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背后的隐私(论文文献综述)
李墨丝[1](2021)在《中美欧博弈背景下的中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文中指出数字时代,中美欧三方数字博弈是国际竞争的主战场。中美数字领域的对抗已成新常态,美欧呈现出竞争与合作的复杂互动,中欧数字关系也处于变化之中。为了拓展发展新空间,中国应以跨境数据流动合作为抓手,撬动整个中欧数字合作,避免双方演变成数字领域的"制度性对手"。中欧推进跨境数据流动合作,面临着双方数字关系变局以及数字领域信任缺失、价值理念和监管模式差异等障碍,合作是否能取得务实成果,最终取决于能否建立以双方认可的规则为基础的合作框架。中欧合作应跳出利益和制度博弈的思维定式,平衡反映双方关切,兼顾数据保护领域的布鲁塞尔效应以及中国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数据安全诉求,分别构建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合作机制,着眼于长期合作,并争取早期收获,为数字领域提供制度性国际公共产品。
马忠法,李依琳[2](2021)在《论数字贸易的政府规制——以应对大型科技公司的诉求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数据的处理,而数据则是相关主体在互联网使用、传输等过程中留下的印记,在这些印记中就可能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数据的流动性又需要国际规则的协调。现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规制在美国的影响下强调贸易的自由性,弱化国家的调节力。随之而来的后果之一即是大型科技公司除了可能会滥用用户隐私,还可以依靠用户数据和资本积累进一步实现垄断。为了抵制垄断,近年来各国纷纷在数字贸易领域加重监管力度,这却加剧了目前国际数字贸易制度和各国政府规制之间的矛盾。因此,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作为数字贸易领域的大国之一,中国需要利用自身制度优势,倡议国际社会完善该领域的贸易协调制度以缓解目前国际数字制度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割裂。
李妍[3](2021)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研究 ——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立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分析了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形态、劳动形式及资本权力,揭示了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同时也聚焦数字劳工的斗争和解放问题,指出要想最终实现人的解放,需要使数字劳动成为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使数字技术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首先,本文立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初步展现了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数字化生存困境。马克思基于“劳动价值论”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刻批判,发现了资本增殖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为无产阶级革命和人类解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本文认为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仍然占据统治地位,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下社会仍然适用。立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们发现: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方面与传统资本主义社会是一致的,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呈现出数字化的新趋势。这种新趋势表现为数字泰勒主义盛行、生活空间工厂化、生活时间殖民化。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为人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多的可能,但其实质仍然是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生存困境呈现出能动与被动、虚拟与现实、平等与剥削之间的三重矛盾。其次,本文立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深入分析了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形态、劳动形式及资本权力,阐释了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新变化。数据商品是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新的商品形态,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形式表现为“庞大的数据堆积”。数据商品的生产既包括原始数字痕迹的生产,又包括对原始数字痕迹的加工,其中均蕴含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数据商品作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仍然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数据商品具有个性化定制与标准化逻辑并存、低消耗性与高消耗性并存、共享性与排他性并存的特征。数据拜物教是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新的拜物教形式,它用看似中立的数字技术手段刻意美化和掩盖了其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从而全面支配人的生产和生活。数字劳动是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新的劳动形式。数字劳动过程表现为强迫性与自愿性并存、劳动对象的非物质性、劳动资料的私人化和集中化并存的特征。