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的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陈欢欢[1](2020)在《论冷战后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文中认为美国政治极化问题颇受关注,面对美国内政问题一些人似乎认为其对中国有积极影响,但这可能恰恰相反,一直以来美国常因国内问题频发而刻意寻求“敌人”,因此抓住外交政策这一关键点探讨美国政治极化影响有着重要意义。而根据美国宪法,外交政策的制定分权于美国国会与美国总统。当然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因素还包括利益集团、精英阶层、智库机构等诸多因素,然而这些因素都需要通过国会与总统施加影响,因此本文抓住国会与总统这两个关键影响因素探讨政治极化对外交政策的影响。本文主要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国会和总统角度探讨政治极化与美国外交政策之间的关系。导论部分提出研究问题并对国内外学术界在美国政治极化和外交政策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简略概括。论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了政治极化的定义、表现、历史和形成原因。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冷战后政治极化与美国国会制定外交政策关系以及冷战后政治极化与美国总统制定外交政策关系。第四章以伊拉克战争政策制定的案例探讨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最后总结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规则并提出政策建议。文章结论认为,美国的政治极化可能对于他国而言并非是一种福音,因为政治极化更可能让国会制定外交政策呈现“一致对外”的情况。然而,这种“一致对外”也会因为外交政策客体是否为盟友国、外交政策是否与实际利益相关、制定外交政策主体力量对比强弱以及政党党派交替异同相关。另外,美国政治极化也是美国国会和总统制定伊拉克战争政策的重要原因,对此,相关国家也应引起重视,不能让历史重演。文章仅仅探讨了冷战后政治极化对外交政策的影响,同时本文认为相对于总统对外交政策的影响,国会这一影响机制相对稳定且较为冷门,因此偏重探讨。另外鉴于亚洲发展问题的复杂性,文章探讨的案例都选自亚洲国家。如果日后能整体研究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研究时间覆盖整个美国历史,研究的地理位置覆盖全部区域,那么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则会更具多样性与复杂性。
胡小芬[2](2019)在《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文中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恐惧。在全球反恐浪潮之下,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并未得到全面遏制。面对国际恐怖分子的猖獗肆虐,如何有效防范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成为各国现实而紧迫的任务。“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俄罗斯等国家采取单边武力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预防性自卫理论和实践逐渐进入国际反恐领域。人们对预防性自卫的评价褒贬不一,一方面因能够及时制止即将发生的恐怖袭击而获得人们的赞许,另一方面又因存在较大的滥用风险而被广泛诟病,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运用成为最受争议的国际法问题之一。国际恐怖主义既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峻挑战,也是对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肆意践踏。面对凶暴残忍的国际恐怖分子,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显得捉襟见肘,单纯的事后惩治模式不足以有效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有鉴于此,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被重新审视和甄别。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是针对国际恐怖分子紧迫的武力攻击威胁而率先使用武力的行为。在当前国际反恐大背景之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有着明显的必要性,恐怖袭击的瞬时性与毁灭性使它成为国际反恐的现实需要,它既可以弥补法律事后惩治的不足,又可以弥补国际反恐合作的局限,还可以弥补国家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局限,是一种有效的事前防御措施。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和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是它的实施对象。就法律正当性而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既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具备法律经济学上的正当性。从法理视角来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通过及时制止迫在眉睫的恐怖袭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可以有效阻止国际恐怖分子对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肆意践踏,还可以有效遏制国际恐怖分子对社会秩序的蓄意破坏,因而符合法的安全价值、人权价值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也符合法的正义价值:一方面,在安全价值与平等价值相冲突时,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为保障多数人的安全而降低平等的重要性符合国家的理性选择,因为在安全与平等不可兼顾的极端情形下,先天的心理特性或占支配地位的文化氛围会使人们在两者之间更倾向于安全;另一方面,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其所损害的个人利益,符合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后的合理选择。