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合议制度 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论文文献综述)
张卫平[1](2022)在《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审判资源如何配置是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独任制和合议制是审判资源使用中两种重要组织形式。合议制过去一直被视为原则和更为主要的组织形式。民事诉讼法也一直以此认知为根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安排相应的审判组织。基于应对人案矛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对这一传统的程序配置进行了新的调整,由此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热议。本文分析了独任制扩大化的原因,指出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独任制扩大化所带来的影响,系统地提出了审判资源的程序配置所应当考量的若干因素——审判效率与公正的衡平、司法民主的实现、集智与制约功能的作用、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吸收机能、上诉的功能、程序的形式化与仪式化的意义等。这些因素的综合判断虽不是技术化的具体方案,但却有可能指出技术性处置方案的方法和思路。
王韶华,李军波[2](2021)在《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的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文中指出现行立法中,民事一审诉讼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元模式,其中普通程序起到了通则作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但作为简易程序项下的"更简"模式,仅有一个条文。随着人民法院二十余年繁简分流程序制度改革的推进,各类民事一审诉讼案件占比发生了很大变化,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大大挤占了普通程序适用空间,普通程序的适用比例甚至低于简易程序项下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元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之需求,重构小额、简易、普通三者并列的民事一审诉讼程序,实现简易、小额诉讼的"普通化",普通程序的"特别化",同时架构"分流、调解、速裁、精审"有机衔接工作机制,对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繁简分流制度具有重要制度意义。
肖群英[3](2021)在《繁简分流背景下的独任制扩张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基本考量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缓解诉讼案件增长与有限诉讼资源矛盾。在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实行多年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将一审独任制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独任制制度开掘的原因主要为繁简分流的改革中存在运行困局,一是诉前分流效果不显着仍有大量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二是以长期以扩大简易程序提高司法容量遭遇分流困境,仍有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最后要转入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浪费审判资源,但目前制度缺乏对于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二次分流;三是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制度供给不足案件仍需适用合议制,反而制约一审程序繁简分流功效。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正当性本文总结为,从理论层面看,独任制普通程序使得普通程序更为灵活,运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延长可以用于解决积案;二审程序功能多元化,以往更多地关注审判监督功能,二审独任制突破审级限制,是程序纠纷解决功能的体现。从实践层面看,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均存在简单案件适用合议制现象,并未合理运用审判资源;审判实践“形合实独”现象增加,合议制制度功能消解,为独任制扩张适用提供实践可行性。目前独任制扩张适用存在运行困境,其理论困境为突破了二审程序审判监督功能;当事人程序利益减损,试点法院存在独任制扩张未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导致其于二审及再审中主张的问题,独任制扩张适用面临程序保障之追问;其实践困境为试点法院存在二审独任制适用泛化现象;二审独任制过于关注解纷,庭审程序过于简化而忽视其现有的审级功能,存在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同质化的问题;还存在普通程序适用随审判组织的简化而简化的问题。针对独任制扩张适用运行困境,应坚持独任制扩张的基本理念,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独任制扩张与程序整体保障能力相适应,程序精细后审判组织实现有效分层及衔接。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张应遵循的原则为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原则,独任制扩张与审级制度定位相适应原则,独任制扩张与案件繁简相匹配原则。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具体优化为赋予当事人程序合意选择权,严格限制独任制普通程序简化,明确独任制扩张适用限度标准为标的额、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法律适用的复杂、社会影响大,强化独任制审判监督管理。
王尧[4](2021)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于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该程序的确立对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意义重大,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执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迄今为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确立已有六年的时间,从客观上缓解了司法实践资源不足的压力,使行政诉讼的效率得到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尽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系统地从适用范围,案件审理组织,审判期限等方面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仍存在诸多不足,使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并没有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对简易程序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反思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的不足,能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文章主要根据我国当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从而为相关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支持。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内涵,比较其与一般程序的差异,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比较,从而更深入了解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与不足。现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表现为:适用范围规定不合理、审判组织形式单一、未规定具体的审理规则以及没有对调解结案作出规定等;第三部分则是参考借鉴法国、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比较成熟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简易式列举,口头起诉等多种制度,为我国未来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针对现有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来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主要措施有: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细化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增加调解制度。
