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发展概况(论文文献综述)
张阳,尚彩云[1](2021)在《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改革:经验、彷徨与启示》文中指出法学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基础环节,中国法学教育先后经历了向"北"借鉴苏联、向"东"学习日韩、向"西"参考欧美的重心演变,但鲜有将视野向"南"看。澳大利亚作为南半球经济最发达、法制最健全、法学教育最完善的国家,其改革经验值得借鉴。结构化衔接方面,其构筑了法学教育的十级资格和实践执业的三重过程;国际化因应上,其在课程内容设计上注重比较分析、教学方式上强调创新科技;组织化保障层面,其拥有教育改革促进的外在不同利益群体和教学研究保障的内在系统机制。但缺憾和困境亦在,20世纪末以来随着法学院校急剧膨胀,澳大利亚法学教育过度商业化和律师执业门槛弱化的问题凸显。中国如何择鉴?其一,择其优者而用,从法学教育体系、内容方式和促进主体进行改革式突破;其二,择其忧处而思,在规模限制、课程架构及职业考试方面进行改良式坚守。
陈宇[2](2020)在《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步伐的不断加快,留学生教育的发展如火如荼。作为各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国际间的学生流动已然成为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表征之一,并且逐渐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教育质量衡量标准。中国的高等教育在世界化的大潮中日新月异,其中来华留学生教育也随之诞生并逐步发展壮大。历经七十年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在中国社会经济和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强有力的推动下,逐步发展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成为中国敞开国门,发展成为世界教育强国的重要体现。论文从历史的视角,对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及其演进进行系统考察,并以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为研究背景,从各个时期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内容入手,以来华留学生在不同时期的实际发展状况为依据,结合广泛的统计和调研,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分析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的历程及特点,并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留学生教育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比较,以期达到以史鉴今、以外鉴内的目的。论文首先按照历史分期,概述了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伴随着来华留学生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点到面,进而从强调扩大规模到注重提质增效的深刻转变过程中,所经历的初步创立、开放探索、调整规范和提升完善等各个阶段的演进历程,并突出对来华留学生教育在招生和管理两个重要方面的政策演进的研究。在总结来华留学教育政策演进过程的基础上,一方面,从来华留学生教育的特殊性和现实发展角度出发,分析了国内和国际政治、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全球发展、文化交流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等因素及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在演进历程中的特征进行提炼,系统分析了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在制定和演进过程中的基本特点,即政策数量逐渐增加,内容逐渐清晰明确;政策作用逐渐明显,国家重视程度加强;政策覆盖逐渐全面,国际化程度显着;招生政策在演进过程中的突出特点,即招生依据遵循中国外交政策的转变,留学资费由援助向收费转变,招生模式由计划向开放转变;管理政策在演进过程中的突出特点,即管理方式由多方联合向归口管理转变,管理驱动由政府主导向高校自主管理转变,管理手段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协同法制化管理。为使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适应国际化实际发展要求论述得更加充分,论文基于留学生教育的比较优势、地缘、语言、文化、经济和教育水平等各项因素,选择并集中描述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留学生教育的概况及政策特点,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和影响因素,以及演进特点的分析,总结了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在助力国家外交战略、服务国家经济全球化发展、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传播和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时,提出了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在总体政策高度、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教育结构调整、教育质量保障、相关社会服务以及就业服务体系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服务国家战略、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改善教育结构、优化教育质量、完善社会服务、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今后制定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一系列建议,包括严格服务于国家战略,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改善教育结构调整政策,优化教育质量保障政策,完善社会服务政策和健全就业服务政策体系等。最后,论文就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研究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国际化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助力中国高等教育开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了进一步开展研究的启示和对未来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期待。
齐凯悦[3](2020)在《论澳大利亚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及启示》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法律职业伦理逐渐成为各国高校法学院的必修课程,澳大利亚亦不例外。澳大利亚的法律职业伦理主要规范律师的法律伦理和职业行为,鉴于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现象频现,澳大利亚逐渐重视高校法律伦理教育。澳大利亚的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经历了教育缺失、初步认知、深化认知的发展阶段。自21世纪以来,澳大利亚将之列为必修课程,其课程设计和授课模式独具特色,注重实践性、创新性方式的适用,不断探索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授课方式的多样化。我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积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必修课程,但该课程目前效果不理想。明确授课内容和授课时间安排,促进授课模式与考核方式多样化,加强在线课程与混合课程建设以及保障法官、检察官在高校的兼职工作,可成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改革发展趋向。