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预期法律收益大于预期法律成本,即其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因而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符合法的效率价值。就合法性来讲,国际习惯法为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提供了合法性依据。首先,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可以证明预防性自卫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合法性。1837年的“卡罗林号”事件、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以及2015年法国对叙利亚境内“伊斯兰国”的轰炸等,均是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且均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其次,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际组织决议可以证实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从安理会对1967年以色列武力进攻埃及等阿拉伯国家、1981年以色列偷袭伊拉克核反应堆以及1986年美国空袭利比亚所作决议来看,预防性自卫被当时的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有关行动也仅因不符合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条件而遭到拒绝。再次,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司法判例可以佐证预防性自卫的合法存在。1946年东京军事法庭明确认可荷兰对日宣战是在行使预防性自卫权;1946年纽伦堡军事法庭以德国军事行动不符合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条件为由否认德国对挪威的军事进攻构成合法的预防性自卫,并重申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要件。最后,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公法学家之学说也证明了国际社会对预防性自卫的认可。着名法学家西塞罗、格老秀斯、瓦特尔等均认为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奥本海、麦克杜格尔,以及我国部分国际法学家也认为国家在面临紧迫的武力攻击威胁时有权采取预防性自卫行动。尽管由于各种原因,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有关预防性自卫的普遍实践,然而根据速成国际习惯法理论,只要国际社会就预防性自卫形成了比较明确和一致的共同法律观念,预防性自卫就可以构成国际习惯法。然而,考虑到国际法限制国家单边使用武力的总体发展方向,必须对预防性自卫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应在一般性禁止预防性自卫的前提下,准许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合法存在。为防止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被滥用,须对其课以严格的限制条件,将其实施范围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之内。国际恐怖袭击威胁构成“武力攻击”威胁、恐怖袭击威胁真实存在、恐怖袭击威胁具有紧迫性、符合相称性标准是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实质要件;及时向安理会报告则是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程序要件。另外,针对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而实施的预防性自卫还必须征得所在国的同意。一般而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实施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虽然自卫国违反程序要件并不必然导致自卫行动不合法,但自卫行动的合法性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甚至有可能成为自卫行为违反国际法的初步证据。现实中,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案例客观存在。然而,由于预防性自卫缺乏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受害国难以追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滥施预防性自卫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构建预防性自卫滥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以“必要性”和“相称性”为判定标准,由安理会作为判定机构来判断国家武力反恐行为是否构成预防性自卫的滥用,并追究滥用国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国际法律责任。滥用国承担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损失,滥用国拒不承担责任的,将面临安理会的经济、政治或军事制裁。代表国家的个人滥用预防性自卫构成国际犯罪的,可以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此外,为防止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逃避法律责任,国际社会可以通过联合国改革,如采用“被动弃权”方式排除当事国的否决权,从而使所有国家和个人滥用预防性自卫的行为均受到应有的惩罚。
