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共同基金丑闻最新动态(论文文献综述)
张永莲[1](2020)在《《金融时报》中银行业新闻汉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本次翻译实践选取了着名的国际性金融媒体——英国《金融时报》中的银行业新闻作为本报告撰写的翻译资料。该报的银行业新闻以传递国际银行业信息为目的,以金融专业人士为目标读者,在行业内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随着中国投资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金融新闻汉译成为国内及时、准确掌握国外银行业信息必不可少的途径,而目前国内对国际银行业信息相关的专业翻译与研究还很少。本报告分析了《金融时报》中银行业新闻的特征并总结了本次翻译中存在的困难。与普通新闻相比,《金融时报》中银行业新闻具有专业性强,信息丰富且逻辑严谨的特征。词汇的专业性,即专业术语,尤其是具有金融含义的普通词汇使用广泛;长难句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是银行业新闻信息丰富的特征之一;频繁使用替代、重复、连词和从句等衔接符号,充分体现了银行业新闻语篇逻辑性强的特点。以上特征也成为译者翻译中的难点。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强调翻译的意义大于形式,注重原文信息的传达和读者反应,因此本次实践以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作为指导,解决词、句、篇翻译中的困难。《金融时报》中银行业新闻汉译实践报告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此次翻译任务的背景、意义和结构;第二部分讲述了此次翻译实践的译前准备、翻译过程和译后修改;第三部分回顾了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及其原则;第四部分应用功能对等理论及其翻译原则,进行案例分析,从词法、句法和篇章三个层面提出解决翻译难点的相应翻译策略。第五部分总结了译者此次翻译实践的研究成果、局限性以及对银行业新闻汉译的几点建议。此次翻译实践证明,在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汉译如《金融时报》中银行业新闻,采用直译、意译以及增译的翻译技巧可以解决银行业术语和普通词具有金融含义的词法难点;采用顺译、逆译和分译的翻译技巧能够处理长难句问题;利用词法和句法的衔接符号能较好实现银行业新闻语篇逻辑性的连贯。期望译者的翻译实践经验能给其他国内银行业新闻翻译和研究同行提供借鉴。
宋澜[2](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刘亚琴,李开秀[3](2017)在《信任行为、市场效率与金融监管:有限理性视角下的信任研究前沿》文中指出与传统经济管理学研究将信任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上不同,近来的金融学研究突显出信任是一种启发式认知偏差,依赖信任做决策的投资者并不是完全按照"理性预期"行动,因此,用标准金融学理论去解释这类投资者的行为及其影响可能是不合适的,这使得行为金融学成为理解信任的一个合理途径。基于投资者"有限理性"假设,笔者对近年来金融学中的信任研究进行系统梳理,揭示信任作为一种认知偏差对投资者行为、市场效率和金融监管产生的影响。首先,笔者剖析信任对投资者决策的操纵;其次,揭示投资者的信任行为对资产价格和市场稳定的影响;再次,阐述投资者的信任行为给公司政策制定以及监管制度造成的变化;最后,讨论信任在金融学中的未来研究。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严重的信任缺失,正确认识信任这一认知偏差对投资者、公司管理者以及监管者具有重要意义。
邓斌[4](2013)在《基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金家族的繁衍和扩张是国内外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大规模基金家族的产生能够使得基金公司通过共享投资信息和研发资源而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产生范围经济。Sirri and Tufano(1998)较早认识到基金家族这一新型市场组织结构能够降低基金投资者的搜寻成本,而且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因此,基金家族赢得了投资者的青睐并获得快速发展。但是基金家族独特的双重委托代理结构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增添了新的问题。基金家族整体利益与家族内单个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一致,导致除基金经理道德风险行为之外,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还会存在业绩输送行为。Gasparetal.(2006)指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会在旗下不同基金之间进行业绩输送,以牺牲对基金家族而言价值较低基金的业绩为代价,提高对基金家族而言价值较高基金或基金的业绩。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导致基金家族旗下基金存在人为的业绩差异,损害了被“牺牲”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已经指出基金家族双重委托代理结构导致的基金家族整体利益与单个基金利益的不一致,是导致基金家族的业绩输送行为产生的内在动机。但是,该行为的产生还依赖于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因为固定管理费率制度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对基金管理人具有激励效应,只有通过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家族进行业绩输送以提升旗下基金业绩才能最终吸引投资者资金流入。Caffrey(2006),Gaspar et al.(2006)和 Guedj and Papastaikoudi(2008)的研究表明:基金家族利益输送行为的决定因素是基金资金流与基金业绩的凸性关系以及明星基金的溢出效应。由于基金管理人的一切投资管理行为都是以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为基础,所以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从基金投资者行为视角,研究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的生成机制,并运用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刻画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特征,研究其对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的影响。无论是基金家族的繁衍和扩张,还是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都受到基金市场环境的影响。为研究我国基金市场环境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趋势,揭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家族行为的背景和根源,本文在第三章研究了国内外基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介绍了基金投资者组成结构和行为特征、基金家族发展现状和治理问题。研究表明我国基金市场经历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的主要表现就是市场规模大幅提高、竞争日益激烈、基金家族的繁衍和市场制度的完善。由于基金投资者行为是本文研究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第四章利用2005年至2012年我国开放式普通股票型基金的数据,对样本期内我国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特征进行深入分析。无论运用分组平均值折线图的方法,还是面板数据多元回归的方法,我们均发现样本期内我国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资金流和业绩相关关系(Flow Performance Relationship,FPR)呈现正向和凸性特征。基金FPR只是描述了基金资金净流入比率与基金历史业绩的相关关系,本文第四章还提出量化测度基金FPR的投资者业绩敏感度,通过估计资金净流入比率回归函数中基金业绩变量的回归系数,我们能够测度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大小。正的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应基金FPR的正向关系。通过引入分段线性回归函数,我们能够运用绩优水平下和绩劣水平下基金业绩变量回归系数估计值的差异来测度基金FPR的凸性特征。基金FPR正向、凸性特征,表明我国基金投资者总体上表现出追逐良好业绩的正反馈行为,而且由于投资者心理、市场制度和市场运行效率等原因,我国基金投资者表现出对基金业绩提升敏感度较高、对基金业绩下降敏感度较低的行为特征。本文研究还发现样本期内我国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特征会随着时期和基金截面特征而变化。从时期变化来看,第四章分组平均值折线图的分析结果表明,资金净流入比率随着时期变化而增加,基金FPR曲线的波动性越来越小且“赎回异象”逐渐消失,基金FPR的正向凸性特征越来越显着,子样本回归的结果则表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随时期变化而减小。这意味着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中理性成分逐渐增加,但是仍然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从投资者行为特征变化的角度,我们能够揭示国内关于基金市场“赎回异象”研究的矛盾性结论。早期关于我国基金FPR的研究所分析的样本时期正好是我国基金投资者行为非理性因素较多、“赎回异象”较为显着的时期,因此陆蓉等(2007)证实了这种现象。随着基金市场环境变化,投资者逐渐趋于理性,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也发生变化,“赎回异象”趋于减弱。所以肖峻和石劲(2011)没有发现这种现象。我们在发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时期变化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导致变化的因素。本文第四章利用GDP增长率作为经济环境的代理指标,证实了经济环境对投资者心理,进而对基金FPR凸性的正向影响。此外,市场竞争程度提高导致信息成本下降,以及基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能力也提高,都会导致投资者行为中理性成分的增加。从基金特征变化来分析,我们根据基金截面特征的不同,将全部样本分为不同的子样本,分组平均值折线图表明年老基金和大规模基金的资金净流入比率较高,小规模和年轻基金的FPR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更显着的处置效应或明星效应,FPR凸性特征也更强。我们进一步运用交互项回归的方法研究表明基金规模对基金资金净流入比率产生负向影响,而基金年龄、基金风险、基金家族规模产生正向影响。基金年龄正向影响的结果表明我国基金投资者认为年老基金和大规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拥有的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更值得信赖。基金风险和基金家族规模的正向影响意味着我国基金投资者更倾向于追逐收益而忽视风险,也更青睐大型基金家族的旗下基金。我们还运用交互项回归的方法研究了基金特征对基金FPR正向凸性特征的影响,发现基金年龄增加将显着降低业绩处于绩优水平下基金的投资者业绩敏感度。正是由于基金年龄增加导致绩优水平下业绩敏感度降低,在绩劣水平业绩敏感度不变的情况下,最终导致基金FPR凸性降低。