
4.2.3 注重行业自律建设 |
5 完善我国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
5.1 完善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
5.2 加强海外代购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 |
5.2.1 完善海外代购消费者反悔权 |
5.2.2 健全海外代购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措施 |
5.2.3 切实保护海外代购消费者知情权 |
5.2.4 着力保护海外代购消费者隐私权 |
5.3 完善海外代购消费者权利救济措施 |
5.3.1 确立有利于海外代购消费者诉讼的管辖规则 |
5.3.2 建立有利于海外代购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规则 |
5.3.3 完善海外代购赔偿责任追加机制 |
5.3.4 优化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途径 |
5.3.5 不断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
5.4 健全海外代购监管体系 |
5.4.1 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 |
5.4.2 完善海外代购准入监管制度 |
5.4.3 确立实名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信用卡盗刷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信用卡盗刷及盗刷纠纷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一节 信用卡盗刷的定义和现状以及原因分析 |
一、信用卡盗刷的定义和类型 |
二、我国信用卡盗刷现状 |
三、我国信用卡盗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信用卡盗刷纠纷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信用卡盗刷纠纷涉及的相关交易主体 |
二、信用卡盗刷纠纷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
第二章 信用卡盗刷民事纠纷判例分析及立法和司法困境 |
第一节 信用卡盗刷民事纠纷判例分析 |
一、真卡出借、遗失、被盗后发生盗刷 |
二、伪卡交易 |
三、网络盗刷 |
四、其他 |
第二节 我国信用卡盗刷的立法和司法困境 |
一、我国信用卡相关民事法律立法滞后 |
二、信用卡盗刷民事责任承担原则不明确 |
三、信用卡盗刷民事案件审理涉及民刑交叉问题 |
四、信用卡领用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
第三章 国内外信用卡盗刷相关民事法律和制度解析 |
第一节 我国信用卡相关民事法律和规章解析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三、《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四、《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信用卡相关法律和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信用卡盗刷相关规定 |
二、美国和欧盟信用卡盗刷相关法律条令 |
第四章 我国信用卡盗刷问题的规制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建议 |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卡法律体系 |
二、明确信用卡盗刷的民事责任承担机制 |
三、确定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 |
四、确定信用卡领用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
第二节 交易主体层面的建议 |
一、发卡人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 |
二、持卡人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的义务 |
三、特约商户和收单机构履行审核和管理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UNCITRAL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功能等同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2.UNCITRAL中功能等同法的形成与内容 |
2.1 功能等同法的提出与确立 |
2.2 功能等同法的概念与内容 |
3.UNCITRAL中功能等同立法技术的运用 |
3.1 功能等同法与计算机信息记录法律价值 |
3.2 功能等同法与《电子商业示范法》 |
3.3 功能等同法与《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
3.4 功能等同法与《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3.5 功能等同法与《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纪录示范法》 |
3.6 小结 |
4.对 UNCITRAL中功能等同法的评价与展望 |
4.1 功能等同法的优点 |
4.2 功能等同法的缺点 |
4.3 功能等同法的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利益衡量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电子商务合同错误及其撤销制度理论分析 |
一、电子商务合同错误内涵、特点与类型 |
(一)电子商务合同错误内涵界定 |
(二)电子商务合同错误特点 |
(三)电子商务合同错误类型 |
二、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特殊性 |
(一)电子商务合同撤销情形更加复杂多样 |
(二)电子商务合同具备较为灵活的撤销方式 |
(三)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后的民事救济容易被忽视 |
第二章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电子商务合同撤销权行使问题突出 |
(一)撤销权行使期间考量不周 |
(二)撤销权行使主体规定不明 |
(三)撤销权行使的方式较狭窄 |
二、电商合同错误撤销规则不完善 |
(一)电子要约性质难以判定 |
(二)不同电子错误类型撤销规则模糊 |
(三)未完善确认收讫制度 |
(四)电子形式标的物撤销困难 |
三、简单适用重大误解制度撤销合同存在弊端 |
(一)“重大误解”定义存在纷争 |
(二)“重大误解”适用未涵盖所有电子错误类型 |
(三)简单适用重大误解制度有失公允 |
第三章 域外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制度经验借鉴 |
一、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统一电子交易法》 |
二、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 |
三、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
四、《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规定电商合同错误撤销行使规则 |
(一)根据电商合同错误类型确定撤销权行使期间 |
(二)以是否受损害确定撤销权行使主体 |
(三)撤销权行使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
二、明确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条件 |
(一)撤销权的存在以表意人未获利为前提 |
(二)明确电子要约构成要件与撤销规则 |
(三)细化不同电子错误类型撤销权适用规则 |
(四)规定完善的确认收讫规则 |
(五)可在电子商务法中考虑增加“犹豫期”制度 |
三、适当适用电子商务合同重大误解规则 |
(一)明确重大误解在电商合同中的具体内涵 |
(二)赋予电子商务合同表意人合同变更权 |
(三)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慎重适用重大误解撤销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方支付概述 |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
二、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的类型 |
一、网络支付 |
二、银行卡收单 |
三、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
第三节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及现状 |
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概况 |
二、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第三方支付的立法概况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第三方支付立法概况 |
一、美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现状 |
二、美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主体 |
三、美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欧盟第三方支付立法概况 |
一、欧盟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现状 |
二、欧盟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主体 |
三、欧盟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亚洲国家第三方支付立法概况 |
一、亚洲国家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现状 |
二、亚洲国家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主体 |
三、亚洲国家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域外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支付市场准入制度 |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三、反洗钱监管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
一、监管立法不完善 |
二、监管机构不完善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性质模糊 |
二、第三方支付主体缺乏法律依据 |
第三节 平台的市场准入设置不合理 |
一、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 |
二、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 |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
一、缺少保障交易安全的规则 |
二、信息披露规则不够完善 |
三、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缺少相应罚则 |
第五节 存在金融犯罪风险 |
一、第三方支付中洗钱风险的来源 |
二、第三方支付中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难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 |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立法完善 |
二、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的完善 |
第二节 明确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 |
一、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性质 |
二、明确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地位 |
第三节 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机制 |
一、降低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 |
二、降低资本充足率 |
三、完善退出监管 |
第四节 加强第三方支付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一、加大支付机构在保障交易安全中的责任 |
二、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
三、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
第五节 加大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监管力度 |
一、完善现有反洗钱监管体系 |
二、将客户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报告作为监管重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电子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电子合同的订立[D]. 朱银荧.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2]信息和数据概念区分的法律意义[J]. 梅夏英. 比较法研究, 2020(06)
- [3]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4]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 迪丽达尔·乌斯满江.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7)
- [5]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蒋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6]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刘卓然.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 [7]信用卡盗刷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 于晓. 厦门大学, 2019(08)
- [8]UNCITRAL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功能等同法”研究[D]. 刘俏. 暨南大学, 2019(02)
- [9]电子商务合同错误撤销制度研究[D]. 张婧.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10]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D]. 张颖.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