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民权利的宪法设置——以《权利法案》为例(论文文献综述)
阳火亮[1](2021)在《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文中认为本文是对个人的现代性处境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自由与现代国家的关系: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为何要服从国家,以及如何服从国家;国家为何需要保护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如何保护?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家处于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既包括神学国家的因素,也包括自然国家的因素,其重点是国家在个人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概而言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又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权力?个人自由有没有可能在公共政治和私人生活之中找到某种确定性和存在的空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这个保护与服从的问题,直接涉及到现代国家的概念与理论,涉及到人的现代性处境的本质。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保护与服从。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就是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试图平衡主权和个人,而不是偏向其中一方。要实现这一平衡,国家就必须要有政治决断以及实现这一政治决断的力量。个人的敌人不是国家,国家权威的敌人也不是个人自由,个人和国家共同的敌人是战争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唯一能够相信的可以提供保护的,只能是出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国家就是共同体本身,就是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全体人民,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群体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个人才需要国家来进行保护。因此,国家的保护和个人的服从都是基于国家的存在是以保护个人生命和自由为目的。人的困境在于,有没有可能既想要得到国家的保护又保留充分的个人自由?传统而言,国家权力多一点,个人自由似乎就少一点:人总为这个自由的空间担忧或者是挣扎。人的本质是什么?人需要的是确定性,以摆脱对未知的暴死的恐惧;人需要的是现世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来世的救赎。然而,人能够获得对自身生命和自由的保护,以对抗未知的、不确定性的世界,在于他对自身困境的认知。对人真正的体验和感同身受,才能真正地去理解人性。任何以自己的意识去替代他人体验,都必然导致强迫。人或许一生就处于这种自我感知与他人感知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的困境中,世界的多彩源于此,世界的战乱也源于此。国家要想得到个人的服从,必须从人所处的困境出发,真正理解个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感知。个人要想得到国家更好地保护,也必须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学会和他人相处。人渴望私人自由,又渴望公共参与并在集体中得到认同,这必然需要人找到其中的平衡。
焦婕[2](2020)在《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研究》文中提出
鲍静[3](2020)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围绕权力、媒体和民主相互关系的探讨历来都是新闻社会学、政治传播、传播政治经济学、媒介文化批判等学科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在美国,大众传媒是民主的工具,在民主体制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之后的诸多判例都从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进行了有效的保障。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政府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的角色。当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手段反作用于媒体。因此,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为串通关系和共谋关系,也不应该简单解读为相互对抗。双方是一种“共生关系、工作关系和监督关系”。新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政府与媒体关系带来了挑战与变数。面对技术、经济和社会变革,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是否延续传统媒体时代的共生与博弈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否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分析美国政府与媒体形成的历史原因入手,首先对于美国政治的分立制衡的民主基因和美国媒体新闻自由的理念形塑进行了阐述,并对两者关系的交汇进行历史的梳理,了解在大众报刊发展以前及发展之初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在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政治环境之下,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追求也就显得理所当然。随着报刊媒体的发展,作为个体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最终延伸到新闻自由的层面。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潘恩、托马斯·杰斐逊等一批圣贤先哲将新闻自由的理论发扬光大。从观点的公开市场到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的确认,再到媒体社会责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新闻自由的观点已见雏形。大众化报刊的出现使得政府与报刊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从经济来源上不再依赖政府或政党,大众化报刊开始走向非党派性、中立和专业。论文第二部分对于传统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阐述。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形成,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也已经逐步形成。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呈现出共生与博弈的特点。论文重点是第三部分,论述了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主要特征。