我们还发现基金业绩波动性将显着增加处于绩劣水平下基金的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并且显着降低处于中等业绩水平下基金的投资者业绩敏感度。最后我们发现基金家族规模能够显着降低旗下基金的业绩敏感度以及基金FPR凸度。这是由于基金家族具有溢出效应,使得大部分投资者更看重基金家族的品牌,而不是基金本身的业绩。所以大型基金家族旗下基金的投资者业绩敏感度都较低。在对我国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并刻画其特征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投资者业绩敏感度测度投资者行为特征,研究基于投资者行为的基金家族内基金经理投资决策行为和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基金家族由旗下基金共同组成,因此对家族内基金经理投资决策行为的研究是分析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的基础。我们首先阐明了固定管理费率下投资者基于基金业绩的申购赎回行为对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其次,运用竞赛模型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经理努力程度决策和风险水平决策的激励效应。模型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经理努力程度具有正向激励效应。实证研究还表明基金年龄和股票市场收益率对基金经理努力程度具有负向影响。对基金经理风险水平投资决策模型的分析表明,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取决于其投资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越强的基金经理,将设定越高的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绩优水平下基金的投资者业绩敏感度越高、中等业绩或绩劣水平下基金的投资者业绩敏感度越低、资金净流入函数的低业绩门槛值越小,基金经理也会设定越高的基金风险水平。实证研究支持不同业绩水平下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经理风险水平投资决策的激励效应。我们在构建基金家族旗下基金经理风险水平投资决策模型时运用基金资金流一业绩分段线性函数刻画我国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我们同样利用该函数构建基金家族内部业绩输送行为的理论模型。在给出基金经理风险水平投资决策模型基础上,我们结合基金经理的最优风险水平投资决策导出基金家族内部业绩输送行为模型。对该模型的分析表明,基金FPR的特征会影响基金家族内部业绩输送行为的产生和程度,这些特征包括凸度、敏感度变化幅度的非对称性和业绩门限值的非对称性等。由于基金FPR取决于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上述结论意味基金家族内部业绩输送行为最终取决于基金投资者行为。本文还对基金家族内部业绩输送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构造绩优和绩劣基金组合,并比较属于同一基金家族和不同基金家族的两个组合收益差距的大小,验证我国基金家族内部是否存在业绩输送行为。配对检验和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均表明样本区间内我国基金家族存在一定程度的业绩输送行为。特别地,基金和基金家族的年龄越大、基金家族规模越小,则基金家族内部业绩输送行为越显着。本文的研究表明我国基金家族特征对内部业绩输送行为的影响与国外基金家族存在不同,这是由于我国基金投资者行为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差异。上述实证结果也表明基金家族内部业绩输送行为取决于基金投资者行为。本文的研究基于投资者行为的新视角,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揭示了基金家族内部业绩输送行为的生成机理,凸显了从投资者行为角度完善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将为投资者优化投资决策、为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平交易内控机制、为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制度和提高监管效力提供有益借鉴。
滕莉莉[5](2013)在《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上许多投资基金的业绩回报低于预期,行业黑幕不时被媒体曝光,基金经理的诚信遭受公众的质疑,导致整个投资基金行业陷入“委托—代理冲突”的漩涡,投资者对基金购买的热度趋冷,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进入瓶颈期。这些状况引发人们思考,作为代表公众进行集合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其目前的治理架构与制衡机制能否成为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创造价值的源泉?在学术领域,目前许多学者从完善基金内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角度,在内容层面提出通过法律约束、业绩排名、声誉激励、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基金托管人监督等措施应对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问题,但是面对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失效,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位的现实环境,这些研究只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政策建议层面。在实践领域,2007年和2012年,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基金管理层先后颁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规定,鼓励基金管理人对员工购买基金做出制度安排,以期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理论上,管理者持基可以促进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形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机制,从而约束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提高基金治理水平,但现有的研究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制度情境下,基金治理的规制变化及管理人持基激励实施效果未能进行系统性研究。针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治理难点,特别是对管理人不当行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本文以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不仅包括违反法律的行为,还包括在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中难以观测到的各种不当行为,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成本过高是基金管理人不合法和非合理行为产生的根源。随后,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为目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和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运用描述性统计、比较研究、理论模型推导等方法,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及中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难点进行剖析,提出中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应该从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寻求突破口:一是设计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二是通过基金管理人持有其所管理的基金,实现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协调一致。最后,推导优化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和反映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效用的理论模型,从基金管理人努力水平、投资组合风险选择、运营管理成本三个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并深入考察影响管理人持基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基金管理人持基可改善投资基金的业绩,降低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本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研究内容上,提出管理人持基激励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内部激励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期内,管理层可以放开对基金固定费率的管制,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内让管理费报酬契约成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市场行为选择的结果,使基金管理的报酬能够体现管理人的能力、信誉与基金规模效益;从长远来看,促进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规则的完善是监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为谋求基金行业平稳发展的应尽职责。其次,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推导和实证研究管理人持基的效用。应用“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论文推导和比较了管理人不持基和持基两种情况下的效用函数,基于理论模型的分析结果进行实证研究,论证了管理人持基比例越高,愿意付出的努力越多;管理人持基比例越大,投资就越发谨慎,所选择的最优投资组合风险越小。本文研究结论认为,持基激励能够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本文深化了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激励机制的研究,同时为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制度建设提供经验证据。