李文俊[4](2019)在《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智能投顾在中国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监管问题,这不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对智能投顾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将有助于智能投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首先就智能投顾的概念、优势及发展概况进行阐述,由此建立对于智能投顾的基本认识。在此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对智能投顾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剖析。随后,分析了当前我国智能投顾在准入门槛设置、投资者保护、监管技术壁垒及责任承担保障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此,通过对海外智能投顾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进行深入了解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应通过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要求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以构建完善的智能投顾监管规范体系;在配套制度方面,有必要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及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同时,可在监管中引入监管沙盒模式和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并建立智能投顾强制责任保险和风险准备金的双重责任承担保障机制。
刘盛[5](2019)在《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型构了次贷危机以来金融创新的主要发展进路,而金融监管长期呈现出的“放松监管——加强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之循环状态,以及由此而来的金融创新“深化——抑制——深化——抑制”的流变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忽略——重视——忽略——重视”的反复,则再次为人们所清醒认知并亟待打破。此时,建构一种能够协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之间长期以来的复杂关系,促成三者安全、效率、公平不同价值追求动态平衡的监管制度,成为国际社会的探索方向。而基于试验性思维构建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便充满了平衡的艺术,其不仅能够缓和法律滞后性与创新超前性的矛盾、协调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促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升华,很好地契合了国际社会的前述诉求,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热捧。本文旨在以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构成要素和潜在问题进行充分解析,结合本土资源,提出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框架的合理建议。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主要从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准入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运作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本土化思考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对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进行阐释。在明晰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和金融消费者三个基本逻辑起点以及“沙盒”源流的基础上,指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就是通过一个内嵌于真实市场的“安全空间”的制度设置,来对尚未符合完全监管条件的金融创新进行先期测试,有着试验性、特定性、参与性和平衡性的特征。法哲学领域的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以及经济学领域的博弈论均为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在平衡金融公平、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以及协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三方关系方面的作用,促成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并出现了“官方型沙盒”、“代理型沙盒”、“行业型沙盒”、“业态型沙盒”、“国内型沙盒”、“国际型沙盒”等不同视角下的多种类型。但却也潜藏着与试验性相伴相生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各主体在沙盒领域新型关系的适应性挑战。当前,在我国大陆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已经于地方层面呈“点状开花”之态势。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具体架构进行详尽分析,无疑有助于该制度在我国国家层面的早日形成。第二章主要通过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的分析,来探寻它们在这两个方面的共性要素。在程序方面,“排除偏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二项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成为样本国家(地区)的共识;实体方面,则以在防控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防止以规则规避为目的的参与等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成金融创新进入沙盒开展测试作为共同的准入基准。同时,从政府失灵的角度出发,对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创新主体和金融消费者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促成信息的公开、设置消费者的前置性选择程序和对沙盒主管部门严格的程序控制三条可行路径予以缓释。第三章主要是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具体豁免方式、事中信息交流机制以及中期变更机制三个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分析。合法合规的基本准则奠定了监管沙盒的整体设置与豁免方式,在不与现有法律框架冲突的前提和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的基调;对既定计划的良善实施和突发情况的处置,促成了定期报告和频繁信息沟通的要求;而测试结果的准确与有效,则提出了对沙盒运作过程中时间、客户、豁免条件和受测产品或服务内容的重大变更之中期变更需求。同时,也对因创新主体在其创新产品或服务上一直占据的信息优势,而极易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影响监管沙盒透明度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四章主要是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本文的语境中,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涵盖了退出模式、沙盒主体退出后的行为以及立法后评估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退出模式包括按照既定测试计划的正常退出,以及基于沙盒主管部门保留的随时关闭沙盒测试权力而实施的非正常退出;沙盒主体退出后的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沙盒主管部门从测试结果中吸取经验对相关规则进行更贴合实际地修改,以及受测主体根据其当前资质,按照既定的推广计划在沙盒外投放受测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样本国家(地区)均对前述内容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规定,却无一例外地未对能够衡量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立法后评估机制作出规定,本章便基于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特性,为其构建了一般性评估框架。第五章主要是在分析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能够促成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和方式变革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正践行的新监管思路、体制的兼容性以及规则的合法性也为之提供了良善生长的土壤。进而从理念、原则、目的、权力主体等基础性制度安排,以及准入、运作和结束阶段的实施性规则架构等方面提出一般性建议,以期为我国中央、地方和被授权主体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文本构建提供参考。