窦菊梅[3](2019)在《试论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文中研究表明自卫权是国家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有权采取紧急军事行动来抵御外来武力攻击,以扞卫其生存和安全。自卫权也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因此除了联合国的授权之外,国家行使自卫权便成为国家进行武力攻击的理由。但在以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国际体系中,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受到以下限制:(1)必须是遭受外来武力侵犯时;(2)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3)会员国在行使自卫权时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任何滥用国家自卫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了国际法。但是,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恐怖主义活动层出不穷,美国等国家又推行先发制人的自卫行动,导致行使自卫权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的适用都呈现出了扩大的趋势,加上《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过于宽泛,会出现滥用自卫权的情形,给国际社会秩序的和平造成威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从《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自卫权理论出发,分析了自卫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并探讨了当前有关国家自卫权的新发展新问题即美国“先发制人”战略与打击恐怖主义。第一部分是导论,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四个方面概括的介绍了选题的目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家自卫权的产生、性质、发展及其行使条件,从而能够全面透彻的了解何为国家自卫权。第三部分分析的是国家自卫权的新发展以及带来的问题,结合自卫权发展的两个热点更能够了解国家自卫权应如何完善。第四部分分析了提出了完善国家自卫权相关的建议。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与研究,才能够充分把握和理解自卫权及其行使,积极应对自卫权出现的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防止任何一个国家滥用自卫权对其他国家造成威胁,进而保证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夏晨[4](2019)在《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卫权,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权利久已存在,在习惯国际法上常常被称为国家的“自然权利”。同实体空间一样,网络空间也可能成为使用武力的场所与针对的对象。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已成为国际法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旨在根据《联合国宪章》、相关国际条约、中外学者观点及最新的实践,对网络空间下的自卫权行使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界定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分析“使用武力”与“武力攻击”的联系与区别,探讨网络攻击可能构成“武力攻击”的情形。第二部分采用国际法上的归因原则对网络攻击行为的主体进行分析和界定,并以此确立网络攻击自卫权行使的对象。第三部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结合网络攻击的特点,对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的时间做出分析。第四部分探讨加罗林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包括相称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关于网络武力攻击的认定,本文认为需关注网络攻击针对的目标,且其后果应符合“相当严重性”标准。就自卫权行使的对象而言,本文提出应从确定网络武力攻击的来源入手,采用国际法上的归因方法,对相关责任国行使网络空间下的自卫权。最后,权利的行使需要边界,必须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
李廷康[5](2017)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是在《联合国宪章》第43条"特别协定"无法订立、第42条"空海陆军行动"没有武装力量支持的情况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将武力强制行动的执行权交由会员国或区域组织代为行使的变通方法,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武力执行机制。但是,作为一种非正式机制和派生机制,该机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存在问题:一方面,机制合法性不足影响了有效性的发挥;另一方面,机制有效性不足也削弱了机制的合法性。本文认为其原因既是法律的,也是政治的,需要在决策机制、决议文本、行动保障和评估反馈等方面进行完善。
曹怡斐[6](2015)在《伊拉克问题与联合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涉及的伊拉克问题是指与两伊战争、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本身相关及其延伸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1980年两伊战争爆发后,作为世界上最广泛和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开始逐步的试探性的参与伊拉克问题,并且取得了不俗的成绩。随着海湾危机的出现,联合国在伊拉克事务上的介入逐渐显现出反映迟缓、力量不足、大国干涉等问题。尤其是伊拉克战争中,联合国未能阻止美英等国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战争爆发后,也没有对美英等国采取强制措施。在战后的伊拉克重建中本该发挥积极作用的联合国却被美国取代并操控重建进程。在解决伊拉克问题上,联合国的初衷都是消除战争威胁,恢复地区和平。但是,联合国在参与伊拉克问题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成功解决伊拉克问题。其原因有两个方面:大国因素的干预和联合国自身的缺陷。大国因素主要指美国的单边主义政策,联合国自身的缺陷包括制度上的不完善和政策上的失误。因此,联合国的改革应该将重点放在如何维持多边框架和完善运行体制上。本文试图以伊拉克问题为视角,客观地分析联合国的作用以及总结联合国未能彻底解决伊拉克问题的原因,最后对联合国的改革前景作出预测。