王瑞[6](2010)在《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更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对于中美两国而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发生为两国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了契机。然而,证券监管合作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首先或优先体现为政治问题,主权政治因素可以直接决定证券监管合作的成败。因此在探讨中美证券监管合作时,需要同时从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主权政治的不同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分析经济制度(全球性金融危机)与主权政治这两个方面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与主权政治这两个方面寻求应对策略。从主权政治层面应对挑战主要是基于战略的层面进行,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应对则是基于战术的层面进行。只有解决好国家间政治问题,经济领域的法律合作才能取得更明显的成效。另外,由于中美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意愿,而且还取决于另一个国家的响应,因此对中国而言明智的作法是:一方面,应当积极寻求与美国的合作。这些合作的领域主要包括证券的发行领域、交易领域以及结算领域,合作的内容则主要包括立法领域、司法领域以及执法领域;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应对影响两国合作的挑战。这些应对策略主要包括主权政治方面与法律制度方面。同时,学习也是一种有效的合作方式。本文坚持这样的写作思路: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目的是什么(what)?进而,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领域有哪些(where)?进而,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是什么(What)?进而,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是什么(what)?进而,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有哪些(what)?进而,如何应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how)?据此除绪论之外,本文的主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目的。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目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促进信息披露、防范财务舞弊、协调诉讼管辖以及落实裁判执行等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中美可以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层面进行有效合作,包括完善中美两国促进信息披露与防范财务舞弊的立法规范以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协调中美两国法院的管辖权冲突以使财务舞弊与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及危害资本市场稳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法院的审理并且法院的判决及时得到承认与执行,以及实现在执法领域的信息共享与协助调查等等。第二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领域。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领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证券的发行领域、证券的交易领域以及证券的结算领域。第三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即全球性框架下的合作形式与双边性框架下的合作形式。第四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主要分布在三个领域,即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只有在这三个层面进行有效合作,才能保障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目的的实现。第五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影响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问题主要包括全球性金融危机问题以及主权政治问题。这些因素会从同时从正和/或负两个方面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产生影响。1、关于全球性金融危机问题。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产生,为中美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了契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这一事实表明,美国的监管机制尚有不完善之处,因此也会致力于寻求改善。同时,由于是美国的国内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因此美国会放低姿态而追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2、关于主权政治问题。虽然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加强中美证券监管合作以及更高层面上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了契机,但是合作能否有效开展以及合作的成效如何,还取决于中美两国政治关系的发展情况以及更高层面上的南北合作的发展情况。主权政治因素,能够随时启动或者中断中美两国在证券监管领域的合作进程,即便两国证券监管合作处于既必要又可行的时期也是如此。也就是,中国应当在积极谋求与美国开展合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与美国的合作不能顺利进行的准备。第六部分:关于如何应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关于应对策略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主权政治方面。主权政治因素是影响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决定性因素,要有效应对这个因素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只能首先从主权政治的层面入手。如果中美两国能够在政治层面保持稳定的双边关系,就有利于两国在证券监管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合作,否则就不利于两国的合作。因此对于中国而言,应当在主权政治方面采取主动姿态,在尽力谋取两国开展有效合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两国难以进行或者至少在短时间内难以进行有效合作的防范与准备,从而采取主权政治方面的必要措施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同时推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2、法律制度层面。从法律制度层面应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关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规范。通过完善国内相关立法规范,可以有效地对本国资本市场进行监管,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进入中国的外国资本以及外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2)关于完善国内相关司法程序。通过完善国内相关司法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危害我国资本市场稳定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完善国内司法程序,主要是指完善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为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3)关于参订相关国际规范。在国际货币体系以及国际金融监管这一宏观层面上,通过参与国际规范的制定可以从根本上对抗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强权,以有效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进而有效维护我国国家金融安全,同时还可以从根本上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主体合法地从国际机制中获取的红利。
马振江[7](2010)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研究 ——基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析》文中认为伴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①的快速发展,有关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尽管管理层在政策引导、法规制定和制度移植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极大地改善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状况,但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等仍然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诟病。因此,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构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不仅是一个系统的理论课题,更且是一项庞大的实践工程。我们必须在透视中国基金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把脉基金治理制度缺陷中的症结所在,通过总结国外基金治理制度安排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基金治理理论研究中的成果文献,以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并借鉴其他理论的研究方式,探寻构建中国基金治理模式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本文试图用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阐明和诠释基金治理的内在机理,主张从基金的组织形式入手,构建包括组织形式、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环境在内的、有效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提出在现阶段实行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并行发展的路径选择,实施构建以“独立督察员委员会”为中心的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建立以“基金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及完善基金治理机制和基金治理环境的制度安排。