方日平[6](2016)在《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研究 ——基于江西农业大学的调查》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依法治国的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林高校的法学教育也紧跟时代脚步,为社会培育了许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但是,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西部大开发等宏伟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林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上还有许多问题要深入研究。农林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应该不断创新,寻找出符合自身办学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法。这不仅是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三农”问题推进过程中的迫切需求。本文以农林高校法律人才为对象,基于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意义,借鉴了国外部分国家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经验,剖析了我国部分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并通过对农林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和评价体系、学制设置、师资力量、就业方向七大方面的探究,初步了解了我国部分农林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内容。通过调查问卷数据分析的结果,发现了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学制设置、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教学方法单一,师资力量薄弱、考核和评价机制不完善、学生毕业竞争压力大”等问题。最后通过分析,提出我国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改革建议,其中包括“明确培养目标,凸显农业优势;建立以“农”为特色的实践课程体系;加强学制建设,突出农业优势;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优化师资结构,提升师资力量;完善考核和评价机制;结合农林特色,拓宽就业途径七方面。对现有的单一法律人才培养进行改革,立志于树立以“农”为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培养特色,构建符合农林高校实际情况、具有示范意义的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范式,为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尚晴[7](2016)在《中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到大众化阶段,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把目光投向研究生教育,近年来法学科研究生的扩招更是成为焦点。但是,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革。德国、澳大利亚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同时德国和澳大利亚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生的主要留学目的地。德国的法学类研究生教育以重视科研能力与实务能力的培养而闻名,而澳大利亚法学类研究生教育讲究培养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及数据研究方法对中国、德国、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进行比较研究,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同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类研究生教育在办学能力、培养目标、录取规则、授课方式、质量控制及国际化等方面皆存有不同之处,造成此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来源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中国可以立足于本国国情,积极借鉴德国与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有益模式,从中获得启示,以此推动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民主化,打造具有灵活性与多样性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切实提高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水平。
刘国福[8](2015)在《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法学研究生教育起源于西方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也是我国法学研究生的主要留学目的地国。德国、澳大利亚具有很高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坚持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和民主办学,实行灵活和弹性的学位和学制,注重科研和实务,各方共同控制教育质量。中国可以从德国、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得到有益启示,推进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自主化和民主化,实现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差异性和灵活性,切实提高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
刘坤轮[9](2014)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要性之比较研究——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为比较》文中认为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法学教育中,是否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比较意义上分析,西方国家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情况直接决定了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涉到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细致梳理。无论是从宏观理论来看[1],还是从现实中国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样态来看,[2]我国都应该重视、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与这些理由相对,横向层面的原因也需要予以挖掘。歌德曾言:"不知他国语
夏云娇[10](2014)在《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举的模式,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其灵活多样的学位设置,高效务实的实践教学,科学合理的师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并重的办学模式以及服务便捷的学院管理等特点,对推进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发展概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发展概况(论文提纲范文)
(2)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国际学生流动日益频繁 |
(二)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迅速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仍存在诸多问题 |
二、研究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一)关于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分期研究 |
(二)关于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研究 |
(三)关于来华留学生教育结构的研究 |
(四)关于来华留学生教育影响因素的研究 |
(五)关于留学生教育的比较研究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留学和留学生 |