数字劳动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原始型数字劳动和加工型数字劳动,从本质上可分为非雇佣数字劳动和雇佣数字劳动。从事原始型数字劳动的劳动者,不以此为职业和谋生手段,是非雇佣数字劳工;从事加工型数字劳动的劳动者,以此为职业和谋生手段,是雇佣数字劳工。数字劳动生产过程中,无论是雇佣数字劳动,还是非雇佣数字劳动,都是被数字资本剥削的“活劳动”。因此,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权力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新的支配力量。数字资本权力借助数字技术实现了对人的更全面、更隐蔽、更彻底的统治。数字圈地运动使得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从而使少数国家和少数资本家得以无偿占有多数国家和多数数字劳工的剩余价值,完成数字资本积累。数字资本一边补充非雇佣数字劳工的数量并使其持续“在线”,扩大对“活劳动”的剥削范围;一边强化对雇佣数字劳工的压榨,加深对“活劳动”的剥削程度,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榨取所有“活劳动”的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最后,本文立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聚焦于数字劳工的斗争与解放问题,寻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雇佣数字劳工和非雇佣数字劳工分别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及途径,进行了劳工运动、技术抵抗、舆论传播、社区活动等斗争。这些斗争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仍然面临组织困难、手段有限、目标模糊、收益不均等困境。尽管如此,我们要看到数字劳工的斗争和解放的意义和价值不能局限于其自身,也不能囿于眼前,而是要置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进程中来理解。数字劳工的斗争和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历史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最终要实现的是人的解放。因此,数字劳工斗争的根本目标不是放弃数字化生存方式和对数字技术的使用,而是使数字劳动成为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使数字技术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归根结底是要打破数字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马忠法,谢迪扬[4](2020)在《《中美经贸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应对》文中提出《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超越了多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也与我国多部现行法律产生冲突。美国追求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真正目的在于继续依赖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和超额利益,遏制我国创新能力提升,利用双边贸易格局延续霸权主义。这给我国带来两大挑战:延缓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红利分配不均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为此,在国内层面,应依照该协议完善立法,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谨慎应对技术贸易条款,调整技术市场法律规制重点;充分调动企业创新主动性。在国际层面,可尝试与美国达成知识产权领域的互惠合作,同时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最惠国待遇造成的"扩散效应"转化为国际谈判筹码,在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合作中结成与"先进型国家""后发型国家"组合的两条"统一战线"。
田丰,李计广,桑百川[5](2020)在《WTO改革相关议题:各方立场及中国的谈判策略》文中指出参与WTO改革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渠道和途径。从战略上,我国应高度重视本轮WTO改革,达成协议比不达成协议对我国更有利,不宜采取过于保守的谈判立场。从战术上,参考入世谈判经验,主要把握三条原则:以是否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为遵循、权利与义务总体平衡、坚持发展的权利。本文针对市场导向标准、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补贴、特殊与差别待遇、数字贸易、投资便利化等议题,分析了具体问题、各方立场及我国的应对建议和谈判策略。
杨学科[6](2020)在《数字宪治主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社会是我们正在经历且未来样态还不明确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相对传统的“土地”资源为主的农业社会、“化石”资源为支撑的工业社会,数字社会的资源基础变成了非消耗性、非实体性的数据和算法,数据和算法成为新的生产力,也成为新社会的问题之根。一般而言,算法问题主要体现在算法歧视、算法权力两方面。其中,算法歧视是指算法在编码、收集、选择或使用数据训练时,会出现直接或间接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的区别、排斥或特惠的偏见现象。算法歧视产生原因主要在于内置性编码凝视,有限、不相关或不正确的训练数据,算法黑箱建模方法的歧视或三者的不同组合。在数字社会,算法权力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理解算法权力的中心不是在算法技术系统的力量,而是作为技术系统的算法映射到社会系统中的权力转化过程:决策算法化、算法法律化、权力微粒化,这对理解作为技术的算法系统如何具有社会权力(力量)更具实质性意义。对于数据问题而言,数据的内部问题主要是数据海量、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数据污染,外部问题主要是政治上的数据老大哥、经济上的数据殖民主义、文化上的数据达尔文主义。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价值和私权力崛起上。