李轶蕾[8](2009)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已经走过十年的风雨历程,短短十年时间便达到了成熟基金市场需要近百年才能达到的发展规模,因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证券投资基金跳跃式发展一路相随的却是种种利益失衡现象的大量存在,特别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事实漠视,即便在今趟股市暴跌的轮回中仍一如故我,中国年轻的基金业似乎步入了失去基民信任的“疑无路”境地。无独有偶,在全球的各次股灾中,证券投资基金(常称为共同基金)业面临着与中国基金业同样的困境:资产急剧缩水,投资回报率快速走低,但在每次市场恢复后,基金业仍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根据经济学框架下的理论分析和国际比较,我们可以认定,基金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由利益调整引起的利益失衡所致,具体表现为利益相关者之间较为突出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问题。如何使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失衡走向利益协调?这种利益失衡现象是否受国别发展情况的不同而影响?协调手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无共性?相关研究的结果对我国当前基金业的分析和治理又有何启示?这都要在对本国和相关国家基金业历史经验进行细致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及分析后才能做出回答,而这些也是本文所要研究与回答的问题。本文从基金业利益相关者角度探讨基金业利益协调问题。首先根据经济学框架下的相关理论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问题作了比较细致的概念界定。其次,在一个协调机制的分析框架下审视我国基金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问题,进而认为我国基金业利益相关者处于一个利益失衡的机制之下,证实了本文研究前提假设的合理性。随后,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国际基金业发展进程中的利益协调过程,归纳总结协调手段的共性,并得出其对我国的现实启示。在此之上,本文突出探讨了我国基金业利益失衡问题,在纵向分析中挖掘出利益失衡表象下存在的历史和现实缺失。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结合当前我国基金业发展现状,给出了对策完善的思考,并强调应在政府的引导下,加强与完善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为核心的基金业监管法制化建设。文末指出了本文的不足和未来努力方向。
方桂荣[9](2008)在《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金业中基金黑幕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也危及了基金业的正常发展,这突显了我国投资基金监管的不利。因为基金管理人自身无法克制私利的追逐,政府监管必须加强。随着世界投资基金发展的大潮流,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然而,其间虽然我国投资基金监管已有所加强,但远远落后于基金业的发展速度,导致监管的滞后和被动。同时,法学界对投资基金监管的研究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大多成果浅显而零散,不深入不系统。有鉴于此,作者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基金业所存在的问题,系统地构建我国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体系,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投资基金监管多项法律制度建议。作者研究的主要内容结构遵循总论与分论的逻辑体系,共分六部分,前两部分属于总论部分,主要研究目标是确立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内容。后面四部分属于分论部分,主要针对投资基金监管中具体法律制度的创新。首先对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监管的一般理论作了分析,为全文的研究打下基础。在分析了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之后,又划分了投资基金的种类并明确了投资基金的作用,为了使投资基金的范畴更加清晰,本文又对投资基金与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进而界定了投资基金的主体法律关系,回顾和展望了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在分析了投资基金的一般理论之后,确立了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借鉴。为了确立政府监管基金业的正当性、合理性与正确方向,作者分别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分析了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外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审视了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总体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建议:正确定位政府在投资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强化自律组织在基金监管中的作用,健全投资基金监管立法体系。在对投资基金监管基本理论的研究之后,作者有针对性地对多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制度包括: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投资基金监管中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对这些制度的研究都遵循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理论的说服力,也注重了实践的应用性。作者对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基本内容的界定,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者指出: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资基金本身的市场准入、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外资的市场准入。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应从以下方向进行改革: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的标准有待降低,基金市场主体有待向多元化发展;基金经理的从业资格有待在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中明确;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有待更加细化;政府与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协调。对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首先分析了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一般理论,其次从总体上对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做出了选择,最后提出了完善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性建议。作者指出:我国在采用美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应明确界定基金关联人的基本范畴;完善独立董事监管法律制度的同时,建立董事回避制度;特别完善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托管人的监督作用;形成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作者对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侧重于价值定位和改革方向,指出: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并不等同于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单独进行研究;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不容否认,不能被取消;我国现行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弊端,需设计完善的报酬体系、建立权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来完善该制度。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一般理论分析、基本原则、现状分析和完善建议。研究指出:强制性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有效市场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形式性原则主要包括规范性和易解性原则;鉴于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进一步发挥网络信息传递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基金信息监管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基金公司管理人员和基金投资者的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投资素质。
戴群中[10](2007)在《美国股票市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从1792年《梧桐树协议》签订开始,美国股票市场已经走过了215年历史。在这一漫长的岁月里,美国股票市场从位于“一块墓地和一条河流之间”的6个狭窄街区的小市场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最成熟、最发达的全球性股票市场。如今作为“经济晴雨表”的美国股票市场已经成为整个世界经济跳动的心脏,所有的国家、所有的市场都与其息息相关,都必须密切关注它。从美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在美国经济发展的每一阶段,它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美国股票市场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众多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它本身也伴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而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中心。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股票市场相关理论及行为金融理论等为分析工具,通过对美国股票市场的历史演进、微观制度和宏观制度展开分析,来揭示美国股票市场成熟、发达的原因,并在回顾和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美国股票市场发展的经验,提出了中国股票市场稳健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在最后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前景做了分析和展望。
二、美国共同基金丑闻最新动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共同基金丑闻最新动态(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时报》中银行业新闻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Task Introduction |
1.1 Task Background |
1.2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ask |
1.3 Framework of the Report |