从整体上来看,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决定两者关系的根本因素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美国的宪法。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定位并不会因为新媒体的出现而发生动摇。而美国人长达百年对待新闻的传统以及新闻媒体并未消失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决定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并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仍然是共生与博弈的关系。新媒体的技术变化在某些方面强化了这种关系。从双方的博弈来看,民众借助社交媒体发起政治活动对抗政府;政府对于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以及对于网络舆情的管控;政府运用反垄断、审查等方式限制社交媒体。新媒体促成的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在某些层面的加深。此外,论文还分别从意识形态、内容生产以及对外传播方面对于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考察。从美国的政治生态环境来看,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后真相政治、两党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民粹主义盛行等,而在媒体上的体现则为虚假新闻泛滥、网络不对称极化、另类空间尤其是另类右翼媒体崛起等问题表现突出。政治和媒体的影响是相互交织的。当然,新媒体可能会带来网络民主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从内容生产层面来看,论文通过分析政府及政治人物、机构新闻媒体、关键意见领袖以及普通民众在新媒体环境下进行内容生产和新闻生产的方式的变化,深入了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对外传播层面来看,美国政府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公共外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共外交1.0、公共外交2.0以及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公共外交。通过对于上述内容的详细分析和阐述,论文得出的主要观点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博弈程度将不断加深,主要体现在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社交媒体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政府影响;公众在三方博弈中的地位提升等方面。另外,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共生与博弈关系实质上是政治和资本关系对立与合谋的反映和投射。只要资本主义的这种精英政治的权力架构依然存在,以及媒体的资本属性保持不变,那么两者的共生和博弈关系将会一直存在。
薛巧珍[4](2020)在《我国环境权入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宪法权利,它是环境退化的必然后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工业迅速崛起,但环境问题和公害问题接踵而来,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生活和发展,进而使环境权问题进入学术视野。到目前为止,法律领域的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使环境权在宪法中的研究掀起了世界的浪潮,我国研究环境权的重要目的是解决当前仍然严峻的生态破坏和环境问题。本文从我国环境问题形势依然严峻以及从我国宪法上未规定环境权入手,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我国环境权入宪问题展开研究。用历史分析法呈现出一个比较清晰的环境权产生及发展的脉络。从多角度来对环境权入宪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论证。用比较分析法对国外的环境权入宪进行分析研究以了解国外环境权的保护方式及入宪的制度设计,并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主张将环境权条款置于我国现行《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6条:公民有在适宜的、生态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并且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将环境权纳入宪法既对环境法治化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基础性作用,也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贯彻和落实,有利于更好地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环境权入宪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一步扩大化,能够根本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阮文杰[5](2020)在《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演进的逻辑》文中指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合乎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社会行动,它至少包含三个构成要素,即公民不服从的路径选择、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性依据、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理由。其中,公民不服从的路径选择主要用于解决公民行动的手段和方式问题,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性依据主要用于解决社会行动与宪法及其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理由主要用于解决公民行动的社会基础问题。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演进的研究,主要考察作为一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公民权利行动,如何参与到美国宪法修正的实践过程中。根据近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及其实践,相比于封建社会,近代国家将自身的合法性建构于公民同意基础之上,这区别于之前的神学合法性,使得公民不同形式的参与成为可能。在近代的自然法理论中,公民基于个体理性,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不得不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将自身权利转换为现代意义上国家和政府的法规及政策,通过政府形式来保护公民个体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得到了确立。