(二)来华留学生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 |
(四)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五、研究的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意义 |
六、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历史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 |
一、初创阶段(1950-1977年) |
(一)初启交换留学生计划 |
(二)初探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政策体系 |
(三)初建来华留学生教学和实习管理政策 |
(四)初次召开全国外国留学生工作会议 |
(五)中断和积极恢复 |
二、开放探索阶段(1978-1992年) |
(一)两次来华留学生工作会议,实现继往开来 |
(二)加强经费管理,增加教育投入 |
(三)扩大来华留学生的招生规模,提高生源层次 |
(四)注重语言培训,实现汉语言推广 |
(五)打造综合管理,开启自费留学 |
三、调整规范阶段(1993-2009年) |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走上依法办学道路 |
(二)来华留学生教育步入信息化建设 |
(三)不断加强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 |
四、提升完善阶段(2010—2019年) |
(一)打造“留学中国”品牌 |
(二)响应“一带一路”倡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来华留学生招生政策的演进 |
一、来华留学生招生方式政策的演进 |
(一)以协定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政策 |
(二)开放自主招收来华留学生政策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资费政策转变 |
二、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高度集中的招生管理政策 |
(二)招生管理政策向宏观管理过渡 |
三、来华留学生招生类别政策的演进 |
(一)来华留学生类别的明确 |
(二)来华留学生类别的细化 |
(三)招生专业政策的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来华留学生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教学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教学管理政策启动出台 |
(二)教学管理政策的规范完善 |
二、思想教育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思想教育管理政策的初步建立 |
(二)思想教育管理政策的调整补充 |
(三)思想教育管理政策的科学前瞻 |
三、日常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一)日常管理政策的初步探索 |
(二)日常管理政策的稳步调整 |
(三)日常管理政策的顺势规范 |
(四)日常管理政策的应势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政治因素的影响 |
(一)国内政治因素影响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制定与实施 |
(二)国际政治因素影响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方向 |
二、经济因素的影响 |
(一)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是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制定的前提 |
(二)经济全球化发展为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提供依据 |
三、文化和教育因素的影响 |
(一)文化交流是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重要内容 |
(二)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是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制定的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的特点阐释 |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中的基本特点 |
(一)政策数量逐渐增加,内容逐渐清晰明确 |
(二)政策作用逐渐明显,国家重视程度加强 |
(三)政策覆盖逐渐全面,国际化程度显着 |
二、来华留学生招生政策演进中的突出特点 |
(一)招生依据——遵循中国外交政策的转变 |
(二)留学资费——“从援助到收费”的转变 |
(三)招生模式——“由计划到开放”的转变 |
三、来华留学生管理政策演进中的突出特点 |
(一)管理方式——由多方联合向归口管理转变 |
(二)管理驱动——由政府主导向高校自主管理转变 |
(三)管理手段——管理队伍建设协同法制化管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发达国家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借鉴 |
一、美国留学生教育政策 |
(一)美国留学生教育的概况 |
(二)美国留学生教育政策的特点 |
(三)相关借鉴 |
二、英国留学生教育政策 |
(一)英国留学生教育的概况 |
(二)英国留学生教育政策的特点 |
(三)相关借鉴 |
三、澳大利亚留学生教育政策 |
(一)澳大利亚留学生教育概况 |
(二)澳大利亚留学生教育政策特点 |
(三)相关借鉴 |
四、日本留学生教育政策 |
(一)日本留学生教育的概况 |
(二)日本留学生教育政策的特点 |
(三)相关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评析 |
一、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取得的显着成就 |
(一)助力国家外交战略 |
(二)服务国家经济全球化发展 |
(三)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 |
(四)传播和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 |
二、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总体高度有待提升 |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政策有待完善 |
(三)教育结构政策有待调整 |
(四)质量保障政策有待统一 |
(五)社会服务政策有待补充 |
(六)就业政策体系有待建立 |
三、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建议 |
(一)严格服务于国家战略 |
(二)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 |
(三)改善教育结构调整政策 |
(四)优化教育质量保障政策 |
(五)完善社会服务政策 |
(六)健全就业服务政策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4)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智能投顾概述及法律关系的分析 |
第一节 智能投顾的概述 |
一、智能投顾的概念界定 |
二、智能投顾的优势 |
三、智能投顾的发展概况 |
第二节 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横向角度:智能投顾营运者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
二、纵向角度:监管者与智能投顾营运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章 当前智能投顾面临的法律监管困境 |
第一节 准入方面:现行准入制度引发经营合规风险 |
一、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的合规问题 |
二、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的合规问题 |
第二节 投资者保护方面: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 |
一、投资者适当性不足 |
二、信息披露不足 |
第三节 技术方面:人工智能的复杂性导致监管面临技术壁垒 |
一、内部原因导致的技术壁垒 |
二、外部原因导致的技术壁垒 |
第四节 责任方面:缺乏智能投顾责任承担保障机制 |
第三章 智能投顾的海外监管经验 |
第一节 完善的智能投顾监管规范体系 |
一、准入门槛的设置 |
二、营运者的特殊义务 |
三、提供符合客户最佳利益的建议 |
第二节 科学的监管配套制度 |
一、专门机构负责制 |
二、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
三、行业自律机制 |
第三节 创新的监管理念与方式 |
一、监管沙盒 |
二、监管科技 |
第四章 我国应对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监管规范体系 |
一、合理设置准入门槛 |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构建科学的监管配套制度 |