黄晴[5](2021)在《论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张》文中认为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之而来的是法院的案件数量持续升高,但是人员配备跟不上案件数量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独任制的利用率也越来越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的规定限制较多,已经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了,2020年1月15日,我们国家颁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下文中以《试点方案》代替)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文中以《实施办法》代替),开始在全国各地试点。试点将在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纳入试点的中级法院、专门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开展。《实施办法》相比民事诉讼法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些,除了简易程序能适用独任制以外,普通程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独任制了,此外还将二审法院也列为能够适用的,并且相对于一审法院也能够适用于独任制办理和裁定类案件均可以适用独任制来审理了。这项改革完善了简易程序、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体现了立法适应司法实践,也体现了立法完善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但是在独任制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司法不公、案件质量等问题。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独任制的扩大适用的现象来提出问题,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独任制对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对独任制立法特点进行了分析;在《实施办法》出台后,笔者对该方案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革的必要性。改革是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是指导实践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需要且由法律基础来支撑。虽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但是独任制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从独任制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场域化原则;完善《实施办法》中关于独任制的规定,包括完善独任制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完善独任制审计适用范围的规定、完善普通程序独任制的规定、完善独任法院适用范围的规定;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独任审判制度、独任法官选人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繁简分流机制、律师代理制度、内外部监督制度、司法辅助人员制度这些方面,对独任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对独任制适用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预防。
孙世萍[6](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指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于冉冉[7](2020)在《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新增了简易程序。新法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组织、审判时间等方面做了系统的规定,但其在规则本身以及在实践中都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体现在:首先,立法上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适用范围既要满足实质标准,又要满足形式标准,正面列举与反面列举案件太少,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实践中存在问题;其次,相关的审理规则也不够细化,简易程序该如何简化以及简化到何种程度、程序如何转化,以及仅规定适用独任制,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另外,在简易程序的启动上法院只有启动的权利,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约束,在何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也不清楚;最后,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在简易程序中也未规定。实践中,出现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低以及认可度低的问题,尽管简易程序经历了多年的试点工作,但是颁布实施后该制度的适用率上并没有明显的升高;认可度低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同法院对简易程序的认可度存在区别,二是当事人对其不够熟悉导致其认可度偏低。通过学理阐释,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的优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作如下完善:首先是完善适用范围的规定,在形式标准上加上兜底条款、细化排除适用的案件,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放入普通程序审理;其次是细化审理规则,采用独任制与合议制并用的审理组织、适情况简化相应程序、明确程序转化规则、缩短审理时间;再次,确定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规定法院启动程序的权利与义务,立案庭也可直接决定适用,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最后是具体完善调解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
李依文[8](2020)在《民事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民事案件的激增,二审程序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日趋紧张的二审司法资源无法应对增长迅速、数量巨大二审案件,为了缓解繁重的二审审判压力、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通过二审案件繁简分流以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十分必要。而我国现有民诉立法中有关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体现为以“不开庭审理”作为简易审理方式的规定,在审理方式上对二审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但有关二审“不开庭审理”的规定极为笼统模糊、不具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僵化、单一,“不开庭审理”适用混乱,为了应对繁重的审判压力,各地二审法院产生了诸多失范做法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这些失范做法对司法正当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梳理和论述,并在现实需要、实践支持和最高法院的指导文件等角度分析了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正当性基础。其次分析了以“不开庭审理”作为主要分流方式的立法背景下,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关于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问题,即论述了司法中出现的“不开庭审理”适用的极端化和主观化、开庭审理走过场、非正式开庭、虚假开庭、“不开庭审理”的混乱、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并且针对问题剖析了原因。最后,提出了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化的设想,包括:以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为基础的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业务庭组成合议庭决定+当事人异议”的分流流程以及以二审普通开庭审理程序、简易开庭审理程序、调查询问速裁程序、书面审理程序作为多元程序的二审程序供给。