2 Task Process |
2.1 Pre-Translation |
2.1.1 Task Preparation |
2.1.2 Text Analysis |
2.2 WhileTranslation |
2.2.1 Translation Process |
2.2.2 Difficulties in Translation |
2.3 PostTranslation |
3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and Principles |
3.1 Development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
3.2 Formal Equivalence and Dynamic Equivalence |
3.3 Principles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
4 Translation Case Analysis |
4.1 Functional Equivalence at Lexical Level |
4.1.1 Literal Translation with Annotation for Acronyms |
4.1.2 Literal Translation for Terms of Collocations |
4.1.3 Free Translation with Context for Polysemy |
4.1.4 Amplification for Common Words with Banking Meanings |
4.2 Functional Equivalence at Syntactical Level |
4.2.1 Sequential Translation |
4.2.2 Reverse Translation |
4.2.3 Division |
4.3 Functional Equivalence at Textual Level |
5 Conclusion |
References |
Appendix A: Acronyms |
Appendix B: Banking terms |
Appendix C: Contents of Banking News from the Financial Times |
Appendix D: Translation of Banking News |
Acknowledgement |
(2)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信任行为、市场效率与金融监管:有限理性视角下的信任研究前沿(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信任的研究范式与投资者的信任行为 |
(一)金融学中信任的内涵及研究范式蜕变 |
(二)两种研究范式下投资者的信任行为 |
1.“对市场的信任”与金融市场参与。 |
2.“对管理者的信任”与金融资产配置偏差。 |
(1)“对管理者的信任”与业绩的无关性。 |
(2)“对管理者的信任”与投资者偏好。 |
三、投资者信任行为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
(一)信任行为影响股价对信息的反应 |
1. 信任影响股价对信息反应的表现。 |
2. 信任影响股价对信息反应的原因。 |
(二)“信任”溢价 |
1. 推高资产价格。 |
2. 基金费率差异。 |
3. 提升公司价值。 |
(三)“信任”迎合与市场不稳定 |
1. 分析师迎合与市场反应加剧。 |
2. 基金经理迎合与套利无效。 |
四、投资者信任与金融监管 |
(一)监管与投资者的信任依赖 |
(二)监管与信任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
五、简评与展望 |
(4)基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主题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主题 |
1.1.3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1.2.1 基金FPR的概念 |
1.2.2 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概念 |
1.2.3 基金家族及其业绩输送行为的概念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结构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 |
1.5.2 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1 基金FPR的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
2.1.2 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关于基金家族利益输送行为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基金家族利益输送行为的表现 |
2.2.2 基金家族利益输送行为的产生原因 |
2.2.3 基金家族利益输送行为的途径 |
2.2.4 我国基金家族利益输送行为研究 |
第三章 国内外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概况 |
第一节 基金业发展现状 |
3.1.1 美国基金业发展现状 |
3.1.2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基金家族的形成 |
3.2.1 美国投资顾问公司发展概况与基金家族形成 |
3.2.2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概况与基金家族形成 |
第三节 基金家族引发的基金治理问题 |
3.3.1 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公平交易问题 |
3.3.2 国内外基金市场中的公平交易问题 |
第四节 基金投资者概况 |
3.4.1 美国基金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特征 |
3.4.2 我国基金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特征 |
第四章 我国基金FPR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 |
第一节 基金资金流与基金业绩的衡量 |
4.1.1 基金资金流的衡量 |
4.1.2 基金业绩的衡量 |
第二节 我国基金FPR及其影响因素 |
4.2.1 投资者基于基金业绩的申购赎回行为与基金FPR |
4.2.2 基金FPR的特征 |
4.2.3 基金FPR特征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我国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测度 |
4.3.1 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测度方法 |
4.3.2 基于多元面板数据回归的业绩敏感度测度 |
4.3.3 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时期变化 |
4.3.4 基于分段线性面板数据回归的业绩敏感度测度 |
第四节 我国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影响因素 |
4.4.1 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4.4.2 截面或时期因素对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影响机制研究 |
4.4.3 基于影响因素分析的单个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估计 |
第五章 基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我国基金家族内基金经理投资决策行为研究 |
第一节 投资者基于基金业绩的申购赎回行为对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 |
5.1.1 固定管理费率下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对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 |
5.1.2 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对基金经理激励机制的有关研究 |
第二节 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经理努力程度决策的激励效应 |
5.2.1 基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基金经理努力程度决策模型 |
5.2.2 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经理努力程度影响的实证研究 |
第三节 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经理风险水平决策的激励效应 |
5.3.1 基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基金经理风险水平决策模型 |
5.3.2 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风险水平影响的实证研究 |
第六章 基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家族内基金业绩输送行为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基金家族的业绩输送问题 |
6.1.1 基金家族的发展状况与业绩输送行为 |
6.1.2 国内外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相关文献综述 |
第二节 家族内基金业绩输送行为模型 |
第三节 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的实证研究 |
6.3.1 研究样本与研究方法 |
6.3.2 实证结果 |
第四节 基金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的影响 |
6.4.1 基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基金业绩输送行为特征 |
6.4.2 投资者业绩敏感度对基金业绩输送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
第七章 结论与研究扩展 |
第一节 结论 |
7.1.1 我国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呈现正反馈和有限理性特征 |
7.1.2 我国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行为受到时期因素和基金特征的影响 |
7.1.3 投资者行为对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和基金家族业绩输送具有激励约束效应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7.2.1 加强投资者教育以强化投资者行为对基金家族业绩输送的激励约束机制 |
7.2.2 优化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以削弱基金家族业绩输送的动机 |
7.2.3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内控机制以杜绝基金家族业绩输送的途径 |
第三节 研究扩展 |
7.3.1 投资者基于基金业绩的申购赎回行为研究 |
7.3.2 投资者基于基金业绩的申购赎回行为的激励机制研究 |
7.3.3 基金家族业绩输送的途径 |
7.3.4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1.3 理论价值 |
1.2 研究问题、方法及研究路线 |
1.2.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2 基本概念 |
1.2.3 研究路线 |
1.3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样本及数据 |
1.3.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研究现状与评述 |
