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信作品中的物权、着作权和隐私权(论文文献综述)
殷亚坤[1](2016)在《私人书信的着作权探析》文中研究表明私人书信具有我国着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的四个要件,属于我国着作权法上的作品。私人书信的着作权归书信人所有,所有权归信件所有人所有。当人格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保护人格权。文学作品的私人书信未发表时,着作权人去世的,要对继承人的顺序进行明确;信件所有人要对信件进行拍卖等商业活动时,应当征得书信作品权利人的同意。拍卖私人书信,应注意维护隐私权;应当建立拍卖审查制度,规范拍卖公司的行为。
朱海平[2](2016)在《私信着作权与其所有权的困境和法律保护路径》文中提出私人书信是一种物,所有权人有权依据《物权法》自由处分该信件,包括对私信的转让、抛弃、拍卖等,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私信原稿所有权人与私信作品的着作权人非同一主体,如果将私人书信作品类推为文字作品及未发表作品范畴,不仅导致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且其与公众知识获取、隐私权等制度间的困境亦不易协调,因此,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利益平衡。在制度设计层面,借鉴国外立法将私人书信作为"特殊作品"予以规定,并专门构造其发表权制度。同时,通过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来完善私信作品的保护,以协调其间的困境。
沈伟[3](2015)在《着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以书信作品为例》文中认为自"钱钟书书信拍卖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以来,着作权与物权的法律冲突困境再一次呈现出来。涉案书信因其既能构成文字作品也可构成美术作品,因而具有特殊性,并直接反映出着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基于批判物权对着作权限制的传统观念,在立法论上,我国《着作权法》修改中可增设接触权和追续权制度,以此限制物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可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树立以着作权限制物权的规范意识,对作者的权利与物权人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进而认为在现有作品体系下可以解决作品的权利冲突,无须另设新的书信作品类型。
黄磊[4](2015)在《论公众人物书信的着作权保护》文中指出曾引发社会大众强烈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业已告停,除了钱钟书夫妇作为公众人物的不凡效应外,其书信手稿关涉的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也足以使人们警醒或困惑。书信上承载着物权、着作利益与隐私信息。在着作权法上,书信可以是文字作品,也可能是美术作品,针对前者,收信人只能对书信原件进行物权意义上的处分,不得以行使着作权之方式将书信作品予以公开。而对于后者,因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以法律规定而享有原件的展览权,故而,其既可作为物权人处分该信件,也可将该信件以展览方式公之于众。至于能否以隐私权和发表权为由阻却他人对尚未公开书信进行合理使用,则有待深入。因关涉公民人格尊严、隐私保护等私人利益与言论表达自由等公共利益,故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问题都十分慎重。以美国版权法的判例与立法演进来说,其对未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予以承认的,突破了以作品尚未发表和保护作者隐私为由对此类作品给予完全保护的绝对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隐私保护,对未发表作品基本不允合理使用,对发表涉密信件行为从严约束,但其立法与司法实践存有例外,不经许可而对信件予以公开或使用也是可以的。这些规定与实践对本文具有启示意义。
常硕[5](2015)在《手写书信保护机制研究 ——以杨季康诉中贸圣佳拍卖国际有限公司、李国强一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国内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精神享受方面的需求也呈现出日渐走高的趋势,名人信札、书帖收藏热便是其中增长迅猛的一个板块。这一类物件的走俏,一方面源自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名人效应,另一方面也因为它们大多兼具思想性、文学性、艺术性,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但由于我国目前针对手写书信是否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哪一类作品以及统一于手写书信上的着作权、隐私权、物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等问题在认识上不尽一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部分手写书信侵权案件的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杨季康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着作权及隐私权”这一极具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手写书信在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类别归属、手写书信上的三权(即着作权、隐私权、物权)关系以及如何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第二部分主要概括归纳出本案中手写书信是否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何认定手写书信着作权与物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以及如何理解手写书信上着作权与隐私权的相互关系这三大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是对手写书信的着作权分析。