宪法价值体系的三位一体公式“人权、法治和民主”,在数字科技发展的影响下,也面临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可能、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和民主新可能的问题。在私权力崛起方面,数字平台为首的私权力,所具有的支配优势和资源、准监管角色、准国家状态,对宪法理论的公私二分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民族国家理论都有破坏性影响。因此,宪法的内涵面临着解体的可能。不能不说,数字社会的宪法时刻已然到来。因此,研究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是一个重大宪法性问题,也会有助于此问题的宪法性规范生成并被纳入新的宪治秩序当中。对数字科技所造成的宪法时刻的回馈反应,是一个需要理论和制度设计的重大现实课题。在理论上,预测、想象未来法理状况的法理学研究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理论逻辑起点,没有对未来法理的想象和预测,宪法难有见时知几之变,很难应对数字科技迅猛发展所造成未可预知的宪法挑战。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这些都是可供甄选的制度设计策略。在这些制度设计策略中,又分为权利保护模式和权力规制模式。一方面,保护模式充当权利的保护罩。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这种基于人权的数字技术发展战略可以回应数字社会的数据发展现实。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可解决第四代人权对弱势群体等普惠不足的问题。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享有是数字科学福利的体现,数字科学福利是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旨归,这也符合罗尔斯正义二原则:数字社会的人们应当完全平等的自由享有数字权利,但对于数字科技领域科学福利最小受惠者应用科学福利权去兼顾平等,实现符合公平的正义。另一方面,规制模式常作为约束权力的利剑。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算法自我规制治理、平台自我规制治理和政府规制,在宪法框架中存有正当性,是回应数字社会的算法治理问题的可行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有利于在数字技术风险世界中不损害宪法的核心价值的情况下,重新审视宪法的适应性,为思考宪法的挑战和危机应对并最终为应对真正危机提供一个新视角。一般而言,宪法弹性是宪法应对挑战并最终应对真正危机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宪法复原、宪法韧性和弹性红利三方面,将风险最小化,或者将风险转化为机会。综上而言,以上这些都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中可供甄选的分散策略。除了上述的分散策略,数字社会还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框架、战略“数字宪治主义”去面对当下数字社会、未来数字社会的宪治以及数字社会的宪治可持续性。宪治主义并没有停滞不前,也在创造性适应数字环境萌发新的生命力,数字宪治主义是继自由宪治主义、社会宪治主义后的宪治主义3.0阶段。数字宪治的前提是数字立宪,数字立宪事关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涉及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主体,更要重点关注大数据和算法的法律影响。最适宜的数字立宪,是整体性的立法,专门的数字立宪是最合乎宪法体系融贯性考量的。一个数字宪法就好,最好不要再区隔为互联网宪法、大数据宪法、人工智能宪法,甚至区块链宪法。数字宪治在形式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是依照数字宪制来进行治理。数字化是数字宪制的媒介,数字化不仅是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中的监管对象,还能作为法律本身的工具和参数行使着监管主体的职责。形式宪治相当给数字宪治确立了形式上的宪治规则,如果想让宪治公平合理的践行,必须赋予宪治实质性的理想要素:限制宪治各方的权力扩张,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除此以外,对于数字宪治的价值观广泛论辩,可能更有利于深入理解数字宪治。文明不只是品味上的进步:始终接受美好的事物,拒绝讨厌的事物。同样也是同理心文明的进步:不仅只使那些圈内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圈外人也受益。故而,数字文明意味着拥抱美好、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不仅应使那些熟悉和有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不熟悉或没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文明其表,制度其里,这就需要制度上的应对措施,宪治是人类文明的最高体现,自然而言,数字宪治就是新的数字文明的制度愿景。数字宪治文明的内涵集中于两方面,即数字文明时代的国家文明一方面是通过实现的数字化程度来衡量,这主要体现在以数字技术为中心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另一方面是通过宪治文明水平来衡量。理论上的数字宪治主义是需要发展的东西,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数字宪治作业才能完成,但实践中,我们不应高估数字宪治,这不是灵丹妙药。
滕聪[7](2020)在《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经济来往日益密切,数字传输互联互通。在此背景下,个人数据搭乘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跨境传输也变得普遍和频繁。各种新兴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5G技术的推广和物联网下多终端的交互使用,设备和平台都能够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在对用户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深入挖掘,分析用户的消费行为,以此来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战略性调整。因此,个人数据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跨国公司、网络运营商开展业务,科研机构的国际合作都会涉及到用户个人数据出入境问题,数据形式的个人信息跨境不可避免。