郑昕[7](2012)在《“9·11”后美国反恐话语的构建和运用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反思伊拉克战争爆发的动因入手,试图总结美国构建话语体系的机制并分析其能力和运用特点。以一种新的话语分析的视角剖析“9·11”恐怖主义袭击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构建的“反恐战争”的话语;并且作为反恐战争一部分的伊拉克战争如何受到国际话语体系的影响,并找出美国如何综合运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达到政策目标,为今后的话语研究提供借鉴。为达到本文的研究目的,采用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这一方法适用于对文本的解构和分析,具体操作层面使用编码纸对选定的文本材料进行变量的编码,同时通过定性的判断按照言语行为和情感表达分类,在此基础上,使用Content Mining软件分析文本中词汇意义表达之间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实现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作者主观作用而造成的误差。本文在分析“9·11”后美国小布什政府在国内国际层面构建“反恐战争”话语体系的基础上,得出以下观点:反恐话语在恐怖主义袭击爆发的十年间得以成为国际社会的主导性话语,并且在国际传播的过程中被受众所接受,使得美国构建的反恐的特定意思固化在国际实践中,进而影响了国际机制对伊拉克的认识和伊拉克问题的解决路径。由此可见,主导性话语的形成使得美国民众和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威胁性和运用军事战争的必要性形成了相对固化的认识,造成了缺乏充足证据仍能取得证明的结果,进而发动了战争,本文的意义在于强调话语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剖析美国建立话语主导权的机制,提出国际社会应该更加理性和全面的看待问题,提倡具有正确导向作用的主导性话语来约束国家的行为,关注其他层面话语的合理性,减少战争的发生,维护世界的永久和平。
何军[8](2009)在《从国际法角度探析“布什主义”》文中认为冷战结束后,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军事方面,美国都具有非常明显的巨大优势。美国积极进行跨世纪的全球战略规划与部署,致力于建立由其主导的单极世界。2001年布什政府执政后,代表共和党的右翼强硬派的布什政府体现着浓厚的新保守主义思想,鼓吹强硬的对外战略和军事政策。“9·11”事件在给美国造成巨大震撼的同时,也为布什政府谋求建立由其主导的单极世界带来了绝好的机遇,新保守主义思想得到付诸实践的机会,布什主义便应运而生。冷战后美国一超独大的国际格局是布什主义产生的现实基础,新保守主义是布什主义的理论根源,而“9·11”事件则是直接催生布什主义的导火索。布什主义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指导思想,单边主义、先发制人和谋求强大的军事打击能力是其主要内容,并具有实力主义、简单主义和实用主义三大特点,其实质是美国致力于建立由其主导的单极世界总目标下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行为。具有单边主义、先发制人和军事打击三大基本内容的布什主义与布什政府的内政外交相生相伴,200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是布什主义正式形成的标志,在布什主义指导下的伊拉克战争则可认为是布什主义理论思想的应用阶段。阿富汗战争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中关于自卫权理论的诸多条件限制,伊拉克战争则是一场彻彻底底的非正义侵略战争。如果说阿富汗战争多少还蒙着一层反恐自卫的神秘面纱的话,那么伊拉克战争则彻底暴露出了美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真面目。布什主义的一系列外交实践开创了国际关系中诸多危险先例,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及世界多极化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对联合国权威及世界多极化发展趋势造成巨大冲击和挑战的背后,布什主义外交政策对当今国际法也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美国一系列单边主义行为,尤其是充分体现了布什主义外交特征的伊拉克战争破坏了现行国际法体系中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不侵犯三大基本原则,也严重违反了现代国际法保障和平与发展的宗旨,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五十年来的现行国际政治及法律秩序的破坏。然而在给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造成巨大冲击的冲击与挑战的同时,布什主义本身来遭受到来自国内外的诸多谴责与批评,第二任期内布什政府在对外交往中向多边主义的回归趋势说明国际合作仍是解决国际关系交往中众多问题的最合理选择。加强联合国权威,完善现行国际法机制需要世界各国更多努力。
何其生,杨泽伟,张辉,许威[9](2008)在《中国国际法学三十年(1978—2008)》文中提出第一部分中国国际公法学三十年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国际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由于国际法学内涵丰富,内容庞大,难以统一尽述。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际法学主要由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部分构成,因此,本报告分别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个方面加以述评。
