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主管机关、工人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法律科(科)、总(高级)法律顾问、企业、组织和机关法律顾问的总则

各部委、主管机关、工人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法律科(科)、总(高级)法律顾问、企业、组织和机关法律顾问的总则

一、关于部、主管部门、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企业、组织和机关的法律处(科)、总(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总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赵莹[1](2012)在《我国企业法务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法务制度最先产生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法务制度产生。企业法务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务作为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在企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管理、争议处理、诉讼辅助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法务制度建设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企业法务进行规范,一些企业也率先建立了自已的法务部门。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这对我国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竞争中必须推进企业法制化。企业必须提高企业法制意识,注重民主科学决策,实行依法经营,增强风险应对体系,才能保证企业权益不受损害。但是,由于受思想认识、法治传统、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局限,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临着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成热、队伍组成不明了等问题,没有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阻碍了我国企业进一步深化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为此,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是当前学界而临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应尽快通过对国内外法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完善符合中国企业特色的现代企业法务制度。本文认为,企业法务制度完善研究不单单是为了明确和保障我国企业法务人员利益,更是在解决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经济问题。本文就企业法务制度的概念、起源和发展演变做了详细的叙述。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务制度与国国企业法务制度历史沿革和形态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现行企业法务制度进行的调查,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法务制度的局限性。以美国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一新型企业法务制度的有利经验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并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作了探讨。提出了完善的企业法务制度的措施,即应明确企业法务部的结构和人员组成、建立完备的企业法务制度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以及探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的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张静敏[2](2011)在《论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建构》文中认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我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这对我国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目前从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现状来看,主要存在有两种制度形式:一是公司律师制度;二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有一种存在形式极为普遍的制度,社会律师兼任企业法律顾问,严格来说,此种形式只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成部分或形式之一种。毋庸置疑,企业法律职业制度作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和抵御法律风险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日益成为我国企业增强其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从这个角度讲,我国现存的任何一种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无疑都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缺乏系统的研究与理性思考、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和管理机制不够规范以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状况:两种制度并存,受不同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分别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国资委来监管,使得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管理十分混乱;不同的准入条件,造成了两种不同职业素养的企业法律服务人员,导致企业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良莠不齐,同时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面对两种资格证书产生身份认同上的障碍,企业在两个管理部门、两种制度规定面前也显得无所适从。因此,规范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成为相关部门目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目前,学界和实务界虽然对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做出了积极而有意义的探索,但由于一系列原因,这些努力尚未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本文采用了比较和历史考察的方法,从我国两种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并存的现状出发,提出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存在的问题:两种准入门槛,导致企业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良莠不齐;两种制度规定相互矛盾冲突,使得企业无所适从;两个监管部门,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对这三大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指出对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合理规划;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够规范;我国政治权利的分割化是导致我国企业法律法律职业制度目前现状的主要原因。论文通过对国外企业法律制度形成、发展及特点的分析,得出对重新建构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几点启示,认为我国现阶段,在不可能明显取消任何一种制度的情况下,由企业根据各自利益需要,自由选择企业法律服务的设置形式,但为了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度的长期发展,在时机成熟时,应该实现两种制度的统一,鉴于公司律师制度的发展在国内已相对成熟,所以在时机成熟时,应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司律师制度。

侯华[3](2003)在《论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80年代发展形成完善体系,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与社会律师相对应的独立法律工作者群体,在公司管理、对外贸易、海外投资等各项领域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但是,由于受到法制传统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实际效果仍不理想,成为我国企业升华管理水准的一项隐蔽性障碍。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争在社会上反响强烈,但法学界对此反应较为平静。本文认为,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问题决不单是考虑近10万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本身的权益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法律问题。本文运用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原理,通过对西方公司法律顾问制度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历史沿革和形态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的调查,结合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践,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局限性,从剖析企业法律顾问功能的角度提出了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并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作了一些探讨。

黄欣[4](1985)在《关于部、主管部门、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企业、组织和机关的法律处(科)、总(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总条例》文中研究表明 一、为了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部(主管部门)、边疆区和州、市、区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以及企业、组织和机关中开展法律工作,根据其工作的份量、特点和复杂程度设立法律处(科),一般作为独立的结构分支,或者设立总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以下分别相应简称为"法律处"、"法律顾问");而在那些已设有仲裁机关的部和主管部门中,则建立附设有仲裁机关的法律处(科)。部和主管部门的仲裁机关,根据其已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条例》开展工作。

二、关于部、主管部门、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企业、组织和机关的法律处(科)、总(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总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部、主管部门、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企业、组织和机关的法律处(科)、总(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总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企业法务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预期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
第2章 企业法务制度概述
    2.1 企业法务的概念和特点
    2.2 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法务制度
    2.3 企业法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4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的演变
第3章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的局限性
    3.1 认识上的误区
    3.2 管理体制上的束缚
    3.3 企业法务队伍建设中的困境
    3.4 法人治理结构的限制
第4章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的完善
    4.1 完善企业法务制度的意义
    4.2 企业法务部的组成
    4.3 健全企业法务制度的工作机制
    4.4 完善企业法务管理制度
    4.5 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2)论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第2章 我国两种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形式及其比较分析
    2.1 我国两种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形式
        2.1.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2.1.2 公司律师制度
    2.2 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比较分析
第3章 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3.1 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3.1.1 两种制度准入条件不统一
        3.1.2 两种制度规定相互矛盾冲突
        3.1.3 两种制度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管辖
    3.2 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3.2.1 缺乏对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合理规划与研究
        3.2.2 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和管理机制不够规范
        3.2.3 政治权力的分割化
第4章 对国外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4.1 国外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4.2 国外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特点
    4.3 对建构我国企业法律职业的启示
第5章 建构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路径与方向
    5.1 短期而言,企业根据各自利益需要,选择适两种制度
    5.2 长期而言,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司律师制
        5.2.1 实现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统一
        5.2.2 修改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2.3 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监管
        5.2.4 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和工作机制
        5.2.5 发挥行业组织协会的重要作用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3)论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第一章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第一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 现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形态
第二章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第一节 认识上的误区
    第二节 管理体制上的束缚
    第三节 工作中的矛盾
第三章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新审视
    第一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
    第三节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第四章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建立责权利一致的调控机制
    第二节 配置合理的工作运转系统
    第三节 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机制
    第四节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管理机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四、关于部、主管部门、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企业、组织和机关的法律处(科)、总(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总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企业法务制度完善研究[D]. 赵莹. 武汉理工大学, 2012(11)
  • [2]论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建构[D]. 张静敏. 吉林大学, 2011(10)
  • [3]论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D]. 侯华. 湘潭大学, 2003(03)
  • [4]关于部、主管部门、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企业、组织和机关的法律处(科)、总(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总条例[J]. 黄欣. 国外法学, 19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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