2.1 基金委托代理关系与治理问题研究 |
2.1.1 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司治理问题提出 |
2.1.2 国外对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 |
2.1.3 国内对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 |
2.1.4 研究评价 |
2.2 基金治理状况研究 |
2.2.1 公司型基金治理状况的研究 |
2.2.2 契约型基金治理状况的研究 |
2.2.3 研究评价 |
2.3 基金投资行为研究 |
2.3.1 基金投资运作的理论基础 |
2.3.2 国外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 |
2.3.3 国内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 |
2.3.4 研究评价 |
2.4 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1 国外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2 国内基金治理与行为关系研究 |
2.4.3 研究评价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及法律责任 |
3.1 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界定 |
3.1.1 法学界对不当行为的解释 |
3.1.2 证券市场中的“不当行为” |
3.1.3 基金投资中的“不当行为” |
3.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主要表现 |
3.2.1 基金在投资活动中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
3.2.2 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
3.2.3 基金发行中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
3.3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
3.3.1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与违法行为 |
3.3.2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与危害 |
4.1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根源的研究背景 |
4.2 三方动态博弈模型分析 |
4.2.1 问题假设 |
4.2.2 模型建立 |
4.2.3 求模型均衡解 |
4.2.4 均衡结果分析 |
4.3 基金管理人持基状态下的三方动态博弈分析 |
4.4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原因 |
4.5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危害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治理难点与方式 |
5.1 基金治理的特殊性 |
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难点分析 |
5.2.1 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 |
5.2.2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低 |
5.2.3 基金管理公司自我监督机制羸弱 |
5.2.4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 |
5.2.5 基金管理费率提取方式缺乏有效激励 |
5.3 对基金由契约型向公司型转变的思考 |
5.3.1 改善契约型基金治理的观点 |
5.3.2 设立公司型基金的设想 |
5.3.3 公司型基金治理有效性分析 |
5.4 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方式 |
5.4.1 实行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方案 |
5.4.2 建立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的研究 |
6.1 中国基金管理费与业绩之间的关系 |
6.2 基金管理费计提方式的实践与讨论 |
6.3 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方案比较 |
6.3.1 模型设计 |
6.3.2 绝对绩效方案 |
6.3.3 相对绩效方案 |
6.3.4 比较两种方案最优激励强度下的持有人期望收益 |
6.3.5 模型结果分析 |
6.4 相对绩效方案激励效果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研究 |
7.1 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研究背景 |
7.2 持基激励效应的理论分析 |
7.2.1 变量及参数假设 |
7.2.2 没有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分析 |
7.2.3 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分析 |
7.2.4 基金管理者不持基与持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效用比较 |
7.2.5 基金管理人持基的影响因素分析 |
7.3 中国基金管理人持基效果的实证分析 |
7.3.1 变量的选择与测度 |
7.3.2 实证模型的设计及测量结果 |
7.3.3 实证结果评价 |
7.4 管理人持基激励与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的关系 |
7.4.1 两种激励方式关系概述 |
7.4.2 实证模型设计与分析 |
7.4.3 结论与建议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1. 研究结论 |
2. 创新和启示 |
3. 不足之处 |
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目的 |
引言——中美证券监管合作框架下的证券范围 |
第一节 促进信息披露 |
第二节 防范财务舞弊 |
第三节 解决诉讼管辖 |
第四节 落实裁判执行 |
第二章 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领域 |
第一节 证券的发行领域 |
第二节 证券的交易领域 |
第三节 证券的结算领域 |
第三章 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 |
第一节 全球性框架下的合作形式 |
第二节 双边性框架下的合作形式 |
第四章 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 |
第一节 立法层面 |
第二节 司法层面 |
第三节 执法层面 |
第五章 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全球性金融危机问题 |
第二节 主权政治问题 |
第六章 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的应对 |
第一节 主权政治层面的应对 |
第二节 法律制度层面的应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名单 |
后记 |
(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研究 ——基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Summary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 |
1.1.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简单概况 |
1.1.3 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公司治理研究 |
1.2.2 基金治理研究 |
1.3 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安排 |
1.3.4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演进过程 |
2.1 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制度基础 |
2.1.1 信托制度的发展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奠定了前提 |
2.1.2 公司制度的发展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提供了借鉴 |
2.1.3 信托制度和公司制度的融合催生了证券投资基金制度 |
2.2 证券投资基金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 |
2.2.1 减少交易成本 |
2.2.2 提高投资效率 |
第3章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理论分析 |
3.1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理论基础 |
3.1.1 委托代理理论在基金治理中的运用 |
3.1.2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基金治理中的运用 |
3.2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要素构成 |
3.2.1 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3.2.2 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 |
3.2.3 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 |
3.2.4 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环境 |
3.3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效率分析 |
3.3.1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效率函数模型 |
3.3.2 构建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原则 |
3.3.3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功能效率分析 |
第4章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 |
4.1 契约型基金治理分析 |
4.1.1 契约型基金治理模式 |
4.1.2 契约型基金治理模式评析 |
4.2 公司型基金治理分析 |
4.2.1 公司型基金治理模式 |
4.2.2 公司型基金治理模式评析 |
4.3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和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 |
4.3.1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主要特征 |
4.3.2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和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 |
4.3.3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其对基金治理的启示 |
第5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
5.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现状 |
5.1.1 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5.1.2 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 |