古祖雪[10](2006)在《联合国改革与国际法的发展——对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的一种解读》文中指出2004年12月2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成立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向国际社会公布了该小组的研究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正式启动了联合国新一轮的改革。本文通过对该报告的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的介绍与分析,认为,该报告所主张的联合国新一轮改革,与以往联合国任何一次改革都不同,它不仅是简单的联合国机构改革,而且是以确立和落实综合安全观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法规范与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二、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的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论冷战后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点和难点 |
一、选题的创新点 |
二、选题的难点 |
三、预期目标与研究成果 |
第一章 美国政治极化界定与美国外交政策回顾 |
第一节 美国政治极化内涵与外延 |
一、美国政治极化的定义 |
二、美国政治极化的当前表现 |
三、美国政治极化的历史回顾 |
四、美国政治极化形成的社会心理学过程 |
第二节 冷战后美国外交政策回顾 |
一、冷战结束前美国外交政策背景 |
二、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外交政策 |
三、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外交政策 |
四、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外交政策 |
五、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外交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政治极化对国会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政治极化对国会制定外交政策影响机制 |
一、美国政治极化美国外交政策影响的路径 |
二、美国政治极化对国会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冷战后政治极化与美国国会制定外交政策关系 |
一、美国国会提案和国会立法过程 |
二、冷战后美国国会相关情况及案例选取 |
第三节 美国国会中国人民币汇率提案的政治极化分析 |
一、第111 届和112 届国会与人民币汇率相关提案分析 |
二、人民币汇率问题中的美国国会的极化因素分析 |
第四节 美国国会以色列相关问题提案的政治极化分析 |
一、巴以冲突与美国对以色列态度 |
二、美国第115 届和116 届国会以色列相关提案总体分析 |
三、第115 届和116 届美国国会以色列问题具体提案分析 |
第五节 美国国会伊朗问题相关提案的政治极化分析 |
一、伊朗核问题与美国的态度 |
二、美国第113 届至116 届国会伊朗相关提案总体分析 |
三、第113 届-116 届美国国会以色列问题具体提案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路径 |
一、美国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外交政策影响的路径图 |
二、美国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冷战后美国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政治极化因素分析 |
一、府会分歧与美国总统在对外事务中的权力 |
二、影响美国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因素探析 |
第三节 政治极化与美国总统对重返亚太政策的影响 |
一、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政治极化的表现 |
二、政治极化程度与总统对外政策强度成正比 |
第四节 政治极化与美国总统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 |
一、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的背景 |
二、美国关于气候变化政策的政治极化表现 |
三、特朗普“积极主动决策”型性格弱化政治极化对外交政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案例研究 |
第一节 案例选取与伊拉克战争 |
一、案例选取 |
二、伊拉克战争 |
第二节 政治极化对国会制定伊拉克战争政策的影响 |
一、美国第107 届-111 届国会政治极化与相关提案情况分析 |
二、美国第107-111 届国会关于伊拉克战争的相关提案统计分析 |
三、美国第107-111 届国会伊拉克战争重要提案具体内容分析 |
第三节 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伊拉克战争政策的影响 |
一、美国总统制定伊拉克政策是政治极化的产物 |
二、政治极化是总统制定伊拉克战争政策的内在动力 |
本章小结 |
结语 |
第一节 研究的结论 |
一、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的关键结论 |
二、相关政策建议 |
第二节 研究的不足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
一、研究不足 |
二、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思路、主要创新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恐怖主义概述 |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 |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 |
三、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 |
第二节 预防性自卫的概念及其辨析 |
一、预防性自卫的概念 |
二、预防性自卫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预防性自卫的发展历程 |
一、20世纪之前的预防性自卫 |
二、20世纪至二战结束的预防性自卫 |
三、二战后的预防性自卫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必要性 |
一、国际反恐的现实需要 |
二、弥补法律事后惩治的不足 |
三、弥补国际反恐合作的局限 |
四、弥补国家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局限 |
第五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实施对象 |
一、国家恐怖主义行为 |
二、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 |
第一节 法律正当性概述 |
一、法律正当性的含义 |