此部分通过对手写书信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进行分析,并将其与法定的作品分类相互比对,总结得出手写书信属于着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并且归类为文字作品更为合理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对手写书信上着作权与物权相互关系的分析。此部分以手写书信投寄行为所导致的着作权、物权相互分离的事实状态为基点,分析由此所引发的收信人与作者在手写书信发表、转让、收益层面上的权利冲突。第五部分是对手写书信作者隐私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此部分主要从已发表手写书信和未发表手写书信两种类别出发,探究手写书信作者隐私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机制。第六部分是结语。此部分是对文章核心观点的归纳总结,并从建立追续权制度和规范手写书信拍卖制度两个角度提出建议,进而指出对统一于手写书信上的着作权、隐私权、物权三者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根本目的,是希望能从立法架构和司法实践上建立起对手写书信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让企图侵权者无漏洞可钻。
沈彤[6](2014)在《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现今的着作都是立足于前人的智慧,进而发展的创作,书信也不例外,尤其是名人名家的书信,不仅具有实用价值,更具有艺术价值。为促进文化的发展,确实有鼓励创作及保护权利的必要,着作权法就是为了鼓励着作,以促进文化发展而制定的。在着作权保护当中,着作人格权是其基础,但在我国,着作人格权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以一个整体概念而独立出现,这样就造成了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书信这种特殊的作品,不仅要照顾到着作权人的人格利益,在赋予着作人专有的权利以鼓励其创作的同时,还需要兼顾公众的利益。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即是如何保障着作者的人格权益,尤其是在书信这种特殊的作品当中。基于我国着作人格权专家学者研究成果及对其它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借鉴,拟以国内广为传播的“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案”为例,对着作人格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下列几点看法:一、着作人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上的人格权特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法律价值,应该将其独立出来。关于着作人格权的确立,不仅应在学术界进行广泛讨论,而且应该在立法及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着作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但是它与普通人格权与身份权有着较大差异,应该属于与普通人格权与身份权并列的一种独立的人身权。二、书信具有与其它作品不同的特点,它不仅属于文字作品,而且对于某些名人的书信,还具有艺术价值,兼有美术作品的性质,所以对它的着作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各权利之间的冲突,如公开发表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书信物权与着作权的冲突,还涉及到对作者权益保护与大众有效利用先人着作享用文化福利之间的矛盾。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书信作品着作权人及其继承人的相关权益的保护,已予确认,但对是否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则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因着作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侵犯着作人格权当然会给权利主体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引入民法一般规则,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四、结合钱钟书案件,笔者提出了完善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的思路与方案,认为应将书信作为特殊作品来看待,应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着作人格权的行使规则进行细化。
牛强[7](2014)在《书信作品着作权反思——从“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谈起》文中研究说明信上蕴含了"作品""隐私""财产""文化遗产"等多种法律价值,因此,其在世界各国着作权法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着作权法没有对书信予以特殊规定,其多属于文字作品及未发表作品范畴,不仅书信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且其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公众知识获取、隐私权等制度间的冲突亦不易协调。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例把书信作为"特殊作品"予以规定,并专门构造其发表权制度,以协调其间的价值冲突。
宋美霞[8](2013)在《论书信上的着作权、物权与隐私权》文中研究指明构成作品的书信上承载着物权、着作权与隐私权。根据《着作权法》,手写书信既可以是文字作品也可能构成美术作品。若将书信认定为文字作品,则收信人对原件仅享有物权;若将书信认定为美术作品,则原件所有人既享有物权也享有原件之展览权。对于书信中的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原件所有人应当予以保护。