但在此过程中,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对公民个人隐私,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存在潜在危险。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在当前经济发展下所必须要面对和学习的重要课题。一方面,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进行立法,明确评估规则能最大程度地规避个人数据在跨境流动中所带来的风险,对维护公民信息安全,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水平直接决定了跨国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地位,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未有过多涉及。对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实践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针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从立法,出境评估规则方面以及与国际合作的角度研究。分析欧盟个人数据出境的法律规制,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我国个人数据跨境立法的意义,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形势探究出最适合我国的数据保护模式。同时,我国的个人数据跨境数量巨大,不但要准确评估个人数据安全等级也要提高效率。确立评估主体,优化评估方法至关重要。在国际合作方面,确立我国的评估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数据规则的制定,与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产生区域影响力,为中国企业在国家市场上争取到话语权。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在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同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好协调工作,对于提升我国国际地位也具有现实意义。
Ivan Sarafanov[8](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陈娴[9](2020)在《欧盟产业竞争政策中的美国因素 ——基于欧盟竞争政策报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和大国竞争的方式提出变革挑战。国家间相互依赖逐渐成为一种安全风险,原有的经济贸易合作在新国家安全概念扩大的影响下,成为政治外交博弈之后的另一竞争主流。近年来美欧突然出现的产业竞争冲突成为国际经济秩序变化的缩影之一。现有研究欧盟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发展与影响的文献较为丰富,但探讨美欧竞争与竞争政策间关系的研究较少。美欧盟友伙伴关系一直被视为“民主和平论”的典型案例,然而近年来,欧盟产业竞争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美国及美国企业的身影频繁出现,美欧在贸易和核心产业等领域的竞争愈发明显,且欧盟产业竞争政策也逐渐出呈现保护主义倾向。针对欧盟竞争总司对涉美案件调查和审查增加现象以及部分学者提出的“跨大西洋裂缝”猜测,在梳理2007-2018年十年欧盟竞争报告内容的过程中,结合实体代表行业飞机制造业及虚拟经济代表行业数字经济行业的具体案例分析,归纳大国竞争因素在政策发展中的影响体现,探究美欧在竞争制度理念、政策执行偏向以及核心产业竞争力等多层面存在的分歧和冲突。在此基础上,从欧盟自身实力和产业竞争概况、双方经济政治关系现状等角度,客观思考欧盟产业竞争政策中出现美国因素的成因,探讨美国因素接下来对欧盟产业竞争政策的影响趋势。这对理解逆全球化浪潮下大国产业竞争与政策效用间的关系具有借鉴意义。
孙伟杰[10](2020)在《酝酿中的世贸组织改革 ——关切比较与逻辑剖视》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称: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截止目前,已有164个成员,贸易总额达全球98%,拥有“经济联合国”之称,是当今全球唯一一个能够处理各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组织,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以来,对多边贸易体制改革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关乎改革的声音不断涌现,尤其近年来,世贸组织改革几乎成为各成员最集中关注讨论的话题之一,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及中国等世贸成员通过各种方式提交或发布了对世贸组织的设想、立场及系统性方案,表达各自的方向性诉求。此外,还有部分成员采取行动,就世贸组织改革相关工作进行合作,不断协调立场,如美欧日之间、中欧之间等。目前,国际经贸大环境并不宽松,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作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唯一全球体系,世贸组织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其权威性面临重大挑战。本文从国际机制视角出发,综合运用文献、历史、比较分析方法,在世贸组织机制性及改革现实性的基础上,对世贸组织改革的提出及多国的主张进行了细致梳理,从关注议题入手,比较分析了有关世贸组织改革的共识与差异,主要就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和透明度、贸易规则现代化,“特殊与差异化”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规则、非市场政策措施和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些问题反映了目前国际上围绕世贸组织改革的各方关切,而比较各方关切正是本研究的重点之一。研究发现,世贸组织改革主张有几大特点:居优势地位的西方国家率先倡导;新兴经济体中国与某些议题相关;主张改革的阵营模糊依议题而异。而对世贸组织改革实质的逻辑剖视,不难得出:国际机制建构从来与大国取向相关;WTO改革事关国际贸易体制规则重构;规则涉及利益和权力资源的再分配。然而,世贸组织改革的难度和复杂性也不可回避,不仅因为多边贸易体系合法性面临挑战,触及主权与国际机制间的界限,而且WTO成员多元众口难调,大国博弈增加改革的难度。因此,世贸组织改革能否成行乃至取得成效,关键在于谋求合作、力避“囚徒困境”,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大致平衡。