二、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争论 |
一、肯定说及其理由 |
二、否定说及其理由 |
第三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法理分析 |
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安全价值 |
二、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人权价值 |
三、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秩序价值 |
四、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正义价值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
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成本收益与法的效率价值 |
二、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符合法的效率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 |
第一节 国际法权利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
一、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 |
二、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争论 |
一、学界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
二、主要观点之评析 |
第三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条约法依据 |
一、多边条约的规定 |
二、双边条约的规定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国际习惯法依据 |
一、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 |
二、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际组织决议 |
三、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司法判例 |
四、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公法学家之学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实施要件 |
第一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实质要件 |
一、国际恐怖袭击威胁构成“武力攻击”威胁 |
二、恐怖袭击威胁真实存在 |
三、恐怖袭击威胁具有紧迫性 |
四、符合相称性标准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程序要件 |
一、实施预防性自卫必须及时向安理会报告 |
二、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施预防性自卫须征得所在国同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案例 |
一、苏芬战争 |
二、美国轰炸苏丹药厂 |
三、伊拉克战争 |
第二节 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 |
一、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机构 |
二、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标准 |
第三节 滥用国和个人的国际法律责任 |
一、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 |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可按国际法要求进行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 |
二、中国在预防性自卫制度构建中可作建设性贡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试论国家自卫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自卫权的概述 |
一、国家自卫权的产生 |
(一)国家自卫权的界定 |
(二)国家自卫权的历史发展 |
二、国家自卫权的性质 |
三、国家自卫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
(一)自卫权行使的实质条件 |
(二)自卫权行使的程序条件 |
第二章 国家自卫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一、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行使自卫权的问题 |
(一)行使条件规定较模糊 |
(二)报告程序具有缺陷 |
(三)存在滥用现象 |
二、自卫权行使的新发展和新问题 |
(一)预防性自卫缺乏法律规制 |
(二)恐怖主义袭击给自卫权行使带来困难 |
第三章 国家自卫权行使的完善建议 |
一、规范自卫权的解释 |
(一)安理会决议对自卫权的解释及效力 |
(二)国际法院对自卫权的解释及效力 |
二、建立安理会对自卫权的审查机制 |
(一)设立审查自卫权行使的专门委员会 |
(二)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惩罚措施 |
三、完善滥用自卫权的制裁制度 |
(一)完善国际法上自卫权滥用责任制度 |
(二)加强惩罚执行力度 |
四、严格限制预防性自卫的行使 |
(一)必要性 |
(二)相称性 |
(三)紧迫性 |
(四)严格控制预防性自卫的适用范围 |
(五)威胁是明显的和可信的 |
(六)自卫国严格的报告义务 |
五、完善国际反恐中自卫权的行使 |
(一)制定国际反恐公约 |
(二)加强国际反恐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的前提 |
(一)《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下的“武力攻击” |
(二) 网络空间的“武力攻击” |
二、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的对象 |
(一) 国家行为体 |
(二) 非国家行为体 |
三、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的时间 |
(一) 自卫权行使的后发性 |
(二) 自卫权行使的临时性 |
四、加罗林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