陈伟[9](2020)在《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积极、有效、有序参与司法审判,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功能,但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人民陪审员“选而不任”“任而不陪”“陪而不审”等各种影响公众参与司法效果,背离制度设计初衷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并施行,对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进行了一些针对性的改革,部分弊端得到了一些法律上的保障和实质上的解决,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行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公众司法参与一些根深蒂固的难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针对如何优化深圳市基层法院陪审员司法参与问题,本文通过文献分析、问卷调查、访谈、归纳总结等方法,以公众参与学说为基本理论框架,从公众司法参与的主体、内容、环境三个重要维度,对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现状、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进行原因分析。同时,在结合国情、市情和法院实际的情况下,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陪审经验,不断提升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独立性,通过普法强化公众法治意识和崇法理念,完善参与的保障机制,激发公众的参与动力,确保公民参与审判的实质性参与,实现多方共赢,进一步彰显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效率,实现司法民主,彰显司法公信。
王乐[10](2020)在《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开启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代化进程。审判主体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载体,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审判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确保审判权运行良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合理的审判主体的界定,就没有公正高效的审判权的有效运行。从《一五改革纲要》颁布至今,审判主体的界定及其职权范围也历经变迁。二十年来,改革纲要始终坚持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这三大组织的审判地位不动摇。此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享有审判权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着重对当前基层法院实际运行中享有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做主要研究和论证,以期从中找出我国审判主体运行中的问题所在,进而探求新一轮司法改革对审判主体的改革方向,从而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以供学界讨论。本文首先从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入手。具体而言,这一部分就是对当前法院存在的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以及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审判的组织和个体进行分析。此外,1999年以后的司法改革对我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对审判主体的改革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不容忽视。着重分析各审判主体的改革历程对正确认识审判权力主体以及合理界定其职权有着重要意义。其次,在对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和改革历程有了基本的了解之后,着重对其现状进行合理的评析。这一部分主要从各审判主体的职权界限、人员选任、职业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深入探析,从而使我们正确认识审判主体的当前情况与运行机制,为下一章困境的探讨奠定基础。再者,审判主体虽历经四次司法改革,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我国司法国情,但是由于我国司法情况复杂、司法行政化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审判主体的改革出现困境,呈现出旧有问题尚未解决,新型问题层层迭出的局面。如审判主体及其职权定位不清晰、审判主体之间协调运行不畅、审判主体责任不明晰、对审判主体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阻碍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顺畅运行,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深入探析审判权力主体当前运行的困境,进而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完善。最后,在对审判权力主体的现状及当前困境深入分析之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国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判权力主体进行完善。一是要重设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主体结构。具体来说,要确立审判团队构建原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独任庭的适用范围,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强化审委会的总结经验和宏观指导职能。二是要健全审判权力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具体表现在完善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的相互转换、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三是要完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配套设施。例如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建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审判管理体制、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等。
二、完善合议制度 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合议制度 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1)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组织的程序安排及原由 |
(一)现行法关于合议制的程序安排 |
(二)关于独任制的程序安排 |
三、独任制的扩大化及动因 |
四、当下审判资源程序配置因素的综合考量 |
(一)司法民主 |
(二)合议制的“集智功能”与制约功能 |
(三)审判组织对不满的吸收功能 |
(四)上诉审的功能与价值 |
(五)形式、仪式的程序价值 |
(六)大众观念、意识与程序、制度设置的关系 |
(七)机制有无与作用大小之别 |
(八)司法环境、法官的素质 |
五、结 语 |
(2)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的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立法—司法”间的冲突与反思 |