二、技术转让背后的隐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技术转让背后的隐私(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欧博弈背景下的中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数字领域的中美欧三方博弈 |
(一)全球数字市场的中美交锋:对抗竞争成为新常态 |
第一,制华措施不断推陈出新。 |
第二,制华措施系统化和法制化。 |
第三,制华措施国内国际相互配合。 |
(二)全球数字治理的美欧角力:竞争与合作的复杂互动 |
1.欧盟数字主权与美欧数字裂痕 |
2.拜登时期美欧关系调整与数字合作 |
(三)中美欧博弈背景下中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的必要性 |
第一,跨境数据流动是发展道路之争的新爆发点。 |
第二,跨境数据流动是规则主导权之争的核心点。 |
第三,跨境数据流动是数据资源之争的落脚点。 |
三 中欧数字关系下跨境数据流动合作的挑战 |
(一)变化中的中欧数字关系 |
(二)中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的主要挑战 |
四 中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的基本路径 |
(一)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 |
1.数据保护领域的布鲁塞尔效应 |
2.中欧部分充分性协议 |
3.替代性国际传输机制 |
(二)非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 |
1.欧盟的传输机制 |
2.中欧重要数据的跨境流动机制 |
五 中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超越双边协调的全球意义 |
(2)论数字贸易的政府规制——以应对大型科技公司的诉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大型科技公司与政府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博弈 |
(一)数字贸易政府规制的相关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
(二)大型科技公司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推动 |
(三)大型科技公司在数字贸易领域对政府规制的规避 |
1. 要求政府就原则性问题做出承诺 |
(1)促进自由开放的互联网16 |
(2)确保基本的非歧视性原则18 |
(3)建立一个适应性强的数字贸易框架19 |
(4)确保在投资和跨境服务方面做出强有力的市场准入承诺20 |
(5)确保与国有企业(SOE)的公平竞争21 |
2. 限制政府规制的执行力 |
(1)禁止数字关税22 |
(2)允许跨境数据流24 |
(3)阻止本地化障碍25 |
(4)禁止强制技术转让26 |
(5)保护关键源代码和算法27 |
3. 逃避义务的施加 |
(1)提供可执行的消费者保护28 |
(2)促进网络安全合作29 |
4. 通过国际条约限制政府规制 |
三、现有政府规制对大型科技公司监管的局限 |
(一)难以对数字跨境传输进行监管 |
1. 数字贸易领域数据的滥用 |
2. 数字贸易领域数据的监管困局 |
(二)在反垄断领域调节作用有限 |
1. 数字贸易领域的垄断现状 |
2. 数字贸易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困局 |
(三)在税收领域缺少一致性 |
1. 数字贸易领域税收征收的困局 |
2. 数字贸易领域的税收分配的困局 |
四、数字贸易的政府规制趋势 |
(一)财政限制 |
(二)设立限制 |
(三)数据限制 |
1. 数据策略 |
2. 中介责任 |
(四)小结 |
五、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政府规制的进路 |
(一)重视政府规制与国际协调的关联性 |
(二)避免TPP规制陷阱 |
(三)利用国际协调促进政府规制 |
六、结语 |
(3)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研究 ——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来源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框架 |
第1章 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缘起 |
1.1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 |
1.1.1 “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
1.1.2 “劳动价值论”的历史评价 |
1.1.3 “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意蕴 |
1.2 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出场 |
1.2.1 传统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进程 |
1.2.2 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 |
1.2.3 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与传统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 |
1.3 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 |
1.3.1 数字泰勒主义盛行 |
1.3.2 生活空间工厂化 |
1.3.3 生活时间殖民化 |
1.4 数字技术与人的数字化生存 |
1.4.1 能动与被动之间的矛盾 |
1.4.2 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
1.4.3 平等与剥削之间的矛盾 |
第2章 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形态 |
2.1 数据成为商品 |
2.1.1 数据的概念界定 |
2.1.2 数据商品化的过程 |
2.1.3 数据商品的二因素 |
2.1.4 数据交换与一般数据 |
2.2 数据商品的特征 |
2.2.1 个性化定制与标准化逻辑并存 |
2.2.2 低消耗性与高消耗性并存 |
2.2.3 共享性与排他性并存 |
2.3 数据拜物教 |
2.3.1 拜物教的历史及发展 |
2.3.2 拜物教在数据商品中的表现 |
2.3.3 数据拜物教与传统拜物教的区别 |