王捷,谢明敦[9](2013)在《名人书信被拍卖的权益冲突及其法律对策》文中认为名人书信被拍卖风波此起彼伏。拍卖名人书信行为是否合法,在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等问题,引起法学行业的广泛讨论。私人书信在满足着作权法对作品的特定要求时,也可以成为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本文结合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事件,通过对私人书信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发表权的双重限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了书信所有人及拍卖公司应当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在保护私人书信方面,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着作追续权制度,以及名人书信拍卖征询制度,以保护书信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方珂[10](2010)在《再论书信作品中的物权、着作权和隐私权》文中认为书信并不一定都享有着作权,但具有独创性的书信作品的作者应享有着作权。而书信的所有权应由收信人所有。如果书信所有人在发信人明确要求保密时,应注意对着作权人的人身权和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二、书信作品中的物权、着作权和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书信作品中的物权、着作权和隐私权(论文提纲范文)
(1)私人书信的着作权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人书信的界定 |
(一)私人书信的概念 |
(二)私人书信的特点: |
1. 对象的特定性。 |
2. 内容的隐私性。 |
3. 文化价值属性。 |
二、私人书信着作权的法律分析 |
(一)着作权保护的对象 |
(二)着作权中的发表权 |
三、拍卖私人书信的法律保护 |
(一)隐私权保护 |
(二)建立拍卖审查制度 |
四、结语 |
(2)私信着作权与其所有权的困境和法律保护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人书信的概述 |
(一)私人书信的物权问题 |
1. 发信以前 |
2. 发信后至收信前 |
3. 收信以后 |
(二)私人书信的着作权问题 |
1. 私信可类推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2. 私信作品属于特殊文字作品 |
3. 私信作品的作者及其权利 |
二、私人书信作品着作权与原稿所有权的困境及其原因 |
(一)私人书信作品着作权与原稿所有权的困境 |
1. 所有权对着作权中人身权的限制 |
2. 原稿所有权对着作权中财产权的限制 |
(二)私人书信作品着作权与原稿所有权竞合的原因 |
1. 权利分属不同主体 |
2. 法律规定不明或冲突 |
3. 着作权与所有权的保护客体不同 |
4. 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断扩张 |
5. 权利意识的提高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
三、私信作品着作权与其所有权冲突解决的路径 |
(一)路径一:构造私信作品发表权 |
1. 我国立法和司法对私信作品发表权的态度 |
2. 私信发表权的分类保护 |
(二)路径二:借鉴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中相关法律制度来完善私信作品的保护 |
1. 追续权 |
2. 处分前的告知义务 |
3. 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 |
(3)着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以书信作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着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表现 |
三、着作权与物权冲突的法律解决 |
(一)立法论角度的解决方案 |
1.接触权 |
2.追续权 |
(二)法解释学角度的司法解决方案 |
四、结语 |
(4)论公众人物书信的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二 书信概述 |
(一)书信“简史” |
(二)书信中的价值蕴含——以公众人物书信为例 |
三 着作权法上的“书信”及其法律地位 |
(一)作为着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书信 |
(二)书信在着作权法上的地位 |
四 书信着作权保护与物权保护的冲突及其协调 |
(一)书信上着作权与物权的“两分状态” |
(二)书信上物权对着作权的限制表现 |
(三)书信上着作权对物权的限制表现 |
五 书信着作权保护与隐私权制度的冲突及其协调 |
(一)书信隐私保护与着作人格期限的冲突与协调 |
(二)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与隐私权 |
六 我国书信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相关法规,避免权利冲突 |
(二)增设书信着作权人的“接触权”和“原件的返还请求权” |
(三)建立书信作品“追续”制度 |
(四)采取合理使用“综合主义”立法模式 |
(五)建立书信拍卖征询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手写书信保护机制研究 ——以杨季康诉中贸圣佳拍卖国际有限公司、李国强一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简介 |
二、本案争议焦点 |
三、手写书信的着作权分析 |
(一)手写书信是否构成作品 |
(二)手写书信构成哪一类作品 |
四、手写书信的着作权与物权的相互关系 |
(一)手写书信作者与收信人在作品发表层面上的权利冲突 |
(二)手写书信作者与收信人在转让、收益层面上的权利冲突 |
五、手写书信作者隐私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
(一)手写书信的已发表状态视为作者放弃隐私权保护 |
(二)未发表手写书信的作者隐私权保护与合理使用 |
六、结语 |
(一)建立手写书信追续权制度 |
(二)规范手写书信拍卖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书信作品的特殊性与着作人格权保护概述 |