一方面,公民个体自由构成现代国家及其政府保护的目标,政府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赋权;另一方面,在不得不通过政治契约形式形成现代政府以实现公民自由权利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政府权力对于公民自由权利的侵害和剥夺,主要通过两种路径予以保障。其一是通过确立宪法的最高地位,将政府行为和公民行为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并在政府机构内部实行一定程度的权力分立和权力之间的制约;其二是在宪法条件下,允许公民对于破坏公民自由权利的政府行为进行抗争,即公民不服从的权利行动。由此可以看出,宪法作为最高法约束政府和公民行为,又允许“例外形式”(即法律精神与法律条文的不一致)即公民抗争权的存在,这是一种看似矛盾的结合体。它实现了公民不服从立于宪法之合法性基础之上,它反对的是破坏公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条款,遵从的是法律精神有关公民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一般权利。这一现代国家建构的逻辑——在公民自由权利先在性的基础上建构现代国家用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在政治社会的实践,在美国表现的尤为明显。本文通过公民不服从视角切入美国宪法权利条款的变迁,可以管窥近代以来政治国家的架构逻辑及其实践过程。美国在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基本沿用了自启蒙运动以来的自然法、公民理性、社会契约与宪法、国家生成的逻辑,并且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它避免了西欧各类宗教、传统的束缚,同时,具有一定的地理优势。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美国通过《独立宣言》和制宪会议,确立了公民赋权基础上的联邦国家,并在联邦国家建设过程中逐步通过公民不服从运动基础上的社会行动(包括社会抗争、社会拒绝乃至普遍的内部战争等),推动了宪法权利条款的发展和变迁。这其中的主要动力即宪法——公民自由权利的合法性源泉,同时,也会受到各种政治形势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通过考察美国宪法权利部分演进与公民不服从运动的逻辑,可以清晰地看到作为公民参与的特殊形式,即“游走于法律边缘”和宪法之下的“例外形式”,如何基于公民主权天赋人权的原则,推动国家建构,并一直影响到今天美国的政治实践。在第一部分,本文主要考察公民不服从的历史起源和现实发展;在第二部分,本文主要分析公民不服从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公民不服从在西方政治史中源远流长,从最开始来源于神的旨意,到逐渐转换为基于公民的同意,它始终构成制约现实权威的重要因素,并实质性地参与世俗国家的建构。它从实现外部的某种理性(即先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发展到实现公民理性(即政治社会的公民自由权利实践)。宪法作为现代国家公民理性的最集中的表征,间接或直接承认了这种公民参与的特殊形式。可以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是现代国家实践的基本逻辑,而公民不服从作为公民自由权利实践的例外形式,从属于宪法原则和精神。这正如古代公民不服从对于外部理性的强调,不管是公民还是国家都需要处于这种理性之中。只是在现代,这种理性替换为公民自由。在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本文分别以美国的废除奴隶制度运动、黑人权利运动和女性主义权利运动为例,具体说明美国宪法权利部分的演进是如何通过公民不服从的行动实现了改变,以阐释公民权利运动这一特殊的形式构成美国政治变迁的重要驱动力。相对于政府改革、立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它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与功能,是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紧密相关的。在第三部分美国废除奴隶制度运动中,美国废奴运动是一场社会与政治联合的“不服从”权利运动,产生的根源在于宪法所规定的普遍的、无差别的公民自由权利,面临来自奴隶主所坚持的所有权和财产权这一公民权利的冲突,并最终演化为普遍的内部战争(公民社会行动的极端形式)。该冲突的结果是在公民不服从运动的驱动下,美国宪法规定的普遍、无差别的公民权利的实现。在第四部分美国黑人权利运动中,黑人权利运动与之前的废奴运动一脉相承,并且都面临着相似的境遇。比如,作为来自于宪法层面规定的公民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抽象权利,它需要一个具体化的过程,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一方面因为现实政治形势的变化经常造成黑人权利诉求的中断,另一方面则因为政治层面的漠视和社会领域的阻碍,所以使得黑人公民权利面临重重障碍。这种冲突的结果即是黑人权利运动的爆发和基于宪法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在第五部分女性主义权利运动中,美国女性主义权利运动之所以得以持续向前推进,并实现女性平等权由抽象到具体、由一个领域扩展到多个领域乃至整个社会范围内,主要在于《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关于公民平等自由权利规定的支撑,另外加上美国特有的历史背景和其他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交叉关联,才能共同推动美国女性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实践。通过废除奴隶制度、黑人自由权利运动、女性主义权利运动,本文实际地考察公民不服从运动参与美国宪法修正过程,以及美国国家政治发展过程,可以更为清晰地展示近代以来国家建构的基本逻辑,特别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对于理解美国政治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其他国家的政治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要么建立于主权在民基础上,要么建立在天赋人权基础上,所以,需要处理好公民与国家在宪法框架内的关系问题,美国独特的公民不服从实践无疑有着启示意义。但作为后发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人民主权和国家建构的过程中,不能照搬照抄美国的公民参与经验,特别是其特殊形式——公民不服从,需要结合自身的社会属性,在明确国别差异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其公民参与的形式和技术,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