一、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制 |
二、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 |
三、构建行业自律机制 |
四、健全监管协调机制 |
第三节 创新金融监管的理念与方式 |
一、发展中国版的监管沙盒机制 |
二、充分发挥监管科技的力量 |
第四节 构建责任承担保障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制度辨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特征识别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基于博弈论视角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局限性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三、境内外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发展现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程序性要件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体性要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体性要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实体性要件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质公平问题及其改进机制 |
一、金融公平的源起与金融市场准入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存在的背离公平现象及其缘由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实质公平的改进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事中信息交流机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事中信息交流机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事中信息交流机制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豁免方式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豁免方式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豁免方式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中期变更机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中期变更机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中期变更机制的实例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透明度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一、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要求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中违背透明度要求的现象分析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透明度的优化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模式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模式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模式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后行为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后行为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后行为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缺失及其构建 |
一、立法后评估机制的演进及其整体结构分析 |
二、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必要性阐释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具体架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本土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础性制度设计 |
一、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基本理念的塑造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根本目的的明确 |
三、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具体原则的设定 |
四、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权力主体的安排 |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实施性规则架构 |
一、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规则构建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规则构建 |
三、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规则构建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6)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研究 ——基于江西农业大学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2.1 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研究 |
1.2.2 国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 |
1.2.3 农林高校人才培养的研究 |
1.3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1.3.1 相关概念 |
1.3.1.1 人才 |
1.3.1.2 法律人才 |
1.3.1.3 法律人才培养的涵义 |
1.3.1.4 人才培养的要素构成 |
1.3.2 相关理论基础 |
1.3.2.1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1.3.2.2“人力资本”理论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文章结构 |
2 国外部分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与启示 |
2.1 美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 |
2.1.1 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概述 |
2.1.2 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对我国的借鉴 |
2.2 澳大利亚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 |
2.2.1 澳大利亚法律人才培养概述 |
2.2.2 澳大利亚法律人才培养对我国的借鉴 |
2.3 德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 |
2.3.1 德国法律人才培养概述 |
2.3.2 德国法律人才培养对我国的借鉴 |
2.4 国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 |
3 我国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农林高校人才培养发展进程 |
3.2 我国农林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概况 |
3.2.1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 |
3.2.2 我国农林高校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
3.3 我国农林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 |
3.3.1 通才教育人才培养 |
3.3.2 专才教育人才培养 |
3.3.3 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相结合人才培养 |
3.4 我国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容 |
3.4.1 培养目标 |
3.4.2 课程体系 |
3.4.3 学制体系 |
3.4.4 教学方法 |
3.4.5 师资力量 |
3.4.6 考核和评价机制 |