5.1.3 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 |
5.1.4 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环境 |
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存在的问题 |
5.2.1 基金治理制度安排的缺陷 |
5.2.2 基金治理制度安排缺陷导致的行为偏差 |
5.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缺陷的原因 |
5.3.1 深层研究明显不足,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
5.3.2 治理环境基础薄弱,有效制度严重缺失 |
5.3.3 制度安排头痛医头,避重就轻效率低下 |
第6章 构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基本思路 |
6.1 构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
6.1.1 从理论创新到制度设计的相互协调 |
6.1.2 从组织形式到治理机制的内在统一 |
6.1.3 从内部治理到外部环境的整体完善 |
6.2 构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的制度安排 |
6.2.1 丰富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设计安排 |
6.2.2 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措施 |
6.2.3 构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的制度选择 |
6.2.4 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环境的建议思考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8)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证券投资基金的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
1.2.2 国内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
1.2.3 国内外研究结论的批判继承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创新点 |
1.4 本文的逻辑与内容安排 |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问题透视:一个经济学分析框架 |
2.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 |
2.2 利益相关者的排序和分类 |
2.3 利益协调的内涵界定 |
2.3.1 利益协调的涵义界定 |
2.3.2 利益协调的定量趋势 |
2.4 经济学框架下的理论分析 |
2.4.1 经济学分析工具之一:交易费用论视角 |
2.4.2 经济学分析工具之二:博弈论视角 |
2.4.3 经济学分析工具之三:比较制度学视角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格局审视:一个协调机制的分析框架 |
3.1 核心利益相关者相互间的利益协调 |
3.1.1 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代表的失衡 |
3.1.2 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焦点:管理费的提取 |
3.1.3 基金管理人内部的利益冲突 |
3.1.4 基金持有人内部的利益冲突 |
3.2 核心利益相关者与一般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协调 |
3.2.1 监管层与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分析 |
3.2.2 托管人与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分析 |
3.2.3 代销机构与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分析 |
3.3 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协调 |
3.3.1 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利益协调分析 |
3.3.2 与证券市场的利益协调分析 |
第四章 国际基金业发展进程中的利益协调过程:案例研究及现实启示 |
4.1 国际基金业发展进程中的利益协调过程:美国视角 |
4.1.1 美国共同基金业的主要发展历程 |
4.1.2 美国共同基金的利益协调之路 |
4.1.3 美国版“基金黑幕”影响及其利益协调措施 |
4.1.4 本次金融危机中美国共同基金的利益协调 |
4.2 国际基金业发展进程中的利益协调过程:日本视角 |
4.2.1 日本基金业的主要发展历程 |
4.2.2 日本基金业发展进程中的主要协调措施 |
4.3 国际基金业发展进程中的利益协调过程:其它国家与地区 |
4.4 国际基金业发展进程中利益协调过程的现实启示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失衡问题的再探讨 |
5.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利益失衡的表现 |
5.2 我国基金业利益失衡现象的历史归因 |
5.3 我国基金业利益失衡现象的现实归因 |
5.3.1 政策偏颇导致基金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失衡 |
5.3.2 忽视“供需协调”引发基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失衡 |
5.3.3 基金设立与运作制度深化基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失衡 |
5.4 利益失衡现象的后果演化 |
5.4.1 影响基金业自身生存发展 |
5.4.2 引发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
5.4.3 引发金融动荡 |
5.4.4 对实体经济的负面传导 |
第六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协调的完善对策及本文结论 |
6.1 完善对策 |
6.1.1 全面推动基金业监管的法制化进程 |
6.1.2 政府角色从“保姆”到“向导”的转变 |
6.1.3 全面均衡推动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
6.1.4 全面推进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相关者组织形式的完善 |
6.1.5 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我优化 |
6.1.6 强化基金利益相关者利益互动环境的完善 |
6.1.7 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后续研究的具体问题 |
6.2 本文主要结论 |
6.3 结言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 |
一、利益协调的定量构成 |
二、博弈论案例战略式表述 |
三、其他附表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本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本文选题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监管 |
2.1 投资基金 |
2.1.1 投资基金的界定 |
2.1.2 投资基金的种类 |
2.1.3 投资基金的作用 |
2.1.4 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
2.2 投资基金监管 |
2.2.1 投资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
2.2.2 投资基金监管的含义与意义 |
2.2.3 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
2.2.4 投资基金监管的方式与内容 |
2.3 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 |
2.3.1 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学基础 |
2.3.2 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学基础 |
3 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 |
3.1 主要发达国家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及其经验 |
3.1.1 英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 |
3.1.2 美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 |
3.1.3 日本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 |
3.1.4 主要发达国家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经验 |
3.2 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状况及存在的不足 |
3.2.1 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状况 |
3.2.2 我国现行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不足 |
3.3 完善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构想 |
3.3.1 正确定位政府在投资基金监管中的角色 |
3.3.2 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
3.3.3 强化自律组织在投资基金监管中的作用 |
3.3.4 完善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 |
4 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
4.1 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 |
4.1.1 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的含义与特征 |
4.1.2 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 |
4.1.3 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4.2 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4.2.1 对投资基金本身市场准入的监管 |
4.2.2 对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的监管 |
4.2.3 对基金托管人市场准入的监管 |
4.2.4 对外资市场准入的监管 |
4.3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
4.3.1 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的标准有待降低,基金市场主体有待向多元化发展 |
4.3.2 基金经理的从业资格有待在投资基金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中明确 |
4.3.3 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有待更加细化 |
4.3.4 政府与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协调 |
5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