第3章 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形式 |
3.1 “数字劳动”及相关概念辨析 |
3.1.1 数字劳动与产消合一 |
3.1.2 数字劳动与受众商品 |
3.1.3 数字劳动与免费劳动 |
3.1.4 数字劳动与非物质劳动 |
3.1.5 数字劳动与玩劳动 |
3.2 数字劳动的特征 |
3.2.1 劳动过程的强迫性与自愿性并存 |
3.2.2 劳动对象的非物质性 |
3.2.3 劳动资料的私人化和集中化并存 |
3.3 数字劳动与数字劳工 |
第4章 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权力 |
4.1 作为社会权力的数字资本 |
4.1.1 数字资本权力的控制方式 |
4.1.2 数字资本权力与生命政治权力的契合 |
4.2 数字资本积累中的剥削 |
4.2.1 数字圈地运动 |
4.2.2 数字资本积累 |
4.2.3 数字剩余价值 |
第5章 数字劳工的斗争和解放 |
5.1 数字劳工的斗争现状 |
5.1.1 雇佣数字劳工的斗争现状 |
5.1.2 非雇佣数字劳工的斗争现状 |
5.2 数字劳工的斗争困境 |
5.2.1 斗争组织困难 |
5.2.2 斗争手段有限 |
5.2.3 斗争目标模糊 |
5.2.4 斗争收益不均 |
5.3 数字劳工的解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中美经贸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内容 |
(一)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保护 |
(二)强化专利及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
(三)严厉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 |
(四)技术转让方面我国政府权力的限缩 |
二、《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规定的本质及对我国的挑战 |
(一)《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规定的本质 |
1. 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继续依赖知识产权获取暴利 |
2. 束缚政府“调控之手”,打造“自由”技术市场 |
3. 架空WTO多边贸易体制,利用双边贸易格局延续霸权主义 |
(二)《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规定对我国的挑战 |
1. 近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受制 |
2. 远忧:创新红利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 |
3. 经贸领域“最惠国待遇”可能给我国科技发展带来挑战 |
三、《中美经贸协议》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应对 |
(一)国内法律对《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回应 |
1.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 |
2. 谨慎应对商业秘密保护及药品专利有效期延长等相关条款 |
3. 转移技术市场法律规制重心 |
4. 充分刺激商业组织创新主动性 |
(二)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竞争合作措施 |
1. 中美后续谈判策略 |
2. 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策略 |
结语 |
(5)WTO改革相关议题:各方立场及中国的谈判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有企业问题 |
(一)问题和表现 |
1. 国有企业的定义 |
2. 非歧视和商业考虑规则 |
3. 透明度规则 |
4. 竞争中立规则 |
5. 非商业支持规则 |
6. 其他实体性规则 |
7. 其他领域中所涉的国有企业问题 |
(二)其他成员立场 |
(三)中国当前立场 |
(四)建议 |
1. 原则上同意在WTO中开展国有企业规则谈判。 |
2. 在具体的规则领域采取不同的谈判立场。 |
3. 充分利用豁免条款。 |
二、强制技术转让问题 |
(一)问题和表现 |
(二)其他成员立场 |
(三)中国当前立场 |
(四)建议 |
1.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申诉机会。 |
2. 主张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坚持应对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政策措施。 |
3. 做好发起国际技术规则谈判的技术性准备。 |
三、补贴问题 |
(一)问题和表现 |
(二)其他成员立场 |
(三)中国当前立场 |
(四)建议 |
1. 整体上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竞争政策规范产业政策。 |
2. 实施产业补贴政策是发达国家通行做法,是大国经济竞争的手段。 |
3. 吸取外部质疑中合理的部分,以改革促发展。 |
4. 提高补贴政策合规程度。 |
5. 改善产业补贴方式。 |
四、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 |
(一)问题和表现 |
(二)其他成员立场 |
(三)中国当前立场 |
(四)建议 |
1. 区别处理发展中国家身份和待遇。 |
2. 将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与其他议题一揽子处理。 |
3. WTO改革须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整体公平。 |
4. WTO改革须体现出权利义务综合平衡原则。 |
五、数字贸易问题 |
(一)问题和表现 |
(二)其他成员立场 |
(三)中国当前立场 |
(四)建议 |
1. 坚持底线思维,积极审慎参与WTO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
2. 可在海南等国内部分区域率先开展数字贸易开放试点。 |
3. 秉承“适度监管、创新优先”的监管理念。 |
4. 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 |
六、投资便利化问题 |
(一)问题和表现 |
(二)其他成员立场 |
(三)中国当前立场 |
(四)建议 |
1. 尽早明确投资便利化议题的涵盖范围。 |
2. 多轨并举,推动投资便利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
3. 考虑参加欧盟主导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 |