(一)立法体例 |
1. 普通程序系民事诉讼程序之通则 |
2. 普通程序为民事诉讼制度之基础 |
3.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之补充与特别程序 |
4. 普通程序独任制的设立 |
>(远大于)普通程序'>(二)司法现状:简易程序>>(远大于)普通程序 |
(三)小结 |
二、原因分析: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的原因探析 |
(一)二八定律的客观反映 |
1. 二八定律和长尾理论 |
2.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更符合社会客观规律 |
(二)“形合实独”的司法实践选择 |
三、路径探索:繁简分流背景下重构民事一审诉讼程序 |
(一)普通程序特别化 |
1. 限缩普通程序适用范围 |
2. 不设置普通程序独任制 |
3. 健全实质合议规则 |
(二)简易程序的普通化 |
1.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2.适当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
3.细化简易程序审理规则 |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更简模式 |
1.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
2.设定“强制+合意”的适用规则 |
3.细化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
(四)不再实行其他“速裁程序” |
(五)分流与转换的专门规定 |
1. 引入分流程序 |
2. 规定非诉讼调解程序 |
3. 完善程序转换 |
结语 |
(3)繁简分流背景下的独任制扩张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探索独任制扩张适用 |
第一节 民事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历史梳理 |
第二节 繁简分流机制的运行困局 |
一、诉前分流效果不显着 |
二、扩大简易程序提高司法容量遭遇分流困境 |
三、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节 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之独任制扩张的基本考量 |
一、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解纷能力 |
二、推进二审程序繁简分流机制落实 |
第二章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涵义及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涵义 |
一、扩张独任制适用的程序范围 |
二、扩张独任制适用的审级范围 |
第二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理论基础 |
一、独任制与简易程序解绑之普通程序功能的重新诠释 |
二、独任制突破审级限制之二审程序功能的重新诠释 |
第三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实践基础 |
一、简单案件适用合议制现象仍然存在 |
二、“形合实独”现象增加使合议制功能消解 |
三、司法责任制的促进 |
四、法官员额制奠定人才基础 |
第三章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改革成效及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改革成效 |
第二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理论困境 |
一、突破二审程序审判监督功能 |
二、当事人程序利益减损 |
第三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实践困境 |
一、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泛化 |
二、二审独任制与一审程序趋向同质化 |
三、普通程序适用随审判组织的简化而简化 |
第四章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基本理念及原则 |
第一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基本理念 |
一、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二、独任制扩张与程序整体保障能力相适应 |
三、程序精细后审判组织实现有效分层及衔接 |
第二节 独任制扩张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
一、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 |
二、独任制扩张与审级功能相匹配原则 |
三、独任制扩张与案件繁简相匹配原则 |
第五章 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具体优化 |
第一节 赋予当事人程序合意选择权 |
第二节 严格限制独任制普通程序简化 |
第三节 明确独任制扩张适用限度标准 |
一、诉讼标的额 |
二、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 |
三、法律适用的复杂 |
四、社会影响大 |
第四节 强化独任制审判监督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创新之处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基本理论 |
2.1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内涵 |
2.2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相关程序的比较 |
2.2.1 与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的比较 |
2.2.2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比较 |
2.3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价值 |
2.3.1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3.2 公正与效益的统一 |
2.3.3 当事人平等接近正义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 |
3.1.1 适用范围的规定 |
3.1.2 审级和审判组织形式的规定 |
3.1.3 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
3.2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不足 |
3.2.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合理 |
3.2.2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单一 |
3.2.3 审理规则的规定不具体 |
3.2.4 未对调解结案作规定 |
3.3 小结 |
第4章 国外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及借鉴 |
4.1 国外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 |
4.1.1 法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4.1.2 德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4.1.3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4.2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3 小结 |
第5章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建议 |
5.1 合理划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5.2 增加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 |
5.3 细化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
5.4 增加调解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运用 |
5.5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5)论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中的独任制的适用现状 |
(一)独任制适用情况立法概况 |
1、民事诉讼中的两种审判组织形式 |
2、民事诉讼独任制的立法特点 |
(二)司法实践中独任制适用现状 |
二、民事诉讼独任制改革的必要性 |
(一)独任制的改革是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
1、案件数量增多 |
2、员额法官素质提高 |
3、员额法官责任终身制 |
4、“繁简分流”改革的趋势所致 |