何绵锦[6](2019)在《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充分肯定了医疗卫生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但也同时指出,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还不能让人民满意,矛盾依然尖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文对当代中国的医患关系给予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多角度、全视野地解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现状,在厘清医患矛盾冲突各种表现形式和内在机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及影响,提出了重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依照医患关系本身的问题逻辑,以及对这一客观逻辑之理论把握方式的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论文就必然以如下的结构方式而展开其自身。首先,通过对医学伦理思想发展的概述,指出,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实践活动中都面临新的发展困境,难以有效指导医疗实践活动的开展,更不足以妥善协调医患关系,对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一思想的分析和论证,旨在指明,如若在研究医患关系的伦理性质和伦理基础时,除了批判地借鉴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思想之外,还要充分掌握和运用德性论和规范论的思想资源。其次,对医患关系的概念进行解析,并通过详实的数据说明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但医患矛盾也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医患关系的复杂程度也已远远加深,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剖析,详尽分析和论证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为归类提供事实基础。第三,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分别从医方和患方角度讨论了医患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各种原因,说明了医患关系是怎样陷入恶化怪圈的;特别是揭示了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特殊性,以及对医患关系的重要影响。其次从“职业医闹”和社会媒体的片面宣传两方面揭示了社会外部因素对医疗卫生系统社会形象和公信度的负面影响。最后提出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最后,提出重构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首先是解决制度供给问题,这就需要将“公正”作为构建当代中国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在“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意义上,提供能够满足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厘清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应得”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存在着的种种权利缺失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内容。其次是道德重建问题,也就是通过重振医德、构建患者的就医道德、重塑企业道德、强化媒体道德为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陈希[7](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郑阳[8](2019)在《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体系研究》文中提出在学术界以及普通民众的心中,“人权是先天的,权利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这一观点已取得统治性地位。但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法律始终以义务为主要手段来确认社会关系并调控社会关系与人们的行为。正是因此,公民基本义务问题的研究才具有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应当是体现法律知识结构的体系化研究。知识体系是一门学科的必备要素,只有透过体系化的构建,公民基本义务论题内的历史成果得以完善总结;公民基本义务的研究得以继续向纵深发展;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亦获得指导实践之可能。故而,择取我国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体系研究构成本文的主题。本文首先运用历史分析和文献分析的方法,在考察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三大学派分别对于法律体系之理解和构建的基础上,并参照拉德布鲁赫对于法学之“范畴”与“目的”的基本划分,提出对我国公民基本义务体系研究应当划分为内部的“目的论”体系和外部的“范畴论”体系。接着以法教义学方法为基本指引,在考察公民基本义务自轴心时代起历经萌芽、隐没、诞生、发展这四个历史阶段的实践过程和以“合意”“法律权威”“公平”“社群义务”理论为代表性的理论渊源后,确立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目的论”的内部规范体系;再以义务承担主体为标准,将基本义务条款划分为一般主体承担的义务、具有特定身份主体承担的义务和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主体承担的义务,用此构建我国公民基本义务“范畴论”的外部规范体系。
张佐国[9](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指出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姜述弢[10](2019)在《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权是现代宪法中一类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对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一直存在着争论和不同的模式。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明确了社会权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认为应将“人的尊严”理论作为包括社会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社会权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完整权利。梳理总结了社会权宪法保障思想的历史变迁和世界各国及中国宪法中社会权确立的演进过程,并对世界和区域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规定进行了梳理。在对美国、德国、南非、印度四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后,系统分析了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及其不足,结合美国等四个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对中国的启示,提出应采用体系化重构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方案实现中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首先,以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82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在《总纲》中增加“人的尊严”条款作为权利的基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社会权的内容并重新规范构造社会权条款、修改公民基本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第三人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义务;其次,重构中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组成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也要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中承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尊重和帮助义务。