第一节 书信作品的特殊性 |
一、 书信的作品属性 |
二、 书信的发表权问题 |
三、 书信具有物权及着作权双重属性 |
第二节 着作人格权 |
一、 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内涵及保护意义 |
二、 着作人格权的概念及特点 |
第三节 书信作品及着作人格权独立的必要性 |
第四节 对“钱钟书书信拍卖案”的剖析 |
第二章 关于书信作品的着作人格权的内容 |
第一节 如何识别和界定着作人格权保护的范围 |
一、 发表权中如何判定非着作权人的合理使用问题 |
二、 署名权概念的界定及侵犯署名权的表现方式 |
三、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以着作权人个人主观认定的问题 |
第二节 着作人格权保护的要件问题探讨 |
一、 着作权法所保护的着作 |
二、 具有原创性 |
三、 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书信作品的着作人格权与其它相关权利 |
一、 书信作品创作人具有着作人格权 |
二、 书信作品创作人对其作品具有物权及隐私权 |
第三章 关于书信作品的着作人格权的限制与救济 |
第一节 对书信作品的着作人格权保护进行一定的限制 |
一、 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保护期限限制 |
二、 公共秩序对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
三、 合理使用对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
第二节 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保护的救济 |
一、 排除侵害请求权及防止侵害请求权 |
二、 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三、 恢复名誉请求权 |
四、 不当得利请求权 |
第四章 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在法律中明确着作人格权的属性 |
第二节 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和行使作出具体规定 |
第三节 分别引入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
第四节 解决书信作品权利冲突 |
一、 增加追续权制度 |
二、 作者已故书信的公开发表权 |
三、 合理使用的特殊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书信作品着作权反思——从“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书信中的价值蕴涵 |
二、书信作品的特殊性及其在着作权法上的地位 |
三、书信着作权合理使用及其制度缺陷 |
四、书信着作权保护与隐私权制度的冲突及其协调 |
( 一) 隐私保护与着作人格权期限的冲突及其协调 |
( 二) 书信保护强度与隐私权限制制度的协调 |
五、我国书信作品着作权制度完善 |
( 一) “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的追续权对书信作品的影响 |
( 二) 解决书信作品上权利冲突的具体建议 |
六、结语 |
(8)论书信上的着作权、物权与隐私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书信上的着作权 |
二、书信上物权即所有权的归属及与着作权的关系 |
三、书信中的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
(9)名人书信被拍卖的权益冲突及其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名人书信着作权的法律分析 |
三、名人书信被拍卖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
1. 名人书信的限制所有权 |
2. 发表权的双重限制 |
3. 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衡平保护 |
四、保护名人书信合法权益的法律对策 |
1. 完善法律制度,避免冲突规定 |
2. 建立着作追续权制度 |
3. 建立拍卖征询制度 |
五、结束语 |
(10)再论书信作品中的物权、着作权和隐私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书信的着作权 |
三、书信所有权的归属 |
四、书信中的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
五、结论 |
四、书信作品中的物权、着作权和隐私权(论文参考文献)
- [1]私人书信的着作权探析[J]. 殷亚坤.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04)
- [2]私信着作权与其所有权的困境和法律保护路径[J]. 朱海平.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01)
- [3]着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以书信作品为例[J]. 沈伟.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5(06)
- [4]论公众人物书信的着作权保护[D]. 黄磊. 华中科技大学, 2015(06)
- [5]手写书信保护机制研究 ——以杨季康诉中贸圣佳拍卖国际有限公司、李国强一案为例[D]. 常硕.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6]书信作品着作人格权问题研究[D]. 沈彤.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5)
- [7]书信作品着作权反思——从“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谈起[J]. 牛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4(02)
- [8]论书信上的着作权、物权与隐私权[J]. 宋美霞. 现代妇女(下旬), 2013(11)
- [9]名人书信被拍卖的权益冲突及其法律对策[J]. 王捷,谢明敦.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
- [10]再论书信作品中的物权、着作权和隐私权[J]. 方珂. 现代经济信息,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