5、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缺失 |
(二)独任制的改革是独任制立法完善的需要 |
1、民事诉讼独任制的立法初衷 |
2、民事诉讼独任制立法缺陷 |
(三)独任制的改革有法理基础的支撑 |
1、独任制扩大适用符合费用相当性原则 |
2、独任制的扩大适用符合程序权论的要求 |
3、独任制是不同案件区别适用程序的要求 |
(四)独任制的改革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客观需要 |
三、《实施办法》中独任制扩张的问题分析 |
(一)《实施办法》关于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
1、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2、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
(二)《实施办法》规定的不足 |
1、案件适用范围较窄 |
2、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标准难把握 |
3、中级法院一审案件未作规定 |
(三)独任制适用可能出现的问题 |
1、司法不公的问题 |
2、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问题 |
3、缺少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权利保障问题 |
4、独任审判案件质量的问题 |
四、法官独任制扩张适用范围的完善途径 |
(一)完善基本原则 |
1、公正原则 |
2、效益原则 |
3、场域化原则 |
(二)完善《实施办法》的规定 |
1、完善独任制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 |
2、完善独任制审级适用范围的规定 |
3、完善普通程序独任制的规定 |
4、完善独任制法院适用范围的规定 |
(三)配套制度的衔接与完善 |
1、规范独任审判的运作模式 |
2、独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
3、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
4、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
5、完善律师代理制度 |
6、完善法官内部和外部监督制度 |
7、落实司法辅助人员制度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 |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
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 |
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相关程序的比较 |
1.与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的比较 |
2.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比较 |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公正与效益的统一 |
3.当事人平等接近正义 |
二、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一)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上的问题 |
1.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简单 |
2.未规定具体的审理规则 |
3.程序启动方式规定模糊 |
4.未规定调解结案的方式 |
(二)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践中的问题 |
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低 |
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认可度低 |
(三)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尚存问题的原因 |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规定与借鉴 |
(一)法国简易程序的大量应用 |
(二)德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不同界定标准 |
(三)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 |
(四)主要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借鉴 |
四、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二)细化审理规则 |
(三)明确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 |
(四)完善调解制度在简易程序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二审案件是否应繁简分流 |
1.2.2 关于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 |
1.2.3 关于二审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流程 |
1.3 研究思路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概念内涵 |
2.1.1 案件繁简分流的概念内涵 |
2.1.2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概念内涵 |
2.2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价值理论 |
2.2.1 二审程序公正与效率统一 |
2.2.2 二审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适应 |
2.2.3 满足多元化的二审程序需求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2.3 二审程序基础理论与繁简分流 |
2.3.1 民事二审功能定位与繁简分流 |
2.3.2 民事上诉模式与繁简分流 |
2.4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已有正当性基础 |
2.4.1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存在实践上的支持 |
2.4.2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得到最高法相关法律文件的支持 |
第3章 我国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实践问题 |
3.1 不开庭审理适用的极端化、主观化 |
3.2 不开庭审理方式流程的混乱不一 |
3.3 不开庭审理的诉讼效率低 |
3.4 合议制存在虚化现象 |
3.5 开庭走过场、非正式开庭、虚假开庭现象屡屡发生 |
第4章 我国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法律规范存在严重缺陷 |
4.1.1 不开庭审理的规定有缺失 |
4.1.2 忽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4.1.3 二审繁简分流的分流程序规范的缺失 |
4.1.4 二审程序审判组织规定不合理 |
4.2 司法监督制度规定过于模板化 |
4.2.1 二审开庭率纳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 |
4.2.2 办案责任制给合议庭独任化创造条件 |
第5章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化、系统化 |
5.1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以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为基础 |
5.1.1 以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为基础的分流标准的可行性 |
5.1.2 因事实问题上诉的案件的分流标准 |
5.1.3 因法律问题上诉的案件的分流标准 |
5.1.4 因程序问题上诉的案件的分流标准 |
5.1.5 包容原则 |
5.2 分流主体及分流流程 |
5.2.1 分流的主体及权限 |
5.2.2 分流的流程 |
5.3 审理程序的多元供给 |
5.3.1 二审普通开庭程序 |
5.3.2 二审简易开庭审理程序 |
5.3.3 调查询问速裁程序 |
5.3.4 书面审理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文献述评 |
1.政治学视角 |
2.诉讼法学视角 |
3.公共管理视角 |
二、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涵义与功能定位 |
2.公众司法参与相关概念界定 |
(二)公众参与理论 |
1.公众参与理论的提出 |
2.公众参与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
3.公众参与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体现 |