3.4.7 就业方向 |
4 我国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培养目标定位模糊 |
4.2 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 |
4.3 教学方法单一 |
4.4 师资力量薄弱 |
4.5 缺乏完善的考核和评价机制 |
4.6 学生就业压力大 |
5 我国农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对策建议 |
5.1 明确培养目标,凸显农业特色 |
5.2 建立以“农”为特色的课程体系 |
5.3 加强学制建设,突出农业优势 |
5.4 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
5.5 优化教师结构,提升师资力量 |
5.6 完善考核和评价机制 |
5.7 结合农林特色,拓宽就业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中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
1.2.1 国内研究概括 |
1.2.2 国外研究概括 |
1.2.3 发展趋势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 概念界定 |
第二章 法学教育概述 |
2.1 法学教育的含义 |
2.2 法学教育体系 |
2.3 法学教育的价值意义 |
第三章 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 |
3.1 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 |
3.1.1 相互区分的培养目标 |
3.1.2“严进宽出”的录取与毕业规则 |
3.1.3 比较丰富的法学研究生层次 |
3.1.4 以必修课程为主的课程设置 |
3.1.5 正在改变的授课方式 |
3.1.6 初期探索中的质量控制 |
3.1.7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
3.1.8 研究生就业困难 |
3.2 德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 |
3.2.1 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
3.2.2 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 |
3.2.3“宽进严出”的录取和毕业规则 |
3.2.4 全新的学位设置 |
3.2.5 日益完善的课程设置 |
3.2.6 丰富的教学方法 |
3.2.7 非常注重科研 |
3.2.8 严格的质量控制 |
3.2.9 逐渐与国际趋同 |
3.3 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 |
3.3.1 极大的办学自主权 |
3.3.2 丰富的办学层次 |
3.3.3 弹性的学制 |
3.3.4 充分的选课自由 |
3.3.5 灵活的教学方式 |
3.3.6 规范的宽进严出 |
3.3.7 严格的质量保证 |
3.3.8 深度的国际化 |
第四章 中国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与德国、澳大利亚存在的不同与差距 |
4.1 录取规则 |
4.2 培养目标 |
4.3 课程设置 |
4.4 教学方式 |
4.5 教育质量控制 |
4.6 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 |
第五章 中国与德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存在差距的原因 |
5.1 法治理念的缺失 |
5.2 教育投资的不足 |
5.3“重理轻文”的观念 |
5.4 国际化水平较低 |
5.5 法学研究生数量大幅度提升 |
5.6 司法考试的冲击 |
第六章 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给中国的启示 |
6.1 重新定位培养目标 |
6.2 增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 |
6.3 提高学术科研能力 |
6.4 加强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 |
6.5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 |
6.6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
6.7 发展民办法学研究生项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一、德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 |
( 一) 自主办学和民主办学 |
( 二) 注重科研和实务 |
( 三) 与国际趋同 |
( 四) 控制教育质量 |
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 |
( 一) 依法办学和自主办学 |
( 二) 灵活和弹性的学位和学制 |
( 三) 各方共同控制教育质量 |
三、以德澳为鉴,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生 教育治理能力 |
( 一) 实现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自 主化和民主化 |
( 二) 赋予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更大的自由裁 量空间 |
( 三) 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和过程 透明 |
(10)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概况 |
(一) 本科教育 |
1. 课程设置。 |
2. 学位。 |
3. 学制。 |
(二) 研究生教育 |
1. 哲学博士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Ph D in Law) 。 |
2. 法律科学博士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 。 |
3. 哲学硕士 (Mphil) 。 |
4. 课程研究生 (Master of Laws by Course-work) 。 |
5. 法律工作室 (legal workshop) 。 |
二、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特点 |
(一) 学位学制设置灵活多样 |
(二) 实践教学重视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 |
(三) 师资选拔与管理科学而富有人性化 |
(四) 机构设置突出服务师生的功能 |
(五) 学科建设立足优势侧重特色新型专业 |
三、启示与借鉴 |
(一)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增进学生的复合知识结构为目标 |
(二) 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应以提高教师的法学研究能力和法律实务水平为关键 |
四、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发展概况(论文参考文献)
- [1]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改革:经验、彷徨与启示[J]. 张阳,尚彩云. 法学教育研究, 2021(01)
- [2]新中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演进研究[D]. 陈宇.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论澳大利亚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及启示[J]. 齐凯悦. 法学教育研究, 2020(01)
- [4]智能投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文俊.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5]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D]. 刘盛. 厦门大学, 2019(08)
- [6]林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研究 ——基于江西农业大学的调查[D]. 方日平. 江西农业大学, 2016(03)
- [7]中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研究[D]. 尚晴. 北京理工大学, 2016(12)
- [8]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J]. 刘国福. 重庆与世界(学术版), 2015(06)
- [9]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要性之比较研究——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为比较[J]. 刘坤轮.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4(04)
- [10]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 夏云娇.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12)