二、论公民权利的宪法设置——以《权利法案》为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民权利的宪法设置——以《权利法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上篇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保护与服从 |
第一章 霍布斯与“保护—服从”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着作及其思想简述 |
第二节 当前霍布斯研究简述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保护与服从理论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神学”面相 |
第一节 恐惧——宗教生活的基础 |
第二节 宗教与魔鬼学说 |
第三节 权威之争:宗教、神学与国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法律面相 |
第一节 霍布斯时代的法律综述 |
第二节 17 世纪英格兰有关征服的大讨论以及霍布斯论征服 |
第三节 征服与普通法 |
第四节 征服、普通法与议会 |
第五节 法律的严苛与宗教的不宽容 |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律:同意和明晰性 |
第七节 小结:新的法律权威来源 |
中篇 保护与服从理论中的现代国家 |
第四章 论自由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自由 |
第二节 自由主义自由以及斯金纳的批判 |
第三节 霍布斯论自由 |
第四节 小结:自由与强制 |
第五章 论国家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保护力量 |
第二节 霍布斯论国家形式 |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 |
第四节 国家与政府 |
第五节 小结:国家权利的绝对性与个人自由绝对性 |
第六章 论政治代表 |
第一节 皮特金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与斯金纳的反驳 |
第二节 霍布斯之前的代表概念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代表概念 |
第四节 结论:代表人民与人民代表 |
下篇 现代政治与人的境况 |
第七章 政治决断 |
第一节 政治决断的目的:个人安全与自由 |
第二节 政治决断的国家 |
第三节 个人及其服从 |
第四节 小结:政治决断下的自由空间 |
第八章 论人 |
第一节 人的境况 |
第二节 现代世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人的困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1. 问题的提出: 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重新审视 |
2. 关键概念厘清: 新媒体时代 |
(二) 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概况 |
2. 国内研究概况 |
(三) 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一、形成与交汇: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 |
(一) 美国价值观塑造与政体形成 |
1. 以自由为核心的美国价值观形塑 |
2. 三权分立与联邦制的政体形成 |
(二) 以“新闻自由”为理想的美国媒体历史 |
1. 新闻自由的内涵及性质之辨 |
2. 新闻自由思想历史发展: 关键人物与主要思想 |
(三)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交汇 |
1. 报刊媒体发展初期政府与媒体“压制与反压制” |
2. 党派报刊时期党派与报刊的“控制与合谋” |
3. 大众报刊时期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
二、共生与博弈: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根本特征 |
(一) 背景: 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及新闻专业主义 |
1. 20世纪美国的政治经济背景 |
2. 20世纪的大众传播媒体发展 |
3. 新闻专业主义的形成与挑战 |
(二)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
1.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发展变化: 叭儿狗、看门狗、攻击狗、牧羊狗 |
2. 政府各权力部门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总统、国会、司法部门 |
3. 不同时期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日常时期、战争时期 |
(三)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与媒体的关系 |
1. 作为知识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2. 作为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3. 议程设置和构建框架的媒体: 媒体与公众的关系 |
三、延续与改变: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基本特征 |
(一)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延续 |
1.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本质并未改变 |
2.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
3.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博弈关系 |
(二)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改变:博弈程度加深 |
1. 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 |
2. 社交媒体的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 |
3. 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总统政治倾向的影响 |
4. 公众在三方博弈中地位提升 |
四、意识形态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后真相政治与虚假新闻泛滥 |
1. 后真相政治的定义与表现 |
2. 后真相政治助长虚假新闻泛滥 |
(二) 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与网络不对称极化 |
1. 两党政治极化的体现与历史原因 |
2. 身份认同危机 |
3. 网络空间不对称极化 |
(三) 民粹主义与另类空间崛起 |