4.公众参与视角下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主要维度 |
三、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现状 |
1.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和队伍概况 |
2.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概况 |
3.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概况 |
4.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保障概况 |
5.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功能发挥 |
(二)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存在的问题 |
1.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主体维度存在的问题 |
2.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内容维度存在的问题 |
3.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环境维度存在的问题 |
四、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参与主体维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产生机制对参与主体的影响 |
2.选任条件对公众参与广泛性不足的影响 |
3.审判专业化与陪审大众化的冲突对参与主体的影响 |
(二)参与内容维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参审案件范围的不明确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意性过大 |
2.功能定位错误对公众司法参与审判的影响 |
3.人民陪审员权利的空泛性导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内容流于形式 |
(三)参与环境维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公众尚法理念的缺失和制度宣传的缺乏 |
2.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缺乏 |
3.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便捷性不足 |
4.保障机制缺失 |
五、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的对策 |
(一)国外陪审制度中司法参与模式的比较借鉴 |
1.美国陪审团制度下的司法参与模式 |
2.大陆法系参审制度下的司法参与模式 |
3.周边国家(韩国)的公民陪审制度中的司法参与模式 |
(二)国外陪审制度中司法参与模式启示 |
1.司法参与的制度设计 |
2.司法参与的制度外因素 |
(三)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的对策 |
1.优化参与主体,提升公众参与度 |
2.优化参与内容,提升参与广度和深度 |
3.优化参与环境,提升参与的驱动力 |
六、结论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
附录 B1:人民陪审员问卷调查 |
附录 B2:律师及当事人问卷调查 |
附录 B3:社会公众问卷调查 |
附录 B4:法官访谈提纲 |
作者简历 |
致谢 |
(10)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及其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分类 |
一、基层法院审判权的主体范围 |
二、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种类 |
三、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权力主体的变化 |
一、“法官”的变化 |
二、审判组织的变革 |
三、其他审判主体的流变 |
第三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现状 |
一、法官主体的运行机制 |
二、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其他审判主体的运行机制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审判主体及其职权定位不清晰 |
一、审判团队内部职权分工尚不明确 |
二、独任庭适用范围过窄 |
三、审判组织之间办案责任不清晰 |
第二节 审判主体运行机制协调不畅 |
一、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地位不清晰 |
二、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不畅 |
三、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不畅 |
第三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的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 |
二、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
三、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效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重设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主体结构 |
一、确立审判团队构建原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 |
二、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其适用范围 |
三、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 |
四、强化审委会的总结经验和宏观指导职能 |
第二节 健全审判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 |
一、完善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的相互转换 |
二、完善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 |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
第三节 完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配套设施 |
一、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 |
二、建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审判管理体制 |
三、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完善合议制度 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论文参考文献)
- [1]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J]. 张卫平. 清华法学, 2022(01)
- [2]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的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J]. 王韶华,李军波.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4)
- [3]繁简分流背景下的独任制扩张适用问题研究[D]. 肖群英.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研究[D]. 王尧.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5]论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张[D]. 黄晴.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6]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7]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D]. 于冉冉.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8]民事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研究[D]. 李依文. 湘潭大学, 2020(02)
- [9]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研究[D]. 陈伟. 兰州大学, 2020(01)
- [10]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 王乐.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