5.1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一般考察 |
5.1.1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 |
5.1.2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内涵 |
5.1.3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种类 |
5.2 我国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的选择 |
5.2.1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前提 |
5.2.2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之分析 |
5.2.3 我国确立美国式监管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3 我国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5.3.1 明确界定基金关联人的基本范畴 |
5.3.2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建立董事回避制度 |
5.3.3 特别完善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5.3.4 充分发挥托管人的监督作用 |
5.3.5 形成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 |
6 投资基金监管中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 |
6.1 投资基金监管中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沿革 |
6.2 我国引进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理论争鸣 |
6.2.1 我国引进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
6.2.2 对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质疑 |
6.2.3 对我国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 |
6.3 我国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适用现状与不足 |
6.3.1 我国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适用现状 |
6.3.2 我国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不足 |
6.4 我国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改革 |
6.4.1 美国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 |
6.4.2 我国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改进对策 |
7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
7.1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理论分析 |
7.1.1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念与意义 |
7.1.2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7.2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最新特点 |
7.2.1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 |
7.2.2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最新特点 |
7.3 我国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
7.3.1 我国现行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
7.3.2 我国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8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美国股票市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一、本文的选题目的 |
二、本文的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美国学者的观点 |
二、国内学者的观点 |
第三节 本文的指导思想与分析工具 |
一、本文的指导思想 |
二、本文的分析工具 |
第四节 本文的内容构成与主要创新 |
一、本文的内容构成 |
二、本文的主要创新 |
第二章 制度、制度变迁与股票市场 |
第一节 制度的内涵和功能 |
一、制度的内涵 |
二、制度的构成 |
三、制度的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及最新研究成果 |
一、制度变迁理论综述 |
二、制度变迁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 |
第三节 制度变迁与股票市场 |
一、制度变迁与股票市场 |
二、制度变迁与开放的股票市场 |
三、对制度、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以及与股票市场关系的反思 |
第三章 美国股票市场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大萧条之前的美国股票市场 |
一、美国股票市场的形成、发展及两种理念之争 |
二、早期美国股票市场的主要特征 |
三、1929 年美国股票市场大崩盘及影响 |
第二节 1930 年—1990 年的美国股票市场 |
一、罗斯福新政与美国股票市场 |
二、战后至80 年代末美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
三、美国股票市场日趋成熟和完善 |
第三节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的美国股票市场 |
一、新经济与美国股票市场 |
二、20 世纪90 年代美国股市持续繁荣的原因 |
三、美国股市持续攀升与经济泡沫 |
第四章 美国股票市场的微观制度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分析 |
一、美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
二、美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
三、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
第二节 美国股票市场的融资制度与交易体系及制度分析 |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股票承销与发行 |
二、美国股票市场的融资规模 |
三、美国股票市场的交易体系与交易制度 |
第三节 美国股票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 |
一、美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 |
二、机构投资者与股东积极主义 |
三、美国股票市场投资理念的演变 |
第四节 美国股票市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制度分析 |
一、投资银行和经纪人制度 |
二、股票市场中的其他主要中介机构 |
第五章 美国股票市场的宏观制度分析 |
第一节 美国股票市场监管体制的结构及特征 |
一、股票市场监管体制的结构 |
二、股票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 |
第二节 美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分析 |
一、对证券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管 |
二、对场外交易领域的监管 |
第三节 2001 年以来美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新进展及其影响 |
一、2001 年以来美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新进展 |
二、美国股票市场监管改革对全球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四节 政府行为与美国股票市场 |
一、美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推动 |
二、美国产业政策对股票市场的推动 |
三、美国政府“多道防线”拯救股市 |
第六章 美国股市对中国股市发展和改革的借鉴 |
第一节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启示 |
一、美国成熟股市的基本特征 |
二、以美国股票市场为鉴发展和改善中国股票市场 |
第三节 对中国股市稳健发展的建议 |
一、加强对股票市场的制度创新 |
二、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加强监管和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三、高度重视提高券商队伍整体水平 |
四、发展和完善股票市场体系,解决股权结构问题 |
五、高度重视培养和树立投资者的股票投资意识和信心 |
第四节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前景 |
一、市场活力将会进一步增强,更具效率,更趋理性 |
二、市场价值更高,服务更加专业化 |
三、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中国股市的发展带来重大变化 |
四、一系列制度创新将促使中国股市稳健发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成果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四、美国共同基金丑闻最新动态(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时报》中银行业新闻汉译实践报告[D]. 张永莲.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2]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3]信任行为、市场效率与金融监管:有限理性视角下的信任研究前沿[J]. 刘亚琴,李开秀.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7(03)
- [4]基于投资者业绩敏感度的基金家族业绩输送行为研究[D]. 邓斌. 南京大学, 2013(04)
- [5]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D]. 滕莉莉.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2)
- [6]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研究[D]. 王瑞. 暨南大学, 2010(09)
- [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研究 ——基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析[D]. 马振江. 吉林大学, 2010(08)
- [8]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问题研究[D]. 李轶蕾. 江南大学, 2009(05)
- [9]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方桂荣. 重庆大学, 2008(06)
- [10]美国股票市场制度研究[D]. 戴群中. 吉林大学,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