1. 民粹主义的根本特征与体现 |
2. 另类空间崛起 |
(四) 新媒体与网络民主及网络公共领域 |
1. 传统媒体时代的民主实践与理论设想 |
2. 网络时代的各种民主形式实现的可能性 |
3. 网络公共领域能否实现的争议 |
五、内容生产层面: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政府及政治人物自媒体政治传播 |
1. 政府部门建自媒体平台开展电子政务 |
2. 政治人物打造自媒体进行政治传播 |
3. 案例分析: 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应对桑迪飓风 |
(二) 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和配合 |
1. 新媒体环境下机构新闻媒体的新闻生产 |
2. 机构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与配合 |
3. 案例分析: 从普利策获奖作品看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 |
(三)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与政府及舆论的关系 |
1.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内容生产和传播机制 |
2. 意见领袖影响政治及引导公众舆论 |
3. 案例分析: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推特治国” |
(四) 普通民众运用媒体平台进行新闻生产 |
1. 参与式新闻 |
2. 参与式新闻的民主监督功能 |
3. 参与式新闻的典型案例: CNN iReport |
六、对外传播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公共外交1.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美国政府公共外交政策的提出 |
2. 9·11以后美国政府公共外交实践 |
(二) 公共外交2.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奥巴马政府的公共外交2.0政策 |
2. 以伊朗为例看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外交 |
(三) 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新媒体外交 |
1. 美国优先的新媒体外交 |
2. 现实主义的新媒体外交 |
(四) 战时美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的具体考察 |
1. 美国政府对于媒体的战时审查机制 |
2. 美国政府为媒体量身打造战时嵌入式记者 |
3. 美国主流媒体战时配合美国政府展开报道 |
结论 |
(一) 共生和博弈的延续以及博弈程度的加深 |
(二) 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和资本的合谋与对立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我国环境权入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环境权概述 |
(一)环境权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环境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三)环境权结构分析 |
1.环境权的主体 |
2.环境权的客体 |
3.环境权的内容 |
(四)环境权确立的理论基础 |
1.基本人权理论 |
2.公共信托理论 |
3.环境正义理论 |
三、国外环境权入宪实践及保护的总结与借鉴 |
(一)国外环境权入宪实践 |
1.法国环境权入宪实践 |
2.美国环境权入宪实践 |
3.日本环境权入宪实践 |
4.南非环境权入宪实践 |
(二)国外环境权保护的总结及借鉴 |
1.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 |
2.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相应的环境义务 |
3.规定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和国家负有的环境义务 |
4.规定公民环境保护程序性权利 |
四、我国环境权保障的现状及入宪分析 |
(一)我国环境权保障的现状 |
1.现行法律规范中的环境权 |
2.司法裁判中的环境权 |
(二)我国环境权入宪分析 |
1.环境权缺乏精确的定位 |
2.环境权的多余化 |
五、我国环境权宪法设计 |
(一)环境权入宪的方式 |
1.环境权的宪法解释方式 |
2.环境权的宪法修改方式 |
(二)对我国学者的环境权入宪的具体方案浅析 |
1.规定公民环境权与对应环境保护义务 |
2.规定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
3.规定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以及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
(三)我国环境权入宪的路径分析 |
1.我国采用宪法修改方式将环境权纳入宪法 |
2.宪法环境权应归入公民基本权利部分 |
3.规定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
(四)我国环境权的保障设想 |
1.环境权之环保法及单行法保障 |
2.环境权的民法保障 |
3.环境权的刑法保障 |
4.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
5.环境权之程序法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演进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核心概念界定 |
四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 |
五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民不服从及行为特征 |
一 ?公民不服从的理论起源及发展 |
(一)公民不服从理论的起源 |
(二)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发展 |
二、公民不服从的实践演进 |
(一)公民不服从运动的萌芽阶段 |
(二)公民不服从运动的发展阶段 |
(三)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深化阶段 |
三 ?公民不服从的特征 |
(一)公民不服从的公开性 |
(二)公民不服从的政治性 |
(三)公民不服从的非暴力性 |
第二章 公民不服从与宪法的互动及其内在逻辑 |
一 ?社会运动推进宪法的完善 |
(一)社会运动提示宪法的局限性 |
(二)社会运动推进宪法权利意识的传播 |
(三)社会运动倒逼宪法的完善 |
二 ?宪法对社会运动的反作用 |
(一)宪法调整社会关系 |
(二)宪法对社会公民权利的作用 |
(三)宪法促进社会运动的理性化 |
三 ?公民不服从与宪法的逻辑关系 |
(一)公民不服从与宪法的产生和完善 |
(二)公民不服从和实现宪法正义的关系 |
(三)宪法对公民不服从的保障作用 |
(四)宪法对公民不服从的制约作用 |
四、小结 |
第三章 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奴隶制度的废除 |
一、美国宪法农奴制的内容及社会状况 |
(一)《独立宣言》的发表 |
(二)美国奴隶制的发展 |
(三)美国奴隶制的确认 |
二、美国废奴运动的兴起与过程 |
(一)奴隶制度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
(二)政治领域内废奴的形成及发展 |
(三)社会领域内废奴的形成及发展 |
三、废奴运动与美国宪法农奴制的瓦解 |
(一)南北战争爆发前夕关于公民权利的争论 |
(二)《解放黑人奴隶宣言》的发表 |