(一) 必要性原则 |
(二) 相称性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问题 |
(一) 国际社会认可不足影响了问题解决的有效性 |
(二) 机制规则不明确削弱了目标达成的有效性 |
(三) 机制有效性不足削弱了合法性 |
三、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问题原因分析 |
(一) 机制本身存在缺陷 |
(二) 大国权力干扰 |
四、改善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的构想 |
(一) 完善授权决策机制 |
(二) 完善授权决议文本 |
(三) 完善行动保障机制 |
(四) 建立评估反馈机制 |
五、结语 |
(6)伊拉克问题与联合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辨析 |
1. 伊拉克问题 |
2.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内容 |
第一章 两伊战争与联合国斡旋 |
第一节 两伊战争的背景 |
第二节 五大常任理事国在两伊战争中的博弈 |
第三节 两伊战争的过程的联合国的作用 |
一、战争初期联合国的作用 |
二、伊朗反攻阶段联合国的作用 |
三、僵持阶段联合国的作用 |
四、战后联合国两伊军事观察团(umiMOG)的作用 |
第四节 联合国介入两伊战争的阶段性特点 |
第二章 海湾战争中联合国的国际干预 |
第一节 联合国在海湾问题中的参与 |
一、联合国秘书长的出色表现 |
二、安理会对伊拉克的制裁 |
三、联合国关注第三国国民的安全 |
四、安理会授权“使用一切手段’ |
五、联合国的人道主义救援 |
第二节 海湾战争中联合国干预的疏漏 |
一、661号决议——制裁 |
二、686号决议——美国长期驻兵海湾 |
三、687号决议——“沙漠之狐”行动 |
四、688号决议——禁飞区 |
五、986“石油换食品”计划的消极影响 |
第三章 伊拉克战争中联合国的规范作用和局限性 |
第一节 伊拉克战争背景 |
一、建立与911事件的相关性 |
二、宣传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
三、揭露萨达姆的罪行 |
四、外交准备 |
第二节 联合国参与伊拉克战争过程中的规范作用 |
一、战前充分发挥作用 |
二、战时作用局限于提供人道主义救援 |
三、战后力促伊拉克重建 |
第三节 联合国作用的局限性 |
一、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区别对待 |
二、战后重建实际被美国操纵 |
三、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UNAMI)的作用有限 |
第四章 联合国未能成功解决伊拉克问题的原因 |
第一节 美国的单边主义政策——从干涉政权到颠覆政权 |
第二节 联合国的缺陷和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9·11”后美国反恐话语的构建和运用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话语分析的具体操作 |
(四) 行文设计与结构安排 |
二、话语的特征和产生解析 |
(一) 话语的外部特征 |
(二) 话语的内部特征 |
(三) 主导性话语的产生机制 |
三、“反恐”话语的构建机制及效果 |
(一) “反恐”话语形成的前提条件 |
(二) 话语构建中的言语行为分析 |
(三) 话语构建中的非言语行为分析 |
(四) 话语建构的效果评估 |
四、伊拉克战争——美国反恐话语的应用 |
(一) 结果预设型证明 |
(二) 主导国际决议的解释力—以联合国第1441号决议为例 |
(三) 国际社会的不作为 |
(四) 新旧话语体系的冲突性 |
结论 |
(一) 美国语境下的话语体系 |
(二) 美国话语构建能力分析 |
(三) 本文的不足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从国际法角度探析“布什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布什主义的兴起 |
1.1 布什主义形成的背景 |
1.1.1 冷战后美国的对外战略 |
1.1.2 布什主义的产生 |
1.2 布什主义的内容及主要特征 |
1.2.1 布什主义的内容 |
1.2.2 布什主义的主要特征 |
1.3 布什主义产生的现实基础和理论根源 |
1.3.1 布什主义产生的现实基础 |
1.3.2 布什主义产生的理论根源 |
第二章 布什主义指导下的美国外交实践 |
2.1 布什主义指导下的两场战争 |
2.1.1 阿富汗战争 |
2.1.2 伊拉克战争 |
2.2 布什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
第三章 布什主义与国际法面临的挑战 |
3.1 对主权平等原则的破坏 |
3.2 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破坏 |
3.3 对不侵犯原则的破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的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冷战后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D]. 陈欢欢. 外交学院, 2020(08)
- [2]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D]. 胡小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3]试论国家自卫权的行使[D]. 窦菊梅. 西北民族大学, 2019(01)
- [4]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D]. 夏晨.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6)
- [5]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问题分析[J]. 李廷康. 国际关系研究, 2017(04)
- [6]伊拉克问题与联合国研究[D]. 曹怡斐. 西北大学, 2015(12)
- [7]“9·11”后美国反恐话语的构建和运用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D]. 郑昕. 复旦大学, 2012(03)
- [8]从国际法角度探析“布什主义”[D]. 何军. 青岛大学, 2009(10)
- [9]中国国际法学三十年(1978—2008)[A]. 何其生,杨泽伟,张辉,许威. 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 2008
- [10]联合国改革与国际法的发展——对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的一种解读[J]. 古祖雪.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