七、结语 |
(6)数字宪治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的数字宪治主义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数字宪治主义相关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预期创新、难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预期创新 |
1.3.2 研究预期难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新”数字社会与“新”数字问题 |
2.1 何谓数字社会 |
2.1.1 数字社会的由来 |
2.1.2 信息社会、数字社会、智慧社会的概念厘正 |
2.1.3 数字社会新形态 |
2.2 “新”数字问题(一):算法问题 |
2.2.1 算法歧视 |
2.2.2 算法权力 |
2.3 “新”数字问题(二):数据问题 |
2.3.1 数据的内部问题 |
2.3.2 数据的外部问题 |
第3章 宪法时刻:数字科技的宪法影响 |
3.1 数字科技对宪法价值的影响 |
3.1.1 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发展 |
3.1.2 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 |
3.1.3 数字民主新可能 |
3.2 数字私权力及其宪法影响 |
3.2.1 私权力的崛起 |
3.2.2 数字平台私权力表征 |
3.2.3 数字私权力对宪法理论的影响 |
第4章 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 |
4.1 回应基点:未来法理视野中的宪法想象力 |
4.1.1 未来法理登场的语境 |
4.1.2 未来法理登场的路径 |
4.1.3 未来法理视野中的宪法想象力 |
4.2 权利维度(一):第四代人权框架中普适的数字权利 |
4.2.1 三代人权谱系 |
4.2.2 数字科技与权利纠葛中的第四代人权 |
4.2.3 数字人权清单 |
4.2.4 数字人权的风险预防:数字科技权力的规制 |
4.2.5 第五代权利的可能 |
4.3 权利维度(二):普惠的科学福利权 |
4.3.1 科学福利权:缘起、认可和规范内涵 |
4.3.2 科学福利权的权利困境 |
4.3.3 科学福利权之义务 |
4.3.4 科学福利权的中国考察 |
4.3.5 数字时代一个拥有美好未来的权利 |
4.4 权力维度:算法元规制论及宪法阐释 |
4.4.1 算法问题解决方案的选择 |
4.4.2 宪法视野中的算法元规制策略 |
4.4.3 算法元规制:三元空间的治理新思维 |
4.5 回应韧性:弹性宪法 |
4.5.1 宪法复原 |
4.5.2 宪法韧性 |
4.5.3 弹性红利 |
第5章 总体战略:数字宪治主义 |
5.1 宪治主义的理想演进类型 |
5.1.1 宪治主义1.0:自由宪治主义 |
5.1.2 宪治主义2.0:社会宪治主义 |
5.1.3 宪治主义3.0:数字宪治主义 |
5.2 数字立宪 |
5.3 形式数字宪治主义 |
5.3.1 基于数字化的宪法治理 |
5.3.2 数字化宪法治理 |
5.4 实质数字宪治主义 |
5.4.1 数字权力制约 |
5.4.2 数字人权保障 |
5.5 数字宪治价值 |
第6章 迈向数字宪治文明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研究综述评析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个人数据 |
2.1.2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自决理论 |
2.2.2 利益平衡理论 |
2.2.3 公共利益理论 |
3 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立法现状及典型案例分析 |
3.1 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立法现状 |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3.1.2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 |
3.1.3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
3.2 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典型案例分析 |
3.2.1 华大基因向外输送人类遗传基因案 |
3.2.2 境外组织非法获取我国公民个人数据案 |
4 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法律规定不完备 |
4.1.1 立法分散 |
4.1.2 法律保护级别不高 |
4.2 出境安全评估规则不健全 |
4.2.1 评估主体不确定 |
4.2.2 评估方式单一 |
4.2.3 评估内容不明确 |
4.3 监管机制不完善 |
4.3.1 监管机构不明确 |
4.3.2 监管内容不全面 |
5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经验借鉴 |
5.1 立法方面 |
5.1.1 专门立法 |
5.1.2 法律保护等级高 |
5.2 评估规则方面 |
5.2.1 评估主体特定 |
5.2.2 评估方式多样 |
5.2.3 评估内容明确 |
5.3 规则适用方面 |
5.3.1 自行确立规则 |
5.3.2 建立双边条约 |
6 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完善 |
6.1 完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立法 |
6.1.1 采取统一立法模式 |
6.1.2 提升法律保护级别 |
6.2 优化出境评估规则 |
6.2.1 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降低评估难度 |
6.2.2 丰富评估方式 |
6.2.3 增加统一机构评估并明确责任 |
6.3 参与制定国际保护规则加强国际合作 |
6.3.1 参加国际保护规则的制定 |
6.3.2 加强国际合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欧盟产业竞争政策中的美国因素 ——基于欧盟竞争政策报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论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
一、论文框架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欧盟产业竞争政策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产业竞争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一、政治经济学中的产业竞争概念界定 |
二、产业竞争的特征 |