(三)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颁布 |
四、小结:公民不服从与废奴运动的内在逻辑 |
第四章 公民不服从与美国黑人权利的基本实现 |
一、美国宪法关于黑人权利的内容及其影响 |
(一)宪法中与黑人权利相关的条款 |
(二)种族隔离制度的发展 |
(三)制度重建保障黑人权利的局限 |
二、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与过程 |
(一)非暴力反抗的起点 |
(二)非暴力反抗的现实逻辑 |
(三)非暴力反抗的激进化 |
三、民权运动与美国黑人权利的基本实现 |
(一)民主党内自由派同保守派的斗争 |
(二)左派对黑人种族正义事业的关注 |
(三)美国劳工组织对黑人民权斗争的助力 |
(四)“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成功 |
(五)《民权法案》及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颁布 |
四、小结:公民不服从与民权运动的内在逻辑 |
第五章 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妇女权利宪法保障的确立 |
一、美国宪法关于妇女权利内容及其影响 |
(一)美国宪法赋予妇女的政治权利 |
(二)美国妇女的社会地位 |
(三)在男权社会压制下的女性 |
二、美国第一次女权运动的兴起与过程 |
(一)女权运动的形成与发展 |
(二)女权运动在财产权利方面取得的初步成果 |
(三)女权运动在受教育权方面取得的初步成果 |
三、女权运动与美国妇女权利宪法保障的确立 |
(一)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的颁布 |
(二)《平等权利修正案》的完善 |
(三)第一次女权运动对美国政治社会的影响 |
四、小结:公民不服从与女权运动的内在逻辑 |
第六章 公民不服从的法治回应价值及启示 |
一 ?公民不服从的法治回应价值 |
(一)公民不服从的良性导向作用 |
(二)公民不服从对法律的制约作用 |
(三)公民不服从在制约公权和保障人民权利方面的价值 |
(四)公民不服从对政府执政过程的监督及影响 |
二 ?公民不服从的现实意义及启示 |
(一)公民不服从是提高正义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 |
(二)非暴力社会运动是纾解社会压力的主要手段 |
(三)正确对待公民不服从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基础 |
(四)法律权威下的公民不服从是优化社会秩序和结构的重要动力 |
(五)法治轨道中公民不服从的认同发展趋势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医学伦理思想发展概述 |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 |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 |
第二节 传统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解读:概念、特征及冲突表现 |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念解析 |
一、医患关系的“主体”在不断扩展 |
二、医患关系的“内涵”在不断延伸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总体特征 |
一、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 |
二、当代中国医患矛盾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医患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医患之间权利的冲突 |
二、医患之间利益的冲突 |
三、医患之间文化观念的冲突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成因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伦理理论原因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实原因 |
一、医方的不正当作为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导火索 |
二、患方维权意识的觉醒及行为的不成熟是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因素 |
三、社会的综合作用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助推器 |
四、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 |
第四章 制度伦理视角下新时代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方案 |
第一节 公正:医患双方共同的价值追求 |
一、公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 |
二、从权利和义务之关系的角度看医患关系 |
第二节 公正的医疗卫生制度是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基础 |
一、从医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二、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三、从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第三节 德性重塑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重要路径 |
一、医德的重振 |
二、患者就医道德的构建 |
三、医药企业企业道德的重构 |
四、媒体道德的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规范体系的构成方法 |
第一节 公民基本义务体系建构方法研究 |
一、概念法学派的建构方法 |
二、利益法学派的建构方法 |
三、评价法学派的建构方法 |
第二节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规范体系的基础框架 |
一、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划分 |
二、“目的论”的内部体系与“范畴论”的外部体系 |
第二章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内部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公民基本义务的三重意涵 |
一、从公民基本义务的实践发展考察 |
二、从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渊源考察 |
第二节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目的论的内部体系构建 |
一、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目的性条款 |
二、维系国家存续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 |
三、促进社会福祉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 |
四、保障个人生存发展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 |
第三章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外部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公民基本义务外部体系构建方法研究 |
一、对公民基本义务范畴体系的分类方法研究 |
二、对公民基本权利范畴体系的分类方法研究 |
三、我国公民基本义务外部范畴体系的构建方法 |
第二节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范畴论的外部体系构建 |
一、一般主体承担的义务条款 |
二、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主体承担的义务条款 |
三、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主体承担的义务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社会权的概念 |
一、国内外学界关于社会权的不同称谓 |
二、社会权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一、以社会权概念的内涵来厘定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二、宪法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三、国际人权宪章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四、开放式结构的社会权的内容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理论基础 |
一、权利的理论基础观之演变 |
二、作为权利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理论 |
三、以“人的尊严”作为权利基础的优越性 |
第四节 社会权的可诉性 |
一、何为基本权利的可诉性 |
二、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传统理论依据 |
三、对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质疑 |
四、社会权可诉性的证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国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一、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思想变迁 |
二、世界各国宪法确认社会权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演进 |
一、清末立宪运动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三、新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第三节 国际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的发展历程 |
一、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二、区域性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一、制定具有社会权内容的立法 |
二、美国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方式 |
第二节 德国模式 |
一、“人的尊严”与社会国原则结合推导出社会权 |
二、德国宪法法院社会权保障的核心地位 |
第三节 南非模式 |
一、南非宪法中的社会权 |
二、南非宪法法院的社会权保障 |
第四节 印度模式 |
一、印度宪法及社会权规定简介 |
二、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的印度社会权 |
三、印度最高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及其重构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的宪法规定及不足 |
一、82宪法中关于社会权的规定 |
二、82宪法中社会权规定的不足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中社会权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
一、应在宪法中确立“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 |
二、整合宪法纲领性条款和“国家义务”条款形成社会权规范体系 |
第三节 修改宪法以重构宪法社会权规范体系 |
一、应采用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社会权规范体系 |
二、宪法总纲中确立“人的尊严”条款 |
三、修改总纲中社会权的纲领性条款 |
四、修改“82宪法”中公民的社会权规范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体系化重构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反思 |
一、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和效果 |
二、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不足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社会权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一、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作用 |
二、“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补充作用 |
第三节 重构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 |
一、体系化的含义 |
二、立法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三、行政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四、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五、“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actor)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论公民权利的宪法设置——以《权利法案》为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D]. 阳火亮. 北京大学, 2021(02)
- [2]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研究[D]. 焦婕. 辽宁大学, 2020
- [3]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D]. 鲍静. 上海大学, 2020(08)
- [4]我国环境权入宪研究[D]. 薛巧珍. 内蒙古大学, 2020(10)
- [5]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演进的逻辑[D]. 阮文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6]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D]. 何绵锦.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7]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8]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体系研究[D]. 郑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9]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D]. 姜述弢. 黑龙江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