三、产业竞争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欧盟产业竞争政策概述 |
一、欧盟产业竞争政策的背景 |
二、欧盟产业竞争政策的内涵 |
三、欧盟产业竞争政策的实际效用 |
第三节 产业竞争政策中的大国因素 |
一、大国产业竞争的宏观体现 |
二、大国因素在政策中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美国因素在欧盟竞争政策中的表现(2007-2018) |
第一节 欧盟竞争政策报告概况 |
一、欧盟竞争政策报告内容概述 |
二、欧盟竞争报告中的涉美内容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政策报告涉美特点 |
一、欧盟竞争政策报告中涉美内容特点 |
二、欧盟产业竞争政策执行过程涉美态度的变化特点 |
第三节 美国因素在欧盟竞争报告中的代表案例分析 |
一、美欧在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竞争与案例 |
二、美欧在航空飞机制造业领域的竞争与案例 |
第四章 欧盟产业竞争政策中出现美国因素的成因 |
第一节 存在分歧的竞争政策偏好 |
一、美欧对竞争政策的认知理论存在差异 |
二、美欧产业竞争制度设计存在分歧 |
三、美欧在新议题上的政策态度分化 |
第二节 受阻的欧洲产业发展 |
一、欧盟产业发展现状制约欧盟参与产业竞争 |
二、欧盟内部对美分歧为美国因素提供更多可能 |
三、欧洲政策效用存在深层制约因素 |
第三节 趋同的竞争利益需求 |
第五章 美国因素对欧盟产业竞争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因素对双边产业竞争带来的影响 |
一、双边合作关系转向竞争 |
二、欧美贸易争端加剧 |
三、欧洲战略自主与美国优先矛盾进一步激化 |
第二节 未来欧盟对美产业竞争政策的变化趋势 |
一、短期内开放与保护并存 |
二、合作与战略自主并行 |
第三节 对中国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酝酿中的世贸组织改革 ——关切比较与逻辑剖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四)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重点和难点 |
2、创新点 |
二、WTO的国际机制性及改革的现实性 |
(一)WTO的机制性与功能 |
1、WTO的建立及其原则 |
2、WTO的机制安排和功能 |
3、WTO对全球经济发展的作用 |
(二)WTO遭遇的外来挑战 |
1、关键国家扬言“退群”削弱WTO向心力 |
2、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盛行冲击全球贸易机制 |
3、贸易保护主义频发损害WTO贸易规则 |
(三)WTO改革的内在动因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瘫痪” |
2、WTO谈判机制缺乏效率 |
3、WTO规则体系需要与时俱进 |
三、WTO改革的酝酿与多国的主张 |
(一)WTO改革问题的提出与回应 |
1、发达国家首先发声 |
2、多国回应和联合行动 |
3、部分发展中国家发表立场 |
(二)主要国家关于WTO改革的主张 |
1、美国的主张 |
2、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的主张 |
3、中国的主张 |
四、对WTO改革的关切比较 |
(一)WTO改革的关切议题 |
1、争端解决机制 |
2、监督功能和透明度的问题 |
3、贸易规则现代化问题 |
(二)对改革主张的共识和差异比较 |
1、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 |
2、WTO监督和透明度问题 |
3、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规则方面 |
4、非市场政策措施和行为问题 |
五、WTO改革的逻辑剖视和前景展望 |
(一)WTO改革主张的特点 |
1、居优势地位的西方国家率先倡导 |
2、新兴经济体中国与某些议题相关 |
3、主张改革的阵营模糊依议题而异 |
(二)WTO改革实质的逻辑剖视 |
1、国际机制建构从来与大国取向相关 |
2、WTO改革事关国际贸易体制规则重构 |
3、规则涉及利益和权力资源的再分配 |
(三)WTO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 |
1、多边贸易体系合法性面临挑战 |
2、改革触及主权与国际机制间的界限 |
3、WTO成员多元众口难调 |
4、大国博弈增加改革的难度 |
(四)谋求合作改革才有出路 |
1、力避“囚徒困境” |
2、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大致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参加的科研活动与发表的学位论文 |
致谢 |
四、技术转让背后的隐私(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欧博弈背景下的中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J]. 李墨丝. 欧洲研究, 2021(06)
- [2]论数字贸易的政府规制——以应对大型科技公司的诉求为视角[J]. 马忠法,李依琳. 电子知识产权, 2021
- [3]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研究 ——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D]. 李妍. 吉林大学, 2021(01)
- [4]《中美经贸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应对[J]. 马忠法,谢迪扬.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0(06)
- [5]WTO改革相关议题:各方立场及中国的谈判策略[J]. 田丰,李计广,桑百川. 财经智库, 2020(04)
- [6]数字宪治主义研究[D]. 杨学科. 吉林大学, 2020(08)
- [7]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滕聪.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8]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9]欧盟产业竞争政策中的美国因素 ——基于欧盟竞争政策报告研究[D]. 陈娴.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2)
- [10]酝酿中的世贸组织改革 ——关切比较与逻辑剖视[D]. 孙伟杰. 郑州大学, 2020(03)
标签: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跨境电子商